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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省司法厅两次撤销市司法局“回复函”的决定[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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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3 18:1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如同一座正义的灯塔,独立于权力和利益的纷争,为每个人照亮公正的道路。法律,您是至高无上的正义之源,您确保了公民的权利,您塑造了公正的社会秩序。法律是社会正义的基石,它坚定地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为所有人提供平等的机会和保护。本案法律权威丧失殆尽,司法为民遭到蒙羞,维权之路官官相护。但正义只会迟到不会缺席!

 楼主| 发表于 2025-1-15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后续:“投诉代理律师白中祺违法行为十大问题”和“市司法局的回复函”对第二问题进行披露,望网友关注、点评。
投诉问题二、代理律师白中棋违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22条第二款“接受委托后…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之规定,代理律师白中棋放弃抗辩代理不写“代理词”,(一.二审档案无)偏袒对方的诉求将合法的24%资金占用利息降至16%。导致本人直接经济损失一百多万元。
“回复函”原件截图第二问题,其包括投诉中的三个问题。现第一个问题为下划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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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1-21 08:2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比较才有鉴别,市司法局付爱民在回复函中,完全避开了投诉人投诉的问题,只要投诉问题与回复函一对照,就真相大白。投诉律师违反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22条“接受委托后…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之规定,律师放弃抗辨“代理词”。市司法局付爱民也知道,律师白中祺一二审不履行代理职责,不写“代理词”,就好比原被告其中一方缺席宣判,虽开庭有各自抗辩力争的言词,但“代理词”是庭后对开庭抗辨事实证据的一份不可缺少的抗辩理由的完美补充,法官判决是要根据庭审和律师双方完整的考量和审定的结果。尤其本案一审合法的约定24%资金占用利息被降至16%,律师一审没写“代理词”抗变,在二审作为代理律师无条件必须抗辩,结果仍没履行职责放弃代理,二审维持原判。说律师对本案“偏袒”对方一点不为过,首先该案合同约定资金占用利息24%合法(经查:当年全省民间借代不超过30%);其次是对方违约;再次对方2017年房价翻涨几倍,获盈利2个多亿。合法的24%资金占用利息被降是不合情也不合理。律师明知在法庭不履职尽责的后果,主动放弃,违背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22条条的“接受委托…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之规定。而市司法局付爱民在回复中对投诉律师的问题一字不提避开不答夏。明知律师违法违规不追责不处分,袒护纵容律师的问题。由于掌握着权力和话语权,置省司法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办法》第29条未尾“书面回复应栽明调查主体,查明事实,相关依据,处理结论,逐一回复投诉人的诉求,完整告知救济途径”和第5条“司法局处理投诉,应当依法保障投诉人和被执行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等合法权益”之规定于不顾。依法诉求申请多次合法权力和要求都被剥夺无法实现,又加之缺乏监督。回复市司法局付爱民避开投诉,随变怎样回复,想怎么说怎么写,怎么编都是他的权力,呈现在回复函中的材料是完全看不出投诉律师有问题,律师都是对的正确的。这样的回复,市司法局付爱民掩盖了律师违法的事实,欺骗了组织愚弄了百姓。在回复函2023年12月30日第三页顺第9行记载“按时出庭参加了诉讼”,在顺11行又记载“你反应白中祺拒绝代理的情况不实”,明显市司法局付爱民“问牛打马”,我明投诉白中祺不履行职责放弃“代理词”抗变,市司法局付爱民回复偏要说是参加了“诉讼”。以“诉讼”来取代“代理词”。以“投诉不实”或“没发现问题”掩盖了投诉律师不写“代理词”存在的问题罢了。
正由于律师不履行职责偏袒对方,放弃了委托人一审特别二审的抗辩“代理词”的权力,让对方违约赚几个亿将合法的24%资金占用利息降至16%。法院根据对方一二审抗辫诉求代理违约的金问题,依据合同法有关法律的规定将原合同约定的24%降至16%的利息就水到渠成合法化了。律师的代理投诉到市司法局不违法不违规,这样的司法为民,真是天理难容,为法蒙羞!请关待后续

