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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赤镇人民政府,您可真会挣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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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5 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长赤镇人民政府,您可真会挣钱!

    2013年3月12中国经济新闻网记者发表了一篇名为《四川长赤镇:书记兼董事长镇长兼总经理大搞房产开发》的文章,内容是接到南江县长赤镇老百姓长赤镇政府政企不分,以长赤城投公司的名义大搞房产开发的反映。记者专程两次赴南江调查采访,发现百姓反映基本属实。长赤镇政府的所作所为扰乱了市场秩序,严重影响社会公平公正和政府形象。
   2012年5月8日,由南江县人民政府出资,授权南江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长赤镇成立了国有独资企业南江县长赤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城投公司”),由镇党委书记吴智民兼任董事长、镇长李硕兼任总经理、纪委书记安洪德兼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其余25名镇干部同时也是该公司成员。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到该镇调查时看到镇政府大门口一起挂着党委、政府以及长赤城投公司的牌子,董事长和总经理的标牌则分别贴在三楼的书记和镇长办公室门前,镇上铺天盖地的广告上写着“政府主导 惠民工程 购房无忧”字样。经打听原来长赤城投公司在镇上开发了一家“养生华庭”的楼盘,该楼盘没有土地使用证,也没有规划、建设,预售等许可证,在未动员农民出让土地,尚未进行拆迁的情况下就开始对外兜售房屋,收取2万至20万不等的“诚意金”来缓解建设资金的不足。
  长赤镇政府借用“城投公司”的外壳搞房地产公司搞开发,同时打着政府的旗号,将这招“空手套白狼”玩得炉火纯青。现在又再次以长赤城投公司的外壳与他人合伙组建了“南江县长赤天皓燃气有限公司”,作为政府与民争利的工具,开始进军管道燃气行业。说实话,本人对长赤镇政府和领导这种见缝插针,敲诈勒索、借鸡生蛋放高利贷等等搞钱的能力万分敬仰,为了解决长赤老百姓“民生问题”一副舍我其谁的架势,表现得大义凛然,背地里却肆无忌惮的干涉企业自主投资项目,针对招商引资企业伪造政府文件、捏造虚假收购事项强行参股,意图“雀占鸠巢”强制鲸吞精益燃气公司在长赤片区天然气项目的全部投资和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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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长赤腾飞http://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11月28日回复,内容见6楼。





链接☞  长赤镇:书记兼董事长镇长兼总经理大搞房地产开发

一、以权谋私,设置投资陷阱

1、滥用公权,自导自演“经济纠纷”
   长赤镇人民政府虚构“长赤供气站遗留资产”收购事项,以收购此“遗留资产”作为招商引资企业项目实施的准入条件,并伪造鉴定结果(法律文书)实施诈骗!
   经南江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本公司于2012年11月进入南江投资建设长赤镇等七个乡镇天然气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长赤镇长(当时的职务)李硕等人谎称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任何进入长赤投资建设天然气项目的企业必须解决原正大天然气公司的“遗留问题”才能开工建设。长赤政府声称正大天然气公司因经营不善,于2008年将长赤供气站抵偿给了巴中市江北市政公司,2010年自然人谯长开投资302万元建设了野羊溪至长赤的天然气管道及调压设备,因没有取得气源停止经营。根据长赤政府提供的评估中心鉴定结果显示,谯长开的资产认定为422万元,市政公司的资产认定为230万至270万之间。
  既然这是县委、县政府的要求,秉着帮助县政府排忧解难的态度,本公司同意以合理价格收购“遗留资产”。谁知与江北市政公司、谯长开协商收购期间,长赤镇政府通知这些“遗留资产”已经被自然人“赵辉宗”和长赤城投公司(当时并不知道长赤镇政府与长赤城投公司是“政企合一”的同一家单位)收购,要求我们与赵辉宗协商收购条件。本人就纳闷了,政府“特许经营”的长赤天然气项目,现在莫名其妙变成了企业之间的私事?
  招商时曾经答应帮助南江县政府解决长赤天然气用户遗留问题,这个“遗留问题”指的是解决“原灌装气500用户无气可用,经常上访”的民生问题,与收购这些“遗留资产”无关。从法律角度讲,企业因经营不善导致倒闭,投资失败的损失应由自身负责,不应该由本公司为其买单。况且,江北市政公司因为不能继续经营已经“跑路”,政府应追究企业责任,如果真的有其他企业收购了“遗留资产”,也应该责令江北市政公司先退还用户所缴款项,长赤天然气用户至今仍然多次信访。
2、蓄意制造障碍,对本公司敲诈勒索
   在“收购”过程中,长赤城投公司对本公司提出“遗留资产”必须按照年息30%的融资利息与原购买价之和进行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货的利息年利率不能超过24%,镇政府的要求已经违反法律规定),赵辉宗亦表示要1000万元才会出售自己收购的“遗留资产”。
   野羊溪到长赤的天然气管道和相关设备设施,野羊溪距离长赤大约12公里左右,铺设了PE90管,PE90管材料价值大约40万元左右,土建(管沟开挖)在当年不会超过30元/m,加上野羊溪的调压设备、焊接,总共投入大约100万元左右。不知道评估单位是依据什么法律法规鉴定谯长开的资产为302万元?
   原长赤供气站仅仅是在一块空地上搭建了三间板房(可拆卸),购置了一个储气罐,除了供气站这块空地,可以说这个“遗留资产”分文不值,是怎么评估为270万元的?这些所谓的“遗留资产”毫无价值,城投公司与赵辉宗竟然分别付出了290万元、462万元,在短短几个月后竟然变成了我们公司必须出资1500万元才能“收购”!尤其是知道了“长赤城投公司”与长赤镇政府其实是一家单位,整个“收购”是长赤镇政府披着长赤城投公司的外壳自导自演的一场骗局的时候,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
  长赤镇政府领导在这起敲诈勒索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疯狂行径,以及肆无忌惮掠夺民营企业财产的手段都让人瞠目结舌、感到窒息,完全颠覆了本人对人民政府的基本认知。
例如:为了利用这个所谓的“遗留资产”达到勒索钱财的目的,长赤政府伪造了数份包括转让协议,县政府批复,镇政府请示、城投公司申请以及评估证明等等文件漏洞百出,仅仅针对赵辉宗收购的谯长开遗留资产,在长赤政府的文件和转让协议中就有找到了462万元、302万元、422万元以及360万四种版本的收购价格;这些文件中提到的停止供气、招商时间、引进的公司都不相符等等。
  长赤政府为了达到抢劫的目的如此不顾及政府形象,完全就是因为行政鱼肉已经成了常态,将民营企业当做了“肉票”,几十万元的出入在他们眼里根本不算什么。
二、两起经济纠纷案让真相浮出水面
     2017年春节无意中发现长赤镇政府蓄意隐瞒与长赤城投公司的关系,南江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长赤天然气项目中违法行政,对其极力打压本公司的行为感到蹊跷,本人在重新对长赤镇政府提供的相关文件仔细进行了比对,发现了长赤镇政府提供的相关文件、协议的内容存在大量疑点,遂对文件中提到的几家公司逐一进行调查,终于在这几家企业有关的法院判决书中发现了事实真相: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巴中法立字第02号民事调解书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巴民再初字第1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7日(2014)川民申字第480号

1、广厦建筑公司与 四川正大天然气公司普通合伙纠纷案
                2004年长赤镇引进四川正大天然气公司(不是达县正大天然气公司)投资经营灌装气,由江北市政公司垫资建设,正大公司于2008年1月9日与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项目联合投资经营合同书》,共同投资经营鼎山、梁永、长赤的灌装气站。正大天然气公司在长赤收取用户缴纳的初装费1097261元后,于2008年10月撤走了全部人员。广厦建筑公司股东魏新君成立了广厦利民燃气公司继续经营,并于2009年向巴州区法院起诉要求与正大公司终止合作关系,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赔偿经济损失。一审法院根据正大天然气公司的申请,委托了鉴定机构对双方共同经营期间的相关账务进行鉴定,正大天然气公司逾期未足额缴纳鉴定费用,鉴定机构遂终结了鉴定。
           2014年11月2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2、江北市政公司与正大天然气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江北市政公司也在同一时间起诉了正大天然气公司,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巴中法立字第02号民事调解书)进行了调解,正大天然气公司将与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共同财产折价6295875.05元全部抵偿给了江北市政公司。广厦建筑公司与魏新君作为案外人提出了再审申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9日作出由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裁决。2010年9月15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巴民再初字第1号)作出了终审裁决,判定恢复对【2009】巴中法民立字第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2009年广厦利民公司(魏新君)就开始铺设曾口—梁永—果敢—鼎山—大罗,野羊溪—长赤的天然气管道,因此在再审期间魏新君与江北市政公司达成了案外和解,对投资修建顶山、梁永、长赤天然气站进行了结算,上述乡镇全部成为了“广厦利民燃气公司”的供气区域。长赤城投公司所说的“长赤民用天然气于2004年政府招商引进达县正大天然气公司建设,因公司经营不善,2010年10月正大公司将长赤天然气供应站转让给巴中市江北市政公司”确有其事,但是江北市政公司从未取得过长赤供气站的经营权,这个所谓的“遗留资产”一直都在魏新君的手中。

3、长赤镇政府捏造“收购”事项,谎报收购金额进行敲诈
   江北市政公司与谯长开合伙投资建设了野羊溪到长赤的天然气管道的说法也是长赤镇政府编纂的。从2011年2月28日长赤镇政府向南江县人民政府递交的《关于及时批准场镇居民使用管道天然气的请示》(长府【2011】26号)文件中提到“原正大罐装气公司收走了150万元初装费,因经营不善不能供气,严重影响我镇社会稳定。为解决这一难题,在镇村及各级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由四川广厦利民有限公司先后投资700多万元,在2011年春节前安通了野羊溪至长赤镇12公里的输气管道,并经过了特检试压检测,请求县人民政府批准接口通气”。这一份请示的内容确认了2011年长赤供气站仍然在魏新君的手中,赵辉宗根本不可能从谯长开手中收购这些“遗留资产”。
    长赤镇于2010年7月停止了供气,长赤供气站(广厦利民公司)在“麻辣社区”答复网友的质问时声称"我站建供气站投资了近三百万....."。

4、伪造长赤供气站“遗留资产”的评估文件
   广厦建筑公司(魏新君)与 四川正大天然气公司普通合伙纠纷审理过程中, 一审法院根据正大天然气公司的申请,委托了鉴定机构对双方共同经营期间的相关账务进行鉴定,正大天然气公司逾期未足额缴纳鉴定费用,鉴定机构遂终结了鉴定。
    江北市政公司与正大天然气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理过程中,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9年就进行了调解(【2009】巴中法立字第02号民事调解书),广厦建筑公司与魏新君申请再审,因为正大与广厦建筑公司双方都认同共同财产的价值,所以审理过程中没有再次委托评估公司进行估价。
     长赤镇人民政府提出的“2011年7月26日经巴州区价格认定中心确定谯长开的资产为422元,市政公司的资产认定为230万至270万之间”是伪造的,企图以此达到敲诈的目的!
     2013年5月由长赤镇党委书记吴智民签发的长赤城投公司《关于对长赤天然气项目进行规划和施工设计的请示》(长城投【2013】4号),内容“我公司通过多方协调并采取招商引资的办法,现已将原固定资产进行了评估认证,确定了建设业主并完善了资产重组和移交等相关前期工作”,证明这一份巴州区价格认定中心对“遗留资产”所做的评估是长赤镇政府在2013年才伪造的,根本没有2011年7月26日这份“价值评估”。充分暴露了长赤镇政府领导吴智民等人炮制虚假“遗留资产收购”,企图恶意侵占本公司资产的用意!







