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无授权本不可为,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本案中采用公安机关用威胁、引诱、胁迫、变造、篡改添加、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迫使证人(即所谓受害人)撒谎编造的两份询问笔录和13条违法证据判决、公诉定案,证据来源不合法,不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在案卷中一条一条地显示得清清楚楚,条条都能得到印证。特别是仪陇县检察院副检长徐志涛以权隐瞒了案卷中110页显示的勘查照片七张;证人(即所谓受害人)的报案笔录;证人的过检笔录,至今未交出来,故意隐瞒了案件的事实真象。
法院认定本案是重大强奸案,受害人叫“刘琴”。可在本案172页案卷笔录中,没有“刘琴”签字捺印的一份询问笔录和报案笔录,连勘查笔录和提取笔录上也不是“刘琴”的签字捺印。法院为了认定强奸案,采用移花接木的手段,将“刘琴”这个没有证言、证词、证实笔录的“被害人”栽赃到被告人头上,致使被告人祸事缠身,法律荡然无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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