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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声回应] 关于 《巴中一税务干部侵占税款40万用于赌博竟然只被被判缓刑?网友们看过来》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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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6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岸水野地雀云网友:
首先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关心关注,我院针对您的帖文内容,进行查证。现回复如下:
一、2012年3月,巴中市某地方税务局因工作需要,与巴中市某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后巴中市某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将聘用的被告人刘某,派遣到巴中市某地方税务局第九所“办税服务厅”工作,主要负责收取该所负责地区的税费,该被告人不具有公务员身份。
二、被告人刘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指证并带领公安侦查人员抓获被告人杨某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审理中,被告人刘某如数退还了侵占的税款,有悔罪表现,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刘某在哺乳期,且家庭困难,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综合全案对其使用缓刑。
三、缓刑虽不用入狱服刑,但需置于司法行政部门的社会矫正管制之下,定期报告思想动态,未经许可不得离开居住地,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有新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不服从社区矫正,依法撤销缓刑,送交监狱服刑。
四、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公职人员一律开除公职,聘用人员由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五、该稿件《巴中晚报》在编辑时出现疏忽,错把聘用人员表述成国家公职人员,对案件事实和量刑原因没有完全表述清楚。正确的新闻稿件已在《四川在线》刊登,可上网查阅。
再次感谢各位网友对法院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巴州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来源: 关于 《巴中一税务干部侵占税款40万用于赌博竟然只被被判缓刑?网友们看过来》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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