三、收购“遗留资产”的相关协议及疑点
后来从事情经过和相关资料来看,逐步发现这起事件其实是长赤镇政府蓄意炮制的虚假“收购”。
1、赵辉宗收购谯长开“资产”的协议
长赤镇政府出示的赵辉宗与江北市政公司、谯长开在2013年1月19日签订的《长赤供气站资产价值确认及份额转让协议》内容为:2006年7月南江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引入巴中市市政工程公司投资建设长赤镇管道民用气供气站,2010年市政公司又和谯长开签订了合伙协议,投资建设了野羊溪到长赤的天然气管道。2011年7月26日市政公司委托巴州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经三方多次协商确认(疑点),谯长开的资产为422万元,市政公司的资产认定为230万至270万之间。由赵辉宗出资422万元收购谯长开的资产,控股70%,与江北市政公司合伙成立新的燃气公司。
疑点:2011年7月26日经巴州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就已经确定了“谯长开的资产为422元,市政公司的资产认定为230万至270万之间”,而赵辉宗与江北市政公司、谯长开在2013年1月才签订的这份转让协议,“经三方多次协商确认”是什么意思?难道穿越时空去“多次协商确认”吗?
疑点:《转让协议》中提到的“原四川正大天然气公司,抵偿给乙方工程欠款的原长赤非管网供气设施以230-270万元为限。具体金额以上班市国资委审定数额为准(因原法院判决为270万元)”是什么意思?这份协议清楚写明了市政公司在2006年7月经南江县人民政府招商引入投资建设了长赤供气站,这个供气站为什么又变成了四川正大天然气公司抵偿给市政公司的?这两种说法互相矛盾,不明白这个供气站的产权到底是谁的!
疑点:2010年谯长开投资302万元建设了野羊溪到长赤的天然气管道和相关设备设施,野羊溪距离长赤大约12公里左右?
12公里PE90管,管道材料价值大约40万元左右,管沟开挖,焊接,以及野羊溪的调压设备,总共投入大约100万元左右。不知道评估单位是依据什么法律法规鉴定谯长开的资产为302万元?
原长赤供气站仅仅是在一块空地上搭建了三间板房(可拆卸),购置了一个储气罐,除了供气站这块空地,可以说这个“遗留资产”分文不值,是怎么评估为270万元的?

长赤正大天然气公司供气站原貌

《长赤天然气站资产价值确认及份额转让协议》

https://p.qpic.cn/pic_wework/3252501768/7d7bbe759b80242e6059bc958e77d8abaaf2ade60edc61ac/0/0


2、长赤城投公司收购江北市政公司“资产”的协议
    长赤城投公司(镇政府)于2013年3月26日与江北市政公司签订了《长赤天然气站资产转让协议》,以290万元的价格收购了江北市政公司的“遗留资产”。
疑点:赵辉宗等人2013年1月19日签订的《长赤供气站资产价值确认及份额转让协议》清楚写明了江北市政公司的“遗留资产”认定为230万至270万之间,并没有提出市政公司后续再次投资了50万元。而这一份《转让协议》也是由长赤镇政府提供的,为什么不但给出了270万元的认定最高金额,而且主动提出增加50万元进行收购?只有长赤城投公司的领导收受了贿赂才有可能“上当”如此收购!
    赵辉宗本来收购的金额就比长赤投资公司高一些,在双方组建新的天然气公司之后,其所占股份自然会相对多一点,这份《转让协议》特意提出新的公司由赵辉宗控股是出于什么目的?







广厦建筑公司与 四川正大天然气公司普通合伙纠纷案终审裁定书




魏新君申请再审《江北市政公司与正大天然气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的终审裁定

长赤镇政府请示文件




2010年7月长赤供气站(广厦利民公司)自己在“麻辣社区”答复网友的质问时声称"我站建供气站投资了近三百万,不得已为了长赤镇用户的利益,而维持经营"。从常理分析,这个供气站的实际投资的金额肯定不到300万元,这个投资应该包括500用户的入户材料、计量表、槽车等等,这部分投资并没有计入长赤镇政府口中的“遗留资产”里面。长赤镇政府与赵辉宗难道真的会傻到出资600多万元收购已经无法使用的“遗留资产”吗?



四、在长赤镇政府提供的文件中找到的疑点?

1、收购的金额究竟是多少?
为了敲竹杠,长赤政府仅仅针对赵辉宗收购谯长开“遗留资产”的金额就有数个版本。    ①2013年7月1日长赤镇政府递交给县政府申请成立天皓燃气公司的文件写明“赵辉宗以462万元收购了谯长开铺设的野羊溪至长赤街道的天然气管网资产”;

②2013年6月21日召开的会议也记录这部分“遗留资产”收购价为462万元(其实是长赤政府为了欺骗本公司在2015年才添加的这些文字);

③2013年7月2日长赤镇政府出台了南江县长赤天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筹备方案:新成立的天皓燃气公司拟注册资本金1500万元,其中实物资本572万元(包括赵辉宗购买谯长开管网资产评估价302万元,长赤城投公司购买巴中江北市政公司原灌装天然气270万元);

④在2015年4月长赤政府出台的《认购草案》中却变成了422万元(谯长开投资了302万元建设管道,120万元为资金利息),赵辉宗自己声称收购成交价为360万元。
    仅仅收购谯长开手中的“遗留资产”就有462万元、302万元、422万元以及360万四种收购价格,请问长赤镇领导,赵辉宗收购这部分“遗留资产”到底耗费了多少资金?
长赤政府为了达到抢劫的目的如此不顾及政府形象,完全就是因为行政鱼肉已经成了常态,将民营企业当做了“肉票”,几十万元的出入在他们眼里根本不算什么。


2、长赤供气站究竟在什么时间停止供气?
    2013年5月由长赤镇党委书记吴智民签发的长赤城投公司《关于对长赤天然气项目进行规划和施工设计的请示》(长城投【2013】4号)内容:吴智明声称长赤供气站2007年停止营业之后,江北市政公司接着铺设了野羊溪至长赤镇的天然气管道和调压设施。
  2010年7月14日长赤供气站(广厦利民公司)在“麻辣社区”答复网友“KKKKMMM”对于停止供气的质问,发帖《关于对长赤天然气的回复》说明长赤在2010年7月才停止供气。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巴中民终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提到“四川正大天然气公司于2008年1月9日与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项目联合投资经营合同书》,共同投资经营鼎山、梁永、长赤的灌装气站”。说明吴智明签发的文件中“2007年江北市政公司铺设了野羊溪至长赤镇的天然气管道和调压设施”又是谎言,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让本人相信遗留资产属于江北市政公司,隐瞒广厦利民公司的存在。

3、江北市政公司究竟是什么时间开始接手长赤供气站的?
①赵辉宗与江北市政公司、谯长开在2013年1月19日签订的《长赤供气站资产价值确认及份额转让协议》内容为:2006年7月引入巴中市江北市政工程公司投资建设长赤镇管道民用气供气站;
②2013年5月长赤城投公司《关于对长赤天然气项目进行规划和施工设计的请示》(长城投【2013】4号)声称2007年江北市政公司进入长赤铺设野羊溪至长赤的管道和调压设;
③长赤城投公司(长城投【2013】10号)文声称,2010年10月正大公司将长赤供气站抵偿给江北市政公司;
④2011年2月28日长赤镇政府向南江县人民政府递交的《关于及时批准场镇居民使用管道天然气的请示》(长府【2011】26号)文件内容说明2011年长赤供气站仍然由广厦利民公司经营管理;

真相:根据巴州区人民法院【(2009)巴州民二初字第04号】裁决书,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巴中法立字第02号)民事调解书、(【2010】巴民再初字第1号)、【(2013)巴中民终字第232号】民事裁决书,以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的终审裁决内容,确定江北市政公司从未接手管理过长赤供气站!


4、在不同的时间,招商引进了三家不同的公司?
2013.7.1日长赤城投公司向县政府申请“特许经营权”,该文件(长城投【2013】10号)提到“长赤民用天然气于2004年政府招商引进达县正大天然气公司建设,因公司经营不善,2010年10月正大公司将长赤天然气供应站转让给巴中市江北市政公司”,这份文件的内容与长赤政府提供的《长赤供气站资产价值确认及份额转让协议》、《关于及时批准场镇居民使用管道天然气的请示》(长府【2011】26号)文件内容均不相同。这三份文件分别在2004年、2006年3月、7月三个不同的时间招商引入了达县正大、四川正大天然气公司,巴中市江北市政工程公司三家不同的企业投资建设长赤供气站?
①2011年2月28日长赤镇政府向南江县人民政府递交的《关于及时批准场镇居民使用管道天然气的请示》(长府【2011】26号)文件内容:2006年3月招商引入四川正大天然气有限公司;
②赵辉宗与江北市政公司、谯长开在2013年1月19日签订的《长赤供气站资产价值确认及份额转让协议》内容为:2006年7月南江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引入巴中市江北市政工程公司投资建设长赤镇管道民用气供气站;
③2013.7.1日长赤城投公司向县政府申请“特许经营权”,该文件(长城投【2013】10号)内容说的“2004年政府招商引进达县正大天然气公司”

    以上事实说明根本就不存在收购“遗留资产”一事,是否属实、收购与否、收购的时间等等都是长赤镇政府单方面的说法,否则为什么长赤城投公司和赵辉宗一直不愿(不能)提供相关转账凭证或者交易明细?
    这起“遗留资产”收购事项是在南江县政府委托本公司去争取气源指标之后才凭空捏造出来的。从2010年一直到2013年接近2年多的时间里都没有任何人收购这份“遗留资产”,赵辉宗却能“很巧”地在本公司取得县政府函件两个月之后就进行了收购?试问如果在没有取得气源和供气区域的情况下,会不会有人去收购这些已经废弃却“价值几百万元的遗留资产”?假如这些“遗留资产”真的价值数百万元,为什么以前的江北市政公司连5万元评估费都不愿意支付给评估公司?
    长赤镇政府与长赤城投公司本身就是一家人(城投公司董事长由镇党委书记吴智明担任,总经理由镇长李硕担任),长赤镇政府为不但没有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协助本公司推进项目开展,反而以城投公司的名义自导自演了收购“遗留资产”一事,长赤镇政府的目的是什么可想而知!


《关于对长赤天然气项目进行规划和施工设计的请示》
(长城投【2013】4号)
①2013年5月由长赤镇党委书记吴智民签发的长赤城投公司《关于对长赤天然气项目进行规划和施工设计的请示》(长城投【2013】4号),内容“我公司通过多方协调并采取招商引资的办法,现已将原固定资产进行了评估认证,确定了建设业主并完善了资产重组和移交等相关前期工作”;
②长赤供气站2010年7月才开始停止供气,吴智明却谎称长赤供气站2007年就停止了营业;
③谎称2007年江北市政公司就铺设了野羊溪至长赤镇的天然气管道是什么意思?
长赤镇政府提供的这些批复、请示以及协议等等政府文件内容互相矛盾,签发时间错乱,一些内容属于无中生有,与相关法律文书,媒体报道和网站贴子的内容不符!


