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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BC0816

[原创]如果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办对你的督办请求置之不理,你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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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24 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经过N次电话联系,今天下午(2009年7月24日)中级人民法院SDZ打电话给我,说他马上打电话给X区法院执行局,让执行人员重新计算违约金利息,并请我理解,执行人员不是会计专业人员,也存在计算出错的可能,并告诉我诉讼费、评估费等诉讼成本确实没有计算利息的先例。SDZ法官讲话很客气、很文明、态度很诚恳,咱还能再说什么呢?24天的等待终于有了一个结果。如果基层法院工作人员当初能有这个态度何至于有今天?我想,如果这次复核确实是执行法官计算错误,起码这位法官的面子是丢尽了,因为他一错再错并顽固不化的坚持错误!寄希望于他能吸取教训今后不再这么牛,学会谦虚、学会低调!咱是讲道理的人,不扯筋,不无理取闹,如果是咱错了,咱也该道歉,但无论如何咱不会那么牛!

      希望早点收到X区法院的回复!咱静静的等,相信正义的力量!

 

      执行法官可否在一个案子的执行中一错再错?如果他一错再错,可能就不是水平和素质问题能够解释得了的了,你是会否怀疑他的立场是否公正?是否会怀疑他在廉政建设方面可能存在问题?错了是否该受到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咱是老百姓,没有权利去追究,咱也是善良的公民,不希望公正的法官因为失误而被追究,咱只希望错误不要再发生,尤其不要人为为老百姓维权设置障碍。

      我将继续在此发布本案的下一步进展,请您继续关注,并给正义予声援!

 楼主| 发表于 2009-7-27 22:44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是2009年7月27日,期待了一整天,法院没一个人联系我,可是,上周五绵阳中级人民法院SDZ法官亲口告诉我他马上与X区法院执行法官联系的(让他重新计算违约金利息),我想,今天该有人会联系我,可事实上没有!难道违约金利息计算真的有那么难?有点想不通!

    还是静下心来静静的期待吧!也许人家法官有更重要的事情!不过,我这事也等了27天了!

    还是让我们为法院的办事效率一起来计时吧!

 楼主| 发表于 2009-7-29 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28天过去了,还没收到任何消息,7月28日下午又打电话给中级人民法院SDZ法官,SDZ法官说他7月24日下午就给X区法院执行局打过电话了,他让我找X区法院执行局的L副局长处理此事。X区法院执行局的L副局长没象上次那样主动联系我,难道是要实行“拖死你”战术?咱不知道!

 楼主| 发表于 2009-7-29 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29天过去了,X区法院执行局依旧没联系我,今天(2009年7月29日)下午咱主动打电话到X区法院执行局找L副局长,电话没人接听!如果真是“拖死你”战术太可怕了!咱再等一下,如果人家还不理咱,必要时就只能找绵阳市信访局、人大或检察院了,系统内监督机制发挥不了作用,就只能找系统外的了,但是咱不愿走到那一步,毕竟不愿伤和气!

 楼主| 发表于 2009-7-31 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打给下级法院X区法院执行局的电话已经过去一周了,截止到今天2009年7月31日下午2:28,我尚未得到任何回复,难道下级法院还有不听招呼的?不知法院系统是否也实行“五日办毕制”,作为上级法院转办的信访案件最迟在2009年8月3日也该有个回复才是!咱再等下周一(2009年8月3日)最后一个工作日!很简单的事情如此难办也许这其中真的存在什么不可告人的猫腻!
发表于 2009-8-4 23:4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实行首办责任制,首办之人终生负责。只有等LCC法官休假回来后再办了。问题在是真的休假吗!休多长、何时回来!伱该问清楚。会不会休假回来后又出差或读书学习!另外,怎样才能点出中院网页浏览!请告诉方法。

 楼主| 发表于 2009-8-5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址http://fy.my.gov.cn/

      休多长,我问了,人家说不知道,LCG法官本是法警队的人,临时借调到执行局工作的,我想公务员最长时间休假不过20天!法院咱不想得罪,毕竟还得靠人家办事,虽然办事是他的职责,但咱还得考虑咱具体的国情不是?

 楼主| 发表于 2009-8-4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一个单位的工作会因为某人的休假而停止吗?

 

      截至到2009年8月4日14:50,X区法院执行局仍旧未主动联系我,无奈,咱只有主动找他们,按照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SDZ法官的说法,咱再次直接致电X区法院执行局L副局长,还好,这次终于找到人了!

