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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巴中市中级法院知羞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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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话讲良心
[民生杂谈]
问巴中市中级法院知羞耻吗?
问巴中市中级法院知羞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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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话讲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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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17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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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巴中市中级法院:
97刑法施行后的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为什么不层报最高人民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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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7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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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任何一种国家公权力的行使都有边界,都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法无授权不可为;
巴中市中级法院必须回答的问题是:
1、谁授权的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可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
2、谁授权的刑事判决未生效就可交付执行?
3、谁授权刑事判决未生效可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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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3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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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眼里,法律就是儿戏,执法判案就是耍魔术,是哪个草包提拔这号院长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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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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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补课,重新学习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
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人民法院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作出判决后3天内逐级层报核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实行逐级报请制度
1、一审判决被告人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提出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二审判决作出后3天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无正当理由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并按照《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68条第(1)项规定的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上诉或者抗诉合理的,应当依法改判。改判后仍判决在法定刑以下处以刑罚的,仍需按照《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68条第(1)项规定的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任何一个法院都有否决权
上一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原判是由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的处理
1、予以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在法定刑之下判处刑罚的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
2、不予核准
不予核准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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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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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才是巴中市中级法院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的保护伞?巴中市政法委应该清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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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31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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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中级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到底是法盲还是流氓?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只能是撤销原裁判,撤销审理。
本案至今没有一份合法生效的裁判,通江县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经上诉后,已被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撤销改判;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作出的
(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虽然已经执行完毕15年了,但由于适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至今没有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至今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巴中市中级法院2008年作出的再审维持原判裁定及2012年作出的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的判决,由于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只有已经生效的刑事裁判确有错误的才能够再审纠正,对于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判决确有错误,只能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由上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重新审理,而不能适用再审程序)且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的新罪名医疗事故犯罪与起诉罪名非法行医罪不具有同一性,(起诉的非法行医犯罪的证据证明的事实不包容医疗事故犯罪的客观要件,没有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伤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事实)也就是说改判的医疗事故犯罪目前还事实不清,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伤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侦查机关侦查结果是死者的死亡原因由于事实不清、无法鉴定)这就不难看出巴中市中级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到底是法盲还是流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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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31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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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巴中市中级法院不要脸地忽悠
巴中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适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未经最高法院核准就交付执行,看似符合96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似乎巴中市中级法院将二审刑事判决宣告后交付执行完全合法、无可非议。但实际上是巴中市中级法院利用专业知识忽悠,故意曲解两审终审制及刑事诉讼法对生效判决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刑法特别规定了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情形,依照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常识,我国两审终审制有四种例外: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
2、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判处死刑的裁判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3、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高级法院死刑缓期执行复核程序核准后,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裁判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4、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刑 法规 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决、裁定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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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9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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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如果法院要将作出的刑事判决书交付执行的话,必须是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才行,如果连最基本的判决书还没有生效的话,也就谈不上交付执行的话了。
如果发现判决书还没有生效的话,那就不能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应当裁定终止执行。
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判决时终审判决,终审判决宣告后就属于生效判决,应当交付执行。这是刑事诉讼法对绝大多数普通刑事判决的普通规定。但刑事诉讼法对特别情况作了特特别规定,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所以刑事诉讼法所特别规定的特别程序必须无条件遵守。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对两审终审制中的两个判决生效问题的特别情况做出了特别规定;
一是死刑案件,刑事诉讼法特别规定,死刑案判决由最高法院核准,只有经最高法院作出核准裁定,同意判处死刑的,原审判决才能够生效。死缓判决由高级法院核准,只有经高级法院作出核准裁定,同意判处死缓的,原审判决才能够生效。
二是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由最高法院核准,只有经最高法院作出核准裁定,同意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原审判决才能够生效,方可交付执行,否则,将依法撤销原刑事裁判,发回重新审理或者变更管辖,指定其他法院重新审理。