 楼主| 发表于 2025-1-21 10:4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比较才有鉴别,市司法局付爱民在回复函中,完全避开了投诉人投诉的问题,只要投诉问题与回复函一对照,就真相大白。投诉律师违反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22条“接受委托后…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之规定,律师放弃抗辨“代理词”。市司法局付爱民也知道,律师白中祺一二审不履行代理职责,不写“代理词”,就好比原被告其中一方缺席宣判,虽开庭有各自抗辩力争的言词,但“代理词”是庭后对开庭抗辨事实证据的一份不可缺少的抗辩理由的完美补充,法官判决是要根据庭审和律师双方完整的考量和审定的结果。尤其本案一审合法的约定24%资金占用利息被降至16%,律师一审没写“代理词”抗变,在二审作为代理律师无条件必须抗辩,结果仍没履行职责放弃代理,二审维持原判。说律师对本案“偏袒”对方一点不为过,首先该案合同约定资金占用利息24%合法(经查:当年全省民间借代不超过30%);其次是对方违约;再次对方2017年房价翻涨几倍,获盈利2个多亿。合法的24%资金占用利息被降是不合情也不合理。律师明知在法庭不履职尽责的后果,主动放弃,违背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22条条的“接受委托…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之规定。而市司法局付爱民在回复中对投诉律师的问题一字不提避开不答夏。明知律师违法违规不追责不处分,袒护纵容律师的问题。由于掌握着权力和话语权,置省司法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办法》第29条未尾“书面回复应栽明调查主体,查明事实,相关依据,处理结论,逐一回复投诉人的诉求,完整告知救济途径”和第5条“司法局处理投诉,应当依法保障投诉人和被执行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等合法权益”之规定于不顾。依法诉求申请多次合法权力和要求都被剥夺无法实现,又加之缺乏监督。回复市司法局付爱民避开投诉,随变怎样回复,想怎么说怎么写,怎么编都是他的权力,呈现在回复函中的材料是完全看不出投诉律师有问题,律师都是对的正确的。这样的回复,市司法局付爱民掩盖了律师违法的事实,欺骗了组织愚弄了百姓。在回复函2023年12月30日第三页顺第9行记载“按时出庭参加了诉讼”,在顺11行又记载“你反应白中祺拒绝代理的情况不实”,明显市司法局付爱民“问牛打马”,我明投诉白中祺不履行职责放弃“代理词”抗变,市司法局付爱民回复偏要说是参加了“诉讼”。以“诉讼”来取代“代理词”。以“投诉不实”或“没发现问题”掩盖了投诉律师不写“代理词”存在的问题罢了。
正由于律师不履行职责偏袒对方,放弃了委托人一审特别二审的抗辩“代理词”的权力,让对方违约赚几个亿将合法的24%资金占用利息降至16%。法院根据对方一二审抗辫诉求违约金的问题,依据合同法有关法律的规定将原合同约定的24%降至16%的利息就水到渠成合法化了。律师的代理投诉到市司法局不违法不违规,这样的司法为民,真是天理难容,为法蒙羞!请关待后续

 楼主| 发表于 2025-2-2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后续:“投诉代理律师白中祺违法行为十大问题”和“市司法局的回复函”对第二问题进行披露,望网友关注、点评。
投诉问题二中的第二问题:白中棋违反《律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第22条第二款“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拒绝辨护或者代理的,包括……或者无故延误与诉讼、申请执行”之规定。2018年12月28日终审判决生效后应立即立案申请执行,但其在逾期50多天才立案申请,黄金时间段有意拖延,让对方王应蛟逃逸资金得逞。
“回复函”原件截图第二问题,其包括投诉中三个问题,现第二个问题为下划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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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观后续!

