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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如果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办对你的督办请求置之不理,你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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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1 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因对某区级法院执行局执行民事判决书存在异议,执行申请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了书面异议,希望执行法院对执行申请人所提书面异议给予书面答复,但一周过去了,执行法院未给出书面答复,于是,执行申请人于2009年5月15日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办以挂号信的方式寄送了《督办申请》(包括附件:民事判决书复印件、执行申请人所提书面异议副本),请求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下级法院不作为(未给执行申请人书面回复)一事进行督办,很快一周又要过去了,时至今日(2009年5月21日)执行申请人依然未得到任何书面答复!如果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置执行申请人的利益不顾、纵容执行法院乱执行,执行申请人又该咋办?咱老百姓又到哪里说理去?欢迎各位网友多提宝贵建议,谢谢!

      

      附件:执行申请人向绵阳市中级人面法院寄送的《督办申请》及邮局回执照片

 


      相关资料请参见如下网址:

 

http://bbs.mala.cn/viewthread.php?tid=1266825&replyID=&ski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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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1 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咱老百姓是得罪不起的,案件的执行最后还得靠执行法官,所以不到万不得已咱不能和法院撕破脸皮,基于这个理由,请各位网友原谅咱暂不曝光执行法院和法官以及开发商的名称。

      让我们一起来为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办事效率进行计时吧!

      当此事得到回复时我一定第一时间在这里告诉各位网友!

 楼主| 发表于 2009-5-22 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因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没主动联系执行申请人,2009年5月22日14:00执行申请人主动到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办联系,被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办告知:《督办申请》已转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处理。

      刚刚走入法院大门,准备上楼去找执行局时,被门卫及一位穿制服的同志拦住,告知:执行局今天下午都出去抓人了。

      不知人家说的是真是假,下个工作日执行申请人将再次上门去找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看又是什么结局!敬请各位网友关注,我将在这里播报!

      让我们一起来为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办事效率进行计时!

 楼主| 发表于 2009-5-26 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截止到今天(2009年5月26日)上午10:00,尚未得到法院任何回复,忍不住了,咱又到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走了一趟,直接去找了执行局局长,经查,此事已交x同志催办,但不巧的是x出差了,于是,记录了该同志的联系电话,便于联系。

    今天下午14:25,突然接到了执行法院执行局一位女同志y的电话,告诉执行申请人《督办申请》已转至该法院,法院将尽快回复,但不巧的是执行法官出差去了,眼看也要到端午节了,可能回复要等到节后,请耐心等一下,大家互相理解!

    话都说到了这个份上,咱还有啥说的?就耐心地等一下吧!

    欲知后事如何?请您继续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09-6-2 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节后的三个工作日过去了,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和执行法院执行局节后尚未主动与我联系,不过,今天在《绵阳日报》上看到了法院系统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宣传文章,但愿我们的法院不只是把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到报刊上,更希望他们落实到工作中去。群众利益无小事......

      咱保持良好的心态,充分理解法院人员工作忙,静等法院的书面回复,也许明天就要回复我了,也许不能,咱先做个梦!

发表于 2009-6-16 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给钱了吗??????????

发表于 2009-6-17 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老头看世界在2009-6-16 14:39:00的发言:
你给钱了吗??????????

民().........

 楼主| 发表于 2009-7-9 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是2009年7月9日,9天过去了,法院还没主动联系我,期待中!

发表于 2009-7-8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楼主将亲身经历的事写出来和大家分享,让有类似遭遇的人也能从中学到经验。

 楼主| 发表于 2009-7-7 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创]督办总算有了点进展!

              虽说法院执行局没如我所愿给我书面回复,但事情总算有了进展:

    (1)原来坚持不计算违约金利息的执行法官改口了,要计算违约金利息了!当然,他给自己找了个台阶下!

    (2)违约金计算的截止时间问题执行法官也改口了,只是暂时计算到开发商发出交房通知书的时间,不过我要再次起诉,只要判决我不接房的理由成立,违约金会从上次终止之日继续算起走!

