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全国人民泣诉冤情
法院六次判决,检察院屡屡抗诉
500万元贷款法院审理十数年竟不知去向
重庆三级法院(渝中区、一中院、市高院)审理一桩
并不复杂的贷款诈骗案,前后审理了10余年,开了10次庭,现已下达六份判决书,中途下达的判决书法院又收回,导致检察院抗诉不止,还暴露出多个行政监督部门对贷款的结论漏洞百出。2008年11月27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摘抄原告判决有利的证据又拼凑了一份(2008)渝高法民提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使人不能接受的是这场“马拉松审判”标的物500万贷款至今法院不让当事人知道去向,终于在今年春节前,引起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和重庆市检察院余敏检察长的高度重视,并分别作出了重要批示。然而,重庆市高院又将球踢给了最高人民法院。如此明显的冤案,有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批示都得不到纠正,我们实在是走投无路了,只好向全国人民泣诉,求援……
事件起因:
1994年上半年,社会无业人员吴征海与重庆银行大溪沟支行原行长曾XX能帮重庆外贸效丰贸易总公司(以下简称效丰公司)办理贷款为由,骗得效丰公司信任,领走效丰公司相关印鉴,(该公司派人和吴一道去遭拒绝),吴把印鉴拿走后,行长曾XX拿了4份空白贷款合同,提前填上内容,预盖印鉴(合同有意不落时间),到建行重庆杨家坪支行黄桷坪分理处和重庆银行(原重庆市商业银行大溪沟支行,以下简称大溪沟支行)开立了帐户,才将印鉴退回给了效丰公司,该公司问贷到款没有,吴说:贷不到,行长出差了,以后再说。(上述是吴征海在公安的交待获得的)事后效丰公司也未追认。
1996年10月7日,重庆银行大溪沟支行两年多才给效丰公司发了一份催收贷款函。说94年9月2日贷了一笔500万元贷款,尚有350万元未还。效丰公司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要求提供证据。效丰公司找到贷款行的曾XX行长请把贷款帐户、资金流向等凭证提供出来,结果遭拒绝,效丰公司无奈只有等待法院开庭获取证据。
1997年6月23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以(1997)中区经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被告的重庆外贸效丰贸易总公司履行上述债务,承担赔偿240万元责任,按月利率11.895‰计付,再加收20%罚息,如不能履行,则由效丰公司的主管单位重庆外贸大楼管理处、重庆中海经济贸易公司(担保单位)和中海公司的上级单位重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清偿责任。这些单位收到判决书后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其理由是:银行诉讼是94年9月2日办理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但在法庭上举证的又是94年8月30日重庆市城市信用社转帐支票02980146号支票500万元,款项用途:往来款,证据有建行进帐单、人行重庆分行票据提出清单500万元,还有银行复核员、记帐员私章,大溪沟支行三角转讫章和建行黄桷坪分理处交换章。大量凭证显示:94年8月30日500万元是从大溪沟支行的效丰公司2015027帐户划到建行黄桷坪分理处2614013592的效丰公司帐上(注:法院已确认两个帐户都是吴征海以效丰公司名义私设的)。建行黄桷坪分理处的效丰公司2614013592帐户于同年9月1日收到款后,当日用建设银行转帐支票00355814号100万元、00355812号支票350万元,计450万元又划回了大溪沟支行的效丰公司2015027帐上,加原帐上的余额50万元,共计500万元去归还了同年8月1日的500万元贷款。黄桷坪分理处的效丰公司帐上还剩50万元,吴征海购电器和还帐用了25万元,另外用00755813号支票以咨询服务费名义划给了行长的妻子、姐夫开办的重庆建银实业发展公司帐上,有银行进帐单、复核员、记帐员私章,人行票据交换清单和银行三角转讫章。然后大溪沟支行用手工制作了一份虚开的94年9月2日借款支取凭证500万元记在大溪沟支行的效丰公司2015027的贷方栏(增加),把94年8月30日交换已收妥的02980146号支票500万元记在2015027的借方栏(减少)。事实已经清楚,贷款在后,划款在前,此款在银行内部用以贷还贷的手法进行操作,钱没出银行也没有丢失,暴露出94年商业银行已经用电脑管理,而只有效丰公司帐务是手工制作,反而帐上还多出了491万元?
