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部门不是民间机构,它本就是一个行政权力机关设立的职能机构。信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不受法律的监督制约,也就成了毫无用处的摆设。只有将信访行政权力部门的不合法行为纳入<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定范围,让人民对信访行政权力部门的不合法、不履行职责行为予以起诉,才能使信访行政机构受法律的监督制约。 信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导致了大量的纠纷得不到处理,众多本应处理的被侵害问题得不到处理,群众上访申诉也就极其自然了。各种信访行政权力机关不履行职责,有关行政权力机关反而滥用公权,以出台《通告》的方式威胁、压制群众上访申诉,显然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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