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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js 发表于 2015-3-19 09:53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维清 发表于 2015-3-19 09:47 靠这样的公务员依法治国,好难
手机用户 110.185.142.x 发表于 2015-3-19 09:55 你什么东西,学法没有?同为教师为什么实验学校,友谊学校有目标奖,而我们没有?你能解释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