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巴中首例“非法行医案“的再再审判程序,如同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兹对本案的再审程序提出三大质疑:
其一,是改正错判的“再再审”,还是二审法院的“重审”?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它是专门用来改正错误裁判的特殊审判程序。
依照当时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按照再审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该案经历了复杂的诉讼过程。最初由通江县法院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上诉后,又经巴中市中级法院就“取得医师资格证书,还未注册的被告人是否属于刑法所指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书面请示四川省高级法院;经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作出回复:“”可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宣告缓刑,由最高法院核准作出终审裁判“”。巴中市中级法院于2003年作出二审判决,以“”鉴于无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以减轻处罚“”,撤销一审判决量刑部分,改判有期徒刑3年。由于巴中市中级法院不同意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判决作出3天,还未经最高法院核准生效就委托通江县法院作出执行通知书,交付监狱执行了。由于所执行的二审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且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非法行医犯罪的司法解释,取得医生资格证书还未注册的人不属于刑法336条所指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巴中市中级法院又腐败于2008年作出再审裁定“”维持原判“”,于2012年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刑事裁判,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此为终审裁定)。
巴中市中级法院在发现二审判决将不是非法行医犯罪主体的人判非法行医犯罪,且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低于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未经最高法院核准,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就交付执行确有错误后,依法本应当由巴中市中级法院依照核准程序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由四川省高级法院或最高法院撤销原判,重新审理或者由最高法院直接改判。但巴中市中级法院却拒绝将无法定情节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直接对未生效判决再审,代替最高法院撤销原判直接改判。(也可理解为代替上级法院撤销原判,直接重新审理)巴中市中级法院的这一做法显然属于程序严重违法,一是巴中市中级法院的审级既不能代替四川省高级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更不能代替最高法院撤销原判直接改判;二是二审判决适用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低于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依法只能在判决作出3天内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由上级法院,最高法院审核后作出处理,同意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作出核准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依法交付执行。不同意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或撤销原判,重新审理,或撤销原判直接改判,原审法院就只有层报核准的份,没有再审的权。巴中市中级法院对法律明文规定拒不执行,把本应由终审法院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变成了终审法院对未生效判决的“再审”,直接违背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程序和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的核准程序。不知巴中市中级法院有什么理由把本应由该院按核准程序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的案件变成由巴中市中级法院对未生效判决再审改判的案件的?
其二,巴中市中级法院以再再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所依何法?
巴中市中级法院2012年作出的再再审判决,撤销一审刑事判决,二审刑事判决,再审刑事裁定,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原审被告人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对未生效判决的再审程序的启动及所作出的判决,都违反了刑事诉讼法。(此次再审本是四川省高级法院依据被告人的申诉,认定具有医师执业资格,不是非法行医犯罪主体的人被判非法行医犯罪确有错误,二审判决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未经最高法院核准生效就交付执行确有错误,再审裁定维持原判确有错误,由于再审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程序组成合议庭再审,只有经过再审撤销已经生效的“”维持原判“”再审裁定,才能够将二审判决层报最高法院核准)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管你哪级法院的院长都无权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启动再审程序,管你有多强硬后台的院长,都只能将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低于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有上级法院、最高法院审核后作出裁判。
巴中市中级法院此举究竟是为了什么?是不是想为本院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低于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的错误开脱,是不是想把错判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犯罪冤案的成因和赔偿责任推脱?目前还是一场糊涂仗。
其三,再再审改判的医疗事故犯罪客观要件在何处?
当“非法行医犯罪”被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证实“主体不适格”且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未经最高法院核准生效就被交付执行,确系冤案后,巴中市中级法院本应以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迅速、彻底地改正错误,为蒙冤者讨回公道。奇怪的是:巴中市中级法院竟然放弃了自己依法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由上级法院、最高法院审核裁判的职责,将此案大包大揽,直接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审判决启动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致使本案被冤枉的被告人服刑3年,刑满释放15年后,其判决仍未层报最高法院核准,还不能生效。本案在公安侦查后,检察院以涉嫌医疗事故犯罪逮捕被告人,捕后由公安局委托市医疗事故犯罪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的结果却是:一:依法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畴,二:由于资料不全,法院尸检超过法定时间,且去病检支持,无法对案案中死者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检察院无法以医疗事故犯罪起诉才改以非法行医犯罪起诉的,巴中市中级法院在无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且二审判决也承认“无证据证明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没有医疗事故犯罪的必备客观要件,这改判的医疗事故犯罪是从何而来的呢?
这起“”非法行医“冤案,当初就是由于巴中市中级法院任意揉捏诉讼程序、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造成的,在违法行为被申诉曝光后,巴中市中级法院不以为耻反以为荣,继续揉捏诉讼程序,公然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审判决启动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
在全国民众期待着人民法院以公正的程序来纠正原判错误,然而人们所看到的,却是诉讼程序在法院的捏诉下仍然频频出现问题。
《红楼梦》第四回题为“薄命女偏逢薄命郎,葫芦僧乱判葫芦案”,未想到在21世纪的四川省巴中市竟然又上演了一回。这让人不由得深深感慨: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真不知还需要多长时间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真不知道还需要多长时间党才能够真正对巴中市的政法工作开始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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