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巴中晚报》(12月16日版),其中有一篇《村民滥办酒席在全乡曝光》的报道,作为法律爱好者,发现空山乡政府法律常识竟如此匮乏,制定《村规民约》内容严重违法,让人贻笑大方。
新闻大致意思是通江县空山乡政府制定《村规民约》规定村民办酒席要先申报,经批准后才能办理,未经批准办酒席,乡纪委对该村民处5000-10000元的罚款,并在全乡曝光,将该村民纳入不诚信公民管理。
虽然乡政府本意是好的,但其行为已经严重违法了,作为乡政府能制定这样的规定,简直让人不敢恭维,这样的队伍还怎么依法治国。通江县空山乡政府,
该回去多学习下法律常识了,不要自己违了法还到处登报炫耀。
1、村民办不办酒席,办多少酒席,完全属于民事范畴的事,怎么能纳入法的范畴呢?比如,每天吃不吃饭,吃多少饭,上不上厕所,上多少次厕所也需要立个法吗?办酒席属于道德层面调整的范围,比如公交车上给老人让座,属于道德的范畴,不然国家早就立法进行规定了,法律是最低层次的道德,不是所有的行为都要进行立法。况且乡政府制定《村规民约》只能算是自治公约,它有多大的效力?
2、对于“未经批准办酒席的村民,乡纪委处5000-10000元的罚款”,我想请问《村规民约》是行政处罚吗?乡政府有权设立罚款类型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
行政处罚设定的规定: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
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
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
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
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
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
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四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请问乡政府算多大的单位,制定的《村规民约》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都不是,顶多是个基层自治公约,没有法律效力,因为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颁布的;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制定的;地方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政府制定的。
请问空山乡政府,你仅仅只是一个乡,把至少属于地级市的罚款设立权都行使了, 况且还是这么大金额的?只能说你太能干了。
3、乡纪委有权向村民罚款?是根据国家的哪部法律?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设立的纪委是作为党内的机构,属于
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不属于政府部门, 是对广大党员干部的监督,它有权干涉不是党员的村民的完全民事活动?乡纪委有权向村民罚款?是根据国家的哪部法律?
4、“村民办酒席要先申报,办理审批”。请问这个申报审批属于行政许可范畴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12条到17条详细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设定。即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有权设立行政许可(具体就不罗列了)。乡政府你们的这个审批是属于什么?
5、村民未经审批办酒席,除罚款外还要全乡曝光,将该村民纳入不诚信公民管理。通江县空山乡政府,你制定的这个《村规民约》内容本身就违法了,还要侵犯公民隐私权,名誉权?
最后,我想说的是,发这个帖子,并不是代表我支持村民大办酒席,酒席攀比风气的却不可长。我只是对广大基层政府机构法律素养表示担忧,制定一个《村规民约》就违反了《宪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法律,连基本的法律常识都没有,难道你们制定的东西不交法制科工作人员审核就乱发布吗?或者说本身就比较水?还大言不惭的登报发表。自己想当然,行政乱作为,知法犯法,何谈什么依法治国呢?政府公信力将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