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8日,我在国家信访局-四川网上信访发帖,原文如下:
法院违反劳动法十年了,该谁管?
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法院违反劳动法十年了:
我今年47岁,女.从2004年10月至2012年2月,我连续在富顺县法院当清洁工.在此期间不曾与其它单位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我一个人负责法院一二三层楼的走廊大厅、12个厕所、5个审判庭、2个会议室、1个调解室、1个办公室及车库的清洁.
法院既不给我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给我缴纳社保,仅按月发放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薪水,无任何劳保福利待遇.
为此,我于2012年2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向法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补交社保并进行经济赔偿!
政治处主任阳宏飞和院长肖燕非常果断且十分坚定地答复:“你想要社保和经济赔偿是不可能的!院里也没有研究的必要!你该咋办咋办。。。”
劳动仲裁委劳动监察大队无可奈何地说:“法院是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是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可是,人家是法院,我们没有办法,大家懂的.即使你起诉,人家也不会受理。。。”
律师说:“法院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依法应当给你补交社保和进行经济赔偿!不过,你要请外省律师帮助才行.原因嘛,大家都懂的...”
我百度又谷歌,没发现有法律规定法院依法违法劳动合同法。那,有没有内部文件规定法院可以违反劳动合同法呢?这个,我就不晓得了。
即便有,我又认为了,法律应该比文件更大吧?国家法律法院应当遵照执行吧?
可是,人家斩钉截铁地说了,不!
我不信邪!从2012年3月开始投诉上访至今,我渐渐脚得“不可能的”是有可能的。
富顺县法院违反劳动法十年,该谁管?
2014年4月30日,国家信访局-四川回复:不予受理;您好!您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根据《信访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请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
对此回复,我理解为:法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法院依法履行职责,是国家法律赋予法院的权利,如不违反,那才才才是违法的。
而经百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法院是国家机关吧?
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
1、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设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庭等。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的职权是:
(1)审判刑事、民事和行政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除外。基层人民法院对于所受理的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2)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3)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和派出法庭,其职权是审理一般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法制宣传,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人民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没含有一点点意思说法院可以违反国家法律吧?
请问信访局,法院违反劳动法属于法院的职权范围,是哪年的哪个法律法规或者文件会议纪要电话通知规定的呢?如非国家机密,请借给我看看复印件也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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