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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我们需要安全,我们需要阳光(岳池县规划和建设局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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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9 11:13 | |阅读模式

四川省广安地区岳池县建设局(以下简称建设局)批准改扩建的岳池县文化馆(以下简称文化馆)住宿楼违反消防间距,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危及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并侵犯了我等8户居民的通风、采光权利。为消除安全隐患,保护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居民的通风、采光权,特向省长信箱反映相关情况,希望此事能得到尽快解决,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2006年底,岳池县文化馆将原有的六层住宿楼房拆除后,准备在原址上进行改扩建,将其每户住宿面积由原来的80 m2左右扩大至130m2左右,其采取的策略是向前后左右四处扩张,这本身就涉嫌违规!正因为如此,文化馆楼房与我们居民房屋山墙之间的距离被压缩至0.8米(最狭窄处仅0.6米),而我们居民房屋与其相对应面的厨房和饭厅的采光通风、上下楼梯的采光通风等问题,全部被抹杀忽略掉————如此一来,我们上下楼梯将在黑暗中摸索前进,屋内将终年不见阳光,晾晒的衣服也因“暗无天日”而只能渐渐阴干————可是在文化馆其原有的六层旧楼房拆除以前,我们的采光通风等问题还是比较不错的啊!我们感觉一下跌入了冰窟!我们认为,已有的采光、通风状态是我们的既得权益,任何人未经法定程序和法定理由允许,不得加以限制,岳池县建设局批准修建的文化馆住宿楼是明显违规的。其次,房屋作为商品,其价值的体现包含有房屋的坐落地点、结构、朝向等因素,而朝向又是采光程度的代名词,由于遮光势必造成房屋价值的降低,如此损失,谁来赔付?其三,不动产的不可移动性决定了遮光事实的不可改变性,而我等居民多为工薪阶层(还有下岗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能力普遍来说比较差,甚至于一辈子都不会改善,遮光问题将伴其终生乃至后世。最后,居民身心健康对光照的需要,情绪上的压抑,学习、生活的影响,遮光严重的还会增加相应的费用支出。为此,我们向尊敬的省长举报投诉此事,要求根据《物权法》中物权的效力,基于物上的请求权,请求你们采取妨害预防、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物权救济手段进行干预。

岳池县文化馆楼房山墙准备开设两扇窗户,分别为厨房与厕所的窗户(但他们又说准备修改————难道设计图果真如同儿戏,任何人都可以改动?其图纸原先又是如何得以通过审核的呢?),我等居民楼房与其相对应面则是厨房和饭厅,墙上有窗数扇,如一幢楼起火,火势必将通过窗户窜入另一幢楼,在0.8米的狭窄空间里,消防队员是不可能灭火的,这严重违反防火间距不得小于6米的规定。更何况,我们的居民房屋是比较老式的建筑,其间没有任何消防取水点,更没有相关消防设施,就算岳池县文化馆的楼房山墙上不开设窗户,若我们的居民房屋一旦起火,老百姓们则只有寄希望于两幢建筑物之间的消防通道中能够取水灭火,而这0.8米的狭窄空间,能有作用吗?这完全是不顾人民死活的禽兽行为,是把人往死路上推啊!最为严重的是,此次岳池县文化馆楼房改扩建工程没有进行消防审核、备案,消防部门称从未向岳池县文化馆出具该楼房经审核合格的相关手续(岳池县消防大队队长亲口证实),参照《消防法》中相关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岳池县建设局对这一未经审核的违规建筑发给施工许可证的行政行为是否涉嫌行政乱作为?是否违法?若是违法违规,事件曝光后是否只是简单的“对图纸重新设计、审批”而已?而对于岳池县建设局的违规行为,做为他们的上级监察部门,为何没有作为呢?他们对岳池县建设局能进行干预处理吗?这违法违规之中是否存在着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三申五令要求一查到底的“权钱交易”?若此事没有闹大,这其中的违规行为,其中的“猫腻”,不是就永远无人知晓了吗?我们的纪监部门在干什么?若任由此类“小事”一直不断的在基层群众身边发生而又得不到合法、合理的解决,“监察”二字可能也是名存实亡,人民会寒心的。

