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检察意见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广安市广安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法定代表人,……,地址:广安区渝林街5号,联系电话:。 第三人:成都爱贝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MA6BBREQ3L,法定代表人,税国康,地址:广安区滨河路段108号5幢2层2-1号。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立案监督权提出检察意见通知被申请人广安市广安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对成都爱贝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税国康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给四川省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9年3月24日向第三人成都爱贝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的业务员缴纳9800元学费(有广安市广安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在第三人成都爱贝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的老师处获取的学生缴费和剩余课时清单证实),周拿了一张四川爱贝斯教育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成都爱贝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爱贝斯互动英语报名须知》协议与申请人签订。2020年10月15日申请人向第三人成都爱贝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的老师缴纳3800元学费(有广安市广安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在第三人成都爱贝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的老师处获取的学生缴费和剩余课时清单证实)。租赁广安区滨河路段108号5幢2层2-1号商品房的成都爱贝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从2019年起以教育咨询机构的名义,在未办理《办学许可证》情况下,并以与四川爱贝斯教育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成都爱贝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爱贝斯互动英语报名须知》协议的方式在广安开展英语培训,在广安区收英语培训学费1000万元左右,涉嫌非法经营罪。2021年8月27日四川爱贝斯教育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总裁谢龙突然失联后,租赁广安区滨河路段108号5幢2层2-1号商品房的成都爱贝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一直处于关门停业状态,导致学生剩余课时费用2494820.93元未退还。2022年5月17日,广安市广安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成都爱贝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MA6BBREQ3L,负责人:税国康)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教育培训机构做出行政处罚:“1.立即停止办学;2.退还所收费用;3.处违法所得2494820.93元的一倍罚款,共计2494820.93元”(详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广区教罚〔2022〕01号)。第三人到至今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向学生家长(包括申请人)退还学费,广安市广安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涉嫌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没有依法把第三人成都爱贝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税国康涉嫌非法经营罪移交给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立案侦查,故申请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川1602民初4825号载明2022年10月21日把第三人成都爱贝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移交给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2023年1月10日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情况说明载明广安区教体局于2021年11月4日把第三人成都爱贝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税国康涉嫌刑事犯罪(广安区教体局工作人员口头告知涉嫌诈骗罪)向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移送,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于2022年1月7日作出不予立通知书并送达广安区教体局,但广安区教体局到至今未向申请人公开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于2022年1月7日作出不予立通知书的具体内容。2023年1月10日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情况说明也没有说明第三人成都爱贝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税国康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理由,也没说明第三人成都爱贝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税国康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理由。2023年3月向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局长邮政快递了刑事报案书,至今未得到不予以刑事立案通知书或刑事立案通知书。 综上所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 刑法第22 5条有明确规定,“ 即(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3)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2010 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七十九条“ [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和2022 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 “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十二)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从事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七条“人民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要求其按照管辖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023年2月13日广安区人民检察院回复函告知相关材料已移送至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办理,但没有依法向 广安市广安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依法提出检察意见,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于2023年3月对第三人进行刑事立案,2023年12月电话告知撤销刑事立案,但没有书面说明事实和法定理由。 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提出检察意见 通知被申请人广安市广安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 对成都爱贝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广安 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税国康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给四川省广安 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立案侦查, 并退还广安几百名学生家长预交的200多万元学费,谢谢!
此致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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