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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维权难

[原创]中院法官喻XX 歪判兰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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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6 22:11 |

    法官不出示证据,始终不能服人

    原告所举26项证据,都向法院提供了原件或复印件。但是法院判决时所依据的被告(陈志德)的证据,却始终不出示绐原告确认。 郫县法院一审(07年1月27日)时,原告就提出要看判决书面中提到的“润德公司欠农民土地租金、兰园职工工资、建筑工程工人工资等债务18215000元”、“税款4767909.20元”,要当庭看证据,法院未出示。成都中院二审(07年5月19日)时,原告又在庭上指出:郫县“法院没有将应纳税款的原始凭证拿出来给集资群众认可,我们要求今天在庭审中间查证该笔税单的原始凭证,而且要求复印”,并且指出:“成都中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第1194号上面写明我们可以查阅二审相关材料和复制相关材料,我们要求查阅和复制。”(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笔录》2007年5月19日上午)并反复指出:
    “这是我们的权利”。 从一审到二审,时隔近4个月还是没有看到证据。又过了10天,5月28日上午,在成都中院接待室,原告又向魏法官提出:有证据就出示给我们,我们复印,没有证据就给我们签个字。魏只是劝大家算了,你们这个案子复杂。说话间一下子人就不在了,再也不出面了。 结果,判决书上上千万的债务、400多万的税款等等,一件都未出示。民事案件这样判,这不是太胆大妄为了吗?况且,4个月过去了,做假都做出来了。出示证据就这样难吗?

发表于 2008-11-6 22:01 |
    法官审案不当庭出示证据,不对判决所依据的证据进行质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未得到确认,判决就失去了基础,也就失去了合理性、也就失去了可信性。你叫人怎么服?
   况且,你判决所依据的证据——债务是“18215000元”、税款是“4767909.20元”,不是小数。是几百万,是上千万。难道就由被告单方面“口报鲤鱼三斤半”吗?这样能服人?
   再说,郫县法院与四川恒昌国际资产拍卖有限公司签订的拍卖合同及有关的文件资料,也从未出示过。据说,拍卖费花了好几百万。可是这笔钱却从来没有在郫县法院的公告、判决书中提到。为什么不能公开,这背后有什么文章?
    审理民事案件,又是集资纠纷,可是关于账务证据方面的信息竟然这样不对称,不透明,真是胆大妄为!
    这样判决的结果,只能是:制造不和谐,刺激群众情绪,撒播仇恨!
法官审案不当庭出示证据,不对判决所依据的证据进行质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未得到确认,判决就失去了基础,也就失去了合理性、也就失去了可信性。你叫人怎么服?
   况且,你判决所依据的证据——债务是“18215000元”、税款是“4767909.20元”,不是小数。是几百万,是上千万。难道就由被告单方面“口报鲤鱼三斤半”吗?这样能服人?
   再说,郫县法院与四川恒昌国际资产拍卖有限公司签订的拍卖合同及有关的文件资料,也从未出示过。据说,拍卖费花了好几百万。可是这笔钱却从来没有在郫县法院的公告、判决书中提到。为什么不能公开,这背后有什么文章?
    审理民事案件,又是集资纠纷,可是关于账务证据方面的信息竟然这样不对称,不透明,真是胆大妄为!
    这样判决的结果,只能是:制造不和谐,刺激群众情绪,撒播仇恨!

发表于 2008-11-6 21:57 |

希望处理好兰园问题

希望能把郫县润德兰园一百多投资户的问题处理好!

已经拖了十多年了,他们的平均年龄都在六十五岁以上,他们又没有钱,又没有靠山,实在可怜。他们是名副其实的弱势群体!

他们多次提出要告郫县有关部门,都被郫县法院和成都中院拒绝了。他们不知道在哪里去告郫县有关部门,告郫县政府。

发表于 2008-11-6 22:22 |
法官不出示证据,始终不能服人.出示证据就这样难吗?

发表于 2008-11-7 11:34 |

又是中院

[em05]

发表于 2008-11-7 13:39 |
成都中院等三单位的执法者应加強宪法和法律的学习,不及格者不能上岗!

发表于 2008-11-7 13:47 |
法官应加強宪法和法律的学习

发表于 2008-11-7 13:51 |

法官应加強宪法和法律的学习!

版主怎么了?这句话都不敢发?

发表于 2008-11-7 13:48 |
法官应加強宪法和法律的学习!

发表于 2008-11-7 22:10 |

谁为润德兰园确认经营范围?

谁为润德兰园确认资产(暗示其做假账)?

谁违背《公司法》把润德兰园包装成独资公司?

谁就应当站出来为润德兰园承担责任!