      L副局长告诉我,她已经将这件事交由执行法官LCG处理,她并不知道LCG法官尚未与我联系,现在LCG法官休假去了,只有等LCG法官休假回来后她再催他尽快处理此事!

      各位可能有所不知,这位LCG法官正是当初坚持不给我计算违约金利息的法官,同时也是这次错误给我计算违约金利息的执行法官,看他这次如何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真的晕了!难道一个单位的工作会因为某人的休假而停止吗?更何况是重要的信访工作!

    从我7月1日发出信件到今日,已经过去整整过去35天了!

 

 楼主| 发表于 2009-8-4 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刚才(2009年8月4日14:50)浏览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页,在“信访工作”中有篇文章,发表时间为2009年7月30日,内容如下:

      近日,市中院迅速召开党组扩大会,研究部署近期涉诉信访工作,会议传达了全市信访维稳工作紧急会议精神,对“两会”期间可能赴省进京的案件当事人进行了排查,并落实了包案责任。
      院党组书记、院长莫亚林提出五点要求:一是认清当前涉诉信访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担负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责任。当前,涉诉信访是整个信访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两会”期间,维稳任务更加艰巨,关键时刻是我们特别讲政治、特别讲责任、特别讲担当的时候,全市法院要积极主动,把各项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工作做在前头,做在基层,抓早、抓小、抓防范。二是全面清理排查。对一些可能赴省、进京的涉诉信访案件再排查、再梳理,及时与各区、市、县党委、政府沟通协调,全力以赴做好稳控工作。同时,要主动深入基层,认真听取信访人员的具体诉求,做好解释疏导工作。近期,全市法院的主要精力就是要对清理排查出来的涉诉信访案件逐案进行研究,找出解决办法,并和有关方面协调,抓紧解决一批“骨头案”、“钉子案”。三是进一步落实好信访接待制、判后释疑制和院长接待制,信访室要实行全天候值班,信访干部要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全力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及时汇报各种情况,院领导值班也必须坚决到位,以便出现问题能够立即处理。四是抓好责任落实。对涉诉信访案件,领导干部要真正负起包案领导责任,责任人员要切实负起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责任,凡因工作失误造成矛盾激化和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五是加强信息报送和督查督办工作力度。办公室和信访室要定期通报各法院案件排查梳理、处理进展和息访情况,对于经过多次、多方做工作,当事人仍不息访的,要形成书面材料报告市委、市政府,寻求支持,共商稳控措施。会后,莫亚林院长即带队分赴各县、市、区,与地方党委、政府一道,共同研究处置涉诉信访工作,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楼主| 发表于 2009-11-2 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是2009年11月2日,时间过去4个月了,法院依旧没答复我!

发表于 2009-11-4 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em51]

 楼主| 发表于 2009-11-5 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是2009年11月5日,上午参加了开庭,因为执行局上次给我计算开发商应付违约金时仅计算到了开发商发出交房通知书之日(2008年10月16日),并告诉我要继续计算违约金,就必须再次起诉,只有法院判决我不接房的理由(商品房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成立,执行局才能继续从2008年10月17日继续计算违约金至交房成功之日,于是才有了今天的官司。

       现就开庭时出现的两则趣闻拿来与大家分享:

      (1)我曾给开发商发过一纸通知,告知交房程序必须按先验房、验房成功后再接房的程序进行,当时对方书面签收了该通知并未提出任何异议。今天,当我出示了验房时发现的大量不合格项的证据时,开发商竟辩称:不办理接房手续就无验房资格,证据无效!咱真不知道他这是啥逻辑,买什么东西谁不是先验货后收货啊?再说了,咱当初验房时可是你开发商给拿钥匙开的门!

       (2)我买的精装修商品房合同上约定使用成都祥龙强化木地板,后来我验房时发现地板存在严重问题,于是,上网一查,发现该品牌地板曾因表面耐磨不达标被判为不合格产品,于是,今天我也把相关网页资料提出来作为证明该房质量不合格的证据。对这个问题,开发商竟辩称这个牌子的地板是购房者在购房合同上签字认可了的!你说可不可笑?咱签字认可的肯定是这个牌子的合格地板,如果知道它曾被判为不合格产品,无论如何咱也不会签那个字啊!谁愿意去花钱买个不合格产品啊?这明明是欺诈嘛!欺诈者倒还觉得他还很有道理!

