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中院不应再借口以最高法立案庭伪造的(07)119号通知书堵住复查重审大门
南充市中级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07)119号通知书是伪造的,是上下共同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的铁证。事实如下:
一、 舞弊枉法迫不及待。在07年3月27日,四川省高级法院根据四川省政法委对本案复查重审的文件,启动了再审程序,举行了听证会,并在同年8月21日以(07)412号和483号通知书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尚未作出判决,就在这个时候,南充市中级法院院长共产党员崔均等人,眼看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的事实就要暴露了,于是串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急急忙忙地用立案庭只能内部使用的业务印章制作出审判文书(07)119号通知书,终结本案法律程序,和终止四川省高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正常审理程序,掩盖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的事实。(07)119号通知书,制作的时间是07年8月7日,比申诉人在邮局签收到川高法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的(07)412号和483号通知书早出13天!暗中操作,留下了伪造法律文书的破绽,瞒天过海,诉讼程序不合法。
二、越权造假。(07)119号通知书声称“经审査,我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加盖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业务印章。法律没有授权立案庭对案件决定再审或不再审,和用立案庭的业务印章制作审判文书,及终结法律程序的职权。“经审査”,申诉人向四川省高级法院补交的材料尚未交出,请问:你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用什么去审查核实证据的?显然是编造的掩盖伪造法律文书的谎言。如果沒有崔均等人的串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也不会凭白无故地伪造法律文书终结本案法律程序,所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07)119号通知书的伪造与南充市中级法院有直接关联。
依据《刑事诉讼法》242条第2、3、4、5款和最高法司法解释375条第5、8、9款的共同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本案符合《刑事诉讼法》242条第2、3、4、5款和最高法司法解释375条第2、3、5、8、9款的共同规定的情形,依法,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就应当重审,本案不是之一,而是存在五种情形,足以满足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条件。因此,申诉人请求:按2014年中办国办《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对本案依法转入相应的法律程序处理,及时立案重审,公正判决,还申诉人的真相!
申诉人:四川仪陇县马鞍镇人民南路121号张煜、李世蓉
电话:13158529849 2015年3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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