   从2004年到2017年整整13个年头,长赤镇群众仍然没有用上天然气,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就是南江县、长赤镇人民政府某些领导造成的!这些人打着解决“民生问题”的旗帜,实则以权谋私,中饱私囊。招商引进的要么是正大公司这样“空壳”公司,要么违法成立没有取得合法气源、不能合法经营的“天皓燃气”,对从事多年管道燃气企业、取得了全部许可证明、有能力早日使长赤的老百姓用上天然气的企业却蓄意设置障碍疯狂劫掠,甚至纵容、包庇其他企业实施侵占,妄想滥用公权强制鲸吞民营企业财产!
   南江县政府、部门行政鱼肉现象十分严重,个别领导目无法纪,肆意妄为,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本人在此恳请巴中市人民政府、纪委领导能够要求相关部门介入调查核实此事,督促南江县人民政府、行政部门和长赤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停止恶意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并依法予以纠正,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期望能够给我们企业留下一条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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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1-26 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长赤镇政府,您可真会挣钱



长赤镇人民政府,您可真会挣钱!
           2013年3月12中国经济新闻网记者发表了一篇名为《四川长赤镇:书记兼董事长镇长兼总经理大搞房产开发》的文章,内容是接到南江县长赤镇老百姓长赤镇政府政企不分,以长赤城投公司的名义大搞房产开发的反映。记者专程两次赴南江调查采访,发现百姓反映基本属实。长赤镇政府的所作所为扰乱了市场秩序,严重影响社会公平公正和政府形象。
           2012年5月8日,由南江县人民政府出资,授权南江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长赤镇成立了国有独资企业南江县长赤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城投公司”),由镇党委书记吴智民兼任董事长、镇长李硕兼任总经理、纪委书记安洪德兼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其余25名镇干部同时也是该公司成员。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到该镇调查时看到镇政府大门口一起挂着党委、政府以及长赤城投公司的牌子,董事长和总经理的标牌则分别贴在三楼的书记和镇长办公室门前,镇上铺天盖地的广告上写着“政府主导 惠民工程 购房无忧”字样。经打听原来长赤城投公司在镇上开发了一家“养生华庭”的楼盘,该楼盘没有土地使用证,也没有规划、建设,预售等许可证,在未动员农民出让土地,尚未进行拆迁的情况下就开始对外兜售房屋,收取2万至20万不等的“诚意金”来缓解建设资金的不足。
          长赤镇政府借用“城投公司”的外壳搞房地产公司搞开发,同时打着政府的旗号,将这招“空手套白狼”玩得炉火纯青。现在又再次以长赤城投公司的外壳与他人合伙组建了“南江县长赤天皓燃气有限公司”,作为政府与民争利的工具,开始进军管道燃气行业。说实话,本人对长赤镇政府和领导这种见缝插针,敲诈勒索、借鸡生蛋放高利贷等等搞钱的能力万分敬仰,为了解决长赤老百姓“民生问题”一副舍我其谁的架势,表现得大义凛然,背地里却肆无忌惮的干涉企业自主投资项目,针对招商引资企业伪造政府文件、捏造虚假收购事项强行参股,意图“雀占鸠巢”强制鲸吞精益燃气公司在长赤片区天然气项目的全部投资和资源。




链接☞  长赤镇:书记兼董事长镇长兼总经理大搞房地产开发




一、以权谋私,设置投资陷阱


1、滥用公权,自导自演“经济纠纷”
           长赤镇人民政府虚构“长赤供气站遗留资产”收购事项,以收购此“遗留资产”作为招商引资企业项目实施的准入条件,并伪造鉴定结果(法律文书)实施诈骗!
          经南江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本公司于2012年11月进入南江投资建设长赤镇等七个乡镇天然气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长赤镇长(当时的职务)李硕等人谎称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任何进入长赤投资建设天然气项目的企业必须解决原正大天然气公司的“遗留问题”才能开工建设。长赤政府声称正大天然气公司因经营不善,于2008年将长赤供气站抵偿给了巴中市江北市政公司,2010年自然人谯长开投资302万元建设了野羊溪至长赤的天然气管道及调压设备,因没有取得气源停止经营。根据长赤政府提供的评估中心鉴定结果显示,谯长开的资产认定为422万元,市政公司的资产认定为230万至270万之间。            既然这是县委、县政府的要求,秉着帮助县政府排忧解难的态度,本公司同意以合理价格收购“遗留资产”。谁知与江北市政公司、谯长开协商收购期间,长赤镇政府通知这些“遗留资产”已经被自然人“赵辉宗”和长赤城投公司(当时并不知道长赤镇政府与长赤城投公司是“政企合一”的同一家单位)收购,要求我们与赵辉宗协商收购条件。本人就纳闷了,政府“特许经营”的长赤天然气项目,现在莫名其妙变成了企业之间的私事?
           招商时曾经答应帮助南江县政府解决长赤天然气用户遗留问题,这个“遗留问题”指的是解决“原灌装气500用户无气可用,经常上访”的民生问题,与收购这些“遗留资产”无关。从法律角度讲,企业因经营不善导致倒闭,投资失败的损失应由自身负责,不应该由本公司为其买单。况且,江北市政公司因为不能继续经营已经“跑路”,政府应追究企业责任,如果真的有其他企业收购了“遗留资产”,也应该责令江北市政公司先退还用户所缴款项,长赤天然气用户至今仍然多次信访。


2、蓄意制造障碍,对本公司敲诈勒索
           在“收购”过程中,长赤城投公司对本公司提出“遗留资产”必须按照年息30%的融资利息与原购买价之和进行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货的利息年利率不能超过24%,镇政府的要求已经违反法律规定),赵辉宗亦表示要1000万元才会出售自己收购的“遗留资产”。
            野羊溪到长赤的天然气管道和相关设备设施,野羊溪距离长赤大约12公里左右,铺设了PE90管,PE90管材料价值大约40万元左右,土建(管沟开挖)在当年不会超过30元/m,加上野羊溪的调压设备、焊接,总共投入大约100万元左右。不知道评估单位是依据什么法律法规鉴定谯长开的资产为302万元?   原长赤供气站仅仅是在一块空地上搭建了三间板房(可拆卸),购置了一个储气罐,除了供气站这块空地,可以说这个“遗留资产”分文不值,是怎么评估为270万元的?这些所谓的“遗留资产”毫无价值,城投公司与赵辉宗竟然分别付出了290万元、462万元,在短短几个月后竟然变成了我们公司必须出资1500万元才能“收购”!尤其是知道了“长赤城投公司”与长赤镇政府其实是一家单位,整个“收购”是长赤镇政府披着长赤城投公司的外壳自导自演的一场骗局的时候,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
            长赤镇政府领导在这起敲诈勒索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疯狂行径,以及肆无忌惮掠夺民营企业财产的手段都让人瞠目结舌、感到窒息,完全颠覆了本人对人民政府的基本认知。   例如:为了利用这个所谓的“遗留资产”达到勒索钱财的目的,长赤政府伪造了数份包括转让协议,县政府批复,镇政府请示、城投公司申请以及评估证明等等文件漏洞百出,仅仅针对赵辉宗收购的谯长开遗留资产,在长赤政府的文件和转让协议中就有找到了462万元、302万元、422万元以及360万四种版本的收购价格;这些文件中提到的停止供气、招商时间、引进的公司都不相符等等。
            长赤政府为了达到抢劫的目的如此不顾及政府形象,完全就是因为行政鱼肉已经成了常态,将民营企业当做了“肉票”,几十万元的出入在他们眼里根本不算什么。




二、两起经济纠纷案让真相浮出水面
          2017年春节无意中发现长赤镇政府蓄意隐瞒与长赤城投公司的关系,南江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长赤天然气项目中违法行政,对其极力打压本公司的行为感到蹊跷,本人在重新对长赤镇政府提供的相关文件仔细进行了比对,发现了长赤镇政府提供的相关文件、协议的内容存在大量疑点,遂对文件中提到的几家公司逐一进行调查,终于在这几家企业有关的法院判决书中发现了事实真相: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巴中法立字第02号民事调解书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巴民再初字第1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7日(2014)川民申字第480号




1、广厦建筑公司与 四川正大天然气公司普通合伙纠纷案
                2004年长赤镇引进四川正大天然气公司(不是达县正大天然气公司)投资经营灌装气,由江北市政公司垫资建设,正大公司于2008年1月9日与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项目联合投资经营合同书》,共同投资经营鼎山、梁永、长赤的灌装气站。正大天然气公司在长赤收取用户缴纳的初装费1097261元后,于2008年10月撤走了全部人员。广厦建筑公司股东魏新君成立了广厦利民燃气公司继续经营,并于2009年向巴州区法院起诉要求与正大公司终止合作关系,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赔偿经济损失。一审法院根据正大天然气公司的申请,委托了鉴定机构对双方共同经营期间的相关账务进行鉴定,正大天然气公司逾期未足额缴纳鉴定费用,鉴定机构遂终结了鉴定。
               2014年11月2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2、江北市政公司与正大天然气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江北市政公司也在同一时间起诉了正大天然气公司,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巴中法立字第02号民事调解书)进行了调解,正大天然气公司将与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共同财产折价6295875.05元全部抵偿给了江北市政公司。广厦建筑公司与魏新君作为案外人提出了再审申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9日作出由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裁决。2010年9月15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巴民再初字第1号)作出了终审裁决,判定恢复对【2009】巴中法民立字第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2009年广厦利民公司(魏新君)就开始铺设曾口—梁永—果敢—鼎山—大罗,野羊溪—长赤的天然气管道,因此在再审期间魏新君与江北市政公司达成了案外和解,对投资修建顶山、梁永、长赤天然气站进行了结算,上述乡镇全部成为了“广厦利民燃气公司”的供气区域。长赤城投公司所说的“长赤民用天然气于2004年政府招商引进达县正大天然气公司建设,因公司经营不善,2010年10月正大公司将长赤天然气供应站转让给巴中市江北市政公司”确有其事,但是江北市政公司从未取得过长赤供气站的经营权,这个所谓的“遗留资产”一直都在魏新君的手中。




3、长赤镇政府捏造“收购”事项,谎报收购金额进行敲诈
             江北市政公司与谯长开合伙投资建设了野羊溪到长赤的天然气管道的说法也是长赤镇政府编纂的。从2011年2月28日长赤镇政府向南江县人民政府递交的《关于及时批准场镇居民使用管道天然气的请示》(长府【2011】26号)文件中提到“原正大罐装气公司收走了150万元初装费,因经营不善不能供气,严重影响我镇社会稳定。为解决这一难题,在镇村及各级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由四川广厦利民有限公司先后投资700多万元,在2011年春节前安通了野羊溪至长赤镇12公里的输气管道,并经过了特检试压检测,请求县人民政府批准接口通气”。这一份请示的内容确认了2011年长赤供气站仍然在魏新君的手中,赵辉宗根本不可能从谯长开手中收购这些“遗留资产”。
              长赤镇于2010年7月停止了供气,长赤供气站(广厦利民公司)在“麻辣社区”答复网友的质问时声称"我站建供气站投资了近三百万....."。




4、伪造长赤供气站“遗留资产”的评估文件
             广厦建筑公司(魏新君)与 四川正大天然气公司普通合伙纠纷审理过程中, 一审法院根据正大天然气公司的申请,委托了鉴定机构对双方共同经营期间的相关账务进行鉴定,正大天然气公司逾期未足额缴纳鉴定费用,鉴定机构遂终结了鉴定。    江北市政公司与正大天然气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理过程中,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9年就进行了调解(【2009】巴中法立字第02号民事调解书),广厦建筑公司与魏新君申请再审,因为正大与广厦建筑公司双方都认同共同财产的价值,所以审理过程中没有再次委托评估公司进行估价。
            长赤镇人民政府提出的“2011年7月26日经巴州区价格认定中心确定谯长开的资产为422元,市政公司的资产认定为230万至270万之间”是伪造的,企图以此达到敲诈的目的!
            2013年5月由长赤镇党委书记吴智民签发的长赤城投公司《关于对长赤天然气项目进行规划和施工设计的请示》(长城投【2013】4号),内容“我公司通过多方协调并采取招商引资的办法,现已将原固定资产进行了评估认证,确定了建设业主并完善了资产重组和移交等相关前期工作”,证明这一份巴州区价格认定中心对“遗留资产”所做的评估是长赤镇政府在2013年才伪造的,根本没有2011年7月26日这份“价值评估”。充分暴露了长赤镇政府领导吴智民等人炮制虚假“遗留资产收购”,企图恶意侵占本公司资产的用意!




