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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OS2014

[群众呼声] 为什么四川省未处理省厅属事业单位原科长监守自盗的大揭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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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18 09:03
中纪委机关报:有人对文断章取义挖掘"政治玄机"

新华社客户端
04-18 07:07
原标题:共产党人要光明磊落

搬弄是非,“嚼舌头”“咬耳根”,是一些单位中常见的不良现象。毛病看似不大,害处却是不小。

对事捕风捉影,向领导汇报工作频繁些,便传成拍马屁、阿谀奉承;对文断章取义,偷偷琢磨字眼、挖掘某种“政治玄机”。更有甚者,常以“幕后通讯社”自诩,极尽口舌之能事,说“小话”、讲“怪话”,唯恐天下不乱,冷枪暗箭害人于无形,着实令人气恼。

刘少奇同志在《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中,曾入木三分地剖析过此类“邪气十足、毫不正派”的人:“在党内好拨弄是非,好在同志的背后说人家的坏话,进行一些阴谋诡计来挑拨同志间的关系”。这种歪风邪气,非但造谣生事、中伤污蔑,还颠倒黑白、错乱价值,严重干扰了组织生活。

清新政治的空气,纯洁同志的情谊,必须树立起正确的是非观,自觉抵制私欲膨胀的小动作。共产党人光明磊落,“有话要放到桌面上来讲”,提倡的是“当面锣、对面鼓”。仔细盘点各种“悄悄话”,实际上并不缺乏正常的途径和渠道来表达。批评与自我批评,可以在民主生活会上说;反映、申诉相关情况,可以找组织讲。

该说的时候不说,私下里叽叽歪歪、信口雌黄。搬弄是非者,必是是非人。一类属于无心之失,把闲话传来传去,对他们应教育引导,增强鉴别力,不要听风就是雨。另一类则是蓄意教唆离间,患上了“红眼病”,在党内“钻空子”,靠贬低别人来抬高自己。正所谓“利害之心生,而是非之心昏矣”。终结内心“羡慕嫉妒恨”的痛苦,矫正言行“贪图口舌快”的偏颇,形成正常反映意见、正常开展批评的良好氛围,才是治病救人的好药方。

是非公道,自在人心。爱“搬口弄舌”的人,搬来搬去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而对无辜“躺枪”的正派人来说,要坚信“清者自清、浊者自浊”。只要是为群众利益去闯去干,就不怕什么风言风语。这种坦荡的态度,是人生真正的利器,是对搬弄是非者最有力的回击。

共产党人“正其义不谋其利”,以君子之道臻于至善,唯有不断锤炼党性修为,提升自身境界,从而实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洪乐风)

编辑:王朝

运营人员: 唐骏 MX002

时政
反腐倡廉
头条号 / 新华社客户端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18 15:36
“两高”发布贪污贿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明确贪污受贿定罪量刑标准
2016-04-18 最高人民法院

新闻发布会现场。程国维 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等,强调依法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

  据了解,该司法解释通篇体现了依法从严惩治腐败的精神。

一是严密刑事法网,针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对犯罪构成要件作出扩张性解释,强化法律适用的针对性,严厉追究贪污、受贿犯罪行为。

二是严格刑罚适用,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确定不同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统筹解决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标准掌握。

  2015年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充分论证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案件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同时考虑“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反腐败政策要求,通过司法解释对两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规定,将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五千元调整至三万元,“数额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三百万元以上。司法解释同时规定,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亦应追究刑事责任;数额不满“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达到起点一半,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亦应认定为“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从重处罚。

  在死刑适用方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死刑立即执行适用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损失特别重大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对于符合死刑立即执行条件但同时具有法定从宽等处罚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针对《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的规定,该司法解释明确了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同时,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终身监禁一经作出应无条件执行,不得减刑、假释。

  为依法从严惩治贿赂犯罪,司法解释将贿赂犯罪的财物,由货币、物品扩大为以货币结算的财产性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会员服务、旅游等。对刑法“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作了扩张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事先虽未接受请托,但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司法解还对国家工作人员“身边人”的贪污受贿犯罪作出明确规定,并且规定将贪污、受贿赃款赃物用于公务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犯罪认定。司法解释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同时滥用职权损害国家人民利益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一律实行数罪并罚。

  司法解释进一步扩大了对腐败犯罪的经济处罚力度,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定了远重于其他犯罪的罚金刑判罚标准,并强化了赃款赃物的追缴,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一追到底,不设时限,永不清零。

  该司法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记者罗沙、陈菲)

  来源:新华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6年4月18日
法释〔2016〕9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四条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第八条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九条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第十条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执行。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规定的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的规定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第十二条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四条根据行贿犯罪的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较轻”。

  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已经或者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

  (一)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线索的;

  (二)主动交待的犯罪线索不属于重大案件的线索,但该线索对于重大案件侦破有重要作用的;

  (三)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证据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四)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赃有重要作用的。

  第十五条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第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第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

  第十八条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第二十条本解释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18 15:43
…张越落马,“盘古会”只剩一地鸡毛

新京报评论
04-18 01:32
中纪委网站4月16日晚发布消息称,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越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媒体盘点,继北大方正集团原CEO李友、原执行总裁余丽、国家安全部原副部长马建等人之后,张越落马,也使得一个以政法官员为主的“盘古会”名存实亡。

