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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邮政快递给广安区人民检察院院长已收,请广安区人民检察院书面回复申请人,以便复议[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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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7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提出检察意见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广安市广安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法定代表人,……,地址:广安区渝林街5号,联系电话:。
第三人:成都爱贝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安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MA6BBREQ3L法定代表人,税国康,地址:广安区滨河路段108522-1号。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立案监督权提出检察意见通知被申请人广安市广安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成都爱贝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安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税国康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给四川省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9324日向第三人成都爱贝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安公司的业务员缴纳9800元学费(有广安市广安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在第三人成都爱贝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安公司的老师处获取的学生缴费和剩余课时清单证实),周拿了一张四川爱贝斯教育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成都爱贝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爱贝斯互动英语报名须知》协议与申请人签订。20201015日申请人向第三人成都爱贝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安公司的老师缴纳3800元学费(有广安市广安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在第三人成都爱贝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安公司的老师处获取的学生缴费和剩余课时清单证实)。租赁广安区滨河路段108522-1号商品房的成都爱贝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安公司从2019年起以教育咨询机构的名义,在未办理《办学许可证》情况下,并以与四川爱贝斯教育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成都爱贝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爱贝斯互动英语报名须知》协议的方式在广安开展英语培训,在广安区收英语培训学费1000万元左右,涉嫌非法经营罪。2021827四川爱贝斯教育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总裁谢龙突然失联后,租赁广安区滨河路段108522-1号商品房的成都爱贝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安公司一直处于关门停业状态,导致学生剩余课时费用2494820.93元未退还。2022517日,广安市广安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成都爱贝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MA6BBREQ3L,负责人:税国康)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教育培训机构做出行政处罚:“1.立即停止办学;2.退还所收费用;3.处违法所得2494820.93元的一倍罚款,共计2494820.93元”(详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广区教罚〔202201号)。第三人到至今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向学生家长(包括申请人)退还学费,广安市广安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涉嫌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没有依法把第三人成都爱贝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安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税国康涉嫌非法经营罪移交给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立案侦查,故申请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川1602民初4825号载明20221021日把第三人成都爱贝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安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移交给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2023110日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情况说明载明广安区教体局于2021114日把第三人成都爱贝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安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税国康涉嫌刑事犯罪(广安区教体局工作人员口头告知涉嫌诈骗罪)向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移送,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于202217日作出不予立通知书并送达广安区教体局,但广安区教体局到至今未向申请人公开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于202217日作出不予立通知书的具体内容。2023110日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情况说明也没有说明第三人成都爱贝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安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税国康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理由,也没说明第三人成都爱贝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安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税国康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理由。2023年3月向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局长邮政快递了刑事报案书,至今未得到不予以刑事立案通知书或刑事立案通知书。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刑法第225条有明确规定,即(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3)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201057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九条“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和20224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十二)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从事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七条“人民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要求其按照管辖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023年2月13日广安区人民检察院回复函告知相关材料已移送至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办理,但没有依法向广安市广安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依法提出检察意见,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于20233月对第三人进行刑事立案,202312月电话告知撤销刑事立案,但没有书面说明事实和法定理由。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提出检察意见通知被申请人广安市广安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成都爱贝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安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税国康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给四川省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立案侦查,并退还广安几百名学生家长预交的200多万元学费,谢谢!

   此致
    广安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2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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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7 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网民您好!
您提出的申请已收到,我院正依法办理,并将按规定回复。感谢您对检察工作的关注、监督和支持。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4年1月17日
满意(1)
不满意(1)

发表于 2024-1-17 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匿名者 发表于 2024-1-17 18:26
广安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电话说的已办结维持广安区教体局的行政处罚不追究涉嫌非法经营罪不得给书面回复 ...

