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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省司法厅两次撤销市司法局“回复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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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投诉由真律所律师白中祺违法代理,将债权千万合法保全财产,狸猫换太子,沦为法律“白条”,七年未果。市司法局付爱民五次马拉松式回复,律师白中祺竟然没一丁点问题。省司法厅的川司复决[2024]6号、川司复决[2024]38号决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不合法”、“主要事实不清”两次撤销市司法局的回复,市司法局付爱民,把省司法厅作出的决定束之高阁,漠然置之,仍对被投诉人不追责、不立案、让其逃之夭夭。
       “司法为民、司法为公”。省司法厅两次撤销市司法局“回复函”决定成为“泡影”!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陈兴学,男,1957年3月1 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潆溪镇潆兴南街88号,公民身份证号512921195703136795,联系电话18990708812。
        被申请人:南充市司法局
法定代表人:            付爱民     职务:        局长
        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11月11日作出的《南充市司法局关于陈兴学投诉四川由真律师事务所及白中祺律师有关事项的回复》,请求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支持申请人的投诉请求。
        主要事实和理由:
         2024年11月11日,南充市司法局再次无视省厅查明被投诉律师白中祺主要违法事实的决定,持续5次用“打太极”、“踢皮球”的惯用手法,作出事实不清、法理不明的“神”回复。被申请人“有权偏要任性”,为违法者站台,让人匪夷所思,难道其不知“司法”前面有“人民”二字?
         同被申请人2024年6月11日的回复,仍然明显存在“主要事实不清”、“适用的依据不合法”问题,有违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四川省司法厅行政复议决定书》(川司复决【2024】6号、【2024】38号)中“全面、客观、公正”调查、“责令重新作出答复”的根本要求。
            一、2019年6月26日,白中祺违申请人意愿擅自解封之事, 只字未提,省上“全面“调查之令何以落实
        南充市司法局对申请人提供的白中祺擅自签名提供违背委托人意愿的书面解封申请,这一书证置之不理。片面性、选择性的认定,沿袭了南充市司法局2023年9月14日书面回复作出“电话告知你后,你说钱已收到,可以解封”的同一事实错误。
       首先,《回复》第5页所谓收到300多万购房款的真实时间为“2019年7月13日”,故该次解封申请不可能乾坤大挪移至“2019年6月20日”,更不可能在白中祺擅自手写在“2019年6月26日”,因为所有这些时间从来都没有发生在被申请人南充市司法局“在你收到…购房款后”的凭空想象。
        其次,所谓白中祺“电话告知你后,你说钱已收到,可以解封”之词纯属虚构。既然市司法局作出该等认定,有无当天白中祺与申请人陈兴学之间的原始通话录音,该录音内容是否包含此言辞,该证据有无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是否经过质证程序认定,被申请人全文对此语焉不详。且凭何武断作出“你应当是知情的”明显偏见?
        最后,此次解封涉及金额多达615万,直接攸关申请人胜诉债权。法院“查封、解封申请书”、“执行申请书”与“起诉状”一样,关乎当事人自身实体权益,从来都需当事人本人签名,南充市司法局的该回复,是对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无视和傲慢。白中祺背着申请人,胡乱解封的代理,致申请人胜诉债权八年未兑现沦为“法律白条”,所谓“知情”,又何曾合符常识常理?喊冤多年,逼一个非法律人,为执行不断信访,竟然换不来该回复“装睡”后的半个真相!
        二、2019年8月27日白中祺擅自解封财产、2019年9月25日不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之事,敷衍回复,何来省厅要求的“客观”
     本次《回复》就“查封、解封事项未及时告知”问题,以无关联性的(2020)川1302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搪塞,以“你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白中祺有以上问题”(见第5页第三行)、“根据你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白中祺有…侵害委托人权益的问题”(见第5页第7行)、“根据你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白中祺超越委托权限…的问题”(见第6页第倒数第9行),遮掩事实,最终得出:南充市司法局心目中的“好律师”“白中祺不存在任何问题”!
       然而,申请人提交的哪份证据,证据的内容是甚,为何“不能证明”?没有一丁点的说明!
       有了代理律师白中祺和由真律师事务所的违规证据,难道对方就没有“证明的责任”?该《回复》哪能讲理?
         未按省上“客观的调查”进行落实,南充市司法局的再次回复,与2023年9月14日“你均…递交了…同意解除申请书”的认定,如出一辙,纯属捏造:
        首先,书证优先。2019年8月27日的解封申请书,由白中祺手写,他自行签名,申请人陈兴学既毫不知情,亦未在书面申请上写下一字,白纸黑字,赫然载明递交解封申请书的是代理人白中祺,又何凭空搞出“孙悟空七十二变”,硬让申请人背锅?
        再者,法庭笔录(2019年9月25日)分明写了现场人员,且有签名。申请人既未参加,又未签名,被申请人南充市司法局,所谓“9月25日,…法院执行员组织你作为申请执行一方…”,偏离事实太远!申请人难不成那天还可变身?
        最后,南充市司法局所谓“追认与认可”,实属杜撰。法院诉讼与执行,本属不同案件,风马牛,不相及,法律上毫无关联性,又何来“对代理行为的追认与认可”?一份几千元的债务尚需书面签名,多达千万的债岂可如儿戏般口口相传?南充市司法局该回复所谓的“日常逻辑”,让百姓云里雾里,脑洞大开。
         三、2019年4月28日白中祺故意重新查封无保全意义的酒店之事,有案不查,何谈省上教导的“公正”
         2018年1月25日,申请人就查封的酒店,基于其他保全财产已足够偿债的考虑,自愿申请对酒店进行解封,且由白中祺亲自代理办理。然而,2019年4月28日,白中祺故意向对方当事人和法庭,提供不利于委托人的重新查封酒店的书面申请,违背委托人意愿,代理人自行手写签名。最终引发对方当事人借故提起财产保全损害的民事一审、二审缠诉,“狸猫换太子”保全财产“调包”等系列闹剧。胜诉债权沦为法律“白条”。
        四、由真律所签阴阳合同,白中祺私自收费,违规不究,司法怎可“掉链子”
        有法必依,签阴阳合同在同日,且私人收费出白条,显然有违律师法规。但南充市司法局,我行我素,再次炮制2023年12月30日行政不作为的“踢皮球”套路!
        省司法厅2024年9月23日,第二次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川司复决【2024】38号),已明确认定被投诉人白中祺私自于“2019年4月30日”向申请人收费10万元,“于2021年4月7日向白中祺分别支付了63.1787万元、15万律师费”(见决定书第8页“本机关认为…)。此铁证如山的违规收费事实,南充市司法局装聋作哑,反混淆于“延迟开票”,一句“移送税务”,尽失被申请人法定查处职责!
      其“涉及合同效力问题,应由人民法院作出认定”的说法(见第3页第2行),不合基本法律常识。合同无效,属天然无效自始无效,何需法院“认定”?
      另外,至于“…你的问题,应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应由人民法院来处理”等三番五次的甩锅式回复,完全违背了民事责任与行政责可以并处的法律规定。
       省司法厅2024年4月10日指出,南充市司法局收到省厅《转办通知书》后,“未向申请人作出《投诉受理通知书》”。省厅2024年9月23日又指出,南充市司法局“对被投诉人是否存在收费等方面的违法违规情形,事实认定不清”(显然不止是被申请人断章取义的“开票延迟”这点事,省厅第二次决定认定南充市司法局“主要事实不清”,显然也不仅仅是收费方面的违法违规情形)。
      面对省司法厅前后两次都以“主要事实不清”的撤销决定,南充市司法局,马拉松式的第五次回复,直接无视,拒不改正,“司法为民”由此蒙羞!
        此致
四川省司法厅
                  申请人:
           2024年11月12日

