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言论
文/南湖居士
看近几日的新闻,听说点评电影《长津湖》的网络“大Ⅴ”已经被拘,在“微博”发帖侮辱英烈的女子,一审判决也处以七个月的刑期了。至于网友的热议,观点倒是出奇的一致,几乎全是“大快人心”一类,由此观之,仿佛将不当言论一扫而空的和谐署光,离我们不是很远了。
诚然,想要实现未来的大和谐,依法打击侮辱性的言语,仅仅针对英烈和某个职业是不够的,还应该弘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把保护范围推广到每个成员,那样能够惠及全民,不是更妙么?那么,凡是骂人吐脏话的,统统是犯罪,然后抓进去改造一番,我们的文明程度想必会达到一个极高的境界。
但是,另一个问题出来了——泱泱大国,十多亿同胞,法不责众又是现实的国情。真的走到那一步,恐怕执法人员忙死累死,也逮捕不完。即使逮捕完了,去哪里找足够大的地方关押呢?于是乎,不得不挑重点罢,侮辱普通人的不要紧,侮辱英烈的方能上升到刑事案件的高度。究竟此时通过法律受益的,只局限于特殊群体,而不是人民大众,其实是与法治的真谛背道而驰了。
这些是后话了,目前还有一些困扰摆在我们眼前:谁有资格叫做英雄和烈士?裁决侮辱的具体标准是什么?如果说做出牺牲和贡献的,委实太寻常了。平日里,千千万万劳动者或是打工,或是创业,归根结底是服务社会,是为祖国的建设事业做贡献、做牺牲,难道大家都算是英雄,死后全是烈士么?假如评上英雄烈士的,还需要非常突出的贡献及牺牲,又该如何解释“突出”一词呢?再谈谈“侮辱”的概念,到底讲了怎样的话,用了怎样的修辞,表达了怎样不恰当的看法,才属于侵害了名誉,详细的内容同样亟待官方给出一一说明。华夏文字博大精深,含有贬义色彩的字眼多得去了,并且每年仍在不断地更新中,反正笔者至今尚未搞清楚,从何区别言论里侮辱与否。
既然弄不懂违法的界限,最稳妥的办法便是退避三舍,不发表任何议论,自然不用纠结是不是妥当了。然而,一旦遇见某些人物、某些事件,舆论就刻意的敬而远之,难免要引起一系列麻烦。众所周知,人无完人,世间事物都有正反两面性。虽然是英雄烈士,也不可能没有缺点,更不可能从来没有犯过错误。所以,无论一个人曾经做过多么了不起的成绩,老百姓必须保留着批评质疑的权利。换而言之,这是一种监督,避免了过去的功勋使人膨胀,使人迷失。试想一下,因为侮辱成为罪过的缘故,担心万一不当言论会惹祸上身,人们有所忌讳,不管楷模的举止是否正确,皆不敢发声。届时,榜样人物仰仗往昔的光荣成就,凭借护身符便肆无忌惮地胡作非为,当是一个十分可怕的结果。我们不妨回顾旧事,汶川地震中冒死救人的十五岁少年,现在的状况不是说明了一切么?况且当时他还没有文件撑腰呢。
当然,本人在此还要声明一点,文章写了一通,绝不是要替极少数否定英烈的人打圆场,而是希望多一丝理性冷静,少一丝感情用事。时代发展,只要稍有素质、良知、正义感的公民,是断然不会为了博人眼球去侮辱英烈的,说要坚决地指责不当言论,我是肯定支持的。可是,眼下突然采取法律途径进行处理,我却认为不妥。真正的法治社会,法律的本质属性,是严谨与客观,重事实讲证据。像言论一般道德范畴的东西,极易受到主观立场的影响,岂能作为入罪量刑的参考?道德层面的过错,道德的方式解决即好:谴责声讨、要求赔礼道歉、申请经济补偿,便是合情合理的。司法横插一手,看似解气,却有损法律的公信力。就事论事,关于两起侮辱英烈案,我读了一些互联网作者的分享,其中一句“寻衅滋事这个包罗万象的罪名也能抓”,实在令我觉得不寒而栗。拍手叫好也需有原则才行啊,让执法变成了儿戏,是万万不可的。倘若我们再不反思法律本身的破绽,司法不以行为做依据,随心所欲地施加惩罚的时候,所有人都将免不了要吃一个“不当”的亏。
202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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