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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江帆

供电局晚上带电作业抢险,还需要110和交警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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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6 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山水随拍 发表于 2014-6-6 11:49
看来舆论一边倒,供电方目前占优势

电灯公司规划验收时,龙呤小区的变压器为什么是合格的?

发表于 2014-6-6 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杜0生 发表于 2014-6-6 12:12
电灯公司规划验收时,龙呤小区的变压器为什么是合格的?

    龙呤小区的变压器是龙呤小区自己的产权,没有交供电局管理,所以变压器运行归龙呤小区管理跟规划验收无关。

发表于 2014-6-6 12: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杜0生 发表于 2014-6-6 12:12
电灯公司规划验收时,龙呤小区的变压器为什么是合格的?

变压器比汽车便宜多了,汽车每年还要年审,变压器就只知道用,坏了就怪上供电局,开发商呢?
发表于 2014-6-6 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天朝人,
就这样咯。
发表于 2014-6-6 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堵路真的不对,难道从这儿路过的车里面就没有家里要高考的?路过的人难道就没有捉急回去辅导小孩学习的???

发表于 2014-6-6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供电局也有责任,变压器有问题或容量不够就不应该进网。

发表于 2014-6-6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一堵就解决问题了,中国式解决问题方法,有关部门还是应该检讨一下。

发表于 2014-6-6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堵不解决问题,一堵问题就解决了,这就是天朝处理问题的方式。

发表于 2014-6-6 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根本就不是电力公司跟小区居民的矛盾,这里不是说该不该修的问题,电力故障修是肯定要修的,无非是谁出钱的事;这里在说堵路,不关电力公司什么事,是你几爷子堵路的,往轻了说是道德严重败坏,极端自私自利,为了自己的利益就无底限地损害公共利益;往重了说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是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更不要说还在堵路过程中采取暴力去攻击路人。
下次再遇到堵路这种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事情,政府不应该太过纵容了,协调个铲铲,解决个铲效,理由先不要谈,听都不听堵路的说,直接处理违法人员,处理完了再说其它事,否则就毫无规则可言,最终是整个社会秩序崩坏,大家都倒霉,政府也讨不了什么好去

发表于 2014-6-6 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二老板 发表于 2014-6-6 16:52
供电局也有责任,变压器有问题或容量不够就不应该进网。

时代在发展!!当时一家有几个空调,烤火炉嘛。

发表于 2014-6-6 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堵路肯定是不对的。供电所不作为你可以拍照后找他们的领导。

发表于 2014-6-7 01:07 | 显示全部楼层
堵路的,坚决先抓起来,再说解决问题。
发表于 2014-6-7 01:1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先抓堵路的,再解决问题。

发表于 2014-6-7 06:21 | 显示全部楼层
想看南充 发表于 2014-6-6 12:26
龙呤小区的变压器是龙呤小区自己的产权,没有交供电局管理,所以变压器运行归龙呤小区管理跟规划验收 ...

   你去物管一下就知道了

发表于 2014-6-7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停电很容易导致群体性事件,现在的人动不动就堵路,出动110也属正常。

发表于 2014-6-7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十六条

用户独资、合资或集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等供电设施建成后,其运行维护管理按以下规定确定:

1.属于公用性质或占用公用线路规划走廊的,由供电企业统一管理。供电企业应在交接前,与用户协商,就供电设施运行维护达成协议。对统一运行维护管理的公用供电设施,供电企业应保留原所有者在上述协议中确认的容量。

2.属于用户专用性质,但不在公用变电站内的供电设施,由用户运行维护管理。如用户运行维护管理确有困难,可与供电企业协商,就委托供电企业代为运行维护管理有关事项签订协议。

3.属于用户共用性质的供电设施,由拥有产权的用户共同运行维护管理。如用户共同运行维护管理确有困难,可与供电企业协商,就委托供电企业代为运行维护管理有关事项签订协议。

4.在公用变电站内由用户投资建设的供电设备,如变压器、通信设备、开关、刀闸等,由供电企业统一经营管理。建成投运前,双方应就运行维护、检修、备品备件等项事宜签订交接协议。

5.属于临时用电等其他性质的供电设施,原则上由产权所有者运行维护管理,或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协议。

第四十七条

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责任分界点按下列各项确定:

1.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企业。

2.10千伏及以下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属供电企业。

3.35千伏及以上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用户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属供电企业。

4.采用电缆供电的,本着便于维护管理的原则,分界点由供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

5.产权属于用户且由用户运行维护的线路,以公用线路分支杆或专用线路接引的公用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专用线路第一基电杆属用户。

在电气上的具体分界点,由供用双方协商确定。

发表于 2014-6-7 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极端的堵路方式反而有了快速解决问题的行动,真的无语!

发表于 2014-6-7 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把堵路的畜牲抓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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