附:省司法厅两次撤销决定书部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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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4 14:0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利用代理权故意损害当事人的利益行为,是对被代理人的背叛和侵害,给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失应该加倍由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赔偿。关于律师的相关违规违法犯罪行为,应该由司法局等相关部门追责处罚。支持与讼棍作坚决斗争!支持与相关不作为乱作为的相关部门渎职人员斗争到底!

 楼主| 发表于 2024-11-24 16:3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省司法厅作出两次撤销决定,市司法局付爱民堂皇的正处级正县级干部包庇纵容律师违法行为,无视省司法厅的决定,让违法者逃之天夭,孰可忍,法不可忍,维护公平正义!

发表于 2024-11-24 17:0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拿到司法局对律师违规违法的处罚决定,方可以此为证据向法院提起要求律师和律所退还所交代理费用和赔偿损失的诉讼。对违规违法犯罪行为绝不心慈手软,坚持与其及相关渎职、玩忽职守人员斗争到底!加油加油加油!!!!

 楼主| 发表于 2024-11-24 17:0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垂偐叉朋友感谢鼓励支持,不获全胜决不收兵!

发表于 2024-11-24 17:4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是遭遇讼棍违法犯罪侵害严重的受害者,深深地知道其等丑陋罪恶的一面。不用谢!与其等斗争就需要揭穿其等罪恶,让更多的人予以防范免遭同样的侵害,共同与相关违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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