巴中市中级法院自1997年开始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不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判决未生效就交付执行,(当然,院长是收足了钱的)当事人不服申诉后,巴中市中级法院更是变本加厉胡整,竟然对未生效的刑事判决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其目的还是不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他们害怕的是最高法院不同意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要依法撤销原判,变更管辖,指定其他法院重新审理,(试想,这些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中有多少领导人牵涉其中,院长收了多少钱)更害怕巴中市分管政法的领导的脸要被丢尽,虽然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院长及法官本身也不要脸,也没有脸,然而分管政法的领导还是假装要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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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9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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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知规定,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该案是巴中市中级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适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还没有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生效,就委托通江县法院开具执行通知书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所以无论怎么忽悠,巴中市中级法院刑庭及院长都难逃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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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9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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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9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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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就交付执行、暴露出巴中市司法机关存在重重问题,而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缺德货申诉不予立案复查,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巴中市检察院办案人员复查申诉后却自作聪明地决定“不予抗诉”,更是丑态毕露。不仅可笑,而且可怕。职责范围内的事,无权躲闪,姑息就是纵容,失语就是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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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6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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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要有责任担当精神
司法实践中,有的案件之所以出现错误,其主要原因在于个别办案法官缺乏担当精神,出于各种因素的权衡,遇到疑难复杂争议案件选择对自己“有利”或者“无害”的方法处理问题。其实,依法正确裁判案子才更能检验出法官的能力和素质、责任与担当。不能依法正确裁判案子,那就是法官没有能力和素质、责任与担当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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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5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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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程序
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有特殊情况,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在核准此类案件时,分别按下列程序处理:
1被告人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提出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一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原判是由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2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无理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并按照规定的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诉或者抗诉有理的,应当依法改判。改判后仍判决在法定刑以下处以刑罚的,按照规定的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应当报送核准案件的结案报告、判决书各15份,以及全案诉讼卷宗和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撤消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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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5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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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生效的刑事裁判却开具执行通知书执行刑罚,执行你妈卖切码子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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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2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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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叫叫是没用的,这个办法行不通。你得走纪委,走举报,走上诉路线。
有理由,有证据,你就去省里,去中央啊。论坛叫叫除了浪费你口舌,让你越来越暴躁外,没有任何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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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1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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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中级法院为啥就不能出一个要脸的院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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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7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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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中级法院咋不出来洗洗呢?不是说洗洗更健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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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6 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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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分管审判监督的副院长回答:
巴中市中级法院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后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刑事判决还未发生法律效力就提前交付执行,是依据的什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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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4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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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依法及时交付罪犯执行刑罚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2001]155号
【发布日期】2001-10-24
【生效日期】2001-10-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依法及时交付罪犯执行刑罚问题的通知
(法〔2001〕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据有关部门反映,一些地方法院在交付罪犯执行刑罚的问题上,存在不严格执法的现象。有的法院对于判决前未羁押,判决生效后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的罪犯,未依法予以羁押并及时交付执行;有的法院在判决生效后的较长时间不向有关机关发出执行通知书等,导致一些罪犯逃脱法律惩罚,个别罪犯甚至重新犯罪,危害社会,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为了严肃执法,现就人民法院交付罪犯执行刑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提高对交付罪犯执行刑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刑事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将应当收监执行的罪犯交付有关机关执行,是确保生效裁判得以执行,维护法律尊严的必然要求,也是惩治和预防犯罪的重要方面,直接关系到整个刑事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关系到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增强依法办案、严格执法的意识,加强审判纪律约束,坚决纠正和防止类似问题的发生。
二、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执行程序的规定,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必须立即将罪犯交付执行。特别是对于应收监执行的罪犯,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对于罪犯需要羁押执行刑罚,而判决确定前罪犯没有被羁押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即应根据生效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将罪犯予以羁押,并送交公安机关执行。
三、各级人民法院接此通知后,应对1997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执行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的情况,特别是对判决前未被羁押、判决生效后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的罪犯,交付执行的情况开展清理自查。在清理自查过程中,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对于判决生效以后,应将罪犯羁押而目前仍未羁押的罪犯予以羁押,并依法交付执行。对于在此项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负有责任的审判人员,要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加强对交付罪犯执行刑罚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进一步督促存在上述问题的法院查找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于2001年11月30日前将相关情况及改进措施汇总后报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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