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公安部 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建议
200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为防止法规规章与上位法冲突,发布了《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根据现行的68件部门规章清理,编制了《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予以公布。其中,2006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8号《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属68件部门规章清理后公布之列。 2008年7月,笔者在一件当事人不服行政拘留诉讼案件中,发现《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超越法律、违反法律规定权限作出括大化规定,与上位法冲突与抵触。 国务院令第322号《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条规定,“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建议修改条文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执行行政拘留一日。询问查证和继续盘问时间不予折抵。” 该规章第一百三十九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全文相比较,多出了“询问查证和继续盘问时间不予折抵。”建议从该条款中删除。
在该行政拘留案件中,被告某公安机关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后一句“询问查证和继续盘问时间不予折抵。”对原告限制人身自由达28小时,再予行政拘留五日,却不予折抵限制人身自由28小时为一日,只计算五日。其办案依据违反法律规定权限,也与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的规定相冲突。该第88号令规章作出的括大化规定与上位法冲突与抵触,缺乏可操作性。该规章超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的规定。 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和办案依据违法,规章与法律之间相互矛盾甚至“打架”的现象,应当清理而没有清理的规定,或因清理不到位损害公民权益,已成为羁绊社会发展的制度性障碍。规章与法律相冲突与抵触不具有可操作性,也损害了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为此,建议公安部修正或废止该部门规章第一百三十九条中“询问查证和继续盘问时间不予折抵。”条款。 为此,建议公安部修正或废止该规章中与法律相冲突与抵触的,不具有可操作性的条款,以利于从制度层面规范公安机关执法程序,维护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利。 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成都公民: 二○○八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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