实际上,关于张越落马的传闻由来已久,在神秘富商郭文贵等人的“盘古会”去年被起底时,各种线索已指向这位“河北省某政法高官”,但“第二只靴子”其时尚未落地。看似涉险过关的张越,照常出现在公开场合,视察、指导、强调……直到这次被调查,才戛然而止。这也表明,天网之下,没有例外。



而随着张越的被调查,“盘古会”这一庞大的政商关系网络也愈加清晰。此前很多媒体报道中语焉不详的部分,这一次人与事终于能够一一归位,不必再费力揣摩。由此,公众不仅看到一些官员富商曾经的飞扬跋扈,也看到了权贵盛宴收场时的凋零。

这些权力施压行为显然是种滥权,而拥有如此强大奥援的“市场行为”,必然会无往而不利。事实上,这也是“盘古会”这类政商联盟强势运行的奥秘所在,即以强权为背景,以生意为幌子,表里合一,以行强取豪夺之实。

不少报道披露,张越的富有“不可思议”,目前案件还在调查,张越究竟有多少“身家”还不清楚,但这跟像“盘古会”这样的政商媾和、利益输送的关联,难免引人遐想。这或许也可解释,张越何以会罔顾党纪国法拼命为一家企业撑场子站台。



类似的政商扭结,还有此前的“西山会”、“山西汾酒会”、“飞行俱乐部”等。尽管圈子有大小、圈中人能量有高低、核心人物或政或商,但其道理大抵相近,都是为了某种共同利益结成“团团伙伙”。对涉事官员而言,这可能是为了获得现实经济利益,以及升迁所需要的各种支持;对于卷入其中的商人来说,除了可以兑换金钱的“人脉”之外,还有更轻松、更庞大的非分利益。

盘根错节的各种“会”,不仅败坏了社会风气,阻碍了资源的市场配置,也扭曲了正常的政治生活。特别是,几乎每个这样的“会”,都会有高级别官员的深度介入,并围绕他们形成一个特殊的、罔顾法规的食利群体,其对社会生态、政治生态乃至政商关系产生强烈的困扰。不祛除这些困扰,则不可能形成正常的政商关系与营商环境,马云此前说的“浙商不行贿”,也将举步维艰。



当然,“盘古会”也好,“西山会”也罢,这些小圈子、小团伙或可得逞于一时,但无论如何猖獗,终归还是会灰飞烟灭。这一方面得益于近年来持续加力的反腐败行动,不管有何背景、有何筹码,在中央坚定的反腐决心面前,没有任何条件可讲;另一方面,也与此类政商同盟本身的脆弱性有关,既然都是为了利益,不免会出现利益冲突,一旦内部分化,圈子也容易分崩离析。

当今之计,除了厉行禁止类似的“官商会”之外,根本上还是要推进依法治国,强力约束官员的行为,并通过深化各个领域的改革,营造一个更健康的以市场为主配置资源的社会环境。不然,明面上的“会”消失了,可能还会滋生出更隐秘、也更猖獗的官商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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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
盘古
头条号 / 新京报评论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18 15:54
中纪委机关报曾发文:……总认为周永康倒不了,总认为徐才厚,郭伯雄动不了!结果呢?靠山靠不住!当太阳照射冰山时,一切都得融化!到时你们去靠谁?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18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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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一个副部级的张越,竟有这么难
时间:2016-04-17 14:40来源:新闻天天看微信号 作者:新闻天天看 点击:97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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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打虎从周五真改周六了?继上周六(4月9日)李成云“落马”后,中纪委网站4月16日晚18:50再次放出重磅消息,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越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张越落马,来得突然,又那么自然。
2013年9月,著名的河北省委民主生活会召开,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越接受了央视参访,一口京腔,情绪饱满。张曾在北京公安系统任职多年,他的同事看了电视后说了三个字:“假、大、空”。不过,这一年,他没事。
2014年,河北反腐风声日烈,民间认为毫无疑问的首虎应该就是张越。有报道还显示:当年张越多次被带走问话,中间还缺席了几次重要的会议,但一般隔段时间就回来了。在机关大院,一些同僚和张越见面时很尴尬,好多人开始远离张越。尽管如此,这一年,他还是没事。不少人将他暂时安全归因于周本顺还在台上。

