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陈友品同志:
您好!
陈敏系绵阳高新区永兴棚户区改造被征收户陈友品之子,被征收人陈有品,房屋位于永兴镇新生街163-13号,其房屋于2016年10月按照棚改政策被依法征收。后信访人因对其房屋的证外私自搭建的建筑被认定为临时建筑进行补偿不满,在已经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并且被征收人已经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后,先后向国家信访局、省委巡视组、市长信箱、市纪委领导、市信访办、区纪工委、四川省建设厅扫黑除恶调查组等部门进行了多次信访,之前已一一予以回复。
2017年9月,陈有品以(一)高新区住建局国有土地征收主体资格不合法;(二)住建局对105.2平方米临时建筑认定程序不合法;(三)评估机构对房屋评估不合法等理由向高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高新区法院多方取证调查并开庭审理, 2017年11月30日作出行政判决“驳回原告陈有品的全部诉讼请求”(高新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川0792行初10号)。陈有品等人对判决不服,并于2018年1月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2018年3月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庭审受理本案,于2018年4月12日作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川07行终45号)。
截止目前,该被征收户虽于2016年12月26号已收到征收款,但拒不交房,且仍住在被征收房屋里,被征收房屋未实施拆除。高新区住建局对信访人的房屋征收是按国家棚改政策法规征收,无任何违规违法行为。因信访人的相关要求突破了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虽经几次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目前高新区住建局正研究其他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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