1998年3月13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1997)重经终字第891号民事判决,维持(1997)中区经初字第28号,原审被告的重庆外贸效丰贸易总公司、重庆外贸大楼管理处及大楼管理处的上级单位,重庆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重庆中海经济贸易公司、重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再次不服。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1998年4月,重庆市检察院经审查后正式提起抗诉,在抗诉期间,重庆市公安局已将吴征海以金融诈骗嫌疑人立案侦察。1998年11月6日,公安将吴征海刑事拘留,吴征海在公安如实供述了效丰公司叫帮贷款100万元,骗得印鉴后和行长共谋虚构4份贷款合同内容,预留印鉴,私设帐户,把这些做完后将印鉴退回给了效丰公司,才与行长利用效丰公司名义实施贷款,每次贷款我单独和行长在他办公室谈好利率用咨询服务费名义划到重庆建银实业发展公司帐上,最后才在预盖的贷款合同上落时间(把时间写成了9月2日,但9月2日确实没贷过款)。行长亲自把关负责,没有他这些贷款是办不成的,94年8月30日500万元,9月1日就划了450万元到我私设的效丰公司2015027帐上加原来帐上的50万元去还了前面的贷款,最后剩的50万元,我买电器和还帐用了25万元,给行长的妻子建银公司划了25万元,这个公司3次收了62.5万元,还有10多万元现金,又分两次划了102.79万元给行长入股的重庆东港房屋经营公司,并且几次贷款都没给效丰公司一分,效丰公司也不知道,是我们欺骗了效丰公司,效丰公司与此事无关,我们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1999年3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正式批准逮捕吴征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这时候又以(1998)渝一中经再终字第611号民事判决,继续维持重庆市一中院(1997)重经终字第891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身判决,此判决书下达后,引起了新闻媒体的关注,成都华西都市报、光明日报、工人日报等都有报道,并要求查清500万元贷款去向,人大代表、重庆市人大内司法委要求法院对贷款进行审计。在各种巨大的压力下,一中院将已下达的611号判决书又收回。于1999年12月,重庆市一中院以(1999)渝一中刑初字第672号判决“被告吴征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得效丰公司信任,能帮贷款为名,领走效丰公司有关印鉴,并以抵押的两张寄放的私人存单(面值120万元)说拿去晃一下,冒用效丰公司名义,虚构购销合同事实,以借款为名,行诈骗之实,4次贷款1590万元,骗得大额资金而大肆挥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罪所得240万元予以继续追缴”。
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委托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对贷款进行审计,同年12月,康华会计师事务所以重康会综报字(2000)77号审计鉴定报告,“ 94年8月30日02980146号转帐支票500万元委托建行黄桷坪办事处向原金地信用社收款500万元(注:金融专家提出质疑,效丰公司的开户行就在信用社,怎么贷款委托建行来收)。效丰公司于同年8月31日至9月2日分两笔计450万元和2015027帐上原有余额50万元,共计500万元归还了同年8月1日效丰公司在原信用社取得的500万元贷款。1994年9月1日将25万元以咨询服务费从建行黄桷坪办事处(帐号为2614013592)划入重庆建银实业发展公司(注:三次以咨询服务费收到效丰公司62.5万元)还有100万元、2.79万元划入了重庆东港房屋经营公司,提请贵院予以关注。经审计我们认为,原金地信用社于94年9月2日将上述500万元全部划入了效丰公司建行黄桷坪办事处(帐号为2614013592),是建行违规把02980146号支票作退票处理。造成帐上不足支付。”这种漏洞百出的审计报告,与人行重庆分行 “02980146号支票500万元肯定没退票,建行已收到上述500万元后,又划回450万元分别上在信用社的效丰公司2015027帐上”,两个部门的结论截然不相同,但遗憾的是审计报告对94年9月2日500万元贷款本金去向和贷款早已被归还却避而不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发现审计报告相互矛盾,他们下定决心深挖细查500万元贷款去向,于2004年9月,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补充了在抗诉中获取的新证据。1、重庆建设银行杨家坪支行黄桷坪分理处的效丰公司(帐号为2614013592)从94年9月2日至27日止,从未收到有金地城市信用社500万元贷款。2、1994年9月28日吴征海用效丰公司之名从电业局杨家坪分局劳动服务公司等3个单位划了200万元(此款并未说还的9月2日贷款)。3、1995年10月12日,红宏物资贸易公司代效丰公司偿还150万元贷款(世界上还有帮还贷款的公司,此公司不知去向)。4、1995年11月30日,大溪沟支行自行核销效丰公司贷款损失9万元(注:94年9月2日500万元贷款本金去向不明,哪来的9万元损失)5、1996年7月24日,大溪沟支行从重庆建银实业发展公司帐上将收取的咨询服务费62.5万元退到效丰公司在本行开设的2015027帐上作为还贷。6、1999年11月12日,大溪沟支行将已抵押的两张私人存单在持票人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强行划走923981.60元,用81万元还贷,还有113981.60元至今不知去向。
上述款项没有一分是94年9月2日贷款中的钱,就是说:94年9月2日500万元贷款本金既没有去付合同上所写的购买电解铜700吨,也没见回归银行还贷,并且上述还款证据在本案原审、再审(包括审计)以及吴征海的刑事犯罪案件中均未发现。说明重庆市商业银行大溪沟支行在此之前向司法机关和审计部门提供的证据不实,而且贷款早在诉讼之前已经归还。说明银行恶意诉讼,给几个一审被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和司法资源浪费。
