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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研墨

[呼声回应] 群众呼声公告——关于发帖要求、删帖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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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1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江县赶场红岩煤矿2009年3月20日发生井下伤亡事故。作为企业业主和主管部门的分管领导,应该很好的深思了。省中小企业局近期转发了《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川安办〔2009〕12号)的文件,可他们去看了吗?没有看!打麻将的去打麻将了,有自己的企业去搞自己的了。这样的领导你们对得起死去的。。。。应该警醒了!

发表于 2009-3-24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em02][em02][em02]

发表于 2009-3-25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发表于 2009-3-26 01:48 | 显示全部楼层

同志!

同志!

同志!

同志!

发表于 2009-3-26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地脏乱差,谁来管?

 

成都市青羊区黄田坝1328街坊一带,长期以来存在一个非法农贸市场,每天从早到晚占道经营,宰杀的鸡鸭内脏、污血以及烂菜叶子、瓜皮遍地都是,臭味熏天,叫卖声、喇叭声等噪音严重扰民,附近居民苦不堪言。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得不到解决。132厂说,这是黄田坝街办的地盘,黄田坝街办说这是132厂的地盘,最终是谁都不管。黄田坝街办城管科曾来人虚张声势,走走过场,结果不了了之,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这个问题是真解决不了,还是有关部门不想解决呢?我们强烈呼吁,有关部门痛下决心,真正彻底解决这个小小的问题,不要久拖不决。否则,我们将向更高部门反映。

发表于 2009-3-26 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网站提供平台:把人民群众的事时刻放上心上,不但不会造成什么社会负面影响,反而更加维护了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高大形象,让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更加依法履行好职务,保障了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更加以人为本地开展好依法行政工作的进行!

发表于 2009-3-28 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em41]同意

发表于 2009-3-28 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支持!! !!

发表于 2009-3-29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问:1、原告的诉讼请求中,有部分标的,涉及我的利害关系,我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法院同意了,通知我以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宣布我是依附于被告方的。请问:如果被告败诉了,我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2、什么是独立第三人?独立第三人参加诉讼应承担什么责任?独立第三人可不可以理解为证人?

发表于 2009-3-29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3、一份协议书,2007年1月29日签字,留下一处空格——没有填写应交房面积,到2009年2月2日起诉时,起诉人要求对方交付236平方米面积并索赔10余万元,起诉人又无证据说明其请求。请问:1、诉讼时效已超过两年,还能起诉吗?2、签字时没提出面积要求,这样的协议还有效吗?

发表于 2009-3-31 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顶上来

发表于 2009-3-31 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民众关心的就是大事!

发表于 2009-4-1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您们的交警牛,外地车过你们县不被罚为00000000000000000000000!谁还敢来你们县!本地大车在前一样的速度大车未超速小车被罚,一问为什么还要扣照,只因是外地人!

发表于 2009-4-2 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lijanchuqiaoqndf在2008-10-14 22:22:00的发言:

尊敬的麻辣论坛版主、网官:

     请恢复我们的帖文!

     我们非常感谢网友们的关注!

     我们非常诊视网友们的顶帖讨论!

      请恢复我们的帖文的标题是:
   

     1)震惊!法官在法院打受害行政诉讼原告!
   

      2)四川、成都竟然有如此闻所未闻的好文
   

      3)真实奇闻!行政诉讼被告欺骗市人大!酒楼宴法官!
   

      4)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作表率!网上倾听群众呼声!四川人民等待时间还要多长?!
   

      5)九一八悲壮的警报声惊天动地!震撼心灵!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事关民生的都应该公布,这些帖子只要有事实依据,就不属于删除对象。

[em01][em01][em01]

发表于 2009-4-2 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lijanchuqiaoqndf在2008-10-14 21:32:00的发言:

四川新闻网麻辣论坛和〈群众呼声〉栏目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依法审查帖文!

不应该以自己想当然作为审查帖文是否发表的评判标准!

更不应该任意删除已经审查发表的帖文!

请立即恢复被任意删除已经审查发表的lijanchuqiaoqndf的五篇帖文!

请尊重每一位信任四川新闻网麻辣论坛和〈群众呼声〉栏目的网友!

不应该以自己想当然作为审查帖文是否发表的评判标准!

这个要求不过分,应该支持。

发表于 2009-4-2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告]南充广电局招标有猫腻?

关于南充广电局长朱德修数字电视整转项目欺上瞒下

暗箱操作窜改招书否定招标成果的严重问题的举报

发表于 2009-4-3 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宜宾市出租车停运事件经营者致市民及相关部门的公开信 2009-03-19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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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广大市民及相关部门:

  宜宾市部分出租车于2009年3月16日起因故停运数日,由此给广大市民的出行造成不便,宜宾市出租车经营者对此表示遗憾和深深的歉意,如果我们还能够继续从事出租车经营,我们期望能通过日后更加优质的服务换取广大市民的谅解,请市民予以监督。关于停运事件的始末,我们经营者有义务向市民作出说明,对其中的相关诉求,我们也想通过这种方式予以表达。具体如下:

  一、停运事件属于突发事件,是广大经营者利益受到损害后的集体自卫,如侵犯了他人权益,我们实非故意。最近,由于宜宾市出租车车况和经营年限等原因,出租车需要更新车辆,在更新车辆的过程中,由于宜宾市公用事业局批准错误,导致经营者依据批文购回的九台车辆不能实现更新营运,而且,公用事业局同时要求所有经营者更新车辆必须办理经营到期自动退出市场的协议公证,出于自身巨大投资和生存的考虑,经营者自然要据理力争。经过交涉后,公用事业局局长王青春于3月13日口头承诺,不能营运的九台车辆是主管部门工作失误,可以纠正;公证也可以不用办理。但时至3月16日,该局长居然出尔反尔,完全否认自己所作出的承诺,这种行为彻底激怒了经营者,从而发生了我们都不愿意看到的停运事件。

  二、自从2008年公用事业局公告经营者期满自动退出市场以来,经营者为了自己的生存利益聘请律师合理合法地申诉、反映,并没有提出什么无理要求。我们经营者和律师做了大量工作,提出了一些能兼顾各方利益的经营模式,召开学术性研讨会议,但主管部门反应冷淡,拒绝出席学术讨论会议,加深了矛盾的进一步积累,这也是停运事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之一。

  三、为了宜宾市出租车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树立宜宾市的良好窗口形象,我们请求国家和权力机构依法启动问责制,对停运事件中有重大过错及行政不作为等渎职行为的公用事业局局长王青春予以免除其职务,重新任命具有领导才能和高度责任心的领导担任该职务。

  四、在停运事件中,由于部分经营者的不理智行为导致了与公安机关发生冲突,我们部分经营者为此已经受到了武力打击和拘留等处罚,我们将汲取教训,深刻反思,避免类似行为和事件的再次发生,为平安宜宾、和谐宜宾的构建添砖加瓦。

最后,尽管事发突然且事出有因,但我们仍然对停运事件给广大市民造成的出行不便再次表示歉意,我们对广大市民长期以来对我们工作的支持表示感谢,我们将以实际行动来换取市民的谅解,敬请监督!

此致

宜宾市出租车经营者

2009年3月19日

发表于 2009-4-5 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9-4-8 0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发表于 2009-4-9 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 我也来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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