2015年,全国“两会”前,与张越关系密切的河北省委秘书长景春华落马,方正集团CEO李某、国安部副部长马建相继东窗事发,与李某长期互撕的盘古大观实际控制人郭某突然消失,媒体大篇幅扒出郭某发迹旧事,点名道姓提到张越对郭的帮助。当时,张越没有落马,报道也一直没有被删。
长安街知事(微信ID:Capitalnews)在一些会议场合见过张越,此君说话看似很有感染力,实则空洞无物、照本宣科,有时还前言不搭后语,一些河北的公务员小伙伴也证实了这一点。自有被查传言之后,张越开会更是无精打采、心不在焉,时有念错稿的情况。正所谓“沙发坐得多了、板凳坐得少了,一言堂搞得多了、群言堂搞得少了,高脚杯端得多了、大碗茶端得少了。”而由于他口碑很差,在河北拿下多只大老虎后,当地坊间仍有议论:张越不倒,反腐未已。
那么,问题来了。那么多副国级、正部级老虎都打了,一位口碑如此之差、民怨如此之深的副部级老虎,拿下他为何这么难呢?
这里,不由得要插播一套电视剧《琅琊榜》的情节,恶贯满盈的太子和誉王,一开始完全不惧怕正能量爆棚的靖王。为什么?原因很简单:恶势力团团伙伙、盘根错节,他们认为靖王根本不懂朝堂里的“江湖”。
当今政坛,也就有一些这样的官员,为官在任不思为百姓谋福,却把大量时间用在了经营关系网上,在他们的逻辑中,关系才是保住乌纱、不断升迁的路径依赖。昨晚中纪委发布张越落马消息后,许多媒体陆续梳理了他的旧事,其中各条线索都指向一个常规动作:拉关系。
曾长期任职于北京市公安局
张越是一名政法系统的60后官员,1961年6月生,山东广饶人。根据官方披露的简历显示,张越1979年10月参加工作,现任中共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从1979年到2003年,张越20余年时间一直服役于北京市公安局,历任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民警、公安局一处处长、公安局副局长等,其2003年转任公安部任职,任公安部二十六局(反邪教局)局长。4年后,2007年,张越前往河北任职,职业生涯未离开政法系统。
中共河北省政法委员会主管的河北长安网信息显示,4月11日,作为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张越还曾在唐山市就世界园艺博览会等系列重大活动安保工作进行调研。张越强调,唐山世园会马上就要开幕,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狠抓各项安保措施的落实,强化统筹衔接形成合力,确保世园会顺利召开。
4月14日该网站一则《省法学会召开五届三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新闻显示,张越的头衔还有省法学会会长,但是当天的会议张越并没有参加。上月3月14日至15日,张越还曾到张家口市对冬奥安保筹备工作进行调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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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18 19:21
……内鬼不除,利益同盟间内幕就难以揭穿!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18 19:23
多数落马官员都爱傍“大官”

观海内参
04-17 21:36
4月12日,《检查日报》上刊登了一篇关于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原区长丁卫东从起家到落马的自我剖析,“刚干区长一年多时间,就觉得自己能力强,基层经验丰富,知识层次高,就想干书记,傍大官,找关系,打招呼,这成为自己收受贿赂的导火索。”

随后,观海解局(微信公众号:guanhaijieju)记者盘点发现,这些落马官员或多或少的都存在“傍大官”“找靠山”的现象——你提拔我,我对你进行利益输送,可谓“相辅相成”“互助互爱”,这其中就包括刚刚被提起公诉的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秦玉海和驻马店原市委书记刘国庆。



刘国庆被查迁出秦玉海

4月11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秦玉海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长期占用公物,收受礼金等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中纪委通告显示,秦玉海于去年9月份被查,而4月25日,驻马店原市委书记刘国庆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调查。据驻马店市委有关官员透露,刘国庆被查的主要原因是其在位期间大力推行拆迁开发,并从中受贿。有人向省纪委及中纪委巡视组举报其不法行为,以及他与郑州皇家一号案也有牵涉。

2013年11月,被称为中原地区第一大会所,并有河南“天上人间”之称的郑州“皇家一号”夜总会涉嫌卖淫被当地查处。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皇家一号的一份员工手册如此描述:皇家一号是由脸谱集团耗近2亿巨资打造的顶级国际娱乐会所,营业面积15000余平方米,拥有豪华包间156间,采用英国原装进口顶级音响设备。

一位曾在皇家一号工作多年的营销经理说,皇家一号会所地下两层地上四层,最大房间可以容纳100余人,房间费从1000元到10000元不等,一瓶可乐的价格都要几十元钱,“人均消费五六千很正常”。

而刘国庆持有皇家一号股份,河南省公安厅一位内部人士透露,刘国庆正是秦玉海一手提拔的。而最高检对秦玉海提起公诉的理由正是“挥霍浪费公共财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

李嘉背靠“华南虎”万庆良

2016年3月23日,广东省委委员、珠海市市委书记李嘉接受了中纪委的审查,几个小时后,被免职。而李嘉与广东省委原常委、广州市委原书记万庆良——这位十八大之后,广东省首位落马的“华南虎”有关。

观海解局(微信公众号:guanhaijieju)记者查阅公开资料显示,2000年,长期在梅州任职的万庆良担任广东团省委书记,此时,李嘉已从中山大学团委副书记调到团省委任职6年之久。一年后,李嘉以团省委副书记一职兼任党组副书记。两人在团省委共事三年,2003年先后离开。

当年3月,万庆良调任揭阳市委副书记、代市长;李嘉则在两个月后调往万庆良的“大本营”梅州,任市委副书记、组织部长,而后逐步攀升至梅州市委书记。

卢子跃被曝向斯鑫良行贿

2016年全国两会上午刚闭幕,中纪委中午再曝出猛料。浙江省宁波市委副书记、市长卢子跃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这也是2016年全国两会闭幕后,中纪委打掉的第一个副省级老虎。观海内参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卢子跃的落马,与浙江省政协原副主席斯鑫良有关。去年6月,斯鑫良被开除党籍并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

