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至2012年,南部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刘光辉在任期间,与相关责任人相互勾结,滥用职权,编假、造假,借地质灾害治理为名,为他人谋利,造成南部县罐儿窑5.6361亩土地国有资产流失的严重后果,具体事实如下所述: 一、为帮人骗地,制造假函。 2010年10月20日,南部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刘光辉致函四川化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企公司)【南国土资函(2010)13号】,函称化企公司在开发建设过程中涉及开挖削直罐儿窑山坡等人为破坏地质结构的用地行为,人为造成了次生灾害,要求先治理、再开发。其实,2010年10月20日,函中所述土地的“地质灾害”并不是化企公司的,而是四川省红岩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房公司)的,但红房公司因地质灾害治理和化企公司达成的《土地调整协议书》的时间是2011年1月12日。也就是说,在转让人和受让人没有达成协议前,南部县国土局就已经和前述两公司暗箱操作,把本属于国有控股的红房公司的该宗土地(5.6361亩)交给了化企公司了,否则,就是在为化企公司办理该宗土地时,临时需要而制造的假函件,因为该函件时间、内容和给红房公司的函件完全一致。 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编造地质灾害治理事实。 地质灾害分原发性地质灾害和次生地质灾害,原发性地质灾害应由国家治理,如因开发建设导致的次生地质灾害就应由开发单位自己治理。该宗土地属红房公司的,假设有次生地质灾害,也应由红房公司治理,不应由化企公司治理,但暗箱操作人为了把该宗土地转给化企公司,就写了单方《承诺书》和《土地调整协议书》,美其名曰:谁治理谁受益,就这样,上述责任人编造了化企公司搞了个所谓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就白白得了5.6361亩土地。其实,最大的黑洞就是该宗土地根本就不存在地质灾害问题,更没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施工建设事实。相关利益人大肆造假编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分包合同》和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上的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名很多都是假的。 三、国土局伙同相关人乱作为违法。 假设有地质灾害治理一说,那么红房公司用5.6361亩土地抵偿化企公司“地质灾害治理”费的行为严重违法。红房公司是政府控股公司,公司的土地实际就是政府的土地,红房公司要搞土地地质灾害治理也应招标,不应随意交给他人治理。化企公司搞了红房公司的“地质灾害治理”,也应进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款审计,而不应当任意拿地抵款。特别是南部县国土局,明知道拿地抵款的行为违法,明知道是虚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还帮助行为人办理了土地使用证。该宗地市值1600多万元,化企公司所谓“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款”自己报价才400多万元,这样一来,国家损失1600多万元,行为人还因此偷逃了国家税、费。国家损失惨重。 四、南部县国土局办证资料严重造假。 1、篡改办证流程表上部门负责人的签署时间,把2011年改称2012年; 2、本是出让用地,红房公司转让给化企公司,应当签订《转让合同》而非《出让合同》。同时,《土地调整协议书》上甲方负责人的签名不属实; 3、2011年1月28日,南部县国土局名下的明信地价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已把本是红电房产公司的5.6361亩土地,当作四川化企公司的土地经行了评估(总价仅为806150元); 4、国土局欺骗政府领导,先斩后奏,实际上业务办理流程单显示2011年4月8日以前国土局相关科室人员已把该宗地相关手续办结,可是南国资{2012}6号文件显示2012年1月16日才向县政府请示,却又在2012年1月19日,仅三天后南部县国土局就把该宗土地的《土地使用证》发给了化企公司,实际上2012年3月6日,县政府相关领导才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5、本是土地转让,仅仅凭红房公司的一个单方承诺就搞成了土地权属更正,偷逃国家费税。 综上所述,南部县国土资源局、红房公司、化企公司暗箱操作,将国有土地以治理为名转移至私营企业化企公司名下,达到个人从中渔利的目的,此行为不仅违规违纪,还严重触犯了国家刑律,根据法律的规定,为了保护国有资产,特此举报,望严肃查处。 举报人:事后知情人 201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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