隐藏名字干嘛啊,保护伞些都这样,权限你们了!我还不相信吃了你不成!撒叫权限,可能好多群众不知道,意思就是利用手中权力,干扰司法公正!
不给书面回复,很明显的是,人治大过法制,我们麻友得与理据争,纠正过来,人人得尊重法制!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4-1-19 12:22
让公民感受到公平正义,而不是无端被逮捕、被起诉。最高检表示“​此案教训深刻,全国各级检察机关都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切实防止此类案件发生。”“​按照司法责任制规定,严肃追责。”“我们的检察院是人民的检察院,必须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这一面,确保检察权为人民行使、让人民满意。”马树山案,​应勇首席大检察官勇敢投了一个3分球!扭转检察乾坤。“​检察机关履职办案必须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决不能出现没有犯罪事实予以逮捕、起诉的案件。”​权力案,比人情案危害大一万倍!​权力案,是太阿倒持,自毀长城!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4-1-19 16:06
罔顾事实,采用刑事追诉手段。第三,违反法定程序,将诽谤罪本应走自诉程序的案件,检察机关却“特事特办”,滥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这一“自诉转公诉”的条件,对相关人员提起公诉,以体现对权贵者的效忠。第四,检察机关滥权侵害的对象主要是反映上级领导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人,被举报人往往利用自己的职权向检察机关施压,检察机关为了讨好上级或者地方领导,放弃自己的职守,使本不符合立案、逮捕和起诉条件的案件被立案、逮捕和起诉,最后举报人都因举报的问题被查证属实或被举报者“落马”而得以平反昭雪。第五,舆论监督引发高层领导和上级机关重视,从而推动案件的公正处理,举报人得以洗脱罪名。一定意义上,这是舆论监督的胜利。而非法治的胜利,这也许是当代法治的悲哀。由此观之,在检察官欠缺独立性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沦为政治工具并非奇事。由于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系“上名下从”“上下一体”的领导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撤回起诉指令符合检察体制。至于撤回起诉后是否要作出不起诉决定,存在认识分歧。有学者认为,撤回起诉后无须再作出不起诉决定,因为撤回起诉的效力等同于不起诉。但是,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24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撤回起诉:(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三十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尽管对此问题存在争议,但是在“规则”修订前,仍应按此执行。相信此后迁西县检察院一定会作出不起诉决定。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4-1-19 21:49
公检法本该是全新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迁西县公检法却是全心全意为李贵富服务了!迁西县委县政府应该是以人民为中心做事,结果迁西县委县政府却是以李贵富为中心,魑魅魍魉, 李贵富书记领导的李家军这几天是瑟瑟发抖,夜不能寐,常言道:不怕你今天闹得欢,就怕明天拉清单,天作孽犹可恕,自作孽不可活。善恶终有报,天道好轮回。不信抬头看,苍天饶过谁。马树山老人一案,民怨沸腾,面对全国网友要求彻查声音,迁西县李家军会不会全军覆灭?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4-1-20 11:25
法治兴则民族兴,法治强则国家强。充分运用法治力量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是时代所需、形势所向,也是检察机关必须担起的政治责任和神圣使命。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4-1-21 10:48
在公开会议上,不遮不掩,指出迁西检察机关“存在严重问题”,并将“严肃追责”。这无异于给那些习惯于马首是瞻跪舔权力的基层司法一个响亮的耳光,同时也给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案打了样、撑了腰、提了气。诡异的是,网上也有一些声音极力为迁西检察开脱,觉得他们无辜。在这起事件中,无论当地检察有多无奈,或者说承受多大压力,都不是屈从权力的借口。县检察院有独立行使检察的权力,也非常清楚党纪国法都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不得随意干预司法案件,所以必须要承担违规办案的责任。不听个别领导的权力干预,最多就是不当这个官,但如果是知法犯法,那么最后的处理可能就不是不听话那么简单了,而是涉嫌滥用职权。马树山案并不是偶然的,或者说也不是一个孤例。他的幸运之处在于,通过媒体报道后被最高检直接关注到,并敏感地发现背后折射的危险信号。如果不是最高检及时出手,及时中止了检控程序,如果的马树山应该已经走完了起诉程序,别说取保候审了,能不能活着出来都是个问题。如果放任迁西这种权力干预司法的行为,势必引起各地效仿,基层司法机关就会被当成“家丁”一样被滥用,法治倒退到人治的时代。欣慰的是,最高检及时拉回了这一危险的倾向。以雷霆之势打脸了当地权力,并重申了人民检察为人民的原则,维护司法公正。正如应勇所说,“我们是人民检察院,必须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这一面,确保检察权为人民行使、让人民满意。”这场“一插到底”的司法纠偏,不仅还了一个普通公民的清白,更展现了国家对于司法腐败零容忍的决心。法不阿贵,绳不绕曲。公检法是人民群众的保护神,维护的应该是人民的尊严,而不是县领导的面子。

发表于 2024-1-17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没有啥用!检察院只有督促权,没有直接干预权,
建议4管齐下,市公安局申请,法院行政诉讼,检察院,和这里!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4-1-17 14:32
人民检察院为人民,书面回复按法定程序走吧。搞电话回复忽悠人民确实不可思议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4-1-17 14:33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七条“人民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要求其按照管辖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4-1-17 15:12
广安区人民检察院给广安区教科局提出检察意见了吗

发表于 2024-1-17 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多管齐下的好处在于,,保护伞疲于应付,只要遇上一个单位头目不是他提拔的,不得卖账的!公事公办!

发表于 2024-1-17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有省教育厅,主管这方面的干部私人QQ,要的话,可以私信我,我发给你!希望能帮到你!

发表于 2024-1-17 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区检察院 发表于 2024-1-17 17:04
网民您好!
您提出的申请已收到,我院正依法办理,并将按规定回复。感谢您对检察工作的关注、监督和支持。 ...

好好,秉公办理!支持一个。相信你们!!

但愿能顶住压力!不要畏惧未来班房的人给唬到!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4-1-17 18:26
广安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电话说的已办结维持广安区教体局的行政处罚不追究涉嫌非法经营罪不得给书面回复,告到最高人民检察院都不得书面回复吗

发表于 2024-1-17 19:4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苏岛主 发表于 2024-1-17 10:38
估计没有啥用!检察院只有督促权,没有直接干预权,
建议4管齐下,市公安局申请,法院行政诉讼,检察院, ...

岛主就是想得全面,不过把楼主个人漏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违法犯罪的,不是都有举报的义务嘛。楼主个人,也是受害者,喊几个人一起报案不就行了。。。不就和公安局面对面了嘛

发表于 2024-1-17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哈俩三 发表于 2024-1-17 19:42
岛主就是想得全面,不过把楼主个人漏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违法犯罪的,不是都有举报的义务嘛 ...

咋就还不明白啊,教育局怕公安查,一查势必得把往年的老账翻出来?哪些吃了钱的,得得像邻水2医院医院,弄一串串出来?
所以拼了老命得自己行政处理啥!动用一切可以动用的资源。把公安局压住,把检查院压住!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4-1-17 23:48
拖欠员工工资可以构成刑事案件。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4-1-18 08: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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