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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说话讲良心

[民生杂谈] 问巴中市中级法院知羞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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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8-22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巴中首例“非法行医案“的再再审判程序,如同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兹对本案的再审程序提出三大质疑:

  其一,是改正错判的“再再审”,还是二审法院的“重审”?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它是专门用来改正错误裁判的特殊审判程序。

依照当时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按照再审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该案经历了复杂的诉讼过程。最初由通江县法院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上诉后,又经巴中市中级法院就“取得医师资格证书,还未注册的被告人是否属于刑法所指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书面请示四川省高级法院;经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作出回复:“”可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宣告缓刑,由最高法院核准作出终审裁判“”。巴中市中级法院于2003年作出二审判决,以“”鉴于无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以减轻处罚“”,撤销一审判决量刑部分,改判有期徒刑3年。由于巴中市中级法院不同意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判决作出3天,还未经最高法院核准生效就委托通江县法院作出执行通知书,交付监狱执行了。由于所执行的二审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且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非法行医犯罪的司法解释,取得医生资格证书还未注册的人不属于刑法336条所指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巴中市中级法院又腐败于2008年作出再审裁定“”维持原判“”,于2012年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刑事裁判,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此为终审裁定)。

  巴中市中级法院在发现二审判决将不是非法行医犯罪主体的人判非法行医犯罪,且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低于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未经最高法院核准,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就交付执行确有错误后,依法本应当由巴中市中级法院依照核准程序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由四川省高级法院或最高法院撤销原判,重新审理或者由最高法院直接改判。但巴中市中级法院却拒绝将无法定情节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直接对未生效判决再审,代替最高法院撤销原判直接改判。(也可理解为代替上级法院撤销原判,直接重新审理)巴中市中级法院的这一做法显然属于程序严重违法,一是巴中市中级法院的审级既不能代替四川省高级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更不能代替最高法院撤销原判直接改判;二是二审判决适用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低于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依法只能在判决作出3天内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由上级法院,最高法院审核后作出处理,同意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作出核准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依法交付执行。不同意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或撤销原判,重新审理,或撤销原判直接改判,原审法院就只有层报核准的份,没有再审的权。巴中市中级法院对法律明文规定拒不执行,把本应由终审法院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变成了终审法院对未生效判决的“再审”,直接违背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程序和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的核准程序。不知巴中市中级法院有什么理由把本应由该院按核准程序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的案件变成由巴中市中级法院对未生效判决再审改判的案件的?

  其二,巴中市中级法院以再再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所依何法?

  巴中市中级法院2012年作出的再再审判决,撤销一审刑事判决,二审刑事判决,再审刑事裁定,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原审被告人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对未生效判决的再审程序的启动及所作出的判决,都违反了刑事诉讼法。(此次再审本是四川省高级法院依据被告人的申诉,认定具有医师执业资格,不是非法行医犯罪主体的人被判非法行医犯罪确有错误,二审判决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未经最高法院核准生效就交付执行确有错误,再审裁定维持原判确有错误,由于再审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程序组成合议庭再审,只有经过再审撤销已经生效的“”维持原判“”再审裁定,才能够将二审判决层报最高法院核准)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管你哪级法院的院长都无权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启动再审程序,管你有多强硬后台的院长,都只能将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低于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有上级法院、最高法院审核后作出裁判。

  

  巴中市中级法院此举究竟是为了什么?是不是想为本院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低于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的错误开脱,是不是想把错判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犯罪冤案的成因和赔偿责任推脱?目前还是一场糊涂仗。

  其三,再再审改判的医疗事故犯罪客观要件在何处?

  当“非法行医犯罪”被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证实“主体不适格”且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未经最高法院核准生效就被交付执行,确系冤案后,巴中市中级法院本应以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迅速、彻底地改正错误,为蒙冤者讨回公道。奇怪的是:巴中市中级法院竟然放弃了自己依法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由上级法院、最高法院审核裁判的职责,将此案大包大揽,直接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审判决启动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致使本案被冤枉的被告人服刑3年,刑满释放15年后,其判决仍未层报最高法院核准,还不能生效。本案在公安侦查后,检察院以涉嫌医疗事故犯罪逮捕被告人,捕后由公安局委托市医疗事故犯罪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的结果却是:一:依法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畴,二:由于资料不全,法院尸检超过法定时间,且去病检支持,无法对案案中死者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检察院无法以医疗事故犯罪起诉才改以非法行医犯罪起诉的,巴中市中级法院在无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且二审判决也承认“无证据证明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没有医疗事故犯罪的必备客观要件,这改判的医疗事故犯罪是从何而来的呢?

