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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我给巴中市卫健委找法律依据,责成相关单位处理好本人社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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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9-22 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9月3日我在市长信箱留言,无法生存,求助无门,希望都得到救助或者巴中市中心医院组织相关单位共同解决本人社保问题。市卫健委给与了回复,说法院判决本人和巴中市中心医院没有劳动关系,要求中心医院购买社保于法无据。
现在我不纠缠劳动关系了,这需要法院改判。我只以劳务派遣给卫健委找一下要求巴中市中心医院组织相关单位共同处理本人社保问题的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书说社保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应找政府部门解决,卫健委给了回复,说明卫健委是责成相关单位解决本人社保问题的主体。
知乎上有文章分析了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对没有给劳动者购买社保的法律责任,复制如下:
劳动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劳动者在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用工形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动派遣单位为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包括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保等。如果劳动派遣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可要求与劳动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承担经济补偿金,这没有什么争议的。但是,如果劳动者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法规均规定了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如何认定“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上述法规均规定的是过错责任,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需要用工单位有过错。对于用工单位是否有过错,需要看其是否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和责任。这些责任和义务,既包括法规明确规定的具体义务,也包括从用工习惯方面推定用工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用工单位的义务,即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再者,因为用工单位、劳动派遣单位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处于重要角色,处于对劳动者保护,劳动行政部门要求用工单位具有合法用工的责任。例如,需要和有资质的劳动派遣单位建立用工手续;要求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必须是劳动派遣单位与之签订劳动合的;属于用工单位对劳动派遣单位的监督责任,是合法用工的延申责任。因此,如果用工单位未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和责任,劳动者要求其连带承担违法用工责任,是能够得到支持的。
然后石家庄人社局官网有则通告也复制如下:
用工单位要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所在地参保,用工单位未履行督促义务,或劳务派遣单位不具备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条件,用工单位未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被派遣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本人要求巴中市中心医院组织相关单位共同处理我的社保问题是于法有据的。希望卫健委责成相关单位共同处理好我的社保问题。由于 回复中卫健委没有联系方式,本人病了一两月了得不到治疗,不方便前来,以这种方式告知如有不妥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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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9-22 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屏幕截图 2025-09-22 080737.png

 楼主| 发表于 2025-9-22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屏幕截图 2025-09-22 081741.png

 楼主| 发表于 2025-9-22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屏幕截图 2025-09-18 052405.png

 楼主| 发表于 2025-9-22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再找一个以防拖延处理问题的法律依据。关于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保退休待遇的没有时效限制。而且巴中市中心医院一直以判决没有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处理问题,中级人民法院网上回复说给本人一个调查处理结果的回复。时至今日,回复没有,协调结果也没有,时效一直处于中断中。巴中市中心医院没有尽到监督督促责任,最离谱的是2015年本人就第一次提起了诉讼,在2015到2020年这段本人在巴中市中心医院上班这段时间本人还是没有任何社保

 楼主| 发表于 2025-9-22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多次网上公开反映社保问题,这都是有据可查的。希望相关单位不要再以各种理由逃避问题。不说医者仁心,救死扶伤,我在中心医院劳作的这些年做出了巨大贡献,得到了不公平待遇我都忍了,总得给人一条活路。实在是无法生存不得已而为之。

 楼主| 发表于 2025-9-22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到现在还没有卫健委回复,希望卫健委不要再踢皮球。卫健委是中心医院监管单位,责成被监管单位处理问题也是情理之中。
                    
                    
            
        

发表于 2025-9-22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认真对待,这个问题解决起来就不难。

 楼主| 发表于 2025-9-22 18:49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是这样。感谢关注和关心。谢谢

年味推荐官 2016年优秀网友 2017年优秀版主 2018年优秀版主 2023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25-9-23 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政策规定就好办。

发表于 2025-9-23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没有把法律关系搞清楚,
image.png
劳务派遣单位才是用人单位,实际用工单位只有督促,因为实际用工单位给派遗单位按照协议支付了服务费(含劳动者的社保费用),所以用工单位是不能直接给劳动者缴纳社保。你就起诉,被告也只能是派遣单位,如果是实际用工单位没有按照合约支付服务费(且并不影响派遣单位有法定义务给劳动者缴纳社保),那也只能是派遣单位另行起诉实际用工单位,而且作为劳动者,一般签订合同是与派遣单位签订的
image.png 1.劳务派遣员工的社保应该由谁缴纳?
        劳务派遣员工的社保应由劳务派遣单位缴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这包括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保的责任。
       2.用工单位是否需要承担劳务派遣员工的社保缴纳责任?
       用工单位不需要直接承担劳务派遣员工的社保缴纳责任。虽然被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但社保责任并不因此转移给用工单位。用工单位主要承担的是提供工作岗位、进行工作管理和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等责任。社保缴纳的义务依然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
        3.劳务派遣单位缴纳社保的具体法律依据是什么?
         劳务派遣单位缴纳社保的具体法律依据包括《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4.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时,社保缴纳有什么特别规定?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社保缴纳责任,确保劳动者社保权益不受侵害。

 楼主| 发表于 2025-9-23 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下岗公牛 发表于 2025-9-23 08:46
有政策规定就好办。

问题是就怕不按政策办事。谢谢关注关心,问好。

 楼主| 发表于 2025-9-23 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heyanzhi 发表于 2025-9-23 16:26
你没有把法律关系搞清楚,

劳务派遣单位才是用人单位,实际用工单位只有督促,因为实际用工单位给派遗单 ...

我引用的是人社网官方通告。和知乎上的文章,截图看得到作者是律师。你看清楚,我说的是用工单位组织相关公司共同处理,2015 一审法官建议也是这样的,你比法官懂法?没有说让用人单位去买,公告和文章都说的是连带责任。好好读一下通告和文章吧。

 楼主| 发表于 2025-9-23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heyanzhi 发表于 2025-9-23 16:26
你没有把法律关系搞清楚,

劳务派遣单位才是用人单位,实际用工单位只有督促,因为实际用工单位给派遗单 ...

文章中的句子专门给你复制一下,免得你找不到重点:由  劳动行政部门  和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25-9-23 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公告中这一句:导致被派遣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25-9-23 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前有个网友说,凡是确实有问题的帖子就不回复了。@巴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希望你给个回复

 楼主| 发表于 2025-9-23 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句话就是用工方没有尽到监督督促义务,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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