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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靖能当红光乡中的副校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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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6 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县级相关部门查证回复
                 这样的人能当副校长吗
   陈靖,女,高中生,约36岁,2014年3月始任红光中学副校长。
一、入编打假。
    陈靖高中毕业后一直在农村,1996年前后,未经任何招考,突然安排到红光乡初级中学上班。后其家人在口角中透露:为其安排工作花了几万元。
二、不务正业。
    上班后至今,一是与其丈夫(该校教师何虑)办水厂,被查封后,又从事假酒假烟贩卖(今年4、5月份曾被工商公安部门盘查)。二是参与赌博,是红光为数不多的大赌棍之一。
三、        盘剥学生。
   担任2014级4班班主任时,因截留住校贫困生生活补助款,被该班学生反映到教育局,学校仅撤销了班主任,并未追回赃款。至今依然从该班在学校伙食团就餐的学生生活费总额中提取2.5%得回扣。
四、暑期办班。
自2009年担任班主任以来,差不多每年暑期都在组织以本班学生为主要学员的暑假补课,以其夫侄何景的名义,自己敛财。
五、教学懒散。
     学校每周公布迟到、缺课教师名单时,差不多每次都有其两口子的名字。本期所带2014级3班班风乱,优生厌学、辍学,所教语文学科成绩中考年级倒数第一。
六、 提拔靠关系。
陈靖常在办公室宣扬,他某表哥在给某领导当秘书,某表哥在北京。确如是?今春提拔陈靖既无民主推选、也无考察公示??
七、工作无方法。
对他班学生一贯采取体罚、打压的方法,最终出现班级管理混乱,甚至某学生在临近中考时与其丈夫发生斗殴。自今春当上副校长后,对教师也常是命令的口气,老师知其素质差,一般不与其计较。
八、贪占公款。
今春学校安排陈靖带队参加县篮球运动会,回校报账时人数多报、时间多报、住宿费高报,从中落入腰包近万元。
九、欺骗入党。
像这样的人能加入共产党吗,今年还转正成了一名正式的共产党员!
十、骗取生育证
   陈靖在多个不同场合说,凭她的关系,当上副校长后的任务是马上生育第二胎,虽非单独,孩子也健康,但“我”办准生证没问题。


                                         2.14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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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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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6 18:28 | 显示全部楼层
陈静当副校长,我晕,他不是个卖水的吗

发表于 2014-7-6 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次她男人,就是那个光头,说谁厂家直销的五粮春,老子买了可把我害惨了,原来是他造的假酒

发表于 2014-7-6 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哦这人    都当校长  好笑人  真是无奇不有   :lol:lol

发表于 2014-7-6 19:1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人都当副校长  好奇葩

发表于 2014-7-6 19:17 | 显示全部楼层
简直是南江教育界的奇事   

发表于 2014-7-6 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陈静确实素质很差,教育局提拔是对教育的不负责任,不过改了就好了。

发表于 2014-7-6 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江不处理,反映到市委书记李刚的邮箱去嘛  。正在巴中政府网点击书记信箱即可

发表于 2014-7-6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江不处理,反映到市委书记李刚的邮箱去嘛

发表于 2014-7-6 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江不处理,反映到市委书记李刚的邮箱去嘛

发表于 2014-7-6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江不处理,反映到市委书记李刚的邮箱去嘛

发表于 2014-7-6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江不处理,反映到市委书记李刚的邮箱去嘛 ,打开巴中政府网,点击书记信箱

发表于 2014-7-6 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江不处理,反映到市委书记李刚的邮箱去嘛

发表于 2014-7-6 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江不处理,反映到市委书记李刚的邮箱去嘛 南江不处理,反映到市委书记李刚的邮箱去嘛

发表于 2014-7-6 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让她回家种红薯嘛,既然是走后门进的编,那就打人事局去请人查嘛,查实后哪儿来还是到哪儿去,反正在沉静的眼里当副校长更当农村泼妇都一样
发表于 2014-7-6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江不处理,反映到市委书记李刚的邮箱去嘛

额 话说还是转交给市教育局再说吧

发表于 2014-7-6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是从红光中学读书出来的 ,我们当时读书的时候,她还是个引娃儿的

