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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骚怪论:这种《通告》该由谁发?(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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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9 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来,有关解决信访问题的老大难话题,也变成了不大不小的热议话题。日前(24日)由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联合颁布了《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也对这种信访老大难问题的解决提出了更加据有探索价值的办法,同时也获得了不少的好评。

 

不过,怎样对待和处置那些故意“违法闹访”进而扰乱社会治安的现象,却又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换言之,依法处置故意“违法闹访”现象的这种《通告》,究竟该由谁来颁发?自然也就成了法制社会需要讨论的话题,因为,这涉及到有关行政部门的权力边界问题,涉及到法治社会的秩序问题。

 

据有关媒体报道得知,7月22日,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成都市公安局三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切实维护信访秩序 依法处置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http://cdrb.newssc.org/html/2008-07/28/content_191245.htm纵观通告》条文,几乎涵盖了故意“违法闹访”现象的方方面面,也就是说,该通告》对“违法闹访”依法处置的规定并无不妥之处,也无可指责之处。然而,“这种《通告》该由谁发”的问题,却困扰着笔者对权力边界的探索,对法制秩序的思考。

 

不可否认,司法机构主要是由公、检、法三部门组成,而且公、检、法三部门又是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的司法部门。换言之,公、检、法三部门的权力边界也是依法界定非常严格的。第一,对于那些事涉故意“违法闹访”进而扰乱社会治安的现象来说,管理、维护和处置社会治安的第一责任人必然是公安机关,尤其是针对通告》条文的内容来看,更是如此。在管理、维护和处置社会治安的权力范围中,公安机关的权限具有“事前介入”特征,包括制定规范性条文(《通告》)、劝导、劝诫、驱散、驱赶、教育、询问、审讯、限时留置、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而涉及到触犯刑律需要处置的,就只能依法移交检察机关。第二,在依法处置故意“违法闹访”事件的过程中,检察机关的职责则是“事后介入”、“依法取证”和“提请处置”(这里的“提请处置”是指提请法院机关依法审判)。第三,在依法处置故意“违法闹访”事件的过程中,法院机关秉承的原则是“不告不理”、“被动介入”、“依法审理”和“秉公断案”。由此不难看出,在事涉故意“违法闹访”进而扰乱社会治安的现象中,公安机关具有“事前介入”的权力,检察机关只有“事后介入”的权力,而法院机关只有“被动介入”的权力。换言之,事涉社会治安的所有通告》,都只能由具有“事前介入”权力的公安机关制定和颁发,而不是检察机关和法院机关。

 

总之,法制社会的法治秩序,首先是对权力边界的准确界定,不该“事前介入”的就不应该随意介入,反之就是对法制的僭越,法治秩序就会乱套,社会的正常生活秩序反而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笔者这种《通告》该由谁发”的观点,也许并不正确,但却是笔者对法制秩序与权力边界的一家拙见,对错与否,愿闻探索。

 

                           2008-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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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9 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得好,该探索值得深思,更值得法院与检察院深思。不去探讨权力界线的化分与责任分工的顺序,超越权限行事,将会使本应規范的行为变得更加无序。

司法机构主要是由公、检、法三部门组成,各司其职。而现在变味,成了法、检、公的倒立程序。

发表于 2008-7-29 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笔者个人认为,这种《通告》,只能由公字一方发文規范,检方履行监督检察。法院只能按不告不理原則行事,而现在,法院之手越权越位,超范围行事,将手抻到了他方属地,严重悖逆了不告不理的基本法定原則

特别是检方的监督检察权,怎能缺失。

发表于 2008-7-29 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据新华社报导:

      决策违规引发群体事件 直接责任者可开除
      滥职权至信坊事项件发生直接责仼者可开除
      违规使用警力处置群体事件 直接责任者可撤职
      处理伩访后果严重 直接责仼者可撒职
      拒办重要信访事项后果严 重直接责仼者可开除

发表于 2008-7-29 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华西都市报7日25日苐13版:违反信访工作纪律 16种行为追究领导责仼