发表于 2008-11-7 22:28 |
兰园案件的关键是:两审法院都不出示证据。凭什么判案?真奇怪,两审法院都不出示证据。理解不了。

发表于 2008-11-7 22:21 |

成都中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第1194号上面写明:申诉人可以查阅二审相关材料和复制相关材料。申诉人就要求查阅和复制相关材料。(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笔录》2007年5月19日上午)申诉人反复指出:“这是我们的权利”。

但是,为什么不按照“受理案件通知书(第1194号)”上面说的做呢?不是口是心非吗?

发表于 2008-11-10 17:53 |
顶!

发表于 2008-11-10 21:20 |
法官审案不当庭出示证据,不对判决所依据的证据进行质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未得到确认,判决就失去了基础,也就失去了合理性、也就失去了可信性。你叫人怎么服?
   况且,你判决所依据的证据——债务是“18215000元”、税款是“4767909.20元”,不是小数。是几百万,是上千万。难道就由被告单方面“口报鲤鱼三斤半”吗?这样能服人?
   再说,郫县法院与四川恒昌国际资产拍卖有限公司签订的拍卖合同及有关的文件资料,也从未出示过。据说,拍卖费花了好几百万。可是这笔钱却从来没有在郫县法院的公告、判决书中提到。为什么不能公开,这背后有什么文章?
    审理民事案件,又是集资纠纷,可是关于账务证据方面的信息竟然这样不对称,不透明,真是胆大妄为!
    这样判决的结果,只能是:制造不和谐,刺激群众情绪,撒播仇恨!

发表于 2008-11-12 12:00 |

郫县润德兰园集资案是四川省的挂牌大案。1993年——1997年成都望帝润德有限公司在媒体上宣传,通过签订《兰草代寄养合同》的方式,公开集资5期,吸呐社会公众存款1.99亿元,用于栽白果树圈地1536亩。12期债务已按合同承诺反还。据郫县法院委托四川正信会计师事务所(川正法审字2000017号审计报告)提供的数据和成都市人民政府[2000]49号文提供的数据,润德公司345期债务共欠集资本金1.45亿元。(郫县法院把集资本金增加至1.57832亿元) 
由于润德有限公司超出有权机关核准的范围经营,公司没有产生经济效益,无力偿还兰草投资户本息,遂引发合同纠纷。 
经查:成都望帝润德有限公司19937月由郫县工商局核发为私注册003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陈志德以自己的望碑楼和郫县福利厂评估作价1658万元为注册资本,没有现金投入。该公司的税务登记为国税川字510124202504530号,经济类型:私营独资企业。当时的县长白刚在这个独资私企中担任名誉董事长,县委书记谭力担任顾问,指导企业运作。 
公司登记机关把独资私企虚构成有限责任公司,并批准其利用无效合同向社会集资长达5年之久。案发后,兰草投资户纷纷在郫县法院起诉。2000年有王某某等600余名原告诉被告润德公司兰草代寄养合同纠纷案在郫县法院立案受理。郫县法院下达了(2000)成郫经初字第300号裁定书,对成都望帝润德有限公司价值1.7亿元人民币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2001313有王某某、彭某某等2200余名原告诉被告润德有限公司兰草代寄养合同纠纷案在郫县法院立案受理。200266,郫县法院在《四川日报》上公告已立案受理刘某某等375名原告诉润德公司兰草代寄养合同纠纷案。 
为了妥善解决兰园案件,成都市人民政府[2002]67号文批准将兰园占用的1000亩土地,由郫县政府通过招商引资整体盘活资产,依法解决兰园还款款问题。(注:兰园位置土地的市场价格为每亩60万元左右) 
本案从原告起诉至今已有5年了,郫县法院为了包庇被告不受法律的追诉,拒不开庭审判,也没有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案件还没有进入执行程序。20057月郫县法院委托四川恒昌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对成都望帝润德公司所有财产和兰园范围内土地的相关权益进行拍卖,拍卖成交价1.47亿元。加上追回的广告费111万元,扣除公司拖欠的各项费用,兑付总额为1.299亿元,集资户清兑比例为本金的82.3%。郫县法院对本案的审理和兑付一并进行。 
郫县法院实施的武装拍卖方案和武装兑付方案,违反了法定程序,违反了《民事诉讼法》226条和《拍卖法》58条的规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保护了被告逍遥法外。原告要求郫县法院公开审判兰园案件,呼吁社会各界人士监督郫县法院公正执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发表于 2008-11-12 04:15 |
QUOTE:
以下是引用维权难在2008-11-5 12:06:00的发言:

发表于 2008-11-12 13:38 |
继续关注,直到政府作为!

发表于 2008-11-18 20:40 |

法官审案不当庭出示证据,不对判决所依据的证据进行质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未得到确认,判决就失去了基础,也就失去了合理性、也就失去了可信性。你叫人怎么服?

 楼主| 发表于 2008-11-19 13:12 |
为什么不按规定组织听证!

发表于 2008-11-20 06:20 |
QUOTE:
以下是引用维权难在2008-11-19 13:12:00的发言:
为什么不按规定组织听证!

    有法不依!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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