 楼主| 发表于 2009-7-7 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事情到此结束,我也就没有再纠缠此事,直到2009年6月22日与我一同购房并也向X区人民法院起诉开发商的ABC同志领取了违约金利息后,我才与执行法官LCG同志联系并约定2009年6月29日下午办理违约金利息等标的款的领取事宜。

      2009年6月29日下午我如约来到X区法院,找到执行法官LCG后,他告诉我他对本次应付标的款的计算方法及如下言语:

      1、应计算利息的违约金Q元;

      2、贷款利率按6.57%计算;

      3、2009年4月8日领取标的款A元,2009年5月5日领取标的款B元,违约金利息应分段计算,2008年10月17日至2009年4月8日(共计172天)为一段,2009年4月9日至5月5日(共26天)为一段,计算结果如下:

Q×6.57%÷360×172×2+(Q-A)×6.57%÷360×26×2=C

      4、上次计算违约金时少计算一天,故,应补违约金D元

      上述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合计,应补付标的款E元。

      5、诉讼费、评估费不计算利息,走遍全国法院也没见哪家法院还计算诉讼费利息。

      对于他的这种计算方法我不认同,我要进行解释,但他不听,并说:如果对这种计算方法不服,就暂时不要领取标的款,可以随便写信到哪里去告。

 楼主| 发表于 2009-7-7 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创]法院执行局终于回复我了!

 

      2009年6月8日,X区法院执行局LM副局长打电话给我,要我到X区法院找她,来到法院后LM局长和本案的执行法官LCG接待了我,LM副局长说法院对信访工作极为重视并对此事进行了专门研究,但法院不是对所有信访都给予书面回复,法院出具书面材料都是有规矩的,所以法院也不会按我的要求给予书面回复,而后由执行法官LCG对我讲述法院对此次信访的处理:

      LCG法官告诉我:本来中院说违约金等利息确实可以不计算,但考虑到判决书中有判决,还是要给你计算出来,计算了一下大概有三千多块钱,至于违约金计算的截止时间,现在还是先计算到开发商发出交房通知书的时间即2008年10月16日,因为房子到现在还没交,以后何时交房现在也说不清,唯一能够确定的就是2008年10月16日开发商曾发出过交房通知书,你不接房肯定也有理由,你只有通过诉讼或协调等方式,最终完成了房屋交付,确定了实际的交房时间,本案才能继续执行,到那时违约金再从2008年10月17日继续给你计算至实际接房之日,现在开发商拒绝协调,看来唯一的确定最后交房的期限的方法只能通过起诉。

      LM副局长说:你如果对我们的口头解释还不满意我们也就没办法了,你告到哪里都这样,我们不会按你的要求对此事给你书面回复。

 楼主| 发表于 2009-7-7 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咱遇到了在一个案子的执行中坚持一错再错、乱执行的牛X法官!
      文章确实比较长,长话短说,还是先直接说他错了在哪里(如你有兴趣,后面我要详细分析应该怎么计算):(1)计算利息的基数选择错误:没搞清该针对哪段时间的违约金计算利息;(2)利率选择错误:该用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贷款利率,误用6个月以内贷款利率;(3)期限选择错误:计算违约金利息的时间起始点选择错误。
       错了就错了,你谦虚点,听下不同意见,可人家很牛,有不同意见你只管去告!

 楼主| 发表于 2009-7-7 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创]鉴于法官的牛X态度,咱要维权只有继续去告!

