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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23555|评论: 54

就歌曲《江口水乡》官司谈谈个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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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5-7-10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为平昌人的我,也被这事闹得多少有点堵心,气不顺是情理中的事。咱们的北环乡村旅游线上,不少景点确实是巴蜀大地上绝无仅有的,如巴灵台的鬼斧神工,直通九霄之上的气势,绝不是谁可以人为造得出来的!通河、巴河不远千里逶迤而来江口镇汇合,在滔滔而走渠江,奔入长江入海。这也是大自然的恩赐,不是谁可以否定的。大巴山南麓余脉的佛山,见证着这一切,千百年来多少杰出的平昌人,都给佛山留下了不可磨灭的记忆……            错了,就是错了。作为当事人的错误行为,因自己身在领导岗位,极有可能被人添加出许许多多的断想与猜疑,闹不好会再次让平昌形象蒙尘。当事人勇敢承认了错误,并且对错误行为进行了必要的赔偿,表示了悔改与歉疚。

      然而,此事并未因此画上句号。原唱人再度使用法律权益,诉到中院索要更高的赔付。这也是公民自己的权益,不可厚非。既然进入了司法程序了,就给法庭一个安静的环境,去调解与裁定,好吗?
      我们还是静候法律裁决意见吧。待到法院法槌落下,或当事双方达成谅解协议后,大家再以此为契机,学习以此“知识产权法”的相关知识吧。大家也“吃一堑长一智”,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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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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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0 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QQ图片20150710165017.jpg
大家周末愉快!

发表于 2015-7-10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头。不是常说尊重法律吗?别闹腾,听法律咋说。

发表于 2015-7-10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认同你的看法,同意你的建议,暂不议论,等候法庭意见。

发表于 2015-7-10 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先不议论,给法庭一个安静,这个意见我接受。

发表于 2015-7-10 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给平常人摸黑了!以后平昌要再搞个什么征文什么的、。人家还敢来投稿吗?这是对平昌诚信的打击,是对平昌政府公信力的打击!应该深刻反省

活跃会员 热心会员

发表于 2015-7-10 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法律上来说,她是有责任,从工作上来看,她个人责任不大,事情既然发生了,必须面对。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7-10 18:05
平昌的天然山水才是发展乡村旅游的基础,几首歌仅为点缀,不要把歌声的作用神话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7-10 18:06
要价奇芭的歌手人品值得,,,,,,

发表于 2015-7-10 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赞成版主的观点!

发表于 2015-7-10 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小丫 发表于 2015-7-10 17:50
从法律上来说,她是有责任,从工作上来看,她个人责任不大,事情既然发生了,必须面对。

个人认为巴中小丫说的没有错,喷子们不要喷啊,在平昌生活了这么多年,我想大家都理解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7-10 21:40
一首烂歌值得这样折腾?

发表于 2015-7-10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建议
参与整个事件的领导要自我反省  大家一定清楚的认识得与失
发表于 2015-7-10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又要出飞吻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7-10 22:24

从法律上来说,她是有责任,从工作上来看,她个人责任不大,事情既然发生了,必须面对。




你是在秀辨证法吗?都构成违法侵权了,你还在这里说什责任大不大。不是所有人都是白痴。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7-10 23:15
政府公开征歌,结果呢:平昌政府诚信何在?副局长假唱说得好听点:不要脸(活世上)!实违法!副局长能这样一定背后有“故事”,严查与副局长有故事的领导!

发表于 2015-7-10 23:5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吧,向宣传部汇报,组织反击,揭露真相!

再帮助对方炒作一把,让她火,一是向法院施压,不敢乱判,二是帮助对方火了,对方目的也达到了,就尿尿了,呵呵。

有人愚蠢地认为等待判决,那是被动的。
还有,对方抓住了仇官心理,抹黑手法用上了,你被动挨打,不明智!

搞不好,还会人肉周某,不能坐以待毙。

个人意见,希望鉴谅!

发表于 2015-7-10 23:56 | 显示全部楼层

2012年初,我县联系并邀请了聂正罡等专家到平昌采风创作歌曲,聂正罡经过一段时间的创作修改,制成《江口水乡》歌曲小样给我们试用,当时署名词作者:聂正罡;曲作者:富大华;演唱者:菲儿。我们与词、曲作者签订了《江口水乡》使用权协议。因此《江口水乡》歌曲的著作权与芦菲没有任何关系,更不存在在芦菲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将《水墨平昌》改成《江口水乡》一说。——————————小样只是用于评选,试听,不是正式出版物,应该不享有著作权的。各地征歌,都是这规矩。
至于歌曲改名,与小样演唱者,一毛钱关系没有!

但你这次办节,用了她的演唱,有问题的。
然而,这个侵权损害损害程度很低,要不了15万打发,哈哈。

别说,这个官司,还真出现个法律空白__征集歌曲小样演唱者,是否有著作权?如何体现和保护?

发表于 2015-7-11 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弱弱地说一句:

如果是征集作品,把别人演唱的,张冠李戴,这可就是作风问题了(至少,沽名钓誉了),不单是个法律问题了。
因为,再好的作品,没有好的演唱,也进不了评委法眼的。

但文化馆的回复,好象是语焉不详呀。

发表于 2015-7-11 00: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国情不同,司法重担多所牵制,别想得那么美好。
必要的自救,不可放弃。
人家今天这气势,来者不善,不得不防。算我多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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