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聘?选聘?我看是续聘。这个问题,要从法、理、情方面阐述,老紫苑根本无需选聘。 一、从法律方面阐述: 1、根据《民法典》第947条可见,法律赋予广大业主续聘的权力,业委会凭啥给剥脱了?未必老紫苑业委会,还大过法?《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第9条可见,紫苑物业符合这种情况,是可以不进行招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3、紫苑房产公司,向业主交房的时候,就与业主签订了紫苑物业合作文书,一式两份。这是每户都签了的法律文书,业委会续签具有法律效力。换物业是必须2/3业主同意通过才行。 二、从道理方面阐述:1、老紫苑物业是个管理规范的公司,是自己的公司(不是挂靠),资金雄厚,文化底蕴深厚,是一家老牌的、值得信任的公司,在蓬安口碑甚好。2、老紫苑物业书面承诺满足招标文件所有条款。既然如此,业委会为啥要弃广大业主风险不顾,而执意选聘呢?假如选个皮包公司进场,估计广大业主到时,连哭都没地方哭! 三、从感情方面阐述:老紫苑物业已为广大业主服务16年之久,风风雨雨,一路走来,已和广大业主建立了深厚的感情。我们小区恋旧怀旧,舍不得紫苑物业。这是一种情怀。 附:老紫苑孔乙己:选聘不是换物业。选聘?业委会的事,能算换物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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