据媒体公开报道,卢子跃涉嫌向斯鑫良行贿,观海内参记者发现,某微博认证大V发帖曝料称,2013年,宁波市长卢子跃的女儿嫁给了浙江某大企业集团董事长的儿子为妻,从而开创了浙江政企联姻。

据中纪委网站消息,2015年6月19日,斯鑫良因严重违纪问题被立案审查。通报称,经查,斯鑫良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礼金;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由他人出资安排打高尔夫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与他人通奸。其中,受贿问题涉嫌犯罪。

观海解局(微信公众号:guanhaijieju)记者梳理相关资料发现,斯鑫良,浙江东阳人,仕途从老家东阳起步,直至1989年调任东阳县委副书记前,斯鑫良在东阳工作了17年。与卢子跃相同的是也是从未离开过浙江。另外,据《丽水日报》报道,2011年,时任浙江省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的斯鑫良来丽水进行专题监督调研,当时作为丽水市委书记的卢子跃还曾全程陪同。

“小王”傍“大王” 三年三连跳

3月21日,据中纪委网站消息,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阳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巧合的是辽宁原省委书记王珉两会后落马。

据了解,王阳是知青出身,从鞍山玻璃厂工人干起,直至副部级高位。其从政生涯中多次在领导身边工作,曾任鞍山市委办公厅秘书、鞍山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市委秘书长,也担任过辽宁省委副秘书长,省委政策研究室主任。根据惯例,市委、市政府秘书长主要服务相关领导,而政策研究室主任则经常担当领导“智囊”角色。

王阳从2004年至2013年担任前后十年厅官,在2009年王珉到任省委书记以后,2010年从抚顺市长任上调到鞍山担任代市长、市长,2012年又擢升为阜新市委书记,一年后当选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三年内三连跳,升任副部级。

2014年10月11日,中央巡视组通报了辽宁省委的巡视整改情况,其中关于选举问题的表述为,“关于省委的政治敏锐性不够强,没有从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的高度认识选举中出现的问题;对选举的复杂性估计不足,组织部署不到位问题,部分领导干部组织纪律性不强,未能坚持原则问题;拉票贿选情况较为普遍……”而贿选问题发生时,王珉和王阳已经于2013年1月的辽宁省人代会上,分别担任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和人大常委会主任。

另外还有一个巧合之处,据知情人士透露,在王珉被宣布接受调查的同一天,他的妻子张静在沈阳被有司控制并送往北京。14天后,在北京学习的王阳,也因涉嫌严重违纪落马。知情人士透露,几乎同时,王阳的妻子和秘书也被控制,由沈阳桃仙国际机场送至北京。

周永康和他的“门徒”

说到“傍大官”这个词,不得不提到蒋洁敏。据新华网报道,他在中石油任职期间,受周永康之托,利用职权为他人在获得油气田区块合作开采权、燃气轮机发电机组项目招标、天然气供应指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油气资源管理秩序,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廉政瞭望》曾发表文章称,在争夺中石油一把手的过程中,蒋洁敏能够最后胜出,倚仗的恐怕正是上头有人。同样能力出众,却因为属于大庆石油系,与周永康缺少交情的苏树林,最后只能黯然出局,一度淡出石油系统,远走辽宁。据媒体报道,执掌中石油后,蒋洁敏也充分利用自己“周家臣”的角色,迅速摆平公司内部各个山头。

《人民日报》曾发文评论,权权交易是一种比较隐蔽的违纪违法手段。以蒋洁敏案为例,从表面上看,蒋洁敏受周永康之托,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没有直接从中获利。但他凭此获得了周永康的信任,在仕途晋升等方面对蒋洁敏予以“回报”。在这个过程中,二人利用手中的公权力互相示好,真正蒙受损失的却是国家利益。

文/记者 张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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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
反腐倡廉
卢子跃
秦玉海
头条号 / 观海内参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18 20:42

详解两高司法解释:今后上下级间“感情投资”将入刑
人民网-法治频道 2016-04-18 14:33:00
人民网北京4月18日电(记者 刘茸)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上午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对去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涉及贪污贿赂罪的条款进行进一步解释。

对于司法实践中长期有争议、认定和判罚不一的一部分问题,《解释》此次做出了回答,其中就包括正常履职后收取“感谢费”,没有特定目的的上下级“感情投资”等行为能否认定为贪污受贿的问题。

“可能影响职权行使”成为考量标准

根据《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均认定为刑法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这意味着,不论事前、事中还是事后支付的“感谢费”都被纳入了考量。

同样,该条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这意味着,一般“感情投资”行为一旦达到一定数额、被视作可能影响职权行使,均纳入法律规制范畴。最高法刑二庭庭长裴显鼎解释,此处“价值三万元以上”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与违纪行为相区分。

“身边人”受贿在前 不退回一样追责

《解释》第十六条进一步规定,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裴显鼎解释说,该条规定是为了解决现实中比较常见的一类问题,即身居高位者被追究时称“都是他们收的,我事后才知道”,以钻空子免除责任。只要当事人事后知情,并且未退还或上交,一样要被追究责任。

而此处的“特定关系人”,按照此前两院发布的意见规定,指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与此类似的是,有些受贿者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的公务支出或者慈善公益项目,《解释》对此规定,这类情形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受贿罪与渎职罪数罪并罚

另一个实践当中有争议的问题是,受贿人在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时往往同时存在渎职行为,这种情况应当择一重罪处罚还是数罪并罚,认识上长期存在分歧,实践中也是做法不一。

秉着“从严惩治”的基础原则,《解释》此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实行数罪并罚。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18 20:47
周永康“余案”还会震多久?

