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县公安局的“警情续报”,形成“自行入水”结论的必要条件:
1、“现场勘验”的入水位置;
2、入水处踩踏痕迹;
3、水中连续的至没水处的,与负重30公斤和体态吻合的脚印(4-12至4-17仅5天,如果没有大水冲刷,稳定的湖水下可以保留);
4、死者可能失落在水底或淤泥中的随身物品,尤其是鞋袜;
5、既然鞋袜齐全,则鞋内淤泥就是直接证据。
这些齐全,方可形成自主入水的证据链条。
没有这些必要条件,
自主入水的结论不能成立。
西充县公安局通报;
警情续报
西充县苏某死亡事件,经公安机关调查,基本情况已查清,现将调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苏某失踪及寻找情况
2017年4月12日早上7时许,苏某(男,汉族,44岁,西充县晋城镇人,系西充县昌松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公司总经理,西充县青松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西充县桃花村锦松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之妻李某发现苏某不在家,电话处于无法接通状态,苏某平时随身携带的门钥匙、车钥匙、钱包、身份证、银行卡都在家里,遂组织亲友寻找。在寻找无果的情况下,李某于4月12日16时45分到我局晋城派出所报苏某失踪。晋城派出所民警与李某亲友一起,调阅监控视频并走访相关人员,最大限度地还原苏某失踪前的活动轨迹,但没有找到苏某。
经查,苏某于4月11日21时许回到晋城镇城北新区麓湖国际小区家中,与其妻子分睡不同卧室。通过运营商调取其通信记录发现,当晚21时39分,苏某在与熟人吕某进行一次正常通话后,手机再无任何通讯记录。4月12日凌晨1时16分,苏某独自一人离家,走出小区大门后沿棕树路、环城大道四段、东风东路、雨台路、莲花路至千禧大酒店,1时46分从千禧大酒店右转向卡玛拉茶餐厅方向行走,1时47分经过卡玛拉茶餐厅视频监控,向沁湖公园方向行走,之后无法继续查找其具体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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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苏某死亡现场勘验及尸检情况
2017年4月17日19时19分,西充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西充县公用事业局广场公园管理所工作人员杨某某报警:莲花湖“莲花岛”塔子下水域内发现一具尸体。指挥中心随即指令巡警、刑警、消防赶赴现场处置。同时,南充市公安局接报后,庚即派出技术侦查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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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尸表检验:尸体衣着完整无异常,腰腹部系有一白色打包带(印有“申鹭达卫浴”字样),在脐下左前侧打有双“十”字结,该结向下30cm处另一头系有一长方形石柱,共打有3处绳结,绳结均为“十”字结。尸体左侧裤包内有88元人民币,右侧裤包有一部金色华为手机。
该石柱长52cm、宽16cm、高16cm、重29.5kg。经现场搜索,在直线距离木桥西北侧第二根木栏杆17.9m处的平台上发现一段石柱,与尸体上所系长方形石柱断面完全吻合。(据广场公园管理所工作人员反映,2017年4月10日发现该石柱掉落在平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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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尸检情况
2017年4月18日15时至17时30分,四川省公安厅、南充市公安局法医在南充市殡仪馆对苏某尸体进行解剖检验,南充市检察院派员现场全程监督,死者家属委托人员当场见证。
1. 死者衣着完整无异常,尸长165cm,呈腐败巨人观,全身皮肤及皮下组织未见损伤,骨骼未见骨折,颅内未见出血,气管粘膜充血,内脏器官未见损伤,排除外力加害。
2.死者胃、肝检材中未检出常见毒物及安眠药类成份,排除中毒。
3、死者十指甲床紫绀,肺淤血水肿明显,肺、肾内检出硅藻,与现场水样中的硅藻形态一致,说明系生前入水、溺水死亡。
三、其他调查情况
苏某失踪后,昌松爆破有限公司于4月13日上午向西充县公安局晋城派出所报称苏某侵占公司公款84万元,经初步调查属实。调查中发现,苏某负债1100余万元,其中承诺于4月12日向一名债权人还款185万元;苏某于2016年6月检查发现患有颈部转移性鳞状细胞癌。
综上所述,苏某的死亡,公安机关经现场勘验、尸体检验和走访调查,未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决定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