 楼主| 发表于 2025-2-6 08:1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将上面2025年2月2日的帖子,转载的投诉人投诉律师违法违规问题和市司法局对投诉人投诉律师问题的回复内容分别复式如下:
投诉人:白中祺违反了《律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第22条第二款“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包括…或者无故延误与诉讼、申请执行”之规定。
        2018年12月28日终审判决生效后应立即立案申请执行,但其在逾期50多天才立案申请,黄金时间有意拖延,让王应蛟逃逸资金得逞。
被投诉人回复:对于你认为,白中祺违反《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22条第二项之规定,拖延申请执行立案,让王应蛟逃逸资金得逞”的问题。经查,2018年川13民终33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11日生效,同年2月20日向法院申请执行,3月12日受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6条“申请执行期间为2年”之规定,本案生效判决申请执行立案在规定期问内。因此,你反应上述问题不实。
        以上是投诉人与市司法局的回复相比较,明显看到市司法局把投诉的核心问题完全改变了。市司法局将投诉人投诉律师“延误申请执行”的问题,改变成了“拖延申请执行立案”的问题,对此,申请“执行”问题与申请“立案”问题有本质上的区别,申请“执行”是立案的结果,申请“立案”是诉讼申报的开始。申请“执行”是抢的是时间,抓的是机遇,是对时间有追求有约束,具有挑战性,湛似生命线。申请“立案”对时间是没有特别的追求和苛刻。市司法局由于窥避了省司法厅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违规投诉处理问题的要求,有明显将投诉律师未及时提供申请“执行”,改变为申请“立案”的偏见,用“立案”申请问题来取代投诉申请的“执行”问题。这样名正言顺地把“执行”问题演变成了合法的“立案”问题,既然是“立案”问题就自然产生了“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罢了。投诉律师50多天的故意延误申请“执行”,被“同年2月20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就“合法”化了。从而让投诉律师“申请执行”的问题被申请“立案”问题的所谓“你反映上述问题不实”被彻底玷污了,投诉律师不及时提供法律服务问题就被完全“淡化”无关了。市司法局付爱民不作为乱作为,公然充当律师的违法行为的保护伞、犊子牛,无视党纪,无视国法,破坏了党的纪律,损坏了党群关系。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应严于法纪,彻查严办。请关后续

 楼主| 发表于 2025-2-12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后续:“投诉代理律师白中祺违法行为十大问题”和“市司法局的回复函”对第二问题进行披露,望网友关注、点评。
投诉问题二中的第三问题:白中棋严重违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执业行为规范》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办理情况的要求,应及时给予答复"之规定。
2018年2月6日的保全笔录,当时执行局法官李杰,我和代理律师白中棋与对方当事人王应蛟代理律师覃树攀达成共识,我方同意解除1号楼3层的查封,尔后当场委托人陈兴学向顺庆区法院递交了“申请书”同意解除1号楼3层的全部商埔,对18套住宅及1号楼一层的商埔继续查封保全!
当时我代理律师白中棋为什么不监督执行局解封,是怎么回事现在都是个密,是经过中介机构的法院监督,原、被告二方协商达成的条款解封为什么没办,代理律师白中棋为什么又不告诉我?作为我的代理律师稍有点良心是应该告诉我的。现在回过头一想,案子弄成今天这样,也就说明代理律师白中棋以律师名义为对方当事人王应蛟提供法律服务就不以为奇了!这从开始诉讼保全就说明代理律师白中棋就和对方当事人王应蛟达成某种暗箱勾结目的了!再狡猾的狐狸,尾巴终会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代理律师白中棋上演了一出惊天动地的“黑天鹅”事件,他是律师界的“奇迹”,多行不义必自毙!
“回复函”原件截图第二问题,其包括投诉中三个问题,现第三个问题为下划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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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待后续!

