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院长及法官还要碧莲吗?
刑事诉讼中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交付执行机关,以将其所确定的内容依法对诸实施,以及解决实施中出现的变更执行等诉讼问题而进行的各种活动..执行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程序,也是国家刑罚权得以实现的关键阶段,但并非判决,裁定的整个执行过程和一切活动都属于刑事诉讼的范围..属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又包括两个方面:1.人民法院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交付执行,2.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变更,如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等..而执行机关对罪犯的监管,教育,组织劳动等则不具有诉讼活动的性质,而属于司法行政活动...
执行要求合法..及时...
合法体现在,作为执行对象的只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和裁定,因此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及时是及时执行生效的判决..
巴中市中级法院2003年4月20日作出(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适用“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低于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但判决作出后却没有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生效,即于2003年4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了。显然巴中市中级法院的交付执行及监狱的执行活动都是非法的。巴中市中级法院为非法交付执行打补丁,又于2008年作出(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再于2012年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原刑事裁判,审判委员会决定原审被告人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荒唐可笑的是这二审判决都还未经最高法院核准,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再审的前提条件,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却决定再审以及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这二审判决都还没有生效,再审你妈那茄码子;变更起诉罪名改判你妈那老麻饼;省高院指令再审写明是(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确有错误,谁叫你对未生效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的,改判你妈那老麻饼)现在要求巴中市中级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依法撤销已经生效的、巴中市中级法院为非法交付执行打补丁于2008作出的再审裁定及2012年作出的再审判决书;依法将这起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财报最高法院核准,让已经执行完毕15年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生效;可巴中市中级法院却以各种莫须有的借口推脱,这院长及法官还要碧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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