发表于 2014-7-6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干部的选拔任用程序
  〈一〉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1.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可以采取组织推荐、群众推荐、个人自荐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法。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应写出署名的推荐材料和推荐理由。民主推荐由本单位党委或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主持。
  2.换届时,民主推荐可以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可以按照拟任的职位推荐。
  3.各单位或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但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4.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一般应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党委、纪委委员、中层干部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5.民主推荐的程序:
  (1)制定推荐工作方案,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
  (2)采取召开推荐会、个别谈话、填写推荐表等方式进行推荐;
  (3)由本单位党委或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汇总推荐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推荐情况。
  〈二〉干部的考察
  1.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考察制度,原则上哪级管理的干部,由哪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考察,如有特殊情况,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和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联合进行考察,亦可委托下级党委代为考察。
  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应事选邀请协管方参加,协管方没有参加的,事后应向协管方通报情况。
  2.考察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必须依据干部的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注重工作实绩。
  3.对党政领导干部的考察,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要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考察办法。
  4.干部的考察程序:
  (1)组织考察小组,小组应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拟订考察方案;
  (2)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就考察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3)采取个别谈话、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
  (4)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交换意见;
  (5)由考察小组写出书面考察材料,提出调整方案,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考察材料应包括: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情况。
  5.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换届前和任届中期,应结合年度考核,对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各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民主评议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依据之一。民主评议依照下列规定进行:
  (1)民主评议由本单位党委或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主持;
  (2)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为领导成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
  (3)参加评议的人员,一般应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党委、纪委委员、中层干部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4)民主评议应当在个人总结(述职)的基础上,采取召开座谈会、填写书面意见、个别征求意见等方法进行;
  (5)民主评议结束后,应向被评议对象反馈评议情况,召开民主生活会,制定改进措施,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民主评议情况。
  〈三〉干部的任免程序
  1.任免干部应按程序办理具体手续,部党组管理的干部,由部人事教育司归口承办;授权各主管局、公司、总院管理的领导干部,由这些单位的人事部门负责承办;直属企事业单位可视情况分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承办。
  2.有关单位向部党组,部人事教育司和各主管局、公司、总院提出干部任免建议时,应同时报送任免材料,任免材料包括:干部任免请示报告、干部任免审批表(一式四份)、干部考察材料和民主推荐、民主评议、民意测验材料。属于新提拔或提拔后由上级管理的干部的档案应同任免材料一齐上报。
  3.部党组管理的干部由部党组讨论决定任免。
  4.人事教育司管理的干部由人事教育司办公会讨论决定任免。
  5.各主管局、公司、总院管理的领导干部,由各主管单位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任免。
  6.部直属企事业单位,中层行政干部由主要行政领导提名或党委推荐,经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后,由主要行政领导任免(聘任、解聘)。中层党群干部经征求主要行政领导意见后,由党委任免。
  7.部属高等院校(含专科学校和管理干部学院),中层干部由党委讨论任免(聘任、解聘)。
  8.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
  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要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9.公司制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组成人选,国有股董事由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部门提名,按干部管理权限,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同意后,推荐进入董事会(股东会),依法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董事会拟聘任的经理人选由董事会提名,副经理和”三总师”人选由经理提名,按干部管理权限,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同意后,推荐给董事会,分别由董事会和经理聘任。实行公司制的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一般应分设,可以由党委书记兼董事长,也可以设专职董事长。有的党委书记或副书记也可以兼任副董事长。
  10.在一些条件成熟的单位,行政副职可以试行聘任制,由主要行政领导提名,或党政一把手联合提名,党委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考核并提出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聘任或解聘;经上级主管部门授权由主要行政领导聘任或解聘的,须事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班子换届程序
  〈一〉部直属大中型企业(公司)、大专院校、规模较大的科研院所、设计单位党的委员会执行四年任期,其他企事业单位党的委员会执行三年任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执行三年任期、支部委员会执行两年任期。
  〈二〉部机关党委换届时,党委组成的候选人名单应由部党组确定,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后,将选举结果报中央国家机关党工委批准。
  〈三〉党的关系在部机关的直属企事业单位党委换届时,基层单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事先将党委、纪委组成的候选人名单,包括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副书记的候选人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抄报部机关党委。待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按党章规定的程序进行换届选举工作,选举结果报部机关党委批准。
  〈四〉党的关系在地方的直属企事业单位,党委换届时,基层单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事先将党委、纪委组成的候选人名单,包括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副书记的候选人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待上级主管部门与地方党委协商同意后,按党章规定的程序进行换届选举工作,选举结果报地方党委批准。如已商得地方党委同意,亦可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五〉部直属企事业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实行任期制。大中型企业(公司)、大专院校、规模较大的科研院所、设计单位的行政领导班子,每届任期四年。其他企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班子每届任期三年。实行公司制的企业董事、监事的任期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各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届满前三个月,应按干部的不同管理权限,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安排考核,考核应与审计署驻部审计局进行的厂长(经理)、院长(所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合起来,以便更好地提出换届意见。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或不能按期换届的,应事先专题请示报告,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七〉党政领导班子换届时,对已接近国家规定离退休年龄并不足一届任期的干部,一般不再安排进班子,可以保留原级别待遇(不称职干部除外)。党委换届时如当选的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是新提拔上来的干部,则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为其办理相当职级的手续,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提出报告,上报材料包括:单位报告、地方党委对单位党委换届选举结果的批复文、干部任免审批表(一式四份)和考核材料,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因年龄原因不再作为党委委员候选人参加换届选举的领导干部,其原任党内职务自然免除。行政换届时如有人事变动,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免手续。