      鉴于法官的牛X态度,咱要维权只有继续去告。

      2009年7月1日咱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挂号寄送了下列申请书:《关于对绵阳市X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2008)绵X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可能存在的错误予以纠正的申请》。内容如下: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为(2008)绵X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人,我曾于2009年5月15日我向贵院信访办以挂号信的方式寄送了《督办申请》,请求贵院对下级法院不作为(未给执行申请人书面回复)一事进行督办,现将X区人民法院对此事的处理向贵院作一个汇报,并按照执行法官的意见再次向贵院提出申请,申请贵院对X区法院执行局执行(2008)绵X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可能存在的错误予以纠正。

      2009年6月8日,X区法院执行局LM副局长打电话给我,要我到X区法院找她,来到法院后LM局长和本案的执行法官LCG接待了我,LM副局长说法院对信访工作极为重视并对此事进行了专门研究,但法院不是对所有信访都给予书面回复,法院出具书面材料都是有规矩的,所以法院也不会按我的要求给予书面回复,而后由执行法官LCG对我讲述法院对此次信访的处理:

      LCG法官告诉我:本来中院说违约金等利息确实可以不计算,但考虑到判决书中有判决,还是要给你计算出来,计算了一下大概有三千多块钱,至于违约金计算的截止时间,现在还是先计算到开发商发出交房通知书的时间即2008年10月16日,因为房子到现在还没交,以后何时交房现在也说不清,唯一能够确定的就是2008年10月16日开发商曾发出过交房通知书,你不接房肯定也有理由,你只有通过诉讼或协调等方式,最终完成了房屋交付,确定了实际的交房时间,本案才能继续执行,到那时违约金再从2008年10月17日继续给你计算至实际接房之日,现在开发商拒绝协调,看来唯一的确定最后交房的期限的方法只能通过起诉。

      LM副局长说:你如果对我们的口头解释还不满意我们也就没办法了,你告到哪里都这样,我们不会按你的要求对此事给你书面回复。

      事情到此结束,我也就没有再纠缠此事,直到2009年6月22日与我一同购房并也向X区人民法院起诉开发商的ABC同志领取了违约金利息后,我才与执行法官LCG同志联系并约定2009年6月29日下午办理违约金利息等标的款的领取事宜。

      2009年6月29日下午我如约来到X区法院,找到执行法官LCG后,他告诉我他对本次应付标的款的计算方法及如下言语:

    1、应计算利息的违约金Q元;

    2、贷款利率按6.57%计算;

    3、2009年4月8日领取标的款A元,2009年5月5日领取标的款B元,违约金利息应分段计算,2008年10月17日至2009年4月8日(共计172天)为一段,2009年4月9日至5月5日(共26天)为一段,计算结果如下:

Q×6.57%÷360×172×2+(Q-A)×6.57%÷360×26×2=C

      4、上次计算违约金时少计算一天,故,应补违约金D元

      上述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合计,应补付标的款E元。

      5、诉讼费、评估费不计算利息,走遍全国法院也没见哪家法院还计算诉讼费利息。

对于他的这种计算方法我不认同,我要进行解释,但他不听,并说:如果对这种计算方法不服,就暂时不要领取标的款,可以随便写信到哪里去告。

      鉴于此,我特向贵院再次提出申请,请贵院认真审核X区法院执行局执行(2008)绵X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可能存在的错误并予以纠正,作为一个善良的公民,我也不愿意看到我们公正的执行法官因为执法错误在不久的将来被进行过错责任追究。

      我对X区法院执行局计算违约金利息等标的款持有异议的具体理由如下:

讲明道理之前,还是让我们先来重温一下(2008)绵X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原文:

       一、由被告绵阳市BG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按原告YG已交付购房款GFK元的日万分之五向原告YG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从2007年3月1日起算,至其向YG交付商品房之日止。

       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我们认为,要完成正确计算必须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必须明确违约金利息的计算基数(即针对哪个时间段产生的违约金计算利息):

本人收到判决书时间为2008年6月19日,按15日的上诉期计算,判决书生效时间为2008年7月15日,依据判决书第一条,被告应在5日内支付违约金,也就是说被告应在2008年7月19日前支付违约金,否则,依据判决书第二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所以,计算利息的违约金应是下列时间段产生的:

起始时间为:判决书第一条明确了的2007年3月1日

       终止时间为:判决书第二条所指“判决指定的期间”应是指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即2007年7月15日至2007年7月19日,此处明确了终止时间应是2007年7月19日。