  这起“”非法行医“冤案,当初就是由于巴中市中级法院任意揉捏诉讼程序、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造成的,在违法行为被申诉曝光后,巴中市中级法院不以为耻反以为荣,继续揉捏诉讼程序,公然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审判决启动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

在全国民众期待着人民法院以公正的程序来纠正原判错误,然而人们所看到的,却是诉讼程序在法院的捏诉下仍然频频出现问题。

  《红楼梦》第四回题为“薄命女偏逢薄命郎,葫芦僧乱判葫芦案”,未想到在21世纪的四川省巴中市竟然又上演了一回。这让人不由得深深感慨: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真不知还需要多长时间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真不知道还需要多长时间党才能够真正对巴中市的政法工作开始领导?
 楼主| 发表于 2019-8-22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有对这件非法行医案依法再审,撤销违法作出驳回的再审裁定、再再审判决,由巴中市中级法院将未经最高法院核准生效就交付执行的无法定情节法定刑以下判刑刑罚二审判决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有上级法院,真功夫依照核准程序审核后作出裁判,才能体现司法机关主动倾听民众呼声、回应社会关切的真诚态度和切实行动,才能够体现体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
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我们相信,随着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的更换,该案依法再审终会被一届正义的院长的启动,冤案终会被纠正,巴中人民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祈盼必将会实现。
 楼主| 发表于 2019-8-23 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该条第二款还规定:“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该案在巴中市中级法院2012年再再审之前,检察院没有指控过医疗事故犯罪,没有举证证明过案中就诊人死亡原因,以及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甚至于公安委托进行的医疗事故鉴定都没有在法庭出示过。巴中市中级法院2012年再再审中法庭没有询问过有关医疗事故的任何事情,检察院没有补充侦查及举证,这改判的医疗事故犯罪事实鸡定案的根据是从哪里来的呢?
 楼主| 发表于 2019-8-23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是保障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腐败也因此被广泛称为“最后的腐败”和“最大的腐败”。想想看,连司法都腐败了,公平和正义还能由何种渠道降临到普通的公众身边?
 楼主| 发表于 2019-8-23 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刑事程序法定原则,关于刑事诉讼的程序,应当由国家的法律规定。这里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即由反映民意的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这意味着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不得制定剥夺或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程序性规范,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刑事程序只能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预先规定,否则,可能导致国家行政权或者司法权的恣意与专断。此其一;其二,刑事程序应当由法律预先作出规定。这意味着不得针对特定案件或者特定人员事后设立刑事程序,以保证使所有案件、所有当事人受到公平的待遇。

既然法律规定了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低于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巴中市中级法院凭什么对2003年作出的二审判决书,无法定减轻情节低于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就交付执行?凭什么在申诉后,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审判决书以再审方式撤销,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巴中市中级法院是从哪来的超越法律的特权?
 楼主| 发表于 2019-8-24 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问巴中市中级法院徐文昌院长一句话:

徐院长你到底能不能就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错判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熊医生非法行医犯罪,且判决适用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低于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还未经最高法院核准,判决还未发生法律效力就被违法交付执行,又违法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审判决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案启动专案评查?

  发回重审案件、改判案件系法院案件办理中的“关键少数”,但其却是制约质效指标值、群众获得感和司法公信力的关键因素。加强对此类案件的评查,不仅是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司法责任制的题中之义,更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抓手,可以起到聚焦靶点强治理、抓住重点带全盘、夯实支点促长远的效果。

  将发改案件评查的“回头看”变为“深加工”,把“判断题”做成“应用题”,促进干警素能再提升。通过这一发改判的典型案例的评查,可以为其他干警提供指引和镜鉴。更重要的是推动法官敲响风险警钟,严守办案规矩,思想上纠偏、业务上求进、担当上不怠,以促进巴中市中级法院的管理效能升级。不成为兰新华第二。
 楼主| 发表于 2019-8-24 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问巴中市中级法院徐文昌院长:巴中市中级法院2003年二审作出的判熊医生非法行医犯罪、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低于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判决;虽然已经执行完毕16年了,但巴中市中级法院至今还未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已经执行完毕的二审判决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巴中市中级法院于2008年自己决定再审,裁定维持原判;2011年四川省高级法院认为这份生效的再审裁定确有错误,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但巴中市自己法院却对未生效的二审判决再审,于2012年作出再再审判决撤销原所有刑事裁判,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对这件案子是不是属于必须评查的重点案件,巴中市中级法院该不该评查、你同意评查了吗?

下列为必须评查的重点案件:
(一)上级法院发回重审、不予核准和改判的案件;
(二)各类超法定审理期限的案件;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提起再审、指令再审、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再审调解结案除外)
(四)超法定期限无正当理由未结的执行案件;
(五)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六领导机关转办的案件;
(七)新闻媒体关注的案件;
(八)当事人长期申诉,坚持上访的案件;
(九)其它可能存在问题或应当评查的案件;
 楼主| 发表于 2019-8-24 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敢对此案启动评查程序吗?

