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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看看就好66

[群众呼声] 邮政快递给广安区人民检察院院长已收,请广安区人民检察院书面回复申请人,以便复议[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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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4-1-18 23:58
近期河北省迁西县老干部马树山因举报当地领导干部被逮捕、起诉的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最高检高度重视,专门派出院领导前往河北指导案件办理;会同河北省检察机关,在审查核实的基础上,指令迁西县检察院以不存在犯罪事实对马树山依法撤回起诉,并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最高检表示,检察机关履职办案必须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决不能出现没有犯罪事实予以逮捕、起诉的案件。对检察机关在此案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强制措施适用、监督履职等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要在查清事实、准确定责的基础上,按照司法责任制规定,严肃追责。此案教训深刻,全国各级检察机关都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切实防止此类案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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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4-1-19 12:19
经济观察报 记者 李微敖 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退休老干部马树山,因举报迁西县委书记李贵富等当地官员而被逮捕、起诉之事,在2024年1月12日由经济观察报(经济观察网)报道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2024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该院召开的社会各界代表人士座谈会上表示,“对检察机关在此案(即马树山案)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强制措施适用、监督履职等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要在查清事实、准确定责的基础上,按照司法责任制规定,严肃追责。”

1月18日晚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和官方微信公众号披露了应勇的上述讲话内容。

应勇表示,“近期河北省迁西县老干部马树山因举报当地领导干部被逮捕、起诉的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最高检高度重视,专门派出院领导前往河北指导案件办理;会同河北省检察机关,在审查核实的基础上,指令迁西县检察院以不存在犯罪事实对马树山依法撤回起诉,并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

他还说,“检察机关履职办案必须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决不能出现没有犯罪事实予以逮捕、起诉的案件。对检察机关在此案(即马树山案,记者注)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强制措施适用、监督履职等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要在查清事实、准确定责的基础上,按照司法责任制规定,严肃追责。”

这位检察长亦表示,马树山案“教训深刻,全国各级检察机关都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切实防止此类案件发生。我们的检察院是人民的检察院,必须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这一面,确保检察权为人民行使、让人民满意。”

马树山一案,案发于2023年12月。

当年12月6日,迁西县委办公室向迁西县公安局报警,称收到多位工作人员转交的挂号信件,信件主要内容是反映李贵富及迁西县委组织部长郑艳华在人事任用问题上的不正常及不正当问题,以及城区主街道亮化工程的事项等等。这些信件反映的问题“无事实依据”。

2023年12月8日中午,年逾75岁的迁西县农业农村局正科级退休干部马树山,在其家中被迁西县公安局带走。次日,他被刑事拘留。12月20日,迁西县检察院对马树山批准逮捕。

同年12月28日,迁西县公安局对此案侦查终结,以马树山涉嫌诬告陷害罪,向迁西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5天之后,即2024年1月2日,迁西县检察院向迁西县法院提起公诉。此时,迁西县检察院指控马树山的罪名已增加到两项:其一,诬告陷害罪;其二,诽谤罪。

2024年1月12日,经济观察报(经济观察网)独家报道了这一事件。

1月15日,迁西县法院做出《取保候审决定书》,准许马树山取保候审。当日下午5时许,他在当地社区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回到家中。

同日,迁西县检察院做出撤回起诉决定书,以“不存在犯罪事实”为由,对马树山撤回起诉。

1月16日,迁西县法院做出《刑事裁定书》,准许迁西县检察院撤回对马树山的起诉。

1月17日,马树山的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伟,向迁西县检察院寄出对马树山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要求检察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马树山不予起诉;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对不起诉决定公开宣布。

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表示,检察机关将依法对马树山一案作出不起诉处理;同时,对检察机关在此案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强制措施适用、监督履职等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要在查清事实、准确定责的基础上,按照司法责任制规定,严肃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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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4-1-19 12:22
让公民感受到公平正义,而不是无端被逮捕、被起诉。最高检表示“​此案教训深刻,全国各级检察机关都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切实防止此类案件发生。”“​按照司法责任制规定,严肃追责。”“我们的检察院是人民的检察院,必须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这一面,确保检察权为人民行使、让人民满意。”马树山案,​应勇首席大检察官勇敢投了一个3分球!扭转检察乾坤。“​检察机关履职办案必须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决不能出现没有犯罪事实予以逮捕、起诉的案件。”​权力案,比人情案危害大一万倍!​权力案,是太阿倒持,自毀长城!

发表于 2024-1-19 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匿名者 发表于 2024-1-19 12:22
让公民感受到公平正义,而不是无端被逮捕、被起诉。最高检表示“​此案教训深刻,全国各级检察机关都 ...

