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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放任由某些被触及了利益的机构,利用手中的权力肆意践踏国家上位法规定.人大应监督公权力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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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2008年7月28日联合发布的信访《通告》,由法院牵头?法院有什么资格领导监督法院的检察机关?
《成都晚报》28日公布违法的三家《通告》,署名日期却写为22日,故意写在中央24日颁布的《规定》之前,是想故意逃避对抗责任。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条规定,“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根据该立法原则,成都三部门信访《公告》制定程序越权违法,严重违反了中央信访《规定》,依法属于违法无效的,可撤销的规范文件。
挖开成都中级法院数千件冤假错案这堰塞湖,疏流!强过<通告>一万倍!
我认为该通告公检法三家都无权发布,应由人大会同政协和法学专家教授及访民代表共同协商制定并由人大政协发布。我的理由是,不少上访者本是对公检法三家的行为不服,才申诉上访。在此情况下,由其三家联合发布该通告,群众申诉上访,岂不等于与虎谋皮吗?!
陆大椿
地方诸侯权贵割据势力顶风作案,问题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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