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江县教育局一直都在欺骗大众,欺骗我职工张云清。同时法官在审理我诉夹江县教育局这个用人单位的案件中搞官官相护来故意偏袒被告是有目共睹的事实。
事实理由:
就夹江县教育局所谓的回复说,“就裁判文书驳回内容,张云清诉被告夹江县教育局的案件超过诉讼时效。” 这不是胡说八道是什么?
我要在这里说的是,就因夹江县教育局为了包庇刘仲文,并包庇他的爱人顶替了我的名额工作问题才这样努力作的无理取闹的抗辩。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
就因夹江县教育局故意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拒绝办理法定的任何手续。就因夹江县教育局和审理我案件的法官严重抗法的事件问题,并共同不遵守宪法的规定问题。“宪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人应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个宪法规定的“必须”用词其就是强制性的规定,不受其它法律规定的约束力。大家应当知道,必须履行法定义务手续的办理。还有,这一段“宪法和法律”其就是关联到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义务的手续必须履行。所以夹江县教育局和法官故意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民权保障,对国家公民应保障的权利和义务都被给我剥夺了,并剥夺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基本救济。从法官的枉法审理、枉法裁判之驳回就可以认定法官是严重违反我国宪法第五条的最高法令。并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规定。并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并违反联合国颁布的《人权宣言》第八条的规定,合格国家的法庭应判决对国家公民的基本救济保障的补救所需。我是国家的合法公民就夹江县教育局和法官都剥夺了我人权保障这一最基本的合法权益。关于被告夹江县教育局所谈到的诉讼时效问题?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下位法的规定不得和上位法有规定的相抵触,而宪法就是上位法,并意味着上位法有规定的下位法的规定不得抵触上位法的规定。所以民法规定的不得和上位法相抵触。何况夹江县教育局这个用人单位是严重违反民法规定的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并剥夺了我的知情权,申辩权,陈述权,对合同享有的撤销权等等,所以被告夹江县教育局已经侵害了我的人权最基本的合法权益保障之过程。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非常清楚,依据宪法和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及相关规定就本案的审理人民法院依法不得适用诉讼时效来驳回。但法官仍然偏袒被告这个违法违规违纪的用人单位的行为不但不追究其反而故意搞枉法裁判来驳回我,合法吗?
关于被告夹江县教育局拒绝履行法定义务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确实没有通知办理。这不就是“绑架”我职工张云清是什么?所以其他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其根本不能和我签订雇佣合同。所以我再次说,我依法有理有据诉被告侵害我的合法权益保障,是客观事实。不依法的夹江县教育局?就这法官对我的驳回这是什么公平公正的裁判,大家都知道的?这就是今天我走司法遇到的“公平公正”的现状。
请管理员审核通过!我老百姓确实受到了侵害,请给予支持这个呼声。老百姓不容易,大家都知道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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