发表于 2014-7-6 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干部的选拔任用程序
  〈一〉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1.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可以采取组织推荐、群众推荐、个人自荐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法。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应写出署名的推荐材料和推荐理由。民主推荐由本单位党委或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主持。
  2.换届时,民主推荐可以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可以按照拟任的职位推荐。
  3.各单位或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但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4.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一般应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党委、纪委委员、中层干部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5.民主推荐的程序:
  (1)制定推荐工作方案,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
  (2)采取召开推荐会、个别谈话、填写推荐表等方式进行推荐;
  (3)由本单位党委或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汇总推荐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推荐情况。
  〈二〉干部的考察
  1.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考察制度,原则上哪级管理的干部,由哪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考察,如有特殊情况,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和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联合进行考察,亦可委托下级党委代为考察。
  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应事选邀请协管方参加,协管方没有参加的,事后应向协管方通报情况。
  2.考察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必须依据干部的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注重工作实绩。
  3.对党政领导干部的考察,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要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考察办法。
  4.干部的考察程序:
  (1)组织考察小组,小组应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拟订考察方案;
  (2)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就考察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3)采取个别谈话、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
  (4)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交换意见;
  (5)由考察小组写出书面考察材料,提出调整方案,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考察材料应包括: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情况。
  5.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换届前和任届中期,应结合年度考核,对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各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民主评议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依据之一。民主评议依照下列规定进行:
  (1)民主评议由本单位党委或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主持;
  (2)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为领导成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
  (3)参加评议的人员,一般应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党委、纪委委员、中层干部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4)民主评议应当在个人总结(述职)的基础上,采取召开座谈会、填写书面意见、个别征求意见等方法进行;
  (5)民主评议结束后,应向被评议对象反馈评议情况,召开民主生活会,制定改进措施,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民主评议情况。
  〈三〉干部的任免程序
  1.任免干部应按程序办理具体手续,部党组管理的干部,由部人事教育司归口承办;授权各主管局、公司、总院管理的领导干部,由这些单位的人事部门负责承办;直属企事业单位可视情况分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承办。
  2.有关单位向部党组,部人事教育司和各主管局、公司、总院提出干部任免建议时,应同时报送任免材料,任免材料包括:干部任免请示报告、干部任免审批表(一式四份)、干部考察材料和民主推荐、民主评议、民意测验材料。属于新提拔或提拔后由上级管理的干部的档案应同任免材料一齐上报。
  3.部党组管理的干部由部党组讨论决定任免。
