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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wb555

[原创]“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予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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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6 23:17 | 显示全部楼层

操,这本来就是保护官员的最低底线,你还想怎么?

如果连这都取消,谁还去当官啊。

发表于 2007-10-26 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重判!!!!!

发表于 2007-10-26 23: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与虎谋皮

发表于 2007-10-26 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为朋友,我叫邓勇兵,我的联系电话是13980316377,我想请求大家来讨论下列离任审计结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应相关部门该如何处理?如有好的建议请大家发在网上或直接发在我的手机上,谢谢!

1,非法印制收费收据80万套;2,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210368.58元;3,应收没收文林路线医院片断改建撤迁建设补偿费352000.00元;4,虚列医疗支出同时虚减其他应收款(预付工程款)2700000.00元;5,重列管理费用支出95000.00元;6,多结转药品进销差价85422.64元;7,多列修购支出,少反映收支结余4252940.00元;8,没按规定取得发票318427.00元;9,扩大开支范围227478.00元;10,隐瞒制剂收益573629.11元;11,部分收入和虚列支出长期挂入往来账中1849980.65元;12,没按规定核算基本建设支出13971783.07元;13,往来账款账账数据不一致;等等共20项,在意见稿中明确指出主要审计的时间为2005年至2006年之间的账目,而对于1997年至2004年为什么就不作离任审计呢?还有2004年县纪委查出医院白条子入账15万多元(钱不知去向),私分水电费16万多元,做假账123万多元等等

如果大家需要离任审计全文大家可以把邮箱给我,我好传过来。

请问上述事情真相如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该如何处置?

发表于 2007-10-26 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em02][em02][em04]

发表于 2007-10-26 11:59 | 显示全部楼层

贪官一不会答应。我坚决支持。

发表于 2007-10-26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侦破案件的手段或能力所限,检方找不到贪污,受贿的直接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但事实上明显有不法收入,只好以"巨额.....不明罪"塞责,其实无论贪污还是受贿或者挪用,只要形成证据链,证据与证据间有内在逻辑关系,那怕闲疑人保持沉默,检方可以"零口供"起诉,审判机关既可依法审判.这就考验检察官收集和使用证据的水平."零口供"判死刑的近年来有案例

发表于 2007-10-27 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五年有期徒刑封顶!!!

人与人不同~~~~

[em03][em03][em03][em03][em03]

发表于 2007-10-27 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是官员制定,现在官员除胡主席和温总理之外,85%的官员敢肯定是贪官!所以官员定出的政策和法律肯定 要为他们自已留后路,如果法律由政法部门和老百性来定那才合理,

发表于 2007-10-28 01:04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支持楼主,惩治贪官污吏不能走过程,更不能冷了老百姓的心。

发表于 2007-10-28 01:09 | 显示全部楼层

   17大已经闭幕了,应该从快从重把贪官污吏拉出来,严厉打击!

发表于 2007-10-29 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

如果前任帐目不清,审计应该追前朔后.补充下发一个审计通知将事项时间往前推.按审计系统内部规定审计结束应将审计结果包括处理意见在被审计单位一定范围内通报.被审计单位群众应该有这种知情权

发表于 2007-12-16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猪是脑残,在玩无间,你们家主子好不容易把钱跟一家老小搬到海外去了,得,这“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取消,主子就想啊,在外活的象龟孙子一样,天天提心吊胆,就怕D找上头了,虽然夹尾巴做人,但好歹能守着那钱,被你这样一忽悠,带钱回来了,指不定又掉进什么别的坑里,落一一穷二白,这坑也太大了,你做人也太厚的了![em25][em25][em25][em25][em25]

发表于 2007-12-16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用改了,直接定无期吧。

发表于 2007-12-16 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相信,我们广大的党政官员都是廉洁奉公的,对腐败分子是切齿痛恨的,腐败分子只中官员队伍中的极少数,因而废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将其改为按贪污或受贿罪处罚,广大官员们也一定会坚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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