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
我是2005转业的三级士官,根据《兵役法》服役满10年的的应该由政府安置工作。根据(国发〔2005〕23号)文件“(二)各地区务必于2005年8月底前开出所有安置介绍信,并督促有关单位尽快落实,确保城镇退役士兵真正上岗就业。”然而南充市实行“一刀切”。全部实行利于政府的“货币安置”。这部分钱是由中央财政出,对地方政府很有利,他们就什么都不用做了。(国发〔2005〕23号)文件第二部分确实是“大力推行自谋职业”。南充市正好打了一个察边球,制定了“一刀切”的政策。但是民政部和中央军委对“自谋职业”也就是“货币安置”还有一个文件(民办函〔2004〕63号) 明文规定
“三、申 请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由本人向安置地民政部门提出自谋职业书面申请,明确本人自愿自谋职业,并如实填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申请书必须有退役士兵本人签名。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安置地民政部门与本人签订《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3.安置地民政部门通过公证机关,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进行公证,并核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南充市政府违反《兵役法》 和中央军委、民政部和四川省政府和民政厅的文件规定。七年没有安置转业士官,全部当退伍义务兵安置。怎样才能让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敬请各位律师给我们出一个解决问题的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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