新京报政事儿
原创
04-18 19:02
去年6月11日,周永康已因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但是,其引发的“余震”并未随着入狱服刑而平息。



4月16日晚,中纪委通报: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越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从4月16日至今短短两天来,多家媒体的报道揭示出张越的多个“罪证”,跟国家安全部原副部长马建、北京政泉控股实际控制人郭文贵结成攫财同盟,动用政法力量参与商业利益争夺等等。

“政事儿”(微信ID:gcxxjgzh)注意到,其中有一条跟周老虎有关的信息:张越通过任职中央电视台的妻子攀附上了周永康,周帮助他走上河北省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的岗位,张由此成为集河北的公检法大权于一身的“河北王”。

“政事儿”(微信ID:gcxxjgzh)此前发布的《周永康“众门徒”的结局》等文,剖析过周永康的“政界朋友圈”,周老虎的“秘书帮”、“石油帮”、“四川系”、“政法系”等“门徒”众多。其中,有些已经被判刑,有些等待量刑,有些等待审判。

“政事儿”发现,除了上述张越,至少有杨卫泽、周本顺、苏树林、徐建一、白恩培、丁雪峰、李华林、冉新权、王道富等与周永康有着各种关系的人尚未被审结。未来,对他们的每一次审判,可称之为周永康案的一次次“小余震”。

中纪委监察部特邀监察员、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主任任建明形容说,周永康好像掌握了武侠传说中的“吸星大法”一般,跟他有关的人,很难逃脱堕落、违法犯罪的命运。他认为,周案折射出当前我国政治生态中的一些严重问题,值得高度警惕。

两“门徒”被曝“失联”

“政事儿”(微信ID:gcxxjgzh)统计,周老虎的“秘书帮”、“石油帮”、“四川系”、“政法系”等众多“门徒”中,7人获刑(冀文林、郭永祥、蒋洁敏、王永春、李春城、李崇禧、李东生);1人等宣判结果(谭力);1人将在今年受审(武长顺);3人最高检已立案侦查(余刚、谈红、周本顺)。

还有3名“石油帮”“门徒”被宣布调查后,迄今官方未通报消息。

这3人分别是曾任中石油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股份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的李华林,曾任中石油股份公司副总裁、长庆油田公司总经理的冉新权,曾任中石油股份公司总地质师、勘探开发研究院院长的王道富。2013年8月29日,官方通报该3人涉嫌严重违纪接受调查,可到目前为止未通报调查结果。

另有两“门徒”被曝“失联”。

其一是沈定成。



沈定成

公开履历显示,1992年至1997年间,沈定成曾任中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办公厅副处级秘书。彼时,周永康任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沈定成曾是周永康的专职秘书。周永康1998年调任国土资源部部长之前,安排沈定成到联合石油公司担任副总裁。沈定成后走上中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岗位。有媒体报道,李华林被调查后,沈定成亦被控制,处于“失联”状态。不过,这种说法未经官方证实,截止目前,官方未通报跟沈定成有关的任何消息。

其二是温青山。



2013年12月18日,温青山辞去了中石油监事、昆仑能源董事长职务,当时,有媒体报道称,温青山牵扯周案“协助调查”,可官方也未发布任何跟其有关的消息。不过,周永康的判决书中出现了温青山的名字,周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温青山谋取利益;温曾通过周滨夫妇,向周行贿。

上述3名暂未通报调查结果、2名被曝“失联”的官员,跟周老虎有多大牵连?会牵扯出多少周老虎“秘辛”?这还有待于官方的进一步信息。

与周永康有关的其他待审落马官员

“政事儿”(微信ID:gcxxjgzh)统计,至少5名官员被曝如张越一般,通过各种途径攀附周永康,且目前都没有审结:杨卫泽、苏树林、白恩培、徐建一、丁雪峰。

江苏原省委常委、南京原市委书记杨卫泽已于去年7月被“双开”并移送司法机关。接近江苏官场的人士向记者透露,杨卫泽通过打造周老虎的老家,跟周攀上了关系。



杨卫泽

杨卫泽主政无锡时,曾想“抱”某前任中央高官未果,随后就盯上了出身无锡的周永康。他通过周永康的弟弟、时任无锡惠山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的周元青,到北京见了周永康一面。回到无锡后,先是叫停了对周的老家厚桥镇的拆迁、保住了镇名,然后又把西前头村打造成了明星村庄。周永康返乡时“夸赞”,“哎,这个小子(杨卫泽)不错”。

还有媒体报道称,杨卫泽跟周老虎的亲属们过从甚密。2009年,无锡当地准备修路直通周家附近,村民提出质疑,周元青(周老虎三弟)之妻怒斥街道办:“这点小事你们都办不到,是不是要我叫小杨来?”她口中的“小杨”,就是时任无锡市委书记的杨卫泽。