  4.人事教育司管理的干部由人事教育司办公会讨论决定任免。
  5.各主管局、公司、总院管理的领导干部,由各主管单位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任免。
  6.部直属企事业单位,中层行政干部由主要行政领导提名或党委推荐,经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后,由主要行政领导任免(聘任、解聘)。中层党群干部经征求主要行政领导意见后,由党委任免。
  7.部属高等院校(含专科学校和管理干部学院),中层干部由党委讨论任免(聘任、解聘)。
  8.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
  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要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9.公司制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组成人选,国有股董事由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部门提名,按干部管理权限,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同意后,推荐进入董事会(股东会),依法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董事会拟聘任的经理人选由董事会提名,副经理和”三总师”人选由经理提名,按干部管理权限,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同意后,推荐给董事会,分别由董事会和经理聘任。实行公司制的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一般应分设,可以由党委书记兼董事长,也可以设专职董事长。有的党委书记或副书记也可以兼任副董事长。
  10.在一些条件成熟的单位,行政副职可以试行聘任制,由主要行政领导提名,或党政一把手联合提名,党委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考核并提出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聘任或解聘;经上级主管部门授权由主要行政领导聘任或解聘的,须事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班子换届程序
  〈一〉部直属大中型企业(公司)、大专院校、规模较大的科研院所、设计单位党的委员会执行四年任期,其他企事业单位党的委员会执行三年任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执行三年任期、支部委员会执行两年任期。
  〈二〉部机关党委换届时,党委组成的候选人名单应由部党组确定,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后,将选举结果报中央国家机关党工委批准。
  〈三〉党的关系在部机关的直属企事业单位党委换届时,基层单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事先将党委、纪委组成的候选人名单,包括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副书记的候选人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抄报部机关党委。待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按党章规定的程序进行换届选举工作,选举结果报部机关党委批准。
  〈四〉党的关系在地方的直属企事业单位,党委换届时,基层单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事先将党委、纪委组成的候选人名单,包括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副书记的候选人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待上级主管部门与地方党委协商同意后,按党章规定的程序进行换届选举工作,选举结果报地方党委批准。如已商得地方党委同意,亦可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五〉部直属企事业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实行任期制。大中型企业(公司)、大专院校、规模较大的科研院所、设计单位的行政领导班子,每届任期四年。其他企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班子每届任期三年。实行公司制的企业董事、监事的任期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各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届满前三个月,应按干部的不同管理权限,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安排考核,考核应与审计署驻部审计局进行的厂长(经理)、院长(所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合起来,以便更好地提出换届意见。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或不能按期换届的,应事先专题请示报告,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七〉党政领导班子换届时,对已接近国家规定离退休年龄并不足一届任期的干部,一般不再安排进班子,可以保留原级别待遇(不称职干部除外)。党委换届时如当选的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是新提拔上来的干部,则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为其办理相当职级的手续,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提出报告,上报材料包括:单位报告、地方党委对单位党委换届选举结果的批复文、干部任免审批表(一式四份)和考核材料,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因年龄原因不再作为党委委员候选人参加换届选举的领导干部,其原任党内职务自然免除。行政换届时如有人事变动,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免手续。

