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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山县公安局
关于“四川南充营山一女子离奇死亡遗体不腐成干尸六旬老人守尸16年”的情况说明
各位网友:
近日,在麻辣社区、新浪、搜狐等网络媒体报道“四川南充营山一女子离奇死亡遗体不腐成干尸六旬老人守尸16年”,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简要情况
1998年10月29日,营山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营山县清水乡老银村4组村民唐德清(女,生于1973年)突然死在其家中,死因不明,请派人调查。随即,营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回龙派出所指派民警前往事发地点进行现场勘查、尸体检验、调查走访,后根据尸体检查结论、法医学死亡鉴定、现场勘查情况、死者遗书内容及笔迹鉴定等,经综合分析判定唐德清系自服农药中毒身亡,无犯罪事实发生,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遂依法由营山县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该决定先后告知了清水乡人民政府和死者唐德清的丈夫刘某、父亲唐某。但刘某、唐某对该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1998年11月25日向营山县公安局申请复议,该局在接到复议申请以后,立即组织办案人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对唐德清死亡事件再次进行了全面调查、分析,后根据调查、分析结果依法作出了维持原不予立案决定的决定,并告知了刘某、唐某。此后,刘某、唐某仍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多次向公安部、省、市、县有关部门书信反映,称唐德清系被人强奸后杀死,如不依法处理,要将尸体送往北京,讨个公正的答复。根据上级公安机关指示,营山县公安局成立了专案组,并在南充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营山县政法委、营山县人民检察院及相关人员的参与下,于1999年4月13日依法对唐德清的尸体进行了复析,经过取证、科学技术鉴定以及反复的走访、调查,对唐德清死亡事件的认定结论仍为自杀、非他杀,依法不予立案,并将该结果作为最终结论告知了刘某、唐某。
二、调查情况
(一)尸体检验
经体表检验,唐德清身体衣着无新鲜撕裂痕迹,体表无明显暴力性损伤,口、鼻腔附近有白色泡沫状物质;经颈部解剖,除气管内有大量白色泡沫状分泌物溢出外颈部无其他异常;经腹部解剖,可见胃粘膜充血,有出血点,有异味,有粘液状物体。根据尸体检验,营山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部门给出如下鉴定意见:
1、根据尸体征象,死者唐德清之重要生命器官(如脑、心等)无损伤、无打击形成的痕迹,可以排除他人打击其生命重要器官而导致的死亡。
2、根据死者唐德清头、面部无损伤痕迹,并结合其它尸体征象,可以排除捂口、鼻引起的机械性窒息死亡。
3、根据死者唐德清颈部无指甲痕迹、无索沟,颈前肌群无红染,甲状软骨、舌骨无骨折等尸体征象,可以排除卡、勒、扼颈部而致的机械性窒息死亡。
4、根据唐德清双侧瞳孔缩小,鼻腔内有大量分泌物,口内有异味,气管内有大量泡沫状分泌物,十指(趾)甲床发绀;胃粘膜充血、出血,并伴有特殊气味等说明唐之死应是中毒引起的死亡。
(二)现场勘查
经现场勘查,整个现场无暴力破坏性出入口,无撬压、打斗、翻动痕迹;在寝室靠北墙的木柜子的柜盖西南角发现一标有“3911”的农药瓶,瓶盖呈半旋合状,内有约三分之一液体;在堂屋以西的一空屋内的地上发现一团碎纸屑,系16开信签纸,上有用圆珠笔书写文字:“X(由于涉及个人隐私,特用‘X’代替唐德清对某人的昵称)我爱你是真的,你爱我也是真的,我以后就能给说话了,我真的好喜欢”(另有唐德清遗书:“X,你知道吗……我离不开你……你说你为我和(原文如此)到太苦了……我死了请你不要为我流泪……以后我不能和你说话,祝你幸福,一切顺利。清”),在纸团旁边有一白色直径2.2厘米的塑料密封瓶盖,有明显农药味。
(三)科学技术鉴定
1998年11月24日,营山县公安局将现场提取的文书、唐德清遗书送至南充市刑事技术部门进行科学鉴定,鉴定结论为该两份文书内的笔迹均与死者唐德清笔迹一致。同日,该局还将在尸检中提取的死者血样、全胃、阴道试纸等提取物送至南充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部门进行毒化鉴定,但由于其设备条件有限,在提取的胃组织中未查出毒物。1999年4月13日,南充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组织市、县两级法医、刑事技术人员和专案组成员再次开棺,提取死者肝组织、阴道和肠组织混合物送公安部进行毒物分析。1999年6月15日,公安部以(99)公物证鉴字第1898号作出检验结果:从所送死者唐德清的肝组织中检出有机磷农药3911成分。
三、综合结论
营山县公安局对于唐德清死亡事件不予立案的决定系依法作出,并在死者丈夫刘某、父亲唐某申请复议、向上级部门书信反映情况后均及时给予调查、解释、答复,且对于死者遗书笔迹的鉴定、死者肝组织的毒物鉴定结论均系第三方依法作出,佐证了唐德清死亡事件为自杀而非他杀,因此,对于唐德清死亡事件不予立案的决定合法、有效。
营山县公安局
201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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