 楼主| 发表于 2009-11-5 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是2009年11月5日,上午参加了开庭,因为执行局上次给我计算开发商应付违约金时仅计算到了开发商发出交房通知书之日(2008年10月16日),并告诉我要继续计算违约金,就必须再次起诉,只有法院判决我不接房的理由(商品房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成立,执行局才能继续从2008年10月17日继续计算违约金至交房成功之日,这就是今天去打官司的原因。

      现就开庭时出现的两则趣闻拿来与大家分享:

      (1)我曾给开发商发过一纸通知,告知交房程序必须按先验房、验房成功后再接房的程序进行,当时对方书面签收了该通知并且未提出任何异议。今天,当我出示了验房时发现的大量不合格项的证据时,开发商竟辩称:不办理接房手续就无验房资格,证据无效!咱真不知道他这是啥逻辑,买什么东西谁不是先验货后收货啊?再说了,咱当初验房时可是你开发商给拿钥匙开的门!

       (2)我买的精装修商品房合同上约定的是使用成都祥龙强化木地板,后来我验房时发现强化木地板存在严重问题,于是,上网一查,发现该品牌地板曾因表面耐磨不达标被判为不合格产品,于是,今天我也把相关网页资料提出来作为证明该房质量不合格的证据。对这个问题,开发商竟辩称这个牌子的地板是购房者在购房合同上签字认可了的!你说可不可笑?咱签字认可的肯定是这个牌子的合格地板,如果知道它曾被判为不合格产品,无论如何咱也不会签那个字啊!这明明是欺诈嘛!欺诈者倒还觉得他很有道理!


 楼主| 发表于 2010-1-17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法院的期待遥遥无期,LM副局长最初的态度总是说很忙,让咱等等,再找她,她说需要协调,我反问她:这有什么可协调的?难道1+1=2还要协调成1+1=3?小学算术算出来的东西难道还要协调?听完这话后人家反而说咱态度不好!最后,电话里她丢给咱一句震耳欲聋的话“总不能让我再给你重新执行一道吧?”

 楼主| 发表于 2010-1-17 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是2010年1月17日,出于无奈、出于对法院系统内部执法监督机制的失望,前段时间咱辗转找到了X区的综治办(信访、政法委联合办公的部门),该部门要求X区法院2009年12月23日前做出回复,但法院依然牛起,不理,最后迫于压力,终于有所回复!咱2010年1月14日13:50领到了这份回复复印件(回复日期为2009年12月31日)。现将这份回复呈现出来与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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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7 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实话说,这份回复咱不是一般的不满意,而是非常的不满意,于是咱今天(2010年1月17日)下午挂号寄出了咱对这份回复的意见!

对绵阳市XX区人民法院

《关于A申请执行绵阳市B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一案的信访回复》的意见

绵阳市XX区综治办:

  我于20101141350在你办领取了绵阳市XX区人民法院《关于A申请执行绵阳市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信访回复》(以下简称《回复》)。

  在此,首先向你办为使我的这次信访得以书面回复而付出了辛勤劳动的各位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曾两次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中级人民法院都把信访信移交给了XX区法院执行局自行处理,第一次信访实现了让执行法官LCG从不同意计算违约金利息到同意计算违约金利息的转变,但执行局LM副局长却明确告诉我法院不会给我书面答复;第二次信访至今未能有结果,LM局长电话里给我的最后一句话是:案件已由LCG执行完毕,不可能再重新执行一遍!出于无奈、出于对法院系统内部执法监督机制的失望才有了这次信访,这次信访由你办处理后,我得到了法院的书面回复,所以甚感欣慰,再次向你们表示由衷的敬意!

  回过头来再看XX区法院的这份回复:

  在这份《回复》中,“案件执行情况”描述的“A在领取违约金后,本院即通知他来计算违约金利息和罚息,但他不同意本院计算的方式方法,多次向本院和上级法院反应,我们也多次做出了解释,至今未来领取”与事实不符,似乎,造成我至今未领取违约金利息的责任不是XX区法院,而是我自己, 这与事实严重不符!

