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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邮政快递给广安区人民检察院院长已收,请广安区人民检察院书面回复申请人,以便复议[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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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7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提出检察意见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广安市广安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法定代表人,……,地址:广安区渝林街5号,联系电话:。
第三人:成都爱贝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安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MA6BBREQ3L法定代表人,税国康,地址:广安区滨河路段108522-1号。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立案监督权提出检察意见通知被申请人广安市广安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成都爱贝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安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税国康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给四川省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9324日向第三人成都爱贝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安公司的业务员缴纳9800元学费(有广安市广安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在第三人成都爱贝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安公司的老师处获取的学生缴费和剩余课时清单证实),周拿了一张四川爱贝斯教育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成都爱贝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爱贝斯互动英语报名须知》协议与申请人签订。20201015日申请人向第三人成都爱贝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安公司的老师缴纳3800元学费(有广安市广安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在第三人成都爱贝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安公司的老师处获取的学生缴费和剩余课时清单证实)。租赁广安区滨河路段108522-1号商品房的成都爱贝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安公司从2019年起以教育咨询机构的名义,在未办理《办学许可证》情况下,并以与四川爱贝斯教育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成都爱贝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爱贝斯互动英语报名须知》协议的方式在广安开展英语培训,在广安区收英语培训学费1000万元左右,涉嫌非法经营罪。2021827四川爱贝斯教育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总裁谢龙突然失联后,租赁广安区滨河路段108522-1号商品房的成都爱贝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安公司一直处于关门停业状态,导致学生剩余课时费用2494820.93元未退还。2022517日,广安市广安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成都爱贝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MA6BBREQ3L,负责人:税国康)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教育培训机构做出行政处罚:“1.立即停止办学;2.退还所收费用;3.处违法所得2494820.93元的一倍罚款,共计2494820.93元”(详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广区教罚〔202201号)。第三人到至今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向学生家长(包括申请人)退还学费,广安市广安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涉嫌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没有依法把第三人成都爱贝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安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税国康涉嫌非法经营罪移交给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立案侦查,故申请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川1602民初4825号载明20221021日把第三人成都爱贝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安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移交给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2023110日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情况说明载明广安区教体局于2021114日把第三人成都爱贝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安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税国康涉嫌刑事犯罪(广安区教体局工作人员口头告知涉嫌诈骗罪)向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移送,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于202217日作出不予立通知书并送达广安区教体局,但广安区教体局到至今未向申请人公开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于202217日作出不予立通知书的具体内容。2023110日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情况说明也没有说明第三人成都爱贝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安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税国康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理由,也没说明第三人成都爱贝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安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税国康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理由。2023年3月向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局长邮政快递了刑事报案书,至今未得到不予以刑事立案通知书或刑事立案通知书。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刑法第225条有明确规定,即(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3)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201057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九条“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和20224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十二)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从事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七条“人民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要求其按照管辖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023年2月13日广安区人民检察院回复函告知相关材料已移送至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办理,但没有依法向广安市广安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依法提出检察意见,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于20233月对第三人进行刑事立案,202312月电话告知撤销刑事立案,但没有书面说明事实和法定理由。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提出检察意见通知被申请人广安市广安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成都爱贝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安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税国康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给四川省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立案侦查,并退还广安几百名学生家长预交的200多万元学费,谢谢!

   此致
    广安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2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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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7 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网民您好!
您提出的申请已收到,我院正依法办理,并将按规定回复。感谢您对检察工作的关注、监督和支持。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4年1月17日
满意(1)
不满意(1)

发表于 2024-1-17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没有啥用!检察院只有督促权,没有直接干预权,
建议4管齐下,市公安局申请,法院行政诉讼,检察院,和这里!
高渐离(匿名发布)
高渐离(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4-1-17 14:32
人民检察院为人民,书面回复按法定程序走吧。搞电话回复忽悠人民确实不可思议
大乔(匿名发布)
大乔(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4-1-17 14:33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七条“人民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要求其按照管辖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程咬金(匿名发布)
程咬金(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4-1-17 15:12
广安区人民检察院给广安区教科局提出检察意见了吗

发表于 2024-1-17 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多管齐下的好处在于,,保护伞疲于应付,只要遇上一个单位头目不是他提拔的,不得卖账的!公事公办!

发表于 2024-1-17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有省教育厅,主管这方面的干部私人QQ,要的话,可以私信我,我发给你!希望能帮到你!

发表于 2024-1-17 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区检察院 发表于 2024-1-17 17:04
网民您好!
您提出的申请已收到,我院正依法办理,并将按规定回复。感谢您对检察工作的关注、监督和支持。 ...

好好,秉公办理!支持一个。相信你们!!

但愿能顶住压力!不要畏惧未来班房的人给唬到!

程咬金(匿名发布)
程咬金(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4-1-17 18:26
广安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电话说的已办结维持广安区教体局的行政处罚不追究涉嫌非法经营罪不得给书面回复,告到最高人民检察院都不得书面回复吗

发表于 2024-1-17 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匿名者 发表于 2024-1-17 18:26
广安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电话说的已办结维持广安区教体局的行政处罚不追究涉嫌非法经营罪不得给书面回复 ...

隐藏名字干嘛啊,保护伞些都这样,权限你们了!我还不相信吃了你不成!撒叫权限,可能好多群众不知道,意思就是利用手中权力,干扰司法公正!
不给书面回复,很明显的是,人治大过法制,我们麻友得与理据争,纠正过来,人人得尊重法制!

发表于 2024-1-17 19:4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苏岛主 发表于 2024-1-17 10:38
估计没有啥用!检察院只有督促权,没有直接干预权,
建议4管齐下,市公安局申请,法院行政诉讼,检察院, ...

岛主就是想得全面,不过把楼主个人漏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违法犯罪的,不是都有举报的义务嘛。楼主个人,也是受害者,喊几个人一起报案不就行了。。。不就和公安局面对面了嘛

发表于 2024-1-17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哈俩三 发表于 2024-1-17 19:42
岛主就是想得全面,不过把楼主个人漏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违法犯罪的,不是都有举报的义务嘛 ...

咋就还不明白啊,教育局怕公安查,一查势必得把往年的老账翻出来?哪些吃了钱的,得得像邻水2医院医院,弄一串串出来?
所以拼了老命得自己行政处理啥!动用一切可以动用的资源。把公安局压住,把检查院压住!


干将莫邪(匿名发布)
干将莫邪(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4-1-17 23:48
拖欠员工工资可以构成刑事案件。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貂蝉(匿名发布)
貂蝉(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4-1-18 08: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大乔(匿名发布)
大乔(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4-1-18 12:23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典韦(匿名发布)
典韦(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4-1-18 16:13
请广安区人民检察院回复四川爱贝斯英语广安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税国康是否构成涉嫌非法经营罪并书面说明法定理由

发表于 2024-1-18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mmexport1705567795461.jpg

发表于 2024-1-18 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在法院诉讼,公安就立案,教育局就行政处罚,公安就撤销立案,你督促检查院又立案,立不了!
相当于转了一个圈圈,好嘛我们又诉讼吗,
感觉吧有一只大手把你们兜来兜去的!(这只大手你厉害)

典韦(匿名发布)
典韦(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4-1-18 17:24
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服务中心电话回复搞忽悠,这不是人民检察官为人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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