福建原省长苏树林去年10月7日被宣布调查,截止目前官方还未公布调查结果。“政事儿”(微信ID:gcxxjgzh)注意到,在大庆石油管理局工作多年、曾走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高位的苏树林,虽然未被归入“周老虎”的“石油帮”“门徒”,不过据中石化内部人士称,苏树林在大庆油田担任一把手时与周老虎走得很近。每年周老虎生日期间,他都会与蒋洁敏一道为周祝寿。

今年2月,对白恩培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河南安阳市检察院已向安阳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2001年至2011年,白恩培曾任云南省委书记。“政事儿”(微信ID:gcxxjgzh)注意到,主政云南近10年间,白恩培被曝为周永康之子周滨牟利。



白恩培

持续多年举报白恩培的退休干部、云南省政协原副主席杨维骏对记者说:白恩培曾向有关调查部门交代,周永康曾亲自致电他,希望他能够对与周滨关系密切的兰坪县铅锌矿收购项目给予关照,照顾刘汉等人的购买行为。兰坪县铅锌矿后被以刘汉为主要利益代表的宏达股份以超低价格收购。

去年8月13日,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徐建一已被“双开”并移送司法机关。“政事儿”(微信ID:gcxxjgzh)注意到,徐建一被曝也与周永康的亲属有牵连。



徐建一

有媒体报道称,在徐建一的“帮助下”,周元青的妻子周玲英2010年出资1900万元控股江阴奔跃,垄断了江阴奥迪车市场,建起了在江阴地区最大的汽车4S店。

“政事儿”(微信ID:gcxxjgzh)发现,除了上述省部级“老虎”,山西吕梁市原市长丁雪峰也曾试图“靠近”周永康。

2014年3月2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罢免丁雪峰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议。

一年多后的2015年6月11日,丁雪峰的名字出现在周永康的判决书中,称周永康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丁雪峰谋取利益;周滨、贾晓烨收受吴兵、丁雪峰、温青山、周灏给予的折合人民币1.29041013亿元的财物并在事后告知周永康。



据媒体报道,丁雪峰为了获得吕梁市长职位,找到过去的老师贾某疏通关系,并送钱到贾某在北京的家中。这位“老师贾某”,就是周老虎之妻贾晓烨的父亲贾丙文。贾丙文与丁雪峰是在大同艺校的老相识。