     事情的真实情况是:我领取违约金后就要求LCG给我按照判决书计算违约金利息,他非但没给我计算,还明确告诉我不但违约金不计算利息,我垫付的诉讼费、评估费也不计算利息,而且,违约金计算的截止时间是开发商发出《接房通知书》的时间(20081016日)。我不服,于是向XX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在等待多日未见结果的情况下,我才被迫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第一封信访信。第一次信访实现了让执行法官LCG从不同意计算违约金利息到同意计算违约金利息的转变。然而,他同意计算违约金利息后却又不依法计算,并告诉我,如果不同意他的算法就暂时不要领取违约金利息,可以随便告到哪里!此后,法院再也未通知过我前去领取违约金利息,这才是我至今未能领取违约金利息的真正原因。仔细看过我对违约金利息的计算方法后就会明白,我的计算方法并不会因为违约金利息领取时间的拖延而使违约金利息逐日增加,然而,作为执行申请人,谁又不希望早日拿到钱呢?我拖延下去对我有什么好处呢?由此可见,XX区法院的回复是在说谎,自然人、企业法人为了自身利益而说谎情有可原,但是,象征公平和正义的人民法院说谎却不可饶恕!

  《回复》认为的“法律文书指定的给付违约金的届满之日为20081016日,从20081017日起B公司未给付应承担未给付金额的利息和罚息”无非是认为20081016日就是交房之日、交房之日即是违约金利息计算的起始之日、领取违约金之日即是违约金利息计算的终止之日。这是对判决书原文的误读,更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3条的曲解,我的信访材料中也同样引用了这条司法解释,敬请贵办法律专家认真审视一下我的计算方法和这条司法解释!

  我不是法律问题专家,但我具备对法律条文的理解能力,而且多次就此违约金利息计算问题请教过资深法律人士。我们的执行法官应该是法律问题专家,而且具有多年的执行工作经验,然而,他却以违约金不计算利息忽悠了我,而且也出现了违约金少给我计算一天的错误(领取违约金的当天我就向其指出了该错误,他却拒绝接受),如果不是我到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也许他至今也不会纠正这两个错误!工作中出现错误并不可怕,改了就是了,可怕的是顽固地坚持错误,置执行申请人的利益不顾!

  贵办是法律监督部门,也一定拥有资深法律专家,烦请各位专家认真审视一下我递交的信访材料,看看我和LCG法官对违约金利息的计算到底有啥不同,请贵办给出一个明辨是非的、公正客观的答复,如果是XX区法院计算有误,我请求贵办责令其立即纠正错误,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责成相关人员向执行申请人书面道歉;如果你们认为是我错了,也请明确告知,以便我做下一步打算。

  另外,我想请问:在此违约金利息计算问题争议彻底解决前,我可否先行领取已由XX区法院执行局确认的违约金利息?

                                                                                             

                                       信访人:A

                                                                                              联系电话:
                                                   2010
115

 楼主| 发表于 2010-1-17 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顺说一句,执行局要求咱打的第二场官司按照简易程序本应在2009年12月14日前出判决书(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应在三个月内审理完毕),可截至到今天判决书还没出来,咱确实有点担心,担心节外生枝!
      不打官司不知道法院又多么的x!

 楼主| 发表于 2010-1-24 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7# ABC0816


        今天(2010年1月24日)就我对违约金利息计算的方法,再次向QQ群的律师作了咨询,我对自己的计算方法更有自信了,咨询的部分聊天记录如下:
律师法律服务 12:38:36
你完全是按照最低日期,最低标准计算的  
律师法律服务 12:38:45
我个人认为没有错误  
想咨询违约金 12:39:16
谢谢,非常感谢,我更有自信了

 楼主| 发表于 2010-1-28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wangyoudezhichi
咨询截图.png

 楼主| 发表于 2010-1-28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XXX区人民法院《关于A申请执行绵阳市B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信访回复》的再质疑

绵阳市XXX综治办:

通过对绵阳市XXX人民法院《关于A申请执行绵阳市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信访回复》(以下简称《回复》)的再次认真阅读,我发现在违约金利息的计算方法上,我与XXX法院执行局意见的主要分歧点是:

结合《(2008)绵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复印件附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3条(条款附后)中的“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几个字:

我的理解是“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应该是《判决书》判决第一条中的“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即2008年7月5日至2008年7月9日;

XXX法院执行局的理解是“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是:被告违约日(2007年3月1日)至被告发出《交房通知书》之日(2008年10月16日)。

我认为,XXX法院执行局对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的理解是错误的,理由有二:

(1)如果按照XXX法院那样理解,判决书》判决第一条中的“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岂不是成了摆设?如果不是摆设,又有何用?

   (2)将被告发出《交房通知书》的时间看作“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时间上限不严肃,是对《判决书》的不尊重。因为这个时间是变动的,具有很大的随意性,由被告的主观意志决定,被告想哪天发出《交房通知书》就哪天发出,《判决书》不可能预见到这个时间,更不可能“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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