三、收购“遗留资产”的相关协议及疑点
             后来从事情经过和相关资料来看,逐步发现这起事件其实是长赤镇政府蓄意炮制的虚假“收购”。

1、赵辉宗收购谯长开“资产”的协议
            长赤镇政府提供的赵辉宗与江北市政公司、谯长开在2013年1月19日签订的《长赤供气站资产价值确认及份额转让协议》内容为:2006年7月南江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引入巴中市市政工程公司投资建设长赤镇管道民用气供气站,2010年市政公司又和谯长开签订了合伙协议,投资建设了野羊溪到长赤的天然气管道。2011年7月26日市政公司委托巴州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经三方多次协商确认(疑点),谯长开的资产为422万元,市政公司的资产认定为230万至270万之间。由赵辉宗出资422万元收购谯长开的资产,控股70%,与江北市政公司合伙成立新的燃气公司。


             疑点:2011年7月26日经巴州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就已经确定了“谯长开的资产为422元,市政公司的资产认定为230万至270万之间”,而赵辉宗与江北市政公司、谯长开在2013年1月才签订的这份转让协议,“经三方多次协商确认”是什么意思?难道穿越时空去“多次协商确认”吗?


            疑点:《转让协议》中提到的“原四川正大天然气公司,抵偿给乙方工程欠款的原长赤非管网供气设施以230-270万元为限。具体金额以上班市国资委审定数额为准(因原法院判决为270万元)”是什么意思?这份协议清楚写明了市政公司在2006年7月经南江县人民政府招商引入投资建设了长赤供气站,这个供气站为什么又变成了四川正大天然气公司抵偿给市政公司的?这两种说法互相矛盾,不明白这个供气站的产权到底是谁的!


           疑点:2010年谯长开投资302万元建设了野羊溪到长赤的天然气管道和相关设备设施,野羊溪距离长赤大约12公里左右?   12公里PE90管,管道材料价值大约40万元左右,管沟开挖,焊接,以及野羊溪的调压设备,总共投入大约100万元左右。不知道评估单位是依据什么法律法规鉴定谯长开的资产为302万元?
           原长赤供气站仅仅是在一块空地上搭建了三间板房(可拆卸),购置了一个储气罐,除了供气站这块空地,可以说这个“遗留资产”分文不值,是怎么评估为270万元的?


长赤正大天然气公司供气站原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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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赤天然气站资产价值确认及份额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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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长赤城投公司收购江北市政公司“资产”的协议

           长赤城投公司(镇政府)于2013年3月26日与江北市政公司签订了《长赤天然气站资产转让协议》,以290万元的价格收购了江北市政公司的“遗留资产”。
           疑点:赵辉宗等人2013年1月19日签订的《长赤供气站资产价值确认及份额转让协议》清楚写明了江北市政公司的“遗留资产”认定为230万至270万之间,并没有提出市政公司后续再次投资了50万元。而这一份《转让协议》也是由长赤镇政府提供的,为什么不但给出了270万元的认定最高金额,而且主动提出增加50万元进行收购?只有长赤城投公司的领导收受了贿赂才有可能“上当”如此收购!    赵辉宗本来收购的金额就比长赤投资公司高一些,在双方组建新的天然气公司之后,其所占股份自然会相对多一点,这份《转让协议》特意提出新的公司由赵辉宗控股是出于什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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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厦建筑公司与 四川正大天然气公司普通合伙纠纷案终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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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新君申请再审《江北市政公司与正大天然气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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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赤镇政府请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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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  关于对<长赤天然公司问题>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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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7月长赤供气站(广厦利民公司)自己在“麻辣社区”答复网友的质问时声称"我站建供气站投资了近三百万,不得已为了长赤镇用户的利益,而维持经营"。从常理分析,这个供气站的实际投资的金额肯定不到300万元,这个投资应该包括500用户的入户材料、计量表、槽车等等,这部分投资并没有计入长赤镇政府口中的“遗留资产”里面。长赤镇政府与赵辉宗难道真的会傻到出资600多万元收购已经无法使用的“遗留资产”吗?




四、在长赤镇政府提供的文件中找到的疑点?

1、收购的金额究竟是多少?
                为了敲竹杠,长赤政府仅仅针对赵辉宗收购谯长开“遗留资产”的金额就有数个版本。


①2013年7月1日长赤镇政府递交给县政府申请成立天皓燃气公司的文件写明“赵辉宗以462万元收购了谯长开铺设的野羊溪至长赤街道的天然气管网资产”;


②2013年6月21日召开的会议也记录这部分“遗留资产”收购价为462万元(其实是长赤政府为了欺骗本公司在2015年才添加的这些文字);


③2013年7月2日长赤镇政府出台了南江县长赤天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筹备方案:新成立的天皓燃气公司拟注册资本金1500万元,其中实物资本572万元(包括赵辉宗购买谯长开管网资产评估价302万元,长赤城投公司购买巴中江北市政公司原灌装天然气270万元);


④在2015年4月长赤政府出台的《认购草案》中却变成了422万元(谯长开投资了302万元建设管道,120万元为资金利息),赵辉宗自己声称收购成交价为360万元。
         仅仅收购谯长开手中的“遗留资产”就有462万元、302万元、422万元以及360万四种收购价格,请问长赤镇领导,赵辉宗收购这部分“遗留资产”到底耗费了多少资金? 长赤政府为了达到抢劫的目的如此不顾及政府形象,完全就是因为行政鱼肉已经成了常态,将民营企业当做了“肉票”,几十万元的出入在他们眼里根本不算什么。



2、长赤供气站究竟在什么时间停止供气?
              2013年5月由长赤镇党委书记吴智民签发的长赤城投公司《关于对长赤天然气项目进行规划和施工设计的请示》(长城投【2013】4号)内容:吴智明声称长赤供气站2007年停止营业之后,江北市政公司接着铺设了野羊溪至长赤镇的天然气管道和调压设施。
             2010年7月14日长赤供气站(广厦利民公司)在“麻辣社区”答复网友“KKKKMMM”对于停止供气的质问,发帖《关于对长赤天然气的回复》说明长赤在2010年7月才停止供气。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巴中民终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提到“四川正大天然气公司于2008年1月9日与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项目联合投资经营合同书》,共同投资经营鼎山、梁永、长赤的灌装气站”。说明吴智明签发的文件中“2007年江北市政公司铺设了野羊溪至长赤镇的天然气管道和调压设施”又是谎言,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让本人相信遗留资产属于江北市政公司,隐瞒广厦利民公司的存在。


3、江北市政公司究竟是什么时间开始接手长赤供气站的?
①赵辉宗与江北市政公司、谯长开在2013年1月19日签订的《长赤供气站资产价值确认及份额转让协议》内容为:2006年7月引入巴中市江北市政工程公司投资建设长赤镇管道民用气供气站;


②2013年5月长赤城投公司《关于对长赤天然气项目进行规划和施工设计的请示》(长城投【2013】4号)声称2007年江北市政公司进入长赤铺设野羊溪至长赤的管道和调压设;


③长赤城投公司(长城投【2013】10号)文声称,2010年10月正大公司将长赤供气站抵偿给江北市政公司;④2011年2月28日长赤镇政府向南江县人民政府递交的《关于及时批准场镇居民使用管道天然气的请示》(长府【2011】26号)文件内容说明2011年长赤供气站仍然由广厦利民公司经营管理;


真相:根据巴州区人民法院【(2009)巴州民二初字第04号】裁决书,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巴中法立字第02号)民事调解书、(【2010】巴民再初字第1号)、【(2013)巴中民终字第232号】民事裁决书,以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的终审裁决内容,确定江北市政公司从未接手管理过长赤供气站!




4、在不同的时间,招商引进了三家不同的公司?
             2013.7.1日长赤城投公司向县政府申请“特许经营权”,该文件(长城投【2013】10号)提到“长赤民用天然气于2004年政府招商引进达县正大天然气公司建设,因公司经营不善,2010年10月正大公司将长赤天然气供应站转让给巴中市江北市政公司”,这份文件的内容与长赤政府提供的《长赤供气站资产价值确认及份额转让协议》、《关于及时批准场镇居民使用管道天然气的请示》(长府【2011】26号)文件内容均不相同。这三份文件分别在2004年、2006年3月、7月三个不同的时间招商引入了达县正大、四川正大天然气公司,巴中市江北市政工程公司三家不同的企业投资建设长赤供气站?
①2011年2月28日长赤镇政府向南江县人民政府递交的《关于及时批准场镇居民使用管道天然气的请示》(长府【2011】26号)文件内容:2006年3月招商引入四川正大天然气有限公司;


②赵辉宗与江北市政公司、谯长开在2013年1月19日签订的《长赤供气站资产价值确认及份额转让协议》内容为:2006年7月南江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引入巴中市江北市政工程公司投资建设长赤镇管道民用气供气站;


③2013.7.1日长赤城投公司向县政府申请“特许经营权”,该文件(长城投【2013】10号)内容说的“2004年政府招商引进达县正大天然气公司”
            以上事实说明根本就不存在收购“遗留资产”一事,是否属实、收购与否、收购的时间等等都是长赤镇政府单方面的说法,否则为什么长赤城投公司和赵辉宗一直不愿(不能)提供相关转账凭证或者交易明细?
           这起“遗留资产”收购事项是在南江县政府委托本公司去争取气源指标之后才凭空捏造出来的。从2010年一直到2013年接近2年多的时间里都没有任何人收购这份“遗留资产”,赵辉宗却能“很巧”地在本公司取得县政府函件两个月之后就进行了收购?试问如果在没有取得气源和供气区域的情况下,会不会有人去收购这些已经废弃却“价值几百万元的遗留资产”?假如这些“遗留资产”真的价值数百万元,为什么以前的江北市政公司连5万元评估费都不愿意支付给评估公司?
            长赤镇政府与长赤城投公司本身就是一家人(城投公司董事长由镇党委书记吴智明担任,总经理由镇长李硕担任),长赤镇政府为不但没有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协助本公司推进项目开展,反而以城投公司的名义自导自演了收购“遗留资产”一事,长赤镇政府的目的是什么可想而知!




《关于对长赤天然气项目进行规划和施工设计的请示》(长城投【20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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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2013年5月由长赤镇党委书记吴智民签发的长赤城投公司《关于对长赤天然气项目进行规划和施工设计的请示》(长城投【2013】4号),内容“我公司通过多方协调并采取招商引资的办法,现已将原固定资产进行了评估认证,确定了建设业主并完善了资产重组和移交等相关前期工作”;


②长赤供气站2010年7月才开始停止供气,吴智明却谎称长赤供气站2007年就停止了营业;


③谎称2007年江北市政公司就铺设了野羊溪至长赤镇的天然气管道是什么意思?长赤镇政府提供的这些批复、请示以及协议等等政府文件内容互相矛盾,签发时间错乱,一些内容属于无中生有,与相关法律文书,媒体报道和网站贴子的内容不符!