“政事儿”(微信ID:gcxxjgzh)撰稿:新京报记者 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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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号 / 新京报政事儿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18 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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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媒:领导"身边人"腐败怎么治
2016-04-18 18:27 人民日报
4月1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我国依法反腐的又一道利器,受到各界高度关注。就公众关心的一系列问题,记者采访了最高法、最高检相关负责人以及相关专家学者,帮助您更快读懂这份重要的司法解释。
一问:贪污受贿“数额较大”如何起步?
该司法解释的一项重要规定是对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其中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规定的五千元调整至三万元,这样是否合理?
“衡量是否合理要从经济社会发展来看,从反腐败斗争的全局和全面部署来看,从司法解释对贪污、受贿犯罪所作的全面规定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说,“实际上,司法解释通篇体现了对贪污、受贿犯罪从严的精神。”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认为,对贪腐行为的“零容忍”并不等于对贪污受贿犯罪要实行刑事犯罪门槛的“零起点”。我国对贪污、受贿起刑点的设置经历了从两千元到五千元再到《刑法修正案(九)》“数额较大”的概括规定。这期间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巨大,人均GDP自1997年至2014年增长了约6.25倍,将五千元的起刑点进行适度的提升也是势在必行的。
“五千到三万,似乎存在较大幅度提高。但从1997年到2016年近二十年间,五千元的定罪数额确已不适应社会发展。从司法实践看,这种定罪数额的调整对于贪污受贿罪的实际惩治其实不会发生太大的影响,也不会让贪污受贿罪的犯罪圈骤然缩小。”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说。
苗有水表示,《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由过去单纯的“计赃论罚”修改为数额与情节并重,也就是说认定贪污、受贿行为构成犯罪、判什么刑,既要看数额,也要看情节。即使未达到数额标准,但具有一定较重要情节的,也要定罪,并按相应的量刑档处罚。
二问:三万以下如何追究?
司法解释规定,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起点为三万元,对于低于三万元的贪污、受贿行为是否还会追究刑事责任?
苗有水表示,这并不意味着低于三万元的贪污、受贿行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贪污、受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同时具有司法解释规定的较重情节的,同样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无论是不具有一定情节的以三万元为定罪起点,还是在具有一定情节时一万元即可追究刑事责任,都是相当低的入罪标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说,“通过压低入罪标准,有助于强化‘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戒律。”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表示,为落实党纪严于国法,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反腐败要求,应做到刑事处罚与党纪政纪处分的有序衔接。“司法解释使得原则性和灵活性的有机结合,同时也使刑事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之间的衔接更为合理。”
三问:“死刑立即执行”怎么判?
司法解释规定了对贪污受贿犯罪判处死刑的适用条件。那么,贪腐犯罪“死刑立即执行”到底该如何判?
“依据刑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死刑立即执行只适用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损失特别重大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说,“这就是说,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时,对于极少数罪行特别严重、依法应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坚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裴显鼎同时表示,对于符合死刑立即执行条件,但同时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缓是附条件的不执行死刑,即在二年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依据刑法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四问:如何适用“终身监禁”,能否执行到底?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了对贪污罪、受贿罪可以在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的规定,如何保证这项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执行?
裴显鼎说,终身监禁是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间的一种执行措施,但又比一般死缓更为严厉。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于终身监禁具体适用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予以了明确。
在实体方面,司法解释明确,对那些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在程序方面,司法解释明确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
“这样的规定实际上是将终身监禁作为贪污受贿罪的死刑替代措施看待,而不适用于因犯有贪污受贿罪原本就应该判处死缓的人,从而防止终身监禁的不当适用。”周光权说,“终身监禁的裁定必须在裁判的同时就作出,意味着一经作出就必须无条件执行,不能再减刑、释放。”
五问:领导“身边人”腐败怎么治?
近年来,一些高级领导干部“身边人”借着“领导关系”大肆敛财。这份司法解释如此重要,不来管一管这种情形吗?
“这种情形的确成为某些领导干部收受贿赂、规避法律的一种方式。”苗有水表示,《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增加了相关罪名,司法解释也对相关定罪处罚标准予以明确,使法律得到更好实施。
他说,司法解释规定“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即对国家工作人员作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只要其知道“身边人”利用其职权索取、收受了财物,未将该财物及时退还或上交的,即可认定其具有受贿故意。
“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往往辩解其是在‘身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后才知道的,并没有受贿故意,不构成受贿罪。”苗有水认为,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扫除了司法中的障碍,对国家工作人员规避法律的这种情况能给予有效地打击。
六问:收了哪些“财物”就算“受贿”?
贿赂犯罪的本质在于权钱交易。这些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贿赂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有的行为人通过低买高卖交易的形式收受请托人的好处,有的行为人通过收受干股、合作投资、委托理财、赌博等方式,变相收受请托人的财物。这些算不算“贿赂”?
“根据刑法规定,贿赂犯罪的对象是‘财物’。因此,如何界定‘贿赂’,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和解释刑法中规定的‘财物’。”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万春说。
司法解释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阮齐林表示,司法解释将贿赂犯罪中的“财物”概念扩张到“财产性利益”,将有效应对“请托人将在社会上作为商品销售的自有利益免费提供给国家工作人员消费”的情况,易于检察机关成功起诉贪污、贿赂犯罪,也有利于法院适用刑法有关条款定罪判刑。
(原标题:六问两高办理贪腐案件新司法解释 啥样的贪官判死刑)
(责任编辑:王冠臣_NN5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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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19 09:40
人民欢呼新规出台了!贪腐三百万可处死刑!……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20 18:34
那些旷工几十年乃至如今占单位在岗总数百分之一半的人……为何工资奖金一分不少?为何不予开除?开除十万次也够!(按国务院关于事业单位奖惩条例无故旷工半月即可开除)四川水干校反腐职工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20 19:06
举报了这么久?为什么纪检监察相关部门不调查……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20 20:29
有内鬼……举报人受到死亡威胁……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21 21:33

开展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专项工作重点查处和整治的六类问题
光明网04-21 15:21

一、党员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利用公款或集体资金吃喝、请客送礼、收受“红包”礼金、变相旅游、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和奢侈浪费,以及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等问题和生冷硬推、与民争利、欺压百姓以及基层干部“走读”、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不作为、乱作为问题。

二、民生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纪违法问题。在土地整理、土地流转、农村危房改造、水库库区移民安置、农村“三资”管理、惠农补贴、扶贫救济、低保医保等民生资金拨付、使用、分配环节中以权谋私、虚报冒领、贪污侵占、优亲厚友、吃拿卡要等问题。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管理中的违纪违法问题。利用新农合审核、监管漏洞,内外勾结、虚构材料套骗新农合基金,贪污、挪用新农合基金等问题。

四、民生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的违纪违法问题。在农林水利、公路交通、扶贫工程项目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建设施工中官商勾结、贪污贿赂、小官巨贪等问题,征地拆迁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征地补偿款等问题。

五、窗口行业和领域的违纪违法问题。执法、监管、公共服务等窗口行业和领域利用办证、建房、入学、入保、计生、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和兴办公益事业等机会搞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收受“红包”礼金、购物卡等问题。

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不力问题。基层党委、纪委“两个责任”落实不力,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听之任之,或者有案不查、瞒案不报,甚至袒护包庇等问题。

来源: 钦州日报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21 21:35

受理群众举报最迟3个月内办结
光明网04-21 09:37
南方日报讯(记者/吴帆)横琴廉洁岛建设再提速。《横琴新区廉政办24小时举报处理办法(暂行)》(下称《办法》)20日公布,横琴将开通24小时举报受理渠道,建立24小时举报响应机制。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线索,最迟应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并在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情况。

工作人员轮流驻岛值班

记者了解到,横琴新区廉政办将建立全天候的举报受理机制和制度,在工作日和节假日均每天24小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党员、党组织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纪律和法律法规等问题的检举、控告。

