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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份判决书的理解,执行法官和老百姓的差距咋就这么大呢?
因在对判决书的理解上与法院执行局发生严重意见分歧,特来征询网友的意见,看大家对这份判决书是怎么理解的!
我收到这份判决书的时间是2008年6月19日。
(1)“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红线所画部分)是指哪个时间段?
(2)“延迟履行期间”(红线所画部分)又是指哪个时间段?
我的理解是:
考虑有15日的上诉期,判决生效日应为2008年7月5日。所以正确答案应为:
(1)“本判决指定的期间”为:2008年7月5日至2008年7月9日
(2)“延迟履行期间”为2008年7月10日起计算至违约金实际支付日
如果大家认为我的理解正确,请回复支持一下,您支持的不单是我个人,而是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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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份判决书的理解,执行法官和老百姓的差距咋就这么大呢? 因在对判决书的理解上与法院执行局发生严重 ... ABC0816 发表于 2010-1-26 21:45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不计算利息.mp3
2010-1-27 19:30 上传
点击文件名下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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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该算.mp3
235.1 KB, 下载次数: 0, 下载积分: 小米椒 -1 个
对XXX区人民法院《关于A申请执行绵阳市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信访回复》的再质疑
绵阳市XXX综治办:
通过对绵阳市XXX人民法院《关于A申请执行绵阳市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信访回复》(以下简称《回复》)的再次认真阅读,我发现在违约金利息的计算方法上,我与XXX法院执行局意见的主要分歧点是:
结合《(2008)绵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复印件附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3条(条款附后)中的“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几个字:
我的理解是“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应该是《判决书》判决第一条中的“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即2008年7月5日至2008年7月9日;
XXX法院执行局的理解是“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是:被告违约日(2007年3月1日)至被告发出《交房通知书》之日(2008年10月16日)。
我认为,XXX法院执行局对“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的理解是错误的,理由有二:
(1)如果按照XXX法院那样理解,《判决书》判决第一条中的“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岂不是成了摆设?如果不是摆设,又有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