发表于 2019-8-24 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或许,你比我状况好一点,我实在精疲力尽,又顾前顾后,犹豫不决,所以没细看你叙述的案情,不敢妄加评论,所以我的观点对人不对事,你的精神很执着,不过好像没多大作用,反倒让我都没有了在网上借助舆论寻求解决问题的勇气。但愿某一天我无所事事的有了闲暇的时间和精力时不会重复你走过的路。感谢曾经对我的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9-8-26 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在这件案子审判过程中的四次“精准错误”

1、2003年二审,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不执行四川省高级法院的指示,虽然同意对上诉人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低于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判决以鉴于无证据证明就诊人的死亡结果与上诉人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可以减轻处罚,撤销原判有期徒刑10年的量刑部分,改判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但却不宣告缓刑,而且对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低于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充耳不闻,直接将未经最高法院核准生效的二审判决交付执行。
2、2004年,被告人刑满出狱,即以“交付执行完毕的二审判决,由于适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至今还未经最高法院核准生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行医不属于刑法所指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为理由提出申诉,要求巴中市中级法院依法将二审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层报最高法院核准;2008年经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未生效的二审判决再审,作出再审裁定“”维持原判“”
3、被告人对再审裁定不服,提出申诉,经四川省高级法院以再审裁定确有错误,2011年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巴中市中级法院审理后,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在撤销2008年作出的再审裁定同时,撤销原有刑事裁判,“”审判委员会决定,原审被告人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4、被告人再以“”由于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不属于非法行医犯罪主体,就不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犯罪;由于无证据证明就诊人死亡结果与医生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缺乏医疗事故犯罪的必备客观要件就不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犯罪。已经执行完毕的二审判决还未经最高法院核准生效;巴中市中级法院还未达到最高法院审级,不能以再审裁定代替最高法院对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的核准裁定,更不能以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代替最高法院对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直接改判"为理由申诉,要求巴中市中级法院依法再审,撤销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依法将二审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层报最高法院核准,有上级法院、最高法院审核,裁判,或核准生效,或撤销原判重新审理,或直接改判。但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不同意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庭庭长决定不对申诉复查。

巴中市中级法院的4次“”精准错误“”,精准在明明知道,已经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被告人不是非法行医犯罪主体,不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犯罪;由于经公安侦查,委托医疗事故鉴定结果是“”1、由于资料不齐,法医尸检超过法定时间且无病检支持,无法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2、依法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畴“”无证据证明案中就诊人的死亡结果与被告人的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缺乏医疗事故犯罪的必备客观要件,不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犯罪。巴中市中级法院为了掩盖对明知无罪的人判有罪的违法事实,虽然历经3届院长,却一届比一届更精准错误。
 楼主| 发表于 2019-8-27 12:43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换了三届院长,对该案作出了四次精准错误,这些院长确实有本事,简直逆天了。
 楼主| 发表于 2019-9-1 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为什么不将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层报最高法院核准?

依照《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及相关法律,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审理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二、审理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申请
              再审与申诉案件;

三、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四、核准本院判决以外的死刑案件;

五、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决定国家赔偿;

六、核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

除审判案件外,最高人民法院还负责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全国法院的执行工作。目前,每年全国法院受理大量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这些案件主要由地方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执行局,负责这项工作的管理、监督、协调。
 楼主| 发表于 2019-9-2 08:07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说案:

某知名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熊医生的行为是不是构成了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就应该受到刑罚,执法机关适用的程序有瑕疵,应该依法补救;如果不构成犯罪,执法机关故意以错误的程序掩盖实体错误,那是枉法。

这件案子属于医疗案件,依据刑事法律可涉及两罪名,一是非法行医犯罪:二是医疗事故犯罪;

  根据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熊医生是依法取得执业执业医师资格的人,不是非法行医犯罪主体,其行医行为也不属于刑法所指“”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显然不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犯罪;这就是说,从2000年对熊医生以涉嫌非法行医犯罪立案到2004年以非法行医犯罪执行3年有期徒刑的刑罚,全都错了(不论这份二审判决是否生效,由于不是非法行医犯罪主体就不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犯罪,看怎么都是错完了的)。
  
根据公安机关侦查取得的证据,以及检察院以医疗事故犯罪逮捕后认为无法起诉而改以非法行医犯罪起诉,二审法院认定的减轻处罚情节“”鉴于无证据罪名熊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可以减轻处罚“”全都指向一个问题,就是案中就诊人的死亡原因是什么,与熊医生的行为有无直接因果关系,熊医生的行为是不是属于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但这三个具体问题却非常现实,对巴中市中级法院极为不利。(1)根据公安委托市医鉴委鉴定的结果是:1、由于资料不全,法院尸检超过发的时间且无病检报告,无法对案中死者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2由于王医生开办的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法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畴。(2)案中就诊人死亡原因都无法鉴定,怎么认定就诊人的死亡与熊医生的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呢?(3)连熊医生的什么行为与就诊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之间因果关系都不知道,又如何去认定有什么行为属于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呢?

