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话说,这份回复咱不是一般的不满意,而是非常的不满意,于是咱今天(2010年1月17日)下午挂号寄出了咱对这份回复的意见! 对绵阳市XX区人民法院 《关于A申请执行绵阳市B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一案的信访回复》的意见 绵阳市XX区综治办: 我于2010年1月14日13:50在你办领取了绵阳市XX区人民法院《关于A申请执行绵阳市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信访回复》(以下简称《回复》)。 在此,首先向你办为使我的这次信访得以书面回复而付出了辛勤劳动的各位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曾两次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中级人民法院都把信访信移交给了XX区法院执行局自行处理,第一次信访实现了让执行法官LCG从不同意计算违约金利息到同意计算违约金利息的转变,但执行局LM副局长却明确告诉我法院不会给我书面答复;第二次信访至今未能有结果,LM局长电话里给我的最后一句话是:案件已由LCG执行完毕,不可能再重新执行一遍!出于无奈、出于对法院系统内部执法监督机制的失望才有了这次信访,这次信访由你办处理后,我得到了法院的书面回复,所以甚感欣慰,再次向你们表示由衷的敬意! 回过头来再看XX区法院的这份回复: 在这份《回复》中,“案件执行情况”描述的“A在领取违约金后,本院即通知他来计算违约金利息和罚息,但他不同意本院计算的方式方法,多次向本院和上级法院反应,我们也多次做出了解释,至今未来领取”与事实不符,似乎,造成我至今未领取违约金利息的责任不是XX区法院,而是我自己, 这与事实严重不符! 事情的真实情况是:我领取违约金后就要求LCG给我按照判决书计算违约金利息,他非但没给我计算,还明确告诉我不但违约金不计算利息,我垫付的诉讼费、评估费也不计算利息,而且,违约金计算的截止时间是开发商发出《接房通知书》的时间(2008年10月16日)。我不服,于是向XX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在等待多日未见结果的情况下,我才被迫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第一封信访信。第一次信访实现了让执行法官LCG从不同意计算违约金利息到同意计算违约金利息的转变。然而,他同意计算违约金利息后却又不依法计算,并告诉我,如果不同意他的算法就暂时不要领取违约金利息,可以随便告到哪里!此后,法院再也未通知过我前去领取违约金利息,这才是我至今未能领取违约金利息的真正原因。仔细看过我对违约金利息的计算方法后就会明白,我的计算方法并不会因为违约金利息领取时间的拖延而使违约金利息逐日增加,然而,作为执行申请人,谁又不希望早日拿到钱呢?我拖延下去对我有什么好处呢?由此可见,XX区法院的回复是在说谎,自然人、企业法人为了自身利益而说谎情有可原,但是,象征公平和正义的人民法院说谎却不可饶恕! 《回复》认为的“法律文书指定的给付违约金的届满之日为2008年10月16日,从2008年10月17日起B公司未给付应承担未给付金额的利息和罚息”无非是认为2008年10月16日就是交房之日、交房之日即是违约金利息计算的起始之日、领取违约金之日即是违约金利息计算的终止之日。这是对判决书原文的误读,更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3条的曲解,我的信访材料中也同样引用了这条司法解释,敬请贵办法律专家认真审视一下我的计算方法和这条司法解释! 我不是法律问题专家,但我具备对法律条文的理解能力,而且多次就此违约金利息计算问题请教过资深法律人士。我们的执行法官应该是法律问题专家,而且具有多年的执行工作经验,然而,他却以违约金不计算利息忽悠了我,而且也出现了违约金少给我计算一天的错误(领取违约金的当天我就向其指出了该错误,他却拒绝接受),如果不是我到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也许他至今也不会纠正这两个错误!工作中出现错误并不可怕,改了就是了,可怕的是顽固地坚持错误,置执行申请人的利益不顾! 贵办是法律监督部门,也一定拥有资深法律专家,烦请各位专家认真审视一下我递交的信访材料,看看我和LCG法官对违约金利息的计算到底有啥不同,请贵办给出一个明辨是非的、公正客观的答复,如果是XX区法院计算有误,我请求贵办责令其立即纠正错误,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责成相关人员向执行申请人书面道歉;如果你们认为是我错了,也请明确告知,以便我做下一步打算。 另外,我想请问:在此违约金利息计算问题争议彻底解决前,我可否先行领取已由XX区法院执行局确认的违约金利息? 信访人:A 联系电话:
201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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