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审案不当庭出示证据,不对判决所依据的证据进行质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未得到确认,判决就失去了基础,也就失去了合理性、也就失去了可信性。你叫人怎么服? 况且,你判决所依据的证据——债务是“18215000元”、税款是“4767909.20元”,不是小数。是几百万,是上千万。难道就由被告单方面“口报鲤鱼三斤半”吗?这样能服人? 再说,郫县法院与四川恒昌国际资产拍卖有限公司签订的拍卖合同及有关的文件资料,也从未出示过。据说,拍卖费花了好几百万。可是这笔钱却从来没有在郫县法院的公告、判决书中提到。为什么不能公开,这背后有什么文章? 审理民事案件,又是集资纠纷,可是关于账务证据方面的信息竟然这样不对称,不透明,真是胆大妄为! 这样判决的结果,只能是:制造不和谐,刺激群众情绪,撒播仇恨! 法官审案不当庭出示证据,不对判决所依据的证据进行质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未得到确认,判决就失去了基础,也就失去了合理性、也就失去了可信性。你叫人怎么服? 况且,你判决所依据的证据——债务是“18215000元”、税款是“4767909.20元”,不是小数。是几百万,是上千万。难道就由被告单方面“口报鲤鱼三斤半”吗?这样能服人? 再说,郫县法院与四川恒昌国际资产拍卖有限公司签订的拍卖合同及有关的文件资料,也从未出示过。据说,拍卖费花了好几百万。可是这笔钱却从来没有在郫县法院的公告、判决书中提到。为什么不能公开,这背后有什么文章? 审理民事案件,又是集资纠纷,可是关于账务证据方面的信息竟然这样不对称,不透明,真是胆大妄为! 这样判决的结果,只能是:制造不和谐,刺激群众情绪,撒播仇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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