            从2004年到2017年整整13个年头,长赤镇群众仍然没有用上天然气,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就是南江县、长赤镇人民政府某些领导造成的!这些人打着解决“民生问题”的旗帜,实则以权谋私,中饱私囊。招商引进的要么是正大公司这样“空壳”公司,要么违法成立没有取得合法气源、不能合法经营的“天皓燃气”,对从事多年管道燃气企业、取得了全部许可证明、有能力早日使长赤的老百姓用上天然气的企业却蓄意设置障碍疯狂劫掠,甚至纵容、包庇其他企业实施侵占,妄想滥用公权强制鲸吞民营企业财产!    南江县政府、部门行政鱼肉现象十分严重,个别领导目无法纪,肆意妄为,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本人在此恳请巴中市人民政府、纪委领导能够要求相关部门介入调查核实此事,督促南江县人民政府、行政部门和长赤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停止恶意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并依法予以纠正,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期望能够给我们企业留下一条活路!




农夫与蛇,我与南江县政府不得不说的故事(连载)

1、长赤镇政府,您可真会挣钱


2、欲壑难填,滑入犯罪深渊


3、标准不一,暗箱操作引入内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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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梓潼庙阀室分输接管方案 环保督查案件(到底是谁在说谎?)


6、 公开感谢南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本人举报内容调查情况的说明


7、 南江县政府为何能够删除在人民网上传的帖子?(已经第二次删帖)


8、 县长李善君为什么对大河区域天然气项目异常关心?


9、拜读龙兴献举报信的观后感


10、 南江县政府为何使用如此手段取缔企业经营权


11、 透析南江县天然气公司现状与发展(对陈正贵文章背后的探索)


12、是你吗?野羊溪阀室天然气分输去向揭秘 伪造文件?


13、我拿什么拯救您 西龛山碰口疑点解析 贼心不死,苦候御史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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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1-27 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农夫与蛇,我与南江县人民政府不得不说的故事......

1292667333 发表于 2017-11-26 13:03
长赤镇人民政府,您可真会挣钱!           2013年3月12中国经济新闻网记者发表了一篇名为《四川长赤镇 ...

伪造政府文件和会议记录,恶意抢夺民营企业资源

   在长赤民用气项目实施过程中,长赤镇人民政府不但没有按照县政府要求协助开展工作,镇长(当时的职务)李硕等人反而虚构长赤原灌装气公司的“遗留资产”收购问题,借用长赤城投公司的名义与自然人赵辉宗“收购”了这些遗留资产,自行在长赤与在红光镇内敷设了几公里的PE燃气管道,然后提高收购价格对本公司进行敲诈勒索。在没有通知、征询本公司意见的情况下,于2015年4月单方面出台了《长赤天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股权意向认购草案》,要求本公司必须在该《草案》框架下与长赤城投公司、自然人赵辉宗三方协商共同组建天皓燃气公司参与该区域天然气建设,强制限定本公司认购天皓燃气公司29%股权,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在长赤区域的燃气经营权。
     其理由是长赤城投公司已经于2013年8月6日取得了县政府批复的“特许经营权”(南府复【2013】46号),以“特许经营权”入股应该占天皓公司20%股权;城投公司和自然人赵辉宗收购了正大公司及谯长开的遗留资产,应该占有51%的股权。本公司争取到了气源指标,先将10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金435万元)建设资金转入长赤镇政府的银行账户中后可以认购新组建公司29%的股权。
   镇长李硕在2015年4月15日的会议上威胁如果我们公司独自投资建设,必须在2015年6月15日前先提供3500万保证金到长赤镇政府的银行账户做为保证金,并提出将天然气“特许经营权”标价300万元出售,城投公司在场镇内自行铺设的燃气管道也要价500万,城投公司收购的“遗留资产”也必须按照年息30%的融资利息与原购买价之和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货的利息年利率不能超过24%,镇政府的要求已经违反法律规定),赵辉宗亦表示要1000万元才会出售自己收购的“遗留资产”。
如果按照长赤镇政府制定的这个筹备方案“合作”,三方将资金投入以后,结果是长赤城投公司与赵辉宗分文不出,反而还要拿走307万元;这样本项目实际上仅仅只有本公司独自投资,不但无偿提供气源,最后连自己的投资款本金都不能收回。
  长赤镇政府口子所谓的“收购”,就是必须凭白无故的出资两千多万元交给他们:1000万(赵辉宗收购的“遗留资产”)、300万(长赤城投公司取得的天然气“特许经营权”)、500万(城投公司私自在长赤场镇内铺设的PE管道)、290万加上利率30%的资金利息(两年半,也超过了500万元)。
  不管是“合作”还是“收购”,试问这样的条件谁能够答应?事实真相是长赤镇政府伪造县政府文件以及“评估中心”法律文书,虚构“遗留资产”收购事项,借用“长赤城投公司”的名义对本公司进行敲诈勒索。诈骗未遂之后又自导自演了因“收购、合作”没有谈妥,企业与企业之间产生了“纠纷”的事件。眼看着长赤片区天然气项目停止不前,长赤镇政府的领导真是看在眼里,急在心里,为了解决信访群众的“民生”问题,“大义凛然”的与赵辉宗共同成立了“长赤天皓燃气公司”。明知道没有合法气源不能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但是为了让长赤老百姓早日用上天然气,不惜违法也要施工建设(不能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在南江县相关行政部门包庇、纵容下强行侵占本公司供气区域)。至于被中央环保督察组转交巴中市受到了处罚,那只是“天皓燃气公司”的小事,与政府没有如何关系。长赤镇的这些“敢作敢为”的领导真是爱民如子的好官啊!
   长赤镇政府在2015年4月15日、5月13日两次召集本公司、长赤城投公司以及赵辉宗开会,会议过程中镇长李硕组织群众围攻我们,企图强迫本人同意政府制定的条件。我们公司拒绝后,长赤政府下达最后通牒,勒令“不同意或者意见不明确的视为自动放弃”。
    2015年6月4日,南江县长李善君亲自参加了长赤天然气专题会议,在会议上命令本公司无条件遵照长赤镇政府拟定的《草案》执行,必须在2015年6月15日前在《草案》框架下签订三方协议,组建新的燃气公司参与长赤片区的天然气项目建设,否则不认同县政府引进本公司投资建设长赤区域天然气项目的事实,后果自负。至此才明白为什么李硕等人胆敢这样有恃无恐,肆无忌惮的明抢,原来县长也参与了这起性质恶劣的侵占民营企业资产事件。


    为了达到抢夺本公司资源的目的,南江县县长李善君不但指使长赤镇书记吴智明、镇长李硕等人炮制了“长赤灌装气遗留资产”问题敲诈勒索,并且伪造了将长赤区域天然气“特许经营权”早已授予长赤城投公司等证明文件(2015年4月伪造),因为本公司取得气源指标的时间是8月10日,因此李善君等人特意将批复文件的时间写成2013年8月6日,企图掩饰强抢民营企业财产的犯罪事实!本公司在2013年8月争取到了气源指标后,当月27日南江县政府特意避开本公司召开了一次天然气专题会议(南府会【2013】48号),从会议纪要的内容就可以确定南江县人民政府个别领导的强盗本质!
   南江县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魅力南江”在2017年9月23人凌晨2点左右上传的《中共南江县委、南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南充精益燃气有限公司在人民网.强国社区反映长赤片区民用天然气项目“违法行政”问题的调查情况说明》提到“2013年6月21日,长赤镇政府召集长赤城投公司、精益燃气公司、赵辉宗三方协商,拟共同组建长赤天皓燃气公司”,“2013年7年1日长赤政府、城投公司分别以长府【2013】104号长城投【2013】10号文件专题请示县人民政府,拟组建长赤天皓燃气有限公司,并请示长赤民用气特许经营权授予长赤城投公司,县政府于2013年8月6日分别以南府复【2013】47号46号文件批复同意”
   这几份文件是2015年4月由李硕、李善君等人伪造的,本公司在2015年4月之前从来没有听说过三方组建天皓燃气公司这件事。2013年6月21日长赤镇政府会议记录中并没有提到成立“天皓燃气”和城投公司申请“特许经营权”,长赤镇政府提供的当天会议记录缺失了1—22条,还有多处涂改删改的痕迹,记录中“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在长赤片区成立天然气公司”这句话“恰恰”写在两行字之间的间隙里,一眼就能看出是后来才添加上去的。
   假如2013年6月21日会议之前城投公司和赵辉宗已经收购了这些“遗留资产”,当天在会议上镇政府提出了成立天皓燃气公司,为什么在之后接近两年的时间里再也没有组织召开过协商会议?南江县政府、住建局也从未通知本公司“特许经营权”已经授予给了其他公司?
  2015年3月之前注册成立管道燃气公司属于工商前置条件,南江县政府即使批复同意成立天皓燃气公司,这一家公司也不能登记注册,长赤城投公司不懂工商登记相关法律,难道南江县人民政府会不知道?假如2013年8月南江县政府真的批复同意此事,为什么一直到了2015年7月3日才登记成立?因为2015年国家商事改革后,将管道燃气从前置变更为了后置许可条件,天皓燃气公司只有这个时候注册才能够领到《营业执照》。

 楼主| 发表于 2017-11-27 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1292667333 发表于 2017-11-27 15:24
伪造政府文件和会议记录,恶意抢夺民营企业资源
   在长赤民用气项目实施过程中,长赤镇人民政府不但没 ...

以下是南江县政府与长赤镇政府伪造的申请及批复文件
长赤天皓燃气公司的由来
1、长赤城投公司(长城投【201310号)

长城投【201310号文提到:经与赵辉宗、南充市精益燃气有限公司协商,拟定以长赤镇人民政府牵头,长赤城投公司、赵辉宗、南充市精益燃气公司三方组建长赤天皓燃气责任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1500万元),其中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长赤片区天然气特许经营权占公司20%股权。
这句话的意思是长赤镇政府经过协商取得了本公司的同意,才准备成立天皓燃气公司的?本公司从未同意此事!


长赤城投公司以天然气“特许经营权”入股占天皓公司20%股权属于违法。以特许经营权作为出资为现行立法所禁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中国工商总局最新颁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8条的规定,“特许经营权”属于六种禁止作为出资的形式之一。根据上述两项规定,燃气特许经营权不能作为股东出资方式。所以长赤城投公司不能以此经营权取得天皓公司20%股权,也不能作为特许经营的相对授权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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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南江县政府南府复【201346号文)
(2013.8.6日授予城投公司“特许经营权”)
1、长赤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什么身份向南江县人民政府递交成立取得天然气“特许经营权”的申请?既不是政府行政部门,也没有行政编制,企业直接向县人民政府随便递交一份申请,县政府就违法批复同意能够作为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依据?
2、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只能给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南江县人民政府将“特许经营权”批准给有政府背景的长赤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再由长赤城投公司将“特许经营权”标价300万元转卖是什么意思?此举已经违法违规!
3、南江县人民政府(南江县人民政府南府复【2013】46号文)实际上已经将长赤区域天然气特许经营权一女二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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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长赤镇人民政府(长府【2013】104号)文
(2013.7.1日请求成立“天皓燃气公司”)

长赤政府再次欺骗县政府与本公司进行了协商,本公司同意拟定以长赤镇人民政府牵头,长赤城投公司、赵辉宗三方组建长赤天皓燃气责任有限公司。





4、南江县人民政府(南府复【2013】47号文)

批复成立天皓燃气公司的文件

【说明】:南江县人民政府在2013年8月6日(南府复【2013】47号文)将“特许经营权”批复给了长赤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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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天然气“特许经营权”只能授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长赤城投公司根本就不能作为特许经营协议的相对方。即使南江县政府将长赤天然气“特许经营权”授予给了长赤城投公司,也属于行政违法,应依法予以撤销。






 楼主| 发表于 2017-11-28 14:46 | 显示全部楼层
1292667333 发表于 2017-11-27 18:47
以下是南江县政府与长赤镇政府伪造的申请及批复文件长赤天皓燃气公司的由来 1、长赤城投公司(长城投【20 ...



