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3日,央视一栏目报道了一山西农民工在山东莱芜讨薪不成反被拘留的遭遇。节目播出后,莱芜近20名警察被追究行政责任,更为过分的是,干警孟凡刚以玩忽职守罪无辜被逮捕入狱。如今,孟凡刚在看守所已被羁押近5个月之久。面对张店区检察院的违法行为,作为孟凡刚的母亲,我曾多次向省纪委等单位反映,均无人问津,且处处受阻。无奈,现只能通过网上实名举报山东省淄博市张店检察院执法犯法的情况,希望能引起有关部门或领导的重视,还孟凡刚一个公道! 一、张店区检察院恶意羁押孟凡刚 孟凡刚案件本应在2014年3月25日侦查终结,张店区检察院于3月21日以案件复杂,不能侦查终结为由提请延长羁押孟凡刚一个月,并经淄博市检察院批准。从本案卷宗证据来看,最后一份证据是于2014年2月26日调取,也就是说张店检察院于2月26日就结束了全部侦查行为。明明早已结束了侦查行为,为何还要延长羁押?办案单位到底用意何在? 二、张店检察院反渎局违法不移送证据 依据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0条规定,被告人的所有供述和辩解均需随案移送。在侦查阶段,检察院对孟凡刚讯问了21次,但在案的孟凡刚供述只有6份,反渎局仍有15份讯问笔录未移送。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9条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辩护人曾2次从北京赶来,向侦查人员提出听取意见的要求,均被侦查人员以不方便为由不予听取。无耐,律师提交了书面意见,但张店检察院反渎局在移送案件时却未将该意见附卷移送。 三、张店区检察院拒不放人错误 我们多次向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孟凡刚取保候审的申请,却屡屡被驳回。张店检察院在最近的一份《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中这样写到:经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孟凡刚的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存在干扰证人作证的可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的条件,决定对孟凡刚不予取保候审。家人不明白,现有证据已经证实恶劣影响与孟凡刚无关,为什么还仍然认定孟凡刚的行为造成了恶劣影响?什么证据证明孟凡刚有干扰证人作证的可能?为此,家人电话咨询了孟凡刚案件承办人。承办人在电话中答复对于孟凡刚是否造成恶劣影响还在审查之中。既然还在审查之中,为什么却在《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中已经认定了孟凡刚的行为造成了恶劣影响?承办人称基于该案中有孟凡刚的同事作证,基于常理和情理分析,对孟凡刚取保候审他可能干扰证人作证。我不明白检察院是基于什么常理和情理分析出的这个结论,玩忽职守案件是职务犯罪案件,案件中同事作为证人再平常不过,如果有这样的情理和常理分析,岂不是所有玩忽职守案件犯罪嫌疑人都不能取保候审?可现实中玩忽职守案件有几人不被取保候审呢?更何况孟凡刚案件中同事证言也不是证实主要事实的证据。 检察院本是执法单位,本应公正执法,可面对张店检察院,我不禁要问:如此知法犯法,这是否是玩忽职守?你们的公正执法在哪儿? 现特此声明:以上正文视频内容均属实,如有虚假本人愿承担由此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希望看到本帖的好心人能够多转发,为孟凡刚的清白传播一下正能量。 家庭地址: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龙潭西大街龙潭小区西一户
孟凡刚母亲:任秀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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