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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帖文处理专用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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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0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删帖申请专帖详细说明:(发帖申请前请仔细阅读)

一、 受理范围

本帖仅用于快速受理社区内明显涉及泄露个人隐私、造谣、诽谤、严重人身攻击的删帖申请,
其它请按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供书面材料,网站不接受QQ、邮箱、电话、传真、帖文等形式处理帖子。

【泄露个人隐私】帖子内容中直接涉及个人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私人电话等详细个人隐私;

【造谣、诽谤、严重人身攻击】帖子内容中指名道姓的直接谩骂、侮辱等。


非受理范围(本贴的非受理范围,代表整个麻辣社区的非受理范围)

1、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有义务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对公职人员的投诉不在此帖处理范围内,请自己回帖澄清或请上级组织出具证明,本帖不予受理;
2、发帖人发布了贴文后双方达成和解要求删贴的,本帖不予受理。建议在主贴后跟帖说明(可在本贴申请,让编辑把最新情况编辑到第一楼)。同时也提请网友们不要捏造事实、发表造谣、诽谤他人的言论,对自己的贴文负责。
3、对企业投诉不在此帖处理范围内,请以单位的名义(加盖公章扫描上传国家权威机构开具的证明材料等方式)跟帖澄清,本帖不予不受理;
4、涉及版权、法律等纠纷的,以及需证明材料的个人投诉请联系麻辣社区客服,本帖不予不受理;
5、虚拟ID之间的互相攻击请在社区留言另外发帖反映情况,本帖不予不受理;
6、麻辣社区已经删除的帖子、但是百度、谷歌等搜索引擎依然可以搜索到的,请联系百度谷歌公司,麻辣社区无权也无法处理,本帖不予受理。


二、 格式要求

申请格式:
申请人:
申请处理帖子链接:
申请原因:(必须提供具体合理的理由)
是否已阅读《麻辣社区基本法》并愿意遵守该规定:




范例:

申请人:张三
申请处理帖子链接:http://www.mala.cn/thread-1915899-1-1.html

申请原因:恶意人身攻击;侵犯个人隐私等。

是否已阅读《麻辣社区基本法》并愿意遵守该规定: 是

①申请人应保证所提交的申请信息完全真实;
②删除申请专帖只负责处理主动申请删除的事务,如有未发申请便被删除的帖子,可到“社区留言”版询问,请勿质疑斑竹。


三、为了您的申请能及时被受理,请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删除申请请发在专用帖子里,专用帖以外的帖子概不受理;
2、请不要在专用帖里灌水,凡在专用帖里灌水的ID一律禁言一周;
3、办理业务者请严格遵守各项规则规定,完成申请后请耐心等候斑竹按程序受理;
4、对于已处理的申请,不得重复提交,否则予以删除;
5、麻辣社区咨询电话028-85173871,

帖子一旦删除不予恢复,申请删除请慎重!
本帖严禁灌水,请大家配合工作,处理时间一般为3-5个工作日。


请勿重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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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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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 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申请人:夏爱平
申请删除帖子链接:http://www.mala.cn/thread-12162730-1-1.html
申请原因:(泄露个人隐私)当事人已与我联系,承诺月底还款于我,故,申请删除此贴。
是否已阅读《麻辣社区基本法》并愿意遵守该规定:是

发表于 2015-7-15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  我想问一下  我申请了删帖  也说审核通过  那请问一下那个帖子什么时候才删除呢?急急急急  请尽快回复  谢谢谢谢谢谢
发表于 2014-1-11 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申请人:满山红叶是彩霞
申请处理帖子链接:http://bbs.mala.cn/thread-8186906-1-1.html
申请原因:一个村的,都是乡里乡亲的,有问题都自己找找。可能是村财务不公开惹的祸吧!......谢谢了!
是否已阅读《麻辣社区基本法》并愿意遵守该规定:是