企业自主投资的项目,长赤镇人民政府擅自制定了一份如此草案,试问这是谁给乡镇政府的权利?这究竟是抢劫还是政府口中“为了长赤人民的民生问题”?又是四年过去了,长赤镇群众的天然气通气了没有?

《长赤天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股权意向认购草案》

这份《认购草案》提到“2013年8月县人民政府以南府复【201346号文将原长赤片区天然气特许经营权批准给南江县长赤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2013年8月,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将原长赤片区供气指标批准给南充市精益燃气有限公司”。

因此长赤镇人民政府以长府【2013】104号文件申请成立天皓燃气有限公司,2013年7月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成立,但因股权认购存在争议而暂缓。

疑点说明:这份草案逻辑思维混乱,让人看不明白。长赤城投公司取得天然气“特许经营权”、精益公司取得气源指标都是在2013年8月,而长赤镇政府在2013年7月申请成立天皓燃气公司时间在前,怎么会“因此”在7月经县政府批准同意成立天皓公司呢?
明显属于牵强附会,谎称取得了特许经营权是因为企图以此强行入股,恶意侵占本公司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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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赤镇政府出台的《长赤天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股权意向认购草案》:按照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筹备方案,赵辉宗和长赤城投公司所购原灌装气和管输天然气资产可按1500万元注册资金的51%认购股权......
1、长赤城投公司收购的“遗留资产”应按总注册资金的24.07%认购股权,特许经营权按照20%认购股权,共认购股权44.07%,共需缴纳注册资本金661.05万元;
2、本公司供气指标可认购股权29%,需缴纳股本金435万元;
3、赵辉宗所购资产可认购股权26.93%,需缴纳股本金403.95万元;
4、长赤城投公司和赵辉宗原所购买的资产按原评估标准以实物资产作为新注册公司的资本金(长赤城投公司270万元、赵辉宗302万元以实物资产作为公司注册资本金);

5、按300万元的标准购买长赤城投公司特许经营权;

6、按照各股东持股比例进行投入,投入资金总数为2000万元。

长赤镇政府规定可以用收购“遗留资产”的资金作为投资,股东持股比例投资,长赤城投公司应投入881.4万元,取得的特许经营权价值300万元,加上“价值500万元”的燃气管道,仅仅投入81.4万元就夺取了44.07%的股份;
赵辉宗应投入538.6万元,赵辉宗收购“遗留资产”已经支付了462万元,只需要出资76.6万元;精益燃气公司持股比例应投入580万元。

2014年7月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四川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工商注册取消验资,实行企业股东认缴制度,注册资金实缴还是认缴是企业股东自愿的行为。长赤镇政府强制要求本公司必须按照1500万元比例实缴注册资金,与现行法律相悖。



南江县长赤天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筹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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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7月2日长赤镇政府出台了南江县长赤天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筹备方案:

新成立的天皓燃气公司拟注册资本金1500万元,其中实物资本572万元(包括赵辉宗购买谯长开管网资产评估价302万元,长赤城投公司购买巴中江北市政公司原灌装天然气270万元),现金资本628万元,天然气特许经营权折价300万元。

经过协商,收购原长赤灌装气站“遗留资产”的可以用收购资金或者现金入股占51%的股份,拥有长赤片区供气指标的法人或自然人可占29%股份,拥有长赤片区天然气特许经营权的可占20%的股份。

在2013年7月15日12点之前,拥有原长赤灌装气站“遗留资产”的所有人,拥有长赤片区气源指标的所有人,拥有长赤片区天然气“特许经营权”的所有人,有权力参加天皓燃气公司的组建,并依法入股占有股份,否则视为放弃,长赤镇政府将决定由城投公司牵头自行组建。

2013年8月1日前开始铺设野羊溪至巴中的管网,改造长赤街道管网,并于2014年1月30日完工。

请问领导,这份筹备方案提到2013年7月15日12点之前,拥有长赤片区气源指标的所有人,以及拥有长赤片区天然气“特许经营权”的所有人,有权力参加天皓燃气公司的组建占有股份,否则视为放弃。这里提到的拥有气源指标和“特许经营权”是指的什么人?2013年7月2日既没有人取得合法气源指标,也没有人去取得“特许经营权”,那么在2013年7月15日12点之前的会议由什么人占股呢?

注明了筹集新公司股东以注册资金1500万元中的比例出资,长赤城投公司与赵辉宗已经出资572万元,加上特许经营权出售300万,在长赤镇上铺设的管网标价500万元,总价值共计1372万元;本公司按比例应该投入435万元。

    事实真相就是长赤镇政府利用“城投公司”的外壳,自导自演了“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来掩人耳目。提出的“认购草案”其实就是以成立“天皓燃气公司”为由,将长赤天然气项目股份强行划分为四部分,自己以特许经营和所谓的“遗留资产”入股(城投公司只是幌子)占有44.07%股权,加上“价值500万元”的燃气管道,相当于长赤政府没有投入分文,就已经抢走了本项目一半的收益。然后剩下的一半由本公司与赵辉宗投资分红,镇政府规定了赵辉宗可以用收购谯长开的资金抵扣部分投资。
    如果按照这个筹备方案执行,三方将资金投入以后,长赤城投公司与赵辉宗分文不出,反而还要拿走307万元;这样本项目实际上仅仅只有本公司独自投资,而且还要无偿提供气源指标,最后连投资款本金都不能收回。



这些会议记录和伪造的《资产转让协议》充分证明了南江、长赤镇政府领导以权谋私,
为达目的采取卑鄙手段,穷凶极恶、肆无忌惮强制鲸吞民营企业资源的犯罪事实!

    本人向巴中市相关部门举报南江县、长赤镇以及相关行政部门违法乱纪的行为之后,2017年9月19日南江县住建局在《关于对南充精益然气有限公司发贴所称有关事宜的郑重声明》提出本公司一直到2017年5月才递交确定供气区域的行政许可申请,与事实不符。
   由于燃气公用事业涉及到不特定人的公共利益,具有重要的民生保障作用,本来南江县人民政府作为协议的一方,除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履行监管职责之外,还有履行合同、协议、遵守承诺的义务。本公司从取得气源指标开始就向南江县住建局等部门递交了多次完善手续的申请,但是在政府个别领导的授意下,住建局等政府相关部门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的行政许可申请,应该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一直对本公司确定供气区域的申请不予许可,一直未能与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长赤镇政府提出所谓的长赤城投公司、赵辉宗与本公司“合作条件”,任何一家企业都不可能接受,长赤镇政府也没有想让本公司接受。他们只是故意拖延时间, 一直拖延到工商总局开始执行新的工商登记制度(2015年3月),没有相关政府文件和气源指标也能够先成立管道燃气公司的时候,南江县在先暗箱操作“引进”了瑞博天然气建设大河区域燃气项目,同时长赤镇政府伪造了县政府文件,告知本公司供气区域早就授予给了长赤城投公司,相关行政部门故意纵容天皓燃气公司在长赤区域(属于本公司)施工铺设管道。不但一直不予受理本公司的许可申请,而且住建局还通知管道沿线的乡镇不予配合、阻拦本公司施工,给本公司造成四面楚歌的情况,最终目的就是想造成供气区域丢失的既定事实,逼迫本公司退出长赤天然气项目,甚至自动放弃气源指标等等。在此事件中,李善君、李硕等人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强行干预企业自主事项,以权谋私,伪造政府文件企图恶意侵占民营企业财产,给本公司造成了数千万的经济损失。


发表于 2017-11-28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长赤镇人民政府
关于网友反映“长赤镇人民政府,您可真会挣钱!”一事的回复
1292667333”及各位网友:
  首先感谢你们对长赤镇工作的监督和支持,1292667333”网友所反应的“长赤镇人民政府,您可真会挣钱!”一事发生后,长赤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现回复如下:
   一、 如果政府存在违法违规的事,请到相关部门寻求帮助,通过正规途径进行解决,遇事要学法、知法、用法。
      二、 长赤镇人民政府一直坚持依法行政,对事实清楚、合乎法律规范的合理诉求尽量解决,但也对扭曲事实、恶意中伤、散布谣言的违法行为坚决打击。
      特此回复
                                                               长赤镇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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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1-25 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长赤镇人民政府,您可真会挣钱!

      2013年3月12中国经济新闻网记者发表了一篇名为《四川长赤镇:书记兼董事长镇长兼总经理大搞房产开发》的文章,内容是接到南江县长赤镇老百姓长赤镇政府政企不分,以长赤城投公司的名义大搞房产开发的反映。记者专程两次赴南江调查采访,发现百姓反映基本属实。长赤镇政府的所作所为扰乱了市场秩序,严重影响社会公平公正和政府形象。
     2012年5月8日,由南江县人民政府出资,授权南江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长赤镇成立了国有独资企业南江县长赤城乡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城投公司”),由镇党委书记吴智民兼任董事长、镇长李硕兼任总经理、纪委书记安洪德兼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其余25名镇干部同时也是该公司成员。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到该镇调查时看到镇政府大门口一起挂着党委、政府以及长赤城投公司的牌子,董事长和总经理的标牌则分别贴在三楼的书记和镇长办公室门前,镇上铺天盖地的广告上写着“政府主导 惠民工程 购房无忧”字样。经打听原来长赤城投公司在镇上开发了一家“养生华庭”的楼盘,该楼盘没有土地使用证,也没有规划、建设,预售等许可证,在未动员农民出让土地,尚未进行拆迁的情况下就开始对外兜售房屋,收取2万至20万不等的“诚意金”来缓解建设资金的不足。
  长赤镇政府借用“城投公司”的外壳搞房地产公司搞开发,同时打着政府的旗号,将这招“空手套白狼”玩得炉火纯青。现在又再次以长赤城投公司的外壳与他人合伙组建了“南江县长赤天皓燃气有限公司”,作为政府与民争利的工具,开始进军管道燃气行业。说实话,本人对长赤镇政府和领导这种见缝插针,敲诈勒索、借鸡生蛋放高利贷等等搞钱的能力万分敬仰,为了解决长赤老百姓“民生问题”一副舍我其谁的架势,表现得大义凛然,背地里却肆无忌惮的干涉企业自主投资项目,针对招商引资企业伪造政府文件、捏造虚假收购事项强行参股,意图“雀占鸠巢”强制鲸吞精益燃气公司在长赤片区天然气项目的全部投资和资源。


链接☞  长赤镇:书记兼董事长镇长兼总经理大搞房地产开发




一、以权谋私,设置投资陷阱

1、滥用公权,自导自演“经济纠纷”
   长赤镇人民政府虚构“长赤供气站遗留资产”收购事项,以收购此“遗留资产”作为招商引资企业项目实施的准入条件,并伪造鉴定结果(法律文书)实施诈骗!
   经南江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本公司于2012年11月进入南江投资建设长赤镇等七个乡镇天然气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长赤镇长(当时的职务)李硕等人谎称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任何进入长赤投资建设天然气项目的企业必须解决原正大天然气公司的“遗留问题”才能开工建设。长赤政府声称正大天然气公司因经营不善,于2008年将长赤供气站抵偿给了巴中市江北市政公司,2010年自然人谯长开投资302万元建设了野羊溪至长赤的天然气管道及调压设备,因没有取得气源停止经营。根据长赤政府提供的评估中心鉴定结果显示,谯长开的资产认定为422万元,市政公司的资产认定为230万至270万之间。
   既然这是县委、县政府的要求,秉着帮助县政府排忧解难的态度,本公司同意以合理价格收购“遗留资产”。谁知与江北市政公司、谯长开协商收购期间,长赤镇政府通知这些“遗留资产”已经被自然人“赵辉宗”和长赤城投公司(当时并不知道长赤镇政府与长赤城投公司是“政企合一”的同一家单位)收购,要求我们与赵辉宗协商收购条件。本人就纳闷了,政府“特许经营”的长赤天然气项目,现在莫名其妙变成了企业之间的私事?
   招商时曾经答应帮助南江县政府解决长赤天然气用户遗留问题,这个“遗留问题”指的是解决“原灌装气500用户无气可用,经常上访”的民生问题,与收购这些“遗留资产”无关。从法律角度讲,企业因经营不善导致倒闭,投资失败的损失应由自身负责,不应该由本公司为其买单。况且,江北市政公司因为不能继续经营已经“跑路”,政府应追究企业责任,如果真的有其他企业收购了“遗留资产”,也应该责令江北市政公司先退还用户所缴款项,长赤天然气用户至今仍然多次信访。