发表于 2008-7-29 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实质就是告诫你:我们团结如一人,试看天下谁爱访!谁就莫好过子吃

发表于 2008-7-29 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以成都中院为首牵头泡制出台的三家《关于切实维护信访秩序、依法处置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告足显法院的违法。

其原因起于成都中级法院腐.败份子违法制造了数千件冤假错案,虽有不少法官被判刑,但冤假错案难以纠正,法院拖延拒不依法处理,法院门前长期抗议不断,为此,牵头泡制出台了三家打压访民通告。

发表于 2008-7-29 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家通告凸显成都独立

近来中央注重群体事件,并对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进行疏通,对上访环境进行治理。对违规使用警力进行制止。这些都是我们社会的进步。然而成都以成都中院为首成都检察院、成部市公安局三家出台的;《关于切实维护信访秩序、依法处置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告则显示了事情的另外一面。该通告首先霸道的把上访定为‘非正常’上访,然后对群众所有上访说:不!直接叫板中央精神与国家法律。凸显成都的大胆与独立。在这大胆写独立背后可苦了成都的老百姓。成都中院不解决自身的问题,反而违背中央精神打击上访者霸道!!

发表于 2008-7-30 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文讲得有理,讲得好!

发表于 2008-7-30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7月29日,众多愤怒的群众打110举报成都中级法院指使法警在大街上殴打上访群众,并将一老人抓进的违法犯罪行为。

110警車来了两次仍未得到处理。
 

发表于 2008-7-31 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大胆建议:把这次全国支援四川的十几万部队用来全国反腐败的生力军,凡是贪污100万元的人立即斩立决;凡是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送到四川这次地震的极度重灾区去终身坐牢;凡是在10万元至50万元的腐败分子送到四川重灾区去劳动改造。视其情况可以在劳动改造好后可以回家成为一个普通人;在10王元以下的腐败分子执行鞭刑,其起点为1万元为50次,每增加五千元就增加20次,并且所有的腐败分子都要开除公职,并且终身不得录用为公职人员,如果这样的话,我看谁还敢贪污腐败?

发表于 2008-7-31 01:46 | 显示全部楼层
[em03]

发表于 2008-7-31 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无名国中央委员会通告

关于群众信访工作中各部门应该认真履行的职责

经过全国群众共同协商,现由中央委员会执笔发文,望无名国全体公民共同遵守。

一:无名国全体公民对全国官员腐败现象有举报和检举的责任和义务,只要不是诬告的前提下,任何政府部门官员不得打击报复信访和举报人员,对于信访和举报真实的案件信访人和举报人无条件成为案件调查人员之一。

二:凡是对信访和举报属于真实的案件,当事官员必须停止接受调查,一经查实,必须依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并且永远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三:对于群众集体信访案件,必须指定专职官员负责接待和处理,在国家规定的二个月内必须给出书面答复,在整个处理工作中必须接受群众集体信访的代表监督,调查过程必须按照阶段性向社会公布其调查进度,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无名国中央委员会

300011

发表于 2008-7-31 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所见极是

发表于 2008-7-31 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等百姓见到几个红砣砣、大布告三魂七魄都没有了哪里还敢上访哟。

发表于 2008-7-31 17:45 | 显示全部楼层

意见不妥

QUOTE:
以下是引用13712346777在2008-7-31 1:46:00的发言:
[em03]

    这样的话谁来当官,封建皇帝都知道烧掉调查材料,确保江山稳定,共产党是反封建起家的,不能回到封建社会。

   

发表于 2008-7-31 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分析得很有道理

 

 

[em01][em01]

发表于 2008-7-31 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就现在的地方官们已经习惯了家长式的行政作风,一夜之间要他们转变家长作风,变得亲民,爱民,体恤民情,可能不现实哦!

发表于 2008-7-31 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就现在的地方官们已经习惯了家长式的行政作风,一夜之间要他们转变家长作风,变得亲民,爱民,体恤民情,可能不现实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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