本帖最后由 满山红叶是彩霞 于 2014-1-11 21:44 编辑

发表于 2014-1-10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主题1:给纪委的一封信!!!!!!!!
地址:http://bbs.mala.cn/thread-8200113-1-1.html
发起人:诺江大道
而且他一直在发我,请求删除,谢谢
主题2:城郊社区主任赵红梅的工作作风有很大的问题
地址:http://bbs.mala.cn/thread-8200107-1-1.html
发起人:诺江大道
同一个人
我不知道哪里得罪他了
请求删
申请原因:恶意人身攻击;侵犯个人隐私、诽谤等
申请人:赵红梅
是否已阅读《麻辣社区基本法》并愿意遵守该规定: 是



本帖最后由 sgwenke 于 2014-1-10 17:05 编辑

发表于 2014-5-27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申请人:青山
申请处理帖子链接:http://bbs.mala.cn/thread-9531718-1-1.html
申请原因:恶意人身攻击,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对本人内心造成严重伤害和打击。
是否已阅读《麻辣社区基本法》并愿意遵守该规定: 是
发表于 2015-6-28 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申请人:宝贝佳幼稚园·
申请处理帖字链接:http://www.mala.cn/thread-12140243-1-1.html
申请原因:与事实不符。领导排位顺序错误,请我删除下  谢谢
是否已阅读《麻辣社区基本法》并愿意遵守该规定: 是

发表于 2015-7-7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申请人:家斌、番茄
申请处理帖子链接:http://www.mala.cn/thread-12134809-1-1.html
申请原因:造谣、诽谤、严重人身攻击,现公安机关已查明,确无此事
是否已阅读《麻辣社区基本法》并愿意遵守该规定:是

发表于 2015-7-7 12:57 | 显示全部楼层
申请人:家斌、番茄
申请处理帖子链接:http://www.mala.cn/thread-12134809-1-1.htmll
申请原因:诽谤、污蔑以及严重人身攻击,相关部门已作调查,并无此事,要求删除帖子。
是否已阅读《麻辣社区基本法》并愿意遵守该规定: 是




发表于 2015-7-11 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申请人:壹贰叁肆伍陆
申请处理帖子链接:营山车祸,身边事,朋友们帮帮忙顶起传播正能量
http://www.mala.cn/thread-12227239-1-1.html
(出处: 麻辣社区)
申请原因:涉及个人隐私,发帖人所发内容与事实并不符(本人在当时事故发生时就帮伤者垫付了抢救费,有凭有据,都有证明,男的垫付伍仟,女的垫付了一万,女的也没有伤及骨头,根本就没有图片上那么严重,这样的做法对本人生活工作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请求删帖。
是否已阅读《麻辣社区基本法》并愿意遵守该规定: 是
发表于 2015-7-11 23:21 | 显示全部楼层
申请人:壹贰叁肆伍陆
发表于 2015-7-11 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申请人:壹贰叁肆伍陆
申请处理帖子链接:营山车祸,身边事,朋友们帮帮忙顶起传播正能量
http://www.mala.cn/thread-12227239-1-1.html
(出处: 麻辣社区)
申请原因:涉及个人隐私,发帖人所发内容与事实不符(本人在事故发生当时就积极向伤者垫付抢救费一万五,有凭有据,两个伤者都有医生的诊断证明,男的打的五仟,女的打的一万,女的并没有伤及骨头)。这样的公开本人隐私对我的生活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影响,他们的营山人民医院主治医生(杨某某)是近亲。请求删帖。
是否已阅读《麻辣社区基本法》并愿意遵守该规定: 是

发表于 2014-7-1 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申请人:yyy001com

申请处理帖子链接:
http://bbs.mala.cn/thread-10014954-1-1.html


申请原因:已经澄清了,也有回复,双方协商,现在重新提交申请把这个帖子删除。叫我发原帖我也发了,申请很多次了,怎么就不删呢。把申请删帖的申请页也一起删除,谢谢。
是否已阅读《麻辣社区基本法》并愿意遵守该规定: 是

发表于 2015-3-7 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收藏了很用的找的,顶你

发表于 2014-3-10 01:56 | 显示全部楼层
申请人:HF1984
申请处理帖子:http://bbs.mala.cn/thread-8344345-1-1.html
申请原因:因帖子涉及到个人隐私,有电话,身份证号,请求删除,感谢!
是否已阅读《麻辣社区基本法》并愿意遵守该规定:是。