2、蓄意制造障碍,对本公司敲诈勒索
   在“收购”过程中,长赤城投公司对本公司提出“遗留资产”必须按照年息30%的融资利息与原购买价之和进行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货的利息年利率不能超过24%,镇政府的要求已经违反法律规定),赵辉宗亦表示要1000万元才会出售自己收购的“遗留资产”。
   野羊溪到长赤的天然气管道和相关设备设施,野羊溪距离长赤大约12公里左右,铺设了PE90管,PE90管材料价值大约40万元左右,土建(管沟开挖)在当年不会超过30元/m,加上野羊溪的调压设备、焊接,总共投入大约100万元左右。不知道评估单位是依据什么法律法规鉴定谯长开的资产为302万元?
   原长赤供气站仅仅是在一块空地上搭建了三间板房(可拆卸),购置了一个储气罐,除了供气站这块空地,可以说这个“遗留资产”分文不值,是怎么评估为270万元的?这些所谓的“遗留资产”毫无价值,城投公司与赵辉宗竟然分别付出了290万元、462万元,在短短几个月后竟然变成了我们公司必须出资1500万元才能“收购”!尤其是知道了“长赤城投公司”与长赤镇政府其实是一家单位,整个“收购”是长赤镇政府披着长赤城投公司的外壳自导自演的一场骗局的时候,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
    长赤镇政府领导在这起敲诈勒索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疯狂行径,以及肆无忌惮掠夺民营企业财产的手段都让人瞠目结舌、感到窒息,完全颠覆了本人对人民政府的基本认知。
   例如:为了利用这个所谓的“遗留资产”达到勒索钱财的目的,长赤政府伪造了数份包括转让协议,县政府批复,镇政府请示、城投公司申请以及评估证明等等文件漏洞百出,仅仅针对赵辉宗收购的谯长开遗留资产,在长赤政府的文件和转让协议中就有找到了462万元、302万元、422万元以及360万四种版本的收购价格;这些文件中提到的停止供气、招商时间、引进的公司都不相符等等。
    长赤政府为了达到抢劫的目的如此不顾及政府形象,完全就是因为行政鱼肉已经成了常态,将民营企业当做了“肉票”,几十万元的出入在他们眼里根本不算什么。

二、两起经济纠纷案让真相浮出水面
     2017年春节无意中发现长赤镇政府蓄意隐瞒与长赤城投公司的关系,南江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长赤天然气项目中违法行政,对其极力打压本公司的行为感到蹊跷,本人在重新对长赤镇政府提供的相关文件仔细进行了比对,发现了长赤镇政府提供的相关文件、协议的内容存在大量疑点,遂对文件中提到的几家公司逐一进行调查,终于在这几家企业有关的法院判决书中发现了事实真相: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巴中法立字第02号民事调解书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巴民再初字第1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7日(2014)川民申字第480号



1、广厦建筑公司与 四川正大天然气公司普通合伙纠纷案
                2004年长赤镇引进四川正大天然气公司(不是达县正大天然气公司)投资经营灌装气,由江北市政公司垫资建设,正大公司于2008年1月9日与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项目联合投资经营合同书》,共同投资经营鼎山、梁永、长赤的灌装气站。正大天然气公司在长赤收取用户缴纳的初装费1097261元后,于2008年10月撤走了全部人员。广厦建筑公司股东魏新君成立了广厦利民燃气公司继续经营,并于2009年向巴州区法院起诉要求与正大公司终止合作关系,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赔偿经济损失。一审法院根据正大天然气公司的申请,委托了鉴定机构对双方共同经营期间的相关账务进行鉴定,正大天然气公司逾期未足额缴纳鉴定费用,鉴定机构遂终结了鉴定。
                 2014年11月2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2、江北市政公司与正大天然气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江北市政公司也在同一时间起诉了正大天然气公司,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巴中法立字第02号民事调解书)进行了调解,正大天然气公司将与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共同财产折价6295875.05元全部抵偿给了江北市政公司。广厦建筑公司与魏新君作为案外人提出了再审申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9日作出由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裁决。2010年9月15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巴民再初字第1号)作出了终审裁决,判定恢复对【2009】巴中法民立字第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2009年广厦利民公司(魏新君)就开始铺设曾口—梁永—果敢—鼎山—大罗,野羊溪—长赤的天然气管道,因此在再审期间魏新君与江北市政公司达成了案外和解,对投资修建顶山、梁永、长赤天然气站进行了结算,上述乡镇全部成为了“广厦利民燃气公司”的供气区域。长赤城投公司所说的“长赤民用天然气于2004年政府招商引进达县正大天然气公司建设,因公司经营不善,2010年10月正大公司将长赤天然气供应站转让给巴中市江北市政公司”确有其事,但是江北市政公司从未取得过长赤供气站的经营权,这个所谓的“遗留资产”一直都在魏新君的手中。

3、长赤镇政府捏造“收购”事项,谎报收购金额进行敲诈
    江北市政公司与谯长开合伙投资建设了野羊溪到长赤的天然气管道的说法也是长赤镇政府编纂的。从2011年2月28日长赤镇政府向南江县人民政府递交的《关于及时批准场镇居民使用管道天然气的请示》(长府【2011】26号)文件中提到“原正大罐装气公司收走了150万元初装费,因经营不善不能供气,严重影响我镇社会稳定。为解决这一难题,在镇村及各级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由四川广厦利民有限公司先后投资700多万元,在2011年春节前安通了野羊溪至长赤镇12公里的输气管道,并经过了特检试压检测,请求县人民政府批准接口通气”。这一份请示的内容确认了2011年长赤供气站仍然在魏新君的手中,赵辉宗根本不可能从谯长开手中收购这些“遗留资产”。
    长赤镇于2010年7月停止了供气,长赤供气站(广厦利民公司)在“麻辣社区”答复网友的质问时声称"我站建供气站投资了近三百万....."。


4、伪造长赤供气站“遗留资产”的评估文件
   广厦建筑公司(魏新君)与 四川正大天然气公司普通合伙纠纷审理过程中, 一审法院根据正大天然气公司的申请,委托了鉴定机构对双方共同经营期间的相关账务进行鉴定,正大天然气公司逾期未足额缴纳鉴定费用,鉴定机构遂终结了鉴定。
    江北市政公司与正大天然气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理过程中,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9年就进行了调解(【2009】巴中法立字第02号民事调解书),广厦建筑公司与魏新君申请再审,因为正大与广厦建筑公司双方都认同共同财产的价值,所以审理过程中没有再次委托评估公司进行估价。
     长赤镇人民政府提出的“2011年7月26日经巴州区价格认定中心确定谯长开的资产为422元,市政公司的资产认定为230万至270万之间”是伪造的,企图以此达到敲诈的目的!
     2013年5月由长赤镇党委书记吴智民签发的长赤城投公司《关于对长赤天然气项目进行规划和施工设计的请示》(长城投【2013】4号),内容“我公司通过多方协调并采取招商引资的办法,现已将原固定资产进行了评估认证,确定了建设业主并完善了资产重组和移交等相关前期工作”,证明这一份巴州区价格认定中心对“遗留资产”所做的评估是长赤镇政府在2013年才伪造的,根本没有2011年7月26日这份“价值评估”。充分暴露了长赤镇政府领导吴智民等人炮制虚假“遗留资产收购”,企图恶意侵占本公司资产的用意!




三、收购“遗留资产”的相关协议及疑点

后来从事情经过和相关资料来看,逐步发现这起事件其实是长赤镇政府蓄意炮制的虚假“收购”。

1、赵辉宗收购谯长开“资产”的协议
   长赤镇政府出示的赵辉宗与江北市政公司、谯长开在2013年1月19日签订的《长赤供气站资产价值确认及份额转让协议》内容为:2006年7月南江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引入巴中市市政工程公司投资建设长赤镇管道民用气供气站,2010年市政公司又和谯长开签订了合伙协议,投资建设了野羊溪到长赤的天然气管道。2011年7月26日市政公司委托巴州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经三方多次协商确认(疑点),谯长开的资产为422万元,市政公司的资产认定为230万至270万之间。由赵辉宗出资422万元收购谯长开的资产,控股70%,与江北市政公司合伙成立新的燃气公司。
  疑点:2011年7月26日经巴州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就已经确定了“谯长开的资产为422元,市政公司的资产认定为230万至270万之间”,而赵辉宗与江北市政公司、谯长开在2013年1月才签订的这份转让协议,“经三方多次协商确认”是什么意思?难道穿越时空去“多次协商确认”吗?
  疑点:《转让协议》中提到的“原四川正大天然气公司,抵偿给乙方工程欠款的原长赤非管网供气设施以230-270万元为限。具体金额以上班市国资委审定数额为准(因原法院判决为270万元)”是什么意思?这份协议清楚写明了市政公司在2006年7月经南江县人民政府招商引入投资建设了长赤供气站,这个供气站为什么又变成了四川正大天然气公司抵偿给市政公司的?这两种说法互相矛盾,不明白这个供气站的产权到底是谁的!
  疑点:2010年谯长开投资302万元建设了野羊溪到长赤的天然气管道和相关设备设施,野羊溪距离长赤大约12公里左右?
   12公里PE90管,管道材料价值大约40万元左右,管沟开挖,焊接,以及野羊溪的调压设备,总共投入大约100万元左右。不知道评估单位是依据什么法律法规鉴定谯长开的资产为302万元?
   原长赤供气站仅仅是在一块空地上搭建了三间板房(可拆卸),购置了一个储气罐,除了供气站这块空地,可以说这个“遗留资产”分文不值,是怎么评估为270万元的?

长赤正大天然气公司供气站原貌



《长赤天然气站资产价值确认及份额转让协议》

https://p.qpic.cn/pic_wework/3252501768/7d7bbe759b80242e6059bc958e77d8abaaf2ade60edc61ac/0/0


2、长赤城投公司收购江北市政公司“资产”的协议
     长赤城投公司(镇政府)于2013年3月26日与江北市政公司签订了《长赤天然气站资产转让协议》,以290万元的价格收购了江北市政公司的“遗留资产”。
疑点:赵辉宗等人2013年1月19日签订的《长赤供气站资产价值确认及份额转让协议》清楚写明了江北市政公司的“遗留资产”认定为230万至270万之间,并没有提出市政公司后续再次投资了50万元。而这一份《转让协议》也是由长赤镇政府提供的,为什么不但给出了270万元的认定最高金额,而且主动提出增加50万元进行收购?只有长赤城投公司的领导收受了贿赂才有可能“上当”如此收购!
    赵辉宗本来收购的金额就比长赤投资公司高一些,在双方组建新的天然气公司之后,其所占股份自然会相对多一点,这份《转让协议》特意提出新的公司由赵辉宗控股是出于什么目的?




