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些忙很少时间上网,也就疏于关注这个帖子,非常感谢这么多朋友关注我家这烂事,并给了我非常多且很中肯的建议,我本人在这里一并表示由衷的感谢:谢谢你们!事情过了快两个月,也基本趋于平静,小舅子7月底就回了巴中,至于他回去干什么,和老丈人怎么相处的我也就没有去关心了。吃一堑长一智,相信我们再也不会再同样的事情上再犯同样的错误。
后面我查阅了相关的资料,当时派出所的警员来处理这事时是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利用我对法律法规不了解的心理而进行的“吓唬”性处理,因为根据"《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我这行为是不用负任何责任的。现在想想我们在没什么事的时候还是应该多了解一下法律知识,以免在关键时候吃哑巴亏。如果,我是说如果我或者朋友们以后有遇到类似的事情,下手千万别手软,对于人我们可以怜悯,对于没有人性的生物我们绝不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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