     (2)应明确违约金利息计算的时间段:

       依据判决书第二条,该利息计算的开始时间应是2007年7月20日,终止时间应为实际支付日。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93条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即从该“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算至实际履行日。

     (3)利率选择:

      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的2倍计算。

      X区法院执行局在计算违约金利息时,由于计算区间选择错误,导致贷款利率选择错误。X区法院执行局套用的是6个月以内的贷款利率6.57%,事实上,截至到2009年5月5日,此期限远远超出了6个月,应按7.47%的利率计算。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4)诉讼费、拍卖房产评估费应该计算利息

执行法官未能告诉我诉讼费不计算利息依据的是哪条法律或规定,但作为一个非法律专业的公民,我认为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就应当履行分担的诉讼费,拍卖房产评估费用也是由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而产生的,这些都应是被执行人对执行申请人的负债,被执行人延期支付诉讼费、拍卖房产评估费的行为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范围,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拍卖房产评估费计算利息合情、合理。不加重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就不足以震慑违法、就会使法律的尊严大打折扣,诉讼费不计算利息也许只是惯例或者潜规则,但我个人认为,计不计算利息是执行法官立场问题,只要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不计算、只要合情合理就应该计算,执行法官不能因为怕麻烦就不计算。

     (5)开发商发出交房通知书的时间为2008年10月16日,限15日内接房,即使采用X区法院上次回复我时得说法(以交房通知书为准违约金暂时计算至交房通知书确定的交房时间),违约金计算截至时间至少也应先计算至2008年10月31日,而不是发出交房通知书的当日,所以应补15天违约金,此次执行局计算的标的款对此未予提及。

      望贵院对X区执行局的计算进行认真审核,切实防止错误的发生。

最后,向公正的人民法官致以崇高的敬意!向关心、督办、经办此案的各位领导和同志表示衷心的感谢!

     本人急切地盼望着贵院对此事的早日回复!

                                  



                                            执行申请人:YG

 楼主| 发表于 2009-7-7 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创]遇到了牛X执行法官,我该咋办?

 

遇到了牛X执行法官,我该咋办?

      1、法院对信访人请求书面回复的信访是否可以选择不予书面回复,不予书面回复依据的是啥规矩?

     2、经过了一次上访,原来坚持不计算违约金利息的执行法官终于要计算违约金利息了!判决书明确判决要计算违约金利息,执行法官却坚持不计算,当初他是不是错了?错了是否该受到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3、执行错了没关系,改了就可以了,可是,执行法官可否在一个案子的执行中一错再错?如果他一错再错,可能就不是水平和素质问题能够解释得了的了,你是会否怀疑他的立场是否公正?是否会怀疑他在廉政建设方面可能存在问题?可是咱老百姓没有证据,又能拿他如何?

      4、咱还真遇到了在一个案子的执行中坚持一错再错、乱执行的牛X法官,难道他是在给维权有意设置障碍?

 楼主| 发表于 2009-7-7 23:06 | 显示全部楼层
          截止到今天(2009年7月7日,一周过去了),法院尚未对我发出的第二份申请给予回复,我将在这里静静的期待,并将继续播报本案的进展,敬请关注!

发表于 2009-7-8 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这样才有说服力,关注结果。

 楼主| 发表于 2009-7-8 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写出来与大家分享,是目的之一,更重要的是希望引起某些部门的重视与关注,发挥网络监督的作用,让不合理、不合法的的事情今后不要再出现!要达到上述目的仅靠我个人的力量是不够的,这就需要大家、靠广大的网友来扎起,把这样的帖子顶起来!!!大家不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不要太麻木,老百姓的事情最终还得靠自己!

 楼主| 发表于 2009-7-16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电话确认法院已收到我的材料,并指定中院SDZ法官负责经办,但直到今天法院仍未主动联系我,时间从7月1日算来已经过去半个月了!
发表于 2009-7-25 12:14 | 显示全部楼层
贿发贴版<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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