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关于A申请执行绵阳市B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一案的信访回复》的再质疑
绵阳市高新区综治办:
通过对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关于A申请执行绵阳市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信访回复》(以下简称《回复》)的再次认真阅读,我发现在违约金利息的计算方法上,我与高新区法院执行局意见的主要分歧点是:
结合《(2008)绵高新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复印件附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3条(条款附后)中的“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几个字:
我的理解是“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应该是《判决书》判决第一条中的“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即2008年7月5日至2008年7月9日;
高新区法院执行局的理解是“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是:被告违约日(2007年3月1日)至被告发出《交房通知书》之日(2008年10月16日)。
我认为,高新区法院执行局对“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的理解是错误的,理由有二:
(1)如果按照高新区法院那样理解,《判决书》判决第一条中的“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岂不是成了摆设?如果不是摆设,又有何用?
(2)将被告发出《交房通知书》的时间看作“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的时间上限不严肃,是对《判决书》的不尊重。因为这个时间是变动的,具有很大的随意性,由被告的主观意志决定,被告想哪天发出《交房通知书》就哪天发出,《判决书》不可能预见到这个时间,更不可能“指定”。
鉴于此,我认为在违约金利息计算上应把握如下几个关键点:
1、我收到判决书日期:2008年6月19日;
2、上诉期15日;
3、判决生效日:2008年7月5日;
4、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应为2008年7月5日至2008年7月9日;
5、违约金计算的起止时间:合同违约日至被告发出交房通知书之日。2007年3月1日至2008年10月16日(这是执行局认定的交房日);
6、计算利息的违约金(相当于贷款本金)的计算的起止时间:合同违约日(2007年3月1日)至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2008年7月9日);
7、违约金利息计算的起止时间(相当于贷款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93条明确为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所以,应从2008年7月10日起计算至违约金实际支付日。
8、日违约金利息率:2*贷款利率,从起息时间(2008年7月10日)到首次支付违约金的时间2009年4月8日,时间已超过6个月,所以,应采用6个月以上的贷款利率7.47%,即:日违约金利息率为0.000415。
9、因违约金分两次领取,故,违约金利息应分段计算。
标的款领取情况如下:
2009年4月8日领取标的款11878.30元。
2009年5月5日领取标的款33223.80元。
违约金利息计算表 |
本人收到判决书时间为2008年6月19日,按15日的上诉期计算,判决书生效时间为2008年7月5日,依据判决书第一条,被告应在5日内(即2008年7月9日前)支付违约金,否则,依据判决书第二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截至到2009年1月9日,未支付应计息违约金33497.80元时间已达6个月,应按7.47%计算。 |
购房款 | 起始日期 | 终止日期 | 违约天数 | 日违约金率 | 日违约金 | 应计息违约金总额 | 贷款年利率 |
134797.00 | 2007年3月1日 | 2008年7月9日 | 497 | 0.0005 | 67.40 | 33497.80 |
计息违约金的金额 | 起始时间 | 终止日期 | 计息天数 | 违约金日利息率 | 违约金日利息额 | 违约金利息总额 |
33497.80 | 2008年7月10日 | 2009年4月8日 | 273 | 0.000415 | 13.90 | 3794.70 | 7.47% |
21619.5 | 2009年4月9日 | 2009年5月5日 | 27 | 0.000415 | 8.97 | 242.19 | 7.47% |
罚息合计 | | | | | | 4036.89 | |
上表中21619.50元的来源:33497.80-11878.30=21619.50
以上计算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信访人:A
联系电话:
2010年1月28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93条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后附:
(2008)绵高新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