发表于 2015-1-1 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申请处理帖子链接:http://bbs.mala.cn/thread-11602081-1-1.html
申请原因: 因一时气愤,发布了不当言论,由于我的过失给管理员带来不便,非常抱歉,请求删帖。
是否已阅读《麻辣社区基本法》并愿意遵守该规定:是。

发表于 2014-10-24 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申请人:李俊
申请处理帖子链接:http://bbs.mala.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1206529
申请原因:发帖者在论坛中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正确披露我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名字我公司并无异议。但是发帖者在论坛上毫无根据的发帖攻击、诋毁我公司名誉,给我公司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我公司表示极其愤慨。就从民事纠纷上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而发帖人在未提供充分及真实的证据的情况下无端指责我公司“坑蒙拐骗”、“伤天害理”。发帖人之所以未提供相关证据,是因为发帖人根本就没有证据。且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之规定,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可申请相关组织调解、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在法院进行审理。但发帖者并未通过这些合法有效的程序表达自己“诉求”,我们相信发帖人的动机并不是要揭露所谓的“犯罪行为”,而是对一个合法企业的诋毁。在发帖者未经合法途径、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前我公司没有义务对其无端指责之行为进行回应。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因此,我公司有权视具体情况要求发帖者及相关责任人(包括论坛管理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其次,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因此,我公司将视事件发展具体情形决定是否请求公安机关对这种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进行打击。恶意人身攻击,泄露私人信息,对本公司进行恶意诽谤,他故意诋毁诽谤我们公司的声誉啊  李俊不是法人 这样扯出人家的家人来合适吗 请尽快删除 否则我们就只能报案举报了发帖
是否已阅读《麻辣社区基本法》并愿意遵守该规定: 是

发表于 2014-10-24 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申请人:李俊
申请处理帖子链接:http://bbs.mala.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1206529
申请原因:发帖者在论坛中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正确披露我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名字我公司并无异议。但是发帖者在论坛上毫无根据的发帖攻击、诋毁我公司名誉,给我公司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我公司表示极其愤慨。就从民事纠纷上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而发帖人在未提供充分及真实的证据的情况下无端指责我公司“坑蒙拐骗”、“伤天害理”。发帖人之所以未提供相关证据,是因为发帖人根本就没有证据。且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之规定,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可申请相关组织调解、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在法院进行审理。但发帖者并未通过这些合法有效的程序表达自己“诉求”,我们相信发帖人的动机并不是要揭露所谓的“犯罪行为”,而是对一个合法企业的诋毁。在发帖者未经合法途径、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前我公司没有义务对其无端指责之行为进行回应。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因此,我公司有权视具体情况要求发帖者及相关责任人(包括论坛管理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其次,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因此,我公司将视事件发展具体情形决定是否请求公安机关对这种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进行打击。恶意人身攻击,泄露私人信息,对本公司进行恶意诽谤,他故意诋毁诽谤我们公司的声誉啊  李俊不是法人 这样扯出人家的家人来合适吗 请尽快删除 否则我们就只能报案举报了发帖
是否已阅读《麻辣社区基本法》并愿意遵守该规定: 是

发表于 2014-10-24 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申请人:何文强
申请处理帖子链接:http://www.mala.cn/thread-11135227-1-1.html
申请原因:上述链接内容直接涉及到正在审查起诉案件的相关事实,但涉及刑事犯罪相关的事实与证据均未经过审判,依法不能公开,侵权人为了私利故意透露案件的相关情况,故意歪曲事实,其行为本身已经是违法。并且链接的内容直接指向本人,被侵权人认为该网文存在捏造事实、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恶意中伤等内容,是侵权人林霖有人故意利用网络传播以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严重侵害了被侵权人的姓名权、名誉权,并对被侵权人的生活、工作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为维护本人合法权益,特请求贵网站对上述不良信息及相关评论等内容全部予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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