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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uyanruolan

[群众呼声] 自然规划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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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0 12:2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5-11-10 14:1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自规局,为啥总是让我们业主去打官司,去对簿公堂,这难道就是你们国家机关干部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吗?这就是你们期望的结局吗?这明明是你们在审查、审批时的疏忽所导致的后果,凭什么要我们去对簿公堂呢?

发表于 2025-11-10 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近日,园锦路16号柏林春天13栋4单元增设电梯反对方业主通过麻辣社区、政务热线等多个平台反映该单元增设电梯问题,经各部门核实,现统一回复如下。
一、关于动议表决和公示公告问题
1.业主意见表问题。20247月下旬柏林春天134单元安装方业主向舞凤街道周家坝社区递交了《增设电梯业主意见表》(复印件),该单元共624户,意见表上有17户业主参与表决同意本单元安装电梯。社区工作人员认为表内“是否同意增设”项采用的是“√”方式不够严谨,告知安装方必须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明确意见,于是安装方在递交给社区的复印件上补充完善后再交给社区,社区工作人员以此表为准进行逐一核实,结果为:提交给社区的业主意见表上有17户业主签字明确表达同意增设电梯意见,还有1户表示不反对但自己不参与安装意见。安装方于8月中旬递交给自规局的《增设电梯业主意见表》是原件的复印件,不是交给社区那份的复印件。两份意见表虽然不完全一致,但是都是业主真实意愿的表达,达到了省住建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建行规〔2021〕14号)(下文简称《指导意见》)规定人数的参与率和同意率,不存在业主意见表造假问题。
2.关于业主所反映的134单元303404501是否同意增设电梯问题。社区工作人员根据意见表上提供的信息进行了逐一核实,303404501三户业主均表示同意增设电梯,投诉反映情况不属实。
3.关于公示问题。动议表决情况核实后,社区按照《指导意见》文件规定在本单元进行了张贴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形式的反对意见,不存在公示造假。
二、关于方案问题
1.关于占用公共空间的问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新生事物,原建筑并未预留电梯井位置,新增电梯必然会打破原有空间格局占用公共空间,若不允许占用公共空间,则将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这一惠民工程在实施中无法落地落实。电梯井位置由业主自行选址,聘请设计单位编制方案后报社区公示。该单元拟增设电梯廊桥较长,报件人解释是因为该单元入户处楼下有地下车库,故将该单元电梯井位置移至地下车库外,经现场核实,报件人所述属实。
2.关于消防通道问题。该图纸经设计单位设计、审图机构审查,消防通道均满足相关规范,经复核该图纸未违反国家相关规范。
3.关于相邻权问题。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党中央、国务院顺应我国老龄化趋势而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例,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守望相助等传统美德,加强沟通协商,依法配合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若确实认为对自己相关权益造成了侵害,请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三、关于部门审查问题
1.关于申请书中面积的问题。《指导意见》文件中,并未规定由自规部门对动议表决内容(专有面积、业主签字等)进行真实性审查,高坪区人民法院判决书((2023)川1303行初376号)也裁定:“自规部门审查的对象是电梯增设方案(总平面布置图),对动议表决、公示公告等前置程序仅应作形式上的审查,否则将混淆部门职能定位,并不恰当加重自规部门的工作负担”,自规局根据规定对申请书中填写的单元总户数、同意户数及对应面积仅审查是否满足比例要求。根据申请书中数据计算,户数比例70.83%,面积比例68.74%,且本单元无业主书面提出反对意见,满足《指导意见》中动议表决双三分之二和双四分之三的要求,自规局已履行了相关核查义务。
2.关于违规搭建未整改仍审批通过的问题。经区综执局执法人员现场核实,执法人员多次进入现场业主不在家,于是在相邻楼栋顶楼查看,柏林春天13栋4单元顶楼有三户业主在顶楼平台搭建彩钢棚雨棚,四周未封闭。关于整栋楼是否属于违法建设的问题,区综执局正在给相关部门去函协助认定,现场无法认定为违法建设。根据相关法律,只有被下达违法处罚决定的建筑才能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该单元拟增设电梯规划审查前,并未被认定为“违法建筑”。
3.关于审查程序问题。根据《指导意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程序为:“动议表决—编制方案—公示公告—部门审查—施工管理—竣工使用”,该部电梯已完成动议表决、编
制方案、公示公告程序(公示期间无异议),部门应当进行审查,审查程序符合规定。
四、关于施工问题
1.关于资质问题。经核实,四川金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资质,绵阳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具有土建施工资质。按程序应是绵阳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先进行土建施工,土建完成后再由四川金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安装电梯,目前尚未进入电梯安装阶段。两家企业在各自资质范围内作业,符合规定。
2.关于现场情况问题。电梯基础下方存在雨水管网,安装电梯需进行改管处理,因业主间纠纷导致停工,无法完成管网改造,但现场施工未破坏地下室剪力墙防水层,并经现场核查,未见地下室明显积水,未发现相邻楼栋地基沉降的现象。
五、本意见为最终回复,此后对同一问题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本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南充市顺庆区舞凤街道办事处
南充市顺庆区舞凤街道周家坝社区居委会
南充市顺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南充市顺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充市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充市顺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1月10日
三、部门审查问题
1.关于申请书中面积的问题。《指导意见》文件中,并未规定由自规部门对动议表决内容(专有面积、业主签字等)进行真实性审查,高坪区人民法院判决书((2023)川1303行初376号)也裁定:“自规部门审查的对象是电梯增设方案(总平面布置图),对动议表决、公示公告等前置程序仅应作形式上的审查,否则将混淆部门职能定位,并不恰当加重自规部门的工作负担”,自规局根据规定对申请书中填写的单元总户数、同意户数及对应面积仅审查是否满足比例要求。根据申请书中数据计算,户数比例70.83%,面积比例68.74%,且本单元无业主书面提出反对意见,满足《指导意见》中动议表决双三分之二和双四分之三的要求,自规局已履行了相关核查义务。
2.关于违规搭建未整改仍审批通过的问题。经区综执局执法人员现场核实,执法人员多次进入现场业主不在家,于是在相邻楼栋顶楼查看,柏林春天13栋4单元顶楼有三户业主在顶楼平台搭建彩钢棚雨棚,四周未封闭。关于整栋楼是否属于违法建设的问题,区综执局正在给相关部门去函协助认定,现场无法认定为违法建设。根据相关法律,只有被下达违法处罚决定的建筑才能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该单元拟增设电梯规划审查前,并未被认定为“违法建筑”。
3.审查程序问题。根据《指导意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程序为:“动议表决—编制方案—公示公告—部门审查—施工管理—竣工使用”,该部电梯已完成动议表决、编
制方案、公示公告程序(公示期间无异议),部门应当进行审查,审查程序符合规定。
四、施工问题
1.资质问题。经核实,四川金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资质,绵阳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具有土建施工资质。按程序应是绵阳志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先进行土建施工,土建完成后再由四川金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安装电梯,目前尚未进入电梯安装阶段。两家企业在各自资质范围内作业,符合规定。
2.现场情况问题。电梯基础下方存在雨水管网,安装电梯需进行改管处理,因业主间纠纷导致停工,无法完成管网改造,但现场施工未破坏地下室剪力墙防水层,并经现场核查,未见地下室明显积水,未发现相邻楼栋地基沉降的现象。
五、本意见为最终回复,此后对同一问题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本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南充市顺庆区舞凤街道办事处
南充市顺庆区舞凤街道周家坝社区居委会
南充市顺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南充市顺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充市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充市顺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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