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聘!续聘?”大家谈
请律师及法律专业人士解疑答惑,也欢迎各位友友发表你们自己的看法。请从法律层面来谈,不要对号入座,更不要夹带私人感情和情绪!
B物业公司与A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已于2020年11月30日届满到期,由于当时A小区正处于第三届业委会选举进行中,因此A小区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2021年1月26日B物业公司向县住建局、街道办、社区和业委会发了撤场函。撤场函部分内容为“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及项目运营成本,我司自愿申请撤场,请业委会尽快选聘物业公司,以免影响广大业主生活。”1月30日业委会给B物业公司发了回复函。回复函引用了《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表达了B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当事人,随时解除这个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并要求B物业公司在接下来近六十天内继续做好A小区的物业服务工作。
第一个问题:B物业公司在合同届满后处于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间作为物业服务当事人随时解除的这个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第二个问题:业委会依法进行选聘相关工作。由于B物业公司解除了这个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并要求业委会尽快选聘物业公司,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只剩下选聘一条路。因此业委会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表决选聘事宜。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四项,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共同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如果让业主表决选不选聘的话,正常情况下多数业主肯定会表决同意选聘,假如多数业主不赞成选聘,那么小区不选聘物业偌大一个小区无物业的情况下,垃圾成堆小区就会乱下去,这不符合常理,因此让业主表决选不选聘是画蛇添足、多此一举。因此让业主表决的内容应该是业主共同决定如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此时业委会让业主表决的内容应该为:1、是否选聘;2、如何选聘(即让业主对如何进行选聘的《选聘条款》进行表决);3、是否选聘和如何选聘;4、业主表决选聘还是续聘。这4项中哪项或哪几项才是合法合规的。
有人用《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七条和《南充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为由说:要业主表决选聘和续聘。但这两条说的都是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应该遵照执行的法律条款,显然与早已届满的B物业服务企业时间不符,我觉得是适用法律错误。有人又以《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中“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为由,说现在把业主依法作出续聘或另聘物业服务人的事项现在补上去,法律上没有“业主必须依法作出续聘或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强制性规定,既然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那么接下来就应该是《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中写的“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届满后几个月了也就是进入了服务期限为不定期状态。然后《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的下一段“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以下是可能要用到的法律法规条款:
《南充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九十日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续聘或者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应当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同新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查验,履行交接义务,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不得以物业服务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阶段工作未完成等为由拒绝移交、退出。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九百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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