 楼主| 发表于 2025-2-13 14:1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把前面2025年2月12日的帖子,转载的市司法局付爱民回复的投诉问题与投诉人投诉问题对应比较,市司法局回复的问题与投诉人投诉问题完全不同,实用的法律、法规、内容涉及问题、时间等差距甚远,明显是虚构捏造投诉的问题,遮掩回避律师违法问题的投诉。回复函问题的存在,省司法厅李舟眼睛也睁眼说瞎话,对市司法局付爱民问题回复没追责、没撤销,反还支持维护了市司法局回复函的决定。依法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应严查严处,让公平正义在阳光下运行!

 楼主| 发表于 2025-2-21 13:1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违法应依法投诉市司法局依法依规查处,市司法局付爱民在其位不谋其政五次回复,一千多万保全资产沦为法律的“白条”,律师代理没一丁点问题,向省司法厅诉求讨个公道,前两次省司法厅李丹都作了公正的裁判——“撤销了南充市司法局回复的决定”,第三次却维持了南充市司法局回复的决定。面对合法不公的权力被受到了损害和侵犯,只有经过司法程序提起行政诉讼,不管结果怎样,只有千年的衙门,没有千年的官,只有知难而上,积极面对,为正义而战,永不放弃!

 楼主| 发表于 2025-2-25 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后续:“投诉代理律师白中祺违法行为十大问题”和“市司法局的回复函”对第三问题进行披露,望网友关注、点评。
投诉信的第三问题:代理律师白中棋“ 恶意串通, 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2018 年1 月25 日. 本人陈兴学申请解封了案涉酒店。2019 年4 月28 日代理律师白中棋竟然违本人意愿, 重新查封一个法律人依常识即可判断为毫无保全意义的酒店, 为对方王应蛟之后逃避生
效判决的执行, 提前谋划, 暗作铺垫! 给本人造成难以接受的无法挽回的巨大的经济损失。
“回复函”原件截图第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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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待后续!


 楼主| 发表于 2025-3-2 10:3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市司法局付爱民回复对投诉第三个问题以“根据你提供的证据…我局在调查过程中尚未发现白中祺有上述问题”,对白中祺2019年4月28日违背本人的意愿,将本人2018年1月25日已解封成倍超标,资不抵债,权属不明并与收回案款亳无关联的酒店,重新查封的事实进行了否定。投诉白中祺的违法行为有真凭实据,法院卷中有档案的事实,不是凭空捏造伪造的证据,并其成为法院行使案件合法裁定造成损失后果的依据。付爱民的回复没有拿出具体的事实证据证明投诉的问题是假的、是伪造的、冤枉的等凭证依据。市司法局付爱民单只凭僚僚的几个文字述语说律师没问题就没问题,就否定了投诉事实的不存在。市司法局付爱民明知投诉的问题的存在以无证无据的“凭空”的几个文字述语来掩盖转移投诉问题的视线,故意有意在投诉问题中作乱,达到其掩盖包庇投诉律师违法追责的目的。投诉律师的问题市司法局的这种行为,也更进一步证明了投诉律师的违法行为的问题存在的真实性,准确性。然省司法厅面对市司法局的回复存在的严重违法问题,仍维持了市司法局回复的决定。今天把市司法局回复投诉第三个问题的内容与投诉人投诉白中祺第三个问题的内容一比较,市司法局故意纵容包庇律师代理违法行为的事实就真相大白了。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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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3-9 14:3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应对投诉的问题,进行一条—条地一个一个有条不紊地进行调查核实,是对是错依法依理有理有据地回复,同时对问题的处理,包括解决投诉问题的救济途径都要告知。然回复五次于法无据,既无法理也无依据。仍说律师没一丁点问题,整个回复没有一个是完整地依法依理的答复。看完回复结果,不知答复了什么说了什么,让人处在一片猜疑的雾水中,真是匪夷所思。回复最有代表一句就是:律师没问题我投诉不实。可我一千多保全资产款未偿资产没了,投诉律师代理又没问题。试问,我投诉是律师代理的真凭实据,将资产全部解封的法律依据,是司法局凭空说我的证据不实给否定了。这纯是市司法局付爱民,张眼说瞎话自欺欺人吧!?