2005年10月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1998)渝一中经再终字第611号民事判决:“抗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抗诉部分成立”(对贷款成立还是不成立只字不提,使检察院十分不满。)法院继续将不知谁归还的贷款按月11.895‰计付,另加20%罚息,累计达几百万元要求效丰公司付给银行。
重庆外贸效丰贸易总公司收到此判决后,发现贷款存在很多问题,一是吴征海94年9月已划了200万元,96年7月份,行长从妻子的重庆建银实业发展公司退了60万元,大量证据可以看出,吴征海也未用到94年9月2日的贷款。1999年12月,反而还把吴征海当替罪羊判处无期徒刑。二是吴征海从98年到99年12月一直在看守所未出来,但吴征海私设的效丰公司帐户2015027一直被银行在使用。为了查清秘密,效丰公司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领导投诉,很快银监委领导作了批示,并派出了6人小组进行核查。通过一周核查后获取了大量的证据,并提出了建议:一是银监委只有管理权,没有侦查权,要求效丰公司到当地公安、检察院去举报行长在贷款中的违法行为;二是要求给行长处分;三是重庆监管局是我们的派出机构,在核查时未让他们参加,现在委托他们核查后作出书面回复。2006年8月,重庆监管局用书面作了以下答复:1、1994年1月至2001年12月期间,大溪沟支行从事帐外经营违规开立多个帐户和违规发放贷款等,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免职,记过纪律处分。2、对62.5万元和102.79万元约170多万元作了支付帐外客户的书面或口头协议的费用。(注:与公安、吴征海的交待、审计报告、检察院获取的证据完全不符,明目张胆的包庇行长的犯罪事实)3、对两张私人存单确是两家银行重复质押。4、至于94年9月2日贷款500万元以法院判决为准。暴露出银监局回避500万元贷款下落。据知情人讲:因这笔500万元贷款牵连到银行有几十亿呆帐,只有硬着头皮从帐外7个地方洗钱来掩盖9月2日的贷款,才导致行长至今逍遥法外,还搞起了房地产,据说很红火。
2006年12月,效丰公司向市有关领导和部门投诉,2007年10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了听证会。经审查立案再审,2008年7月16日,重庆市高院组织法庭调查,要求双方提供证据,银行用的还是94年8月30日02980146支票500万元,并要求法院采用漏洞百出的审计报告,还胡说:钱谁用并不重要。效丰公司和中海公司、燃气集团等单位对银行提供的证据提出了质疑,效丰公司当庭给法官提供了很多有价值的证据。法官问银行代理人。贷款已经早就归还了为什么还要起诉?并且发的催收函是350万元是怎么一回事?吴征海被拘留和判刑,为什么这些帐户还在使用?是谁在使用?贷款又是被谁去还的?银行代理人以不知道为由拒绝回答法官提出的问题,法官宣布回去弄清楚后再开庭。
2008年7月29日,重庆市高院继续组织法庭调查,这次法庭改变了上次调查方法,叫一审被告和原告都陈述和辨论,当然双方意见分歧很大,法官宣布休庭。
2008年11月27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渝高法民提字第86号民事判决“效丰公司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缺少法律依据,维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8)渝一中经再终字第611号民事判决,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而产生的审计费法院也未主张。
2008年12月,工人日报以500万元贷款审理十数年竟下落不明用内参形式发表,引起了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等领导的高度关注,这时法院才承认这笔贷款是银行恶意诉讼的,是行长和吴征海相互勾结诈骗所为,而审计报告确实存在问题,对240万元的诉讼费来判9万元也存在问题,对行长收取的好处费用不是我们管辖的范围,到公安、检察院举报后抓起来这个案子就消失了,对改判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去改,我们是不会改的。
冤哉枉也!我们请问参与审理此案的伟大的法官们:
1、500万元巨额贷款为什么10多年一直找不到去向?相关部门为什么都遮掩搪塞,不去追查这500万元的去向?
2、为什么重庆市一个中级法院判出两种结果?99年12月28日,刑事判决吴征海冒用效丰公司名义,虚构购销合同事实,非法占有240万元,构成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又于2005年10月9日民事判决效丰公司继续偿还240万元,并加收20%罚息,前者吴征海已为240万元承担了法律责任,为何之后又莫明其妙的判效丰公司继续归还240万元呢?
3、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获取的证据和吴征海在公安的供述及转款凭证和公安机关侦查的都相吻合,而审计报告和重庆监管局提供的证据与上述部门提供的证据不一致,背后有什么阴谋?
4、94年9月2日500万元贷款去向不明,那么,因这500万元而产生的9万元贷款损失从何谈起?审计报告贷款是1990万元?吴征海的刑事判决是1590万元?两者相差400万元?吴征海是为9万元获刑还是为400万元获刑?但刑事判决是240万元,这240万元从何而来?使吴征海不明不白的坐牢,现还在监狱服刑。
5、凡是参加审理本案的法官都受到了提拔。此案为什么有如此大的作用和威力?
对此,在北京3月15日“全国两会”召开前夕,恳请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全国网友及金融界专家、法律界专家、新闻媒体都来为查找这笔15年的500万元贷款出谋划策,尽快查清500万元贷款的去向和背后的隐情,还吴征海案以真相!还效丰公司以清白!!
重庆外贸效丰贸易总公司
二OO九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