既然巴中市中级法院已经花了7年时间,还是没有办法解决以上三个具体问题,无法查明案中死者的死亡原因,(需要专业技术鉴定而不是外行法官的想象)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案中死者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无法确认熊医生的什么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巴中市中级法院还不启动程序纠正就实在难以理解了。

事出反常必有妖,巴中市中级法院到底有什么难言之隐,又不敢亮出来洗洗呢?
 楼主| 发表于 2019-9-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出反常必有妖:

巴中市中级法院自1997年至2004年的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未经最高法院核准就交付执行,之所以不能纠正,无人敢过问;原因就是当年的院长兰新华院长足够收取了被告人的钱,而且将这些钱也分给了政法委、检察院、人大以及省上的有关领导。这些收钱的人现在正在台上掌权,恰好这事就该他管,任其再怎么举报申诉,都如同抱着病娃娃求鬼医。
 楼主| 发表于 2019-9-3 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刑事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前既不能申诉也不能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由此可以看出,刑事裁判要生效后申诉人才可以申诉。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由此可以看出,刑事裁判要生效后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才有权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是否启动再审。

      既然巴中市中级法院2003年4月20日作出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适用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就只有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才能生效。由于巴中市中级法院至今还没有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这份二审判决也就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原审被告人对判决不服还不能申诉,只能就判决未生效就被交付执行提起申诉控告。
   既然二审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就算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发现判决确有错误,也不能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启动再审,只能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巴中市中级法院怎么能够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审判决启动再审,且裁定维持原判呢?,怎么能够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审判决启动再再审,撤销原裁判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呢?这份二审判决现在都还没生效,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领导们怎么可以启动再审呢?,再审你妈妈拿茄码子?四川省高级法院的再审决定书写明是因为2008年12月8日作出(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确有错误,才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重新作出合议庭再审,目的就是要巴中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撤销错误的再审裁定,依法将(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层报最高法院核准。但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反而变本加厉再次对未生效的二审判决再再审,还撤销原判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巴中市中级法院的院长,审判委员会真的不要碧莲,讨论的你妈妈拿茄码子;
 楼主| 发表于 2019-9-3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问兰新华:你是凭什么决定的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就直接委托通江县法院作出执行通知书交付执行?执行你妈拿茄码子;

问王强:你是凭什么决定的对未生效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审判你妈拿茄码子;
 楼主| 发表于 2019-9-3 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院长知道否?

“”因果有轮回,苍天饶过谁“”何X徇私枉法,虽然被领导庇护不究,但苍天没有饶过他,成为短命副院长。
 楼主| 发表于 2019-9-4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绕不过的坎


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的复核核准程序

1.被告人不提出上诉、检察院不提出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特别关注:上一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原判是由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2.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无理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并按照上述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诉或者抗诉有理的,应当依法改判。改判后仍判决在法定刑以下处以刑罚的,按照上述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3.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应当报送报请核准案件的结案报告、判决书各十五份,以及全案诉讼卷宗和证据。4.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巴中市中级法院2003年4月20日作出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适用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由于巴中市中级法院至今还没有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这份二审判决也就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既不能申诉,也不能再审,只能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巴中市中级法院于2008年非法启动再审作出的(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确实荒唐可笑,虽然发生法律效力,但属于违法作出的荒唐裁定,应该归于无效。巴中市中级法院于2012年作出的(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原刑事裁判,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更荒唐,再再审判决虽然发生法律效力,但属于违法作出的荒唐裁定,只能归于无效,而且必须启动再审撤销这些荒唐的违法裁判,还原到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于2003年4月20日作出(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适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巴中市中级法院必须也只能先启动再审撤销,撤销违法作出的荒唐再审裁判,再依法将(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适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由上级法院、最高法院或核准,或撤销原判,重新审理。
 楼主| 发表于 2019-9-8 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的复核核准程序:

1.被告人不提出上诉、检察院不提出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特别关注:上一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原判是由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2.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无理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并按照上述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上诉或者抗诉有理的,应当依法改判。改判后仍判决在法定刑以下处以刑罚的,按照上述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应当报送报请核准案件的结案报告、判决书各十五份,以及全案诉讼卷宗和证据。

4.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楼主| 发表于 2019-9-8 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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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中级法院门口那几根柱子是干净的,没有参与法院的贪赃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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