 楼主| 发表于 2025-3-18 13:5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投诉三个问题的质证:市司法局在投诉人铁证如山的事实依据面前,对被投诉人拿不出任何丝毫证据的质证来博弈投诉的证据事实,当犊子牛保护伞,装眼睛瞎、耳朵聋选择了“我局在调查过程中尚未发现白中祺有上述问题”的贯用代名词,把问题说得冠冕堂皇被投诉人没问题是投诉不实。这样,工作也做好了,该得的、该拿的利益依然不会少。谎言永远是谎言,代理律师严重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第231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32条第二款“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需要变更委托事项、权限的,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和授权”之规定。原告投诉的问题中从未有上面法律赋有的代理律师该履责必告知委托托人该享有的该知道的信息权力。
        从2019年4月23日王应蛟递交在法院卷中《申请书》得知,代理律师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利益”一呼百应:1,2019年4月28日,白中祺同意申请擅自查封(资不抵债、成倍超标、权属不明、本人解封)名存实亡的酒店作为案款担保;2,2018年1月25日我解封的酒店白中祺代理在本人毫不知情再次查封侵害了委托人的权益,造成千万资产的损失;3,保全资产充足,案款分文未偿,迟滞百天白中祺不履职执行案款职责,却去做不该做的为王应蛟查封名存实亡的酒店谎称作为案款的担保;4,2018年2月6日,我申请解封1栋3楼营业房,律师代理该解封而没解封该告知而不告知,王应蛟酒店不该查封而违背委托人意愿去查封。律师代理行为已远远超出了律师代理最基本的执业职责,远远超出律师代理的法律违法行为了!是彻头彻尾地丧失了作律师的执业资格!(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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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3-25 10:0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个问题回复;依据司法厅投诉问题回复以“查明事实、相关依据、处理结论”的规定,市司法局回复对2019年4月28日查封酒店“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不作认定”的问题。市司法局是睁眼说瞎话一点不为过。首先,当时保权资产充足,案款逾百天分文未偿,查封洒店干什么;其次,本人2018年1月25日根据标的额解封的酒店,在我不知情重新查封,违背本人意愿,与常理相悖;再次,代理律师2019年4月28日查封的洒店,是王应蛟2019年4月21日“申请书”的诉求;第四点,2019年9月25日的《执行笔录》和解,保全资产全部解封分文未偿,保全资产狸猫换太子沦为法律“白条”,正因为有2019年4月28日查封洒店(资不抵债、成倍超标)提前谋划,暗作铺垫产生的后果。这证实了代理律师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的事实特证。

发表于 2025-3-26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说市司法局,一天在搞啥玩意儿,作为政府主管司法工作的单位,自己觉得丢不丢人嘛,一天还到处监督别人这有问题那有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25-4-6 20:0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被告对投诉问题不依法履职无视法纪、无视省司法厅决定,对投诉问题不全面、客观、公证调查,采权无关联性,甩锅式的“神”回复。对投诉问题的白中祺不依法履行职责,违背原告,胡乱解封的行为,致千万保全债权全部解封,沦为法律“白条”,律师费本该王应蛟承担,变成了我承担,合法的权益全搞得没有了,投诉律师没一丁点问题。试问被告,我请律师代理干啥!你们拿着人民的奉禄、身穿人民的制服,头顶国微,对律师违法违规行为踢皮球、甩锅、推诿,你们不作为乱作为,良心何在,天理何在!不管你们怎样,但你们必须对你们言辞行为承担法律后果,行为对、错、渎职否,今天的公堂审判,自有法官的公证判决!

发表于 2025-4-7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司法局真是丢人丢到家了

 楼主| 发表于 2025-4-11 18:1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昨天前往省城青羊区法院与省司法厅厅长李丹、南充市市司法局局长付爱民,行政诉讼案开庭。法庭神圣而庄严,庭审台有主审法官、陪审