当然,这一违规建筑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修改本)中“5.0.2.3     侧面间距”的规定:(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2) 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为此,我们坚决要求拆除岳池县文化馆楼房违规修建的部分,还众多住户生命财产安全与采光、通风权。

为了使问题能尽快解决,我们多次找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但各部门互相推诿,一直没有下文;我们还在每月10日、25日的“县长接待日”向县里的领导反映了相关情况,但由于其中的种种 “权利制约”因素,其效果甚微。鉴于双方争持不下,该楼房在第一层尚未修建完成的情况下,便处于停止施工的状态。

我们之所以直接向省长报投诉此事,是因为我们认为此事情节较特殊、情况较紧急。同时,我们也想问一个明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7条规定的,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岳池县建设局对这一未经审核的违规建筑发给施工许可证的行政乱作为,我等居民可否要求其进行赔偿?四川省建设厅的监察总队等职能部门,能不能间入其中进行监督调查呢?

国家提倡修建绿色建筑,建设部为促进绿色建筑的发展,已编制《绿色建筑技术导则》,并要求贯彻落实。而按建设局规划进行修建,相邻几幢楼房都不符合采光、通风间距,将增加几幢楼房人工照明与空调使用的时间,几十年后浪费的电力资源就远远超过了楼房违规修建部分带来的利益,该利益仅仅是建设方所获得的少许利润,是属于个人的利益;但造成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是在破坏绿色建筑,破坏人居环境,破坏市容市貌,破坏和谐社会,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物权法》实施在即,《城乡规划法》草案也正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热烈地讨论着,岳池县建设局的规划与国家提倡的“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节约型社会”重要方针政策背道而驰,这完全是岳池县建设局某些人员无视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强奸民意,无视法律,滥用职权的结果!我们强烈要求还给我们被蹂躏的采光通风和安全的权利!!我们强烈要求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天理昭昭,疏而不漏”,我们拭目以待。

联系电话:13183993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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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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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4-29 15:39 |
[em03]郁闷

发表于 2007-5-9 16:10 |
已将此帖转至岳池县建设局,请等待.........

 楼主| 发表于 2007-5-10 09:23 |

谢谢野笏的关注!

同时也祝贺你桩考过关。

祝你幸福!

[em01][em06]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07-5-10 21:14 |
[em04][em04][em04]

 楼主| 发表于 2007-5-11 09:46 |

谢谢西部教师的关注和善意的提醒,但是,我不会轻易放弃的。

我相信,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有力和英明的,毕竟,“天理昭昭,疏而不漏”!

发表于 2007-5-12 11:29 |
郁闷![em04][em04][em04][em04]

发表于 2007-5-12 11:29 |
郁闷![em04][em04][em04][em04]

发表于 2007-5-12 16:46 |
[em27]祝你早日等到好消息!

 楼主| 发表于 2007-5-14 11:15 |
谢谢错误的翅膀,也祝贺你的问题顺利解决。[em15][em15][em15]

发表于 2007-5-14 11:29 |
[em07][em07]

发表于 2007-5-14 11:28 |
[em07][em07]

发表于 2007-5-14 11:29 |
[em07][em07]

发表于 2007-5-15 17:04 |

严肃处理建设局的相关人员!!!

 

[em02][em02][em02][em02]

发表于 2007-5-15 17:06 |
[em06][em05] 

发表于 2007-5-16 11:58 |
今天收到岳池县规建局的回复,详情如下:

发表于 2007-5-16 11:59 |

岳池县规划和建设局
关于县文化馆改建工程相关情况的汇报

四川新闻网“群众呼声”栏目
四川省新闻中心《舆情专报》编辑部:


     首先感谢贵中心对我局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我局本月9日收到贵中心的调查函([2007]057号)后,局领导高度重视,亲自带领相关工作人员再一次亲临现场,召集县文化馆领导和周边居民进行协调和处理。现将整个事情的经过和处理结果向贵中心汇报如下,并希望能通过贵中心向mujiang0826和广大网友释明此事。