道理,和法律,检察官比我们群众都懂都明白!关键上面坐着未来班房里的人,目前不敢惹啊,怕丢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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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4-1-19 16:06
罔顾事实,采用刑事追诉手段。第三,违反法定程序,将诽谤罪本应走自诉程序的案件,检察机关却“特事特办”,滥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这一“自诉转公诉”的条件,对相关人员提起公诉,以体现对权贵者的效忠。第四,检察机关滥权侵害的对象主要是反映上级领导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人,被举报人往往利用自己的职权向检察机关施压,检察机关为了讨好上级或者地方领导,放弃自己的职守,使本不符合立案、逮捕和起诉条件的案件被立案、逮捕和起诉,最后举报人都因举报的问题被查证属实或被举报者“落马”而得以平反昭雪。第五,舆论监督引发高层领导和上级机关重视,从而推动案件的公正处理,举报人得以洗脱罪名。一定意义上,这是舆论监督的胜利。而非法治的胜利,这也许是当代法治的悲哀。由此观之,在检察官欠缺独立性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沦为政治工具并非奇事。由于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系“上名下从”“上下一体”的领导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撤回起诉指令符合检察体制。至于撤回起诉后是否要作出不起诉决定,存在认识分歧。有学者认为,撤回起诉后无须再作出不起诉决定,因为撤回起诉的效力等同于不起诉。但是,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24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撤回起诉:(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三十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尽管对此问题存在争议,但是在“规则”修订前,仍应按此执行。相信此后迁西县检察院一定会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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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4-1-19 21:49
公检法本该是全新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迁西县公检法却是全心全意为李贵富服务了!迁西县委县政府应该是以人民为中心做事,结果迁西县委县政府却是以李贵富为中心,魑魅魍魉, 李贵富书记领导的李家军这几天是瑟瑟发抖,夜不能寐,常言道:不怕你今天闹得欢,就怕明天拉清单,天作孽犹可恕,自作孽不可活。善恶终有报,天道好轮回。不信抬头看,苍天饶过谁。马树山老人一案,民怨沸腾,面对全国网友要求彻查声音,迁西县李家军会不会全军覆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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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4-1-20 11:25
法治兴则民族兴,法治强则国家强。充分运用法治力量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是时代所需、形势所向,也是检察机关必须担起的政治责任和神圣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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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4-1-21 10:48
在公开会议上,不遮不掩,指出迁西检察机关“存在严重问题”,并将“严肃追责”。这无异于给那些习惯于马首是瞻跪舔权力的基层司法一个响亮的耳光,同时也给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案打了样、撑了腰、提了气。诡异的是,网上也有一些声音极力为迁西检察开脱,觉得他们无辜。在这起事件中,无论当地检察有多无奈,或者说承受多大压力,都不是屈从权力的借口。县检察院有独立行使检察的权力,也非常清楚党纪国法都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不得随意干预司法案件,所以必须要承担违规办案的责任。不听个别领导的权力干预,最多就是不当这个官,但如果是知法犯法,那么最后的处理可能就不是不听话那么简单了,而是涉嫌滥用职权。马树山案并不是偶然的,或者说也不是一个孤例。他的幸运之处在于,通过媒体报道后被最高检直接关注到,并敏感地发现背后折射的危险信号。如果不是最高检及时出手,及时中止了检控程序,如果的马树山应该已经走完了起诉程序,别说取保候审了,能不能活着出来都是个问题。如果放任迁西这种权力干预司法的行为,势必引起各地效仿,基层司法机关就会被当成“家丁”一样被滥用,法治倒退到人治的时代。欣慰的是,最高检及时拉回了这一危险的倾向。以雷霆之势打脸了当地权力,并重申了人民检察为人民的原则,维护司法公正。正如应勇所说,“我们是人民检察院,必须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这一面,确保检察权为人民行使、让人民满意。”这场“一插到底”的司法纠偏,不仅还了一个普通公民的清白,更展现了国家对于司法腐败零容忍的决心。法不阿贵,绳不绕曲。公检法是人民群众的保护神,维护的应该是人民的尊严,而不是县领导的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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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4-1-22 20:38
盼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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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4-1-23 08:58
税国康是否构成涉嫌非法经营罪,应当查明事实并依法说明理由

发表于 2024-1-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光明正大的事情,有啥好怕的呢?
如若隐藏名字,被告方会认为你心虚,!
如若隐藏名字,被告方会认为你胆小怕事。甩都不甩你!
如若隐藏名字,被告方会认为就一个人在这里叽叽歪歪的,不具有代表性!
如若隐藏名字,被告主体有恃无恐!


反对你们隐藏自己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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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4-1-25 09:49
2年多了,还没得书面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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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4-1-25 22:29
两会过问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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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4-1-26 19:44
【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您好!您的信访材料收悉。经审查,从现有材料看,您反映的问题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不属于我院管辖,我们已将该材料转广安区人民检察院。具体承办检察院将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回复您。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4-1-29 09:44
盼书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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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4-1-30 21:18
坚持检察业务管理与党风廉政建设相融合,聚焦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等重点领域,围绕刑事案件不捕不诉、民事抗诉等容易出问题的重点环节,一体强化廉政风险预防和办案管理。要一体抓实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一体抓实自我管理和其他管理、一体抓实管案与管人,发现和纠正具体办案中存在的不公、不廉等问题,促进检察人员廉而有为。认真检视整改检察环节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检察履职不规范等问题,解决好不敢监督、不善监督、不愿监督等问题,全面加强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各环节的监督,切实维护执法司法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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