广厦建筑公司与 四川正大天然气公司普通合伙纠纷案终审裁定书




魏新君申请再审《江北市政公司与正大天然气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的终审裁定

长赤镇政府请示文件




     2010年7月长赤供气站(广厦利民公司)自己在“麻辣社区”答复网友的质问时声称"我站建供气站投资了近三百万,不得已为了长赤镇用户的利益,而维持经营"。从常理分析,这个供气站的实际投资的金额肯定不到300万元,这个投资应该包括500用户的入户材料、计量表、槽车等等,这部分投资并没有计入长赤镇政府口中的“遗留资产”里面。长赤镇政府与赵辉宗难道真的会傻到出资600多万元收购已经无法使用的“遗留资产”吗?



四、在长赤镇政府提供的文件中找到的疑点?

1、收购的金额究竟是多少?
为了敲竹杠,长赤政府仅仅针对赵辉宗收购谯长开“遗留资产”的金额就有数个版本。    ①2013年7月1日长赤镇政府递交给县政府申请成立天皓燃气公司的文件写明“赵辉宗以462万元收购了谯长开铺设的野羊溪至长赤街道的天然气管网资产”;

②2013年6月21日召开的会议也记录这部分“遗留资产”收购价为462万元(其实是长赤政府为了欺骗本公司在2015年才添加的这些文字);

③2013年7月2日长赤镇政府出台了南江县长赤天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筹备方案:新成立的天皓燃气公司拟注册资本金1500万元,其中实物资本572万元(包括赵辉宗购买谯长开管网资产评估价302万元,长赤城投公司购买巴中江北市政公司原灌装天然气270万元);

④在2015年4月长赤政府出台的《认购草案》中却变成了422万元(谯长开投资了302万元建设管道,120万元为资金利息),赵辉宗自己声称收购成交价为360万元。
    仅仅收购谯长开手中的“遗留资产”就有462万元、302万元、422万元以及360万四种收购价格,请问长赤镇领导,赵辉宗收购这部分“遗留资产”到底耗费了多少资金?
长赤政府为了达到抢劫的目的如此不顾及政府形象,完全就是因为行政鱼肉已经成了常态,将民营企业当做了“肉票”,几十万元的出入在他们眼里根本不算什么。


2、长赤供气站究竟在什么时间停止供气?
    2013年5月由长赤镇党委书记吴智民签发的长赤城投公司《关于对长赤天然气项目进行规划和施工设计的请示》(长城投【2013】4号)内容:吴智明声称长赤供气站2007年停止营业之后,江北市政公司接着铺设了野羊溪至长赤镇的天然气管道和调压设施。
  2010年7月14日长赤供气站(广厦利民公司)在“麻辣社区”答复网友“KKKKMMM”对于停止供气的质问,发帖《关于对长赤天然气的回复》说明长赤在2010年7月才停止供气。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巴中民终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提到“四川正大天然气公司于2008年1月9日与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项目联合投资经营合同书》,共同投资经营鼎山、梁永、长赤的灌装气站”。说明吴智明签发的文件中“2007年江北市政公司铺设了野羊溪至长赤镇的天然气管道和调压设施”又是谎言,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让本人相信遗留资产属于江北市政公司,隐瞒广厦利民公司的存在。


3、江北市政公司究竟是什么时间开始接手长赤供气站的?
①赵辉宗与江北市政公司、谯长开在2013年1月19日签订的《长赤供气站资产价值确认及份额转让协议》内容为:2006年7月引入巴中市江北市政工程公司投资建设长赤镇管道民用气供气站;
②2013年5月长赤城投公司《关于对长赤天然气项目进行规划和施工设计的请示》(长城投【2013】4号)声称2007年江北市政公司进入长赤铺设野羊溪至长赤的管道和调压设;
③长赤城投公司(长城投【2013】10号)文声称,2010年10月正大公司将长赤供气站抵偿给江北市政公司;
④2011年2月28日长赤镇政府向南江县人民政府递交的《关于及时批准场镇居民使用管道天然气的请示》(长府【2011】26号)文件内容说明2011年长赤供气站仍然由广厦利民公司经营管理;

真相:根据巴州区人民法院【(2009)巴州民二初字第04号】裁决书,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巴中法立字第02号)民事调解书、(【2010】巴民再初字第1号)、【(2013)巴中民终字第232号】民事裁决书,以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的终审裁决内容,确定江北市政公司从未接手管理过长赤供气站!


4、在不同的时间,招商引进了三家不同的公司?
2013.7.1日长赤城投公司向县政府申请“特许经营权”,该文件(长城投【2013】10号)提到“长赤民用天然气于2004年政府招商引进达县正大天然气公司建设,因公司经营不善,2010年10月正大公司将长赤天然气供应站转让给巴中市江北市政公司”,这份文件的内容与长赤政府提供的《长赤供气站资产价值确认及份额转让协议》、《关于及时批准场镇居民使用管道天然气的请示》(长府【2011】26号)文件内容均不相同。这三份文件分别在2004年、2006年3月、7月三个不同的时间招商引入了达县正大、四川正大天然气公司,巴中市江北市政工程公司三家不同的企业投资建设长赤供气站?
①2011年2月28日长赤镇政府向南江县人民政府递交的《关于及时批准场镇居民使用管道天然气的请示》(长府【2011】26号)文件内容:2006年3月招商引入四川正大天然气有限公司;
②赵辉宗与江北市政公司、谯长开在2013年1月19日签订的《长赤供气站资产价值确认及份额转让协议》内容为:2006年7月南江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引入巴中市江北市政工程公司投资建设长赤镇管道民用气供气站;
③2013.7.1日长赤城投公司向县政府申请“特许经营权”,该文件(长城投【2013】10号)内容说的“2004年政府招商引进达县正大天然气公司”

    以上事实说明根本就不存在收购“遗留资产”一事,是否属实、收购与否、收购的时间等等都是长赤镇政府单方面的说法,否则为什么长赤城投公司和赵辉宗一直不愿(不能)提供相关转账凭证或者交易明细?
    这起“遗留资产”收购事项是在南江县政府委托本公司去争取气源指标之后才凭空捏造出来的。从2010年一直到2013年接近2年多的时间里都没有任何人收购这份“遗留资产”,赵辉宗却能“很巧”地在本公司取得县政府函件两个月之后就进行了收购?试问如果在没有取得气源和供气区域的情况下,会不会有人去收购这些已经废弃却“价值几百万元的遗留资产”?假如这些“遗留资产”真的价值数百万元,为什么以前的江北市政公司连5万元评估费都不愿意支付给评估公司?
    长赤镇政府与长赤城投公司本身就是一家人(城投公司董事长由镇党委书记吴智明担任,总经理由镇长李硕担任),长赤镇政府为不但没有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协助本公司推进项目开展,反而以城投公司的名义自导自演了收购“遗留资产”一事,长赤镇政府的目的是什么可想而知!


《关于对长赤天然气项目进行规划和施工设计的请示》
(长城投【2013】4号)
①2013年5月由长赤镇党委书记吴智民签发的长赤城投公司《关于对长赤天然气项目进行规划和施工设计的请示》(长城投【2013】4号),内容“我公司通过多方协调并采取招商引资的办法,现已将原固定资产进行了评估认证,确定了建设业主并完善了资产重组和移交等相关前期工作”;
②长赤供气站2010年7月才开始停止供气,吴智明却谎称长赤供气站2007年就停止了营业;
③谎称2007年江北市政公司就铺设了野羊溪至长赤镇的天然气管道是什么意思?
长赤镇政府提供的这些批复、请示以及协议等等政府文件内容互相矛盾,签发时间错乱,一些内容属于无中生有,与相关法律文书,媒体报道和网站贴子的内容不符!


    从2004年到2017年整整13个年头,长赤镇群众仍然没有用上天然气,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就是南江县、长赤镇人民政府某些领导造成的!这些人打着解决“民生问题”的旗帜,实则以权谋私,中饱私囊。招商引进的要么是正大公司这样“空壳”公司,要么违法成立没有取得合法气源、不能合法经营的“天皓燃气”,对从事多年管道燃气企业、取得了全部许可证明、有能力早日使长赤的老百姓用上天然气的企业却蓄意设置障碍疯狂劫掠,甚至纵容、包庇其他企业实施侵占,妄想滥用公权强制鲸吞民营企业财产!
    南江县政府、部门行政鱼肉现象十分严重,个别领导目无法纪,肆意妄为,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本人在此恳请巴中市人民政府、纪委领导能够要求相关部门介入调查核实此事,督促南江县人民政府、行政部门和长赤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停止恶意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并依法予以纠正,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期望能够给我们企业留下一条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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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欲壑难填,滑入犯罪深渊
三、标准不一,暗箱操作引入内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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梓潼庙阀室分输接管方案
环保督查案件(到底是谁在说谎?
公开感谢南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本人举报内容调查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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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龛山碰口疑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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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26 07:48
民不与官斗,你有法斗得赢政府哟,人家政府是裁判又是运动员,他说哪个赢就是哪个赢。现在的政府形象就是遭这些唯利是图的基层官员搞臭了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26 09:29
我仔细看了下,你说的这么有理有据,有本事你走法律程序三,既然你不走法律程序,一味的在网上炒,真相肯定不是你说的那样,你只是想借助网络绑架政府,达到你不可告人的目的而已,网友的眼睛是雪亮的,不会被你骗的。

发表于 2017-11-26 12: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事走法律程序,什么都在网上炒作,打那么多的字你不累嘛

 楼主| 发表于 2017-11-26 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度天下 发表于 2017-11-26 12:32
有事走法律程序,什么都在网上炒作,打那么多的字你不累嘛

这是我的工作,咱愿意,你管得着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26 13:22
南江政府长赤政府目无法纪无法无天,望有关部门,不能让南江政府这么逍遥法外了,要抓紧处理政界害虫。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26 13:41
这些政府领导哪里知道为人民谋利益哦,打这政府的旗号把自己腰包搞鼓。自己过上幸福的小康生活。没有利益的企业会被这种政府吃垮,有利益的企业会被这种政府赶出它的地盘。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26 13:42
穿着政府的外衣为自己谋取私利,谁给的胆子,拿着我们纳税人的钱这么胡作非为,知不知道给政府蒙了羞,打了脸,这群毒瘤就没人管管吗。

发表于 2017-11-26 13:5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公道吗?希望上级领导部门一定要严肃的查处此事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26 14:51
奥斯卡欠你一个小金人,不过是黑心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26 15:08
这简直就是赤裸裸的抢劫!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26 15:08
这简直就是赤裸裸的抢劫!

发表于 2017-11-26 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江政府长赤政府目无法纪无法无天,望有关部门,不能让南江政府这么逍遥法外了,要抓紧处理政界害虫。

发表于 2017-11-26 15:25 | 显示全部楼层
麻辣社区手机用户 发表于 2017-11-26 09:29
我仔细看了下,你说的这么有理有据,有本事你走法律程序三,既然你不走法律程序,一味的在网上炒,真相肯定 ...

你是典型眼瞎,有根有据你们不识字啊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26 16:45
如果现实生活中能解决,楼主何必费这个时间来网上说这事,支持楼主,希望楼主能早日解决此事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26 19:16
这些政府领导哪里知道为人民谋利益哦,打这政府的旗号把自己腰包搞鼓。自己过上幸福的小康生活。没有利益的企业会被这种政府吃垮,有利益的企业会被这种政府赶出它的地盘。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26 19:18
这样的行为应该是犯罪了吧!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11-26 19:26
政府部门和干部怎么能从事经营,政府公信力何在?让人痛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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