     岳池县文化馆原办公及职工住宅综合楼(以下简称原综合楼)西部为七层,东部为五层,建筑面积约2500平方米。原综合楼山墙与岳池县九龙镇小东街一栋八层的商住楼(以下简称商住楼)的原房屋间距相当窄。2001年10月,原综合楼被岳池县安监局鉴定为危房(岳府安房鉴字[2001]23号);2006年2月,岳池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准文化馆对原综合楼立项改建(岳发改[2006]50号);2006年4月14日该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全部完成后文化馆向我局申请报建。我局考虑到该房屋系危房,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应进行改建;又考虑到原址安置危房户且尽量等额还建面积。将原七层规划控制为六层,面积调整为2201.45平方米。改建楼山墙与小东街商住楼间距比原距离增加了0.44至1.81米。

     根据广安市规划和建设局[2006]148号文件,2006年7月1日开始,对多层建筑的山墙与相邻房屋的间距控制为6—10米。而这两栋房屋间距形成如此局面,有其历史原因:一是小东街商住楼在97年旧城改造时按原规划标准执行的,按现有标准考虑的话,就有后退距离不足的问题;二是文化馆原综合楼占地面积又太小,约400平方米,如果仅对文化馆改建楼在其用地范围内单方面完全按规范进行后退距离控制,改建面积与原面积的差额太大,无法安置危房户。同时,文化馆改建楼报建时间在新标准执行前。但本着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局多次现场踏勘,现场办公,与建设单位、居民协商,将文化馆改建楼西南角的厨房取消,使商住楼的窗口到改建楼的山墙距离达到6.12米,商住楼的采光情况比原状有更进一步的改善。可商住楼的居民要求我局按最新文件责成文化馆后退8—10米。我局多次协商,宣传解释政策,仍达不成协议,就通知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待协调解决好相关问题后再行施工。目前该工地仍然在停工中,我局也仍在积极调解此事,尽量保证商住楼居民的采光和通风符合城市规划规范的相关规定,同时做好文化馆方面因还建面积不足形成不稳定因素的协调工作。
    

     mujiang0826网友反映说“文化馆楼房与我们居民房屋山墙之间的距离被压缩至0.8米(最狭窄处仅0.6米),而我们居民房屋与其相对应面的厨房和饭厅的采光通风、上下楼梯的采光通风等问题,全部被抹杀忽略掉……可是在文化馆其原有的六层旧楼房拆除以前,我们的采光通风等问题还是比较不错的”和“岳池县文化馆楼房改扩建工程没有进行消防审核、备案”的情况不实。文化馆改建工程的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是报送岳池县公安消防大队(2006年7月5日,岳公消审字[2006]第117号)审核合格和其它开工条件具备后,我局才办理的《建筑施工许可证》。

     mujiang0826网友反映说“岳池县文化馆楼房山墙准备开设两扇窗户,分别为厨房与厕所的窗户(但他们又说准备修改—难道设计图果真如同儿戏,任何人都可以改动?其图纸原先又是如何得以通过审核的呢?)”关于建筑设计图纸的修改,为了解决设计在实施中遇到的各种技术困难,或建设单位有其它确需更改的正当理由,由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师在设计规范和设计标准等相关法规的框架内,进行局部修改、调整或变更。

     mujiang0826网友反映说“文化馆改建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修改本)中“5.0.2.3侧面间距”的规定: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的规定。”根据城市规划规范用词说明的解释“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的,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而文化馆原综合楼的改建,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矛盾,规划控制难度大,只有站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角度来解决问题。也请mujiang0826网友、商住楼的居民和文化馆方面互相给予更多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才能达到化解纠纷、解决问题的目的。
      

                                                                                                                岳池县规划和建设局(公章)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5-16 15:42:28编辑过]

发表于 2007-5-16 15:43 |
感谢岳池县规划和建设局的回复!

发表于 2007-5-18 08:32 |
请楼主发言![em09][em09][em09][em09][em09]

发表于 2007-5-18 13:59 |

楼主能否拍几张照片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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