具体做法包括:开通24小时举报受理渠道,接受来电、来信、来访、网上等多种方式举报;建立24小时举报受理值班制度,每周一至周五,横琴新区廉政办除工作时间正常受理举报外,另安排工作人员轮流驻岛值班,负责在非工作时间受理群众举报。

此外,建立24小时举报响应机制。对举报人因紧急或保密等原因,要求在非工作时间特别是夜间当面举报的,驻岛值班人员应按举报人要求的时间安排接访,并落实安全保密措施。夜间接访情况应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

问题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须回复

《办法》规定,举报反映的问题属于横琴新区廉政办受理范围的,经办人、直接责任人应于接到举报的当天填妥《信访拟办单(检举控告)》,提出办理意见,连同举报材料原件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示。属于实名举报的,则应在领导批示后的24小时内将受理情况电话告知举报人。接到重要举报或集体来访举报时,应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

对于举报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横琴新区廉政办受理范围的,在接到举报后的2个工作日内转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或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

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线索,应当快查快结,最迟应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向实名举报人说明原因。

举报问题办结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采取当面或电话回复等方式向举报人反馈办理情况。举报人要求书面答复的,应给予书面答复。

举报信息严格保密

《办法》要求,依法维护和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信息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规定。受理举报工作人员均签订保密协议,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内容。

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除经办人,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以及经授权的人员外,其他人不得翻阅举报材料;举报材料严禁转给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严禁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严禁个人擅自将举报材料携带外出。

同时,举报人因受打击报复而造成人身伤害及名誉、经济损失的,支持其依法提出赔偿请求。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亲属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办法》还建立举报奖惩免责制度。实名举报的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有功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举报有功人员,视情况给予重奖。

对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办法》也明确了处罚措施。具体而言,受理举报工作人员如有工作作风简单粗暴、对举报事项未按规定办理、敷衍塞责、推诿扯皮,造成严重超期、泄露举报秘密情形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问责、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如何举报:

举报专用移动电话:*******,固定电话:0756—12388和*******;

举报邮箱:lzb@hengqin.gov.cn;

公开来信来访举报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兴路189号2栋廉政办202室。

来源: 南方日报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21 22:43
广东建筑设计院原院长是万庆良座上宾 与多名女子通奸
2016-04-20 07:35 深圳晚报
2224
  深圳晚报讯(记者 伊宵鸿) 近日,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原院长王洪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交办,由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据了解,王洪在案发前是广州原市委书记万庆良的座上宾,而此番王洪的落马也因涉万庆良贪腐案。
  集官员、专家和老板多重身份于一身
  今年52岁的王洪是江西赣州籍客家人。1987年从南京大学地球科学系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专业毕业后,王洪即分配到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下称“建院”)工作。1998年,年仅34岁的王洪出任该院副院长,2011年6月升任为该院院长,官至副厅级。
  拥有官方背景的王洪,又具备专业知识,自然令业内同仁瞩目,尤其是得到对造城颇有兴致的广州原市委书记万庆良的重视。之后,广东省建院在广东各地承担了多个市政或地标工程的设计规划工作,而这些项目多由当地政府主导。广州设计界一位人士评论王洪既是官员,又是专家,还是老板。
  根据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王洪利用其担任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副院长、党委副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为相关人员在职务升迁和业务经营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王洪与万某关系密切,利用万某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指出入私人会所吃喝玩乐与多名女性通奸
  2014年6月,广州市委原书记万庆良被调查后,时任广东建筑设计院院长王洪,广州花都区区委书记杨雁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李俊夫等当地官员先后被调查,皆与当地城建系统腐败相关。
  2015年1月12日,最高检官方网站通报称,广东省检察院决定依法对王洪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2015年4月2日,中纪委官网发布消息称王洪被双开。通报指王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在干部职务提升、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出入私人会所吃喝玩乐;与多名女性通奸。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其中受贿问题已涉嫌犯罪。
  2016年4月19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称,对王洪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提起公诉。
落马通奸万庆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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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2uyzo0btk2 04-20 10:56
上梁不正下梁歪,下梁不正全民歪,大家一起请客送礼,你请我请足浴城爽歪歪。才签下订单合同一张张。根本问题出在哪里。全国人民猜猜猜猜…
时论东郭 04-20 11:39
不查都是好同志,一查都是阶下囚
用户5612139115 04-20 11:46
设计院这个单位有存在的必要吗,中国多出这么多公务员,每次改革,大量企业员工下岗,就是没有看到公务员下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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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a.cn04-21 22:43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22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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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水务局副局长涉嫌犯罪
2016-02-24 11:35 四川在线 14  收藏
  原标题:雅安市水务局副局长胡建清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

  四川在线消息省纪委网站2月22日发布消息:近期,雅安市监察局对雅安市水务局副局长胡建清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胡建清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并涉嫌犯罪。日前,雅安市监察局已将胡建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22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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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纪委书记:暗访某派出所百姓没有不骂的,开会时都说好
观海解局 2016-04-22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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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四川纪委书记暗访派出所:随机问百姓没有不骂的”为题的新闻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专家在接受观海解局记者采访时表示,领导干部生活在相对较高的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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