发表于 2014-7-6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干部的选拔任用程序
  〈一〉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1.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可以采取组织推荐、群众推荐、个人自荐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法。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应写出署名的推荐材料和推荐理由。民主推荐由本单位党委或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主持。
  2.换届时,民主推荐可以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可以按照拟任的职位推荐。
  3.各单位或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但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4.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一般应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党委、纪委委员、中层干部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5.民主推荐的程序:
  (1)制定推荐工作方案,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
  (2)采取召开推荐会、个别谈话、填写推荐表等方式进行推荐;
  (3)由本单位党委或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汇总推荐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推荐情况。
  〈二〉干部的考察
  1.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考察制度,原则上哪级管理的干部,由哪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考察,如有特殊情况,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和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联合进行考察,亦可委托下级党委代为考察。
  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应事选邀请协管方参加,协管方没有参加的,事后应向协管方通报情况。
  2.考察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必须依据干部的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注重工作实绩。
  3.对党政领导干部的考察,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要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考察办法。
  4.干部的考察程序:
  (1)组织考察小组,小组应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拟订考察方案;
  (2)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就考察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3)采取个别谈话、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
  (4)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交换意见;
  (5)由考察小组写出书面考察材料,提出调整方案,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考察材料应包括: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情况。
  5.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换届前和任届中期,应结合年度考核,对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各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民主评议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依据之一。民主评议依照下列规定进行:
  (1)民主评议由本单位党委或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主持;
  (2)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为领导成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
  (3)参加评议的人员,一般应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党委、纪委委员、中层干部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4)民主评议应当在个人总结(述职)的基础上,采取召开座谈会、填写书面意见、个别征求意见等方法进行;
  (5)民主评议结束后,应向被评议对象反馈评议情况,召开民主生活会,制定改进措施,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民主评议情况。
  〈三〉干部的任免程序
  1.任免干部应按程序办理具体手续,部党组管理的干部,由部人事教育司归口承办;授权各主管局、公司、总院管理的领导干部,由这些单位的人事部门负责承办;直属企事业单位可视情况分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承办。
  2.有关单位向部党组,部人事教育司和各主管局、公司、总院提出干部任免建议时,应同时报送任免材料,任免材料包括:干部任免请示报告、干部任免审批表(一式四份)、干部考察材料和民主推荐、民主评议、民意测验材料。属于新提拔或提拔后由上级管理的干部的档案应同任免材料一齐上报。
  3.部党组管理的干部由部党组讨论决定任免。
  4.人事教育司管理的干部由人事教育司办公会讨论决定任免。
  5.各主管局、公司、总院管理的领导干部,由各主管单位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任免。
  6.部直属企事业单位,中层行政干部由主要行政领导提名或党委推荐,经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后,由主要行政领导任免(聘任、解聘)。中层党群干部经征求主要行政领导意见后,由党委任免。
  7.部属高等院校(含专科学校和管理干部学院),中层干部由党委讨论任免(聘任、解聘)。
  8.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
  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要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9.公司制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组成人选,国有股董事由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部门提名,按干部管理权限,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同意后,推荐进入董事会(股东会),依法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董事会拟聘任的经理人选由董事会提名,副经理和”三总师”人选由经理提名,按干部管理权限,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同意后,推荐给董事会,分别由董事会和经理聘任。实行公司制的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一般应分设,可以由党委书记兼董事长,也可以设专职董事长。有的党委书记或副书记也可以兼任副董事长。
  10.在一些条件成熟的单位,行政副职可以试行聘任制,由主要行政领导提名,或党政一把手联合提名,党委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考核并提出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聘任或解聘;经上级主管部门授权由主要行政领导聘任或解聘的,须事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班子换届程序
  〈一〉部直属大中型企业(公司)、大专院校、规模较大的科研院所、设计单位党的委员会执行四年任期,其他企事业单位党的委员会执行三年任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执行三年任期、支部委员会执行两年任期。
  〈二〉部机关党委换届时,党委组成的候选人名单应由部党组确定,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后,将选举结果报中央国家机关党工委批准。
  〈三〉党的关系在部机关的直属企事业单位党委换届时,基层单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事先将党委、纪委组成的候选人名单,包括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副书记的候选人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抄报部机关党委。待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按党章规定的程序进行换届选举工作,选举结果报部机关党委批准。
  〈四〉党的关系在地方的直属企事业单位,党委换届时,基层单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事先将党委、纪委组成的候选人名单,包括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副书记的候选人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待上级主管部门与地方党委协商同意后,按党章规定的程序进行换届选举工作,选举结果报地方党委批准。如已商得地方党委同意,亦可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五〉部直属企事业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实行任期制。大中型企业(公司)、大专院校、规模较大的科研院所、设计单位的行政领导班子,每届任期四年。其他企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班子每届任期三年。实行公司制的企业董事、监事的任期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各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届满前三个月,应按干部的不同管理权限,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安排考核,考核应与审计署驻部审计局进行的厂长(经理)、院长(所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合起来,以便更好地提出换届意见。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或不能按期换届的,应事先专题请示报告,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七〉党政领导班子换届时,对已接近国家规定离退休年龄并不足一届任期的干部,一般不再安排进班子,可以保留原级别待遇(不称职干部除外)。党委换届时如当选的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是新提拔上来的干部,则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为其办理相当职级的手续,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提出报告,上报材料包括:单位报告、地方党委对单位党委换届选举结果的批复文、干部任免审批表(一式四份)和考核材料,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因年龄原因不再作为党委委员候选人参加换届选举的领导干部,其原任党内职务自然免除。行政换届时如有人事变动,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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