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法官喻XX 歪判兰园案 喻XX是成都中院审委会委员,在庭审中把润德公司利用无效合同非法集资,认定为:未经合法的集资审批程序擅自吸纳社会公众资金。在未能出示相关证据材料的情况下,故意违背事实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把独资私企确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我们不服,申请再审,喻XX又继续任庭长,公然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驳回原告的再审申请,致使上百名古稀老人有理无处讲,有冤无处伸。喻委员为什么不依法办案,是业务水平问题?还是腐败现象造成的?原告只好把本案的事实真像,证据材料公布于众,敬请广大人民群众评判监督。 1995年至1996年间,成都的很多老年人听信了中央电台,电视台,四川日报等媒体的宣传广告,拿出了一辈子省吃俭用存下的钱,购买了郫县润德公司的兰草,和该公司鉴订了兰草代寄养合同书并由成都公证处现场进行公证。从1995年—1999年润德公司集资总款达1.45亿元。 由于润德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发展兰花产业,而是用了大量的兰草投资款圈地,支付了兰园围墙内500亩土地上两个村农民的拆迁安置费,购买中华巨砚,大打广告,因此三年合同期满无力偿还投资户本息,几千名受害群众在郫县法院起诉,兰园案件成为四川省的挂牌大案。几年来,郫县法院不审不判,案件严重超审限。 2005年7月,郫县法院委托四川恒昌拍卖公司拍卖润德公司资产,由中铁八局出钱,以1.47亿元拍卖给郫县政府的熙汇公司。(这是一场中铁八局出钱,郫县政府出地,共同开发房地产的假拍卖。) 2005年8月5日,郫县法院发布润德公司集资款清偿兑付公告,公告非法认定润德公司集资债务总额为1.57832亿元,以诉讼调解的方式立即清偿兑付给原告本金的82.3%。郫县法院实施的诉讼调解立即清偿兑付的过程是:原告把自己的兰草代寄养合同书原件,收款凭证原件、公证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交给郫县法院,然后在郫县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上写上“永不反悔”和自己的名字盖上手印,领取本金的82.3%。郫县法院没有依法把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王世馨等125人认为:《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调解要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第八十九条规定调解书应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由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郫县法院所谓的诉讼调解立即清偿的方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我们认为润德公司的资产拍卖完全可以偿还债权人的投资本息,只以82.3%偿还是不公正的。拍卖公告上润德公司有土地使用权35504.5平方米土地(合53.31亩),2005年8月5日公告中认定的集资款总款1.57832亿元,和原告收集的证据川正法审字2000第017号审计鉴定报告,成府(2002)49号文中的数据相差很大,这二份证据中润德公司集资款总额是1.455亿元,润德公司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是75.74亩。2000年郫县法院(2000)成郫经初字第300号裁定书对润德公司所有价值1.7亿元的财产进行了查封(当时的地价是10万元左右一亩,现在的市场价是60万元左右一亩)因此拍卖价格太低。兰园案件未经审判查清资产和债务,其证据没有经当事人认证,质证,整个案件事实不清,兑付程序违法,因此我们拒绝参加所谓的诉讼调解。坚持要求开庭公开审理。 原告不服二审判决,根据原《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再审,又是喻XX任审判长,2008年10月17日裁定驳回原告的再审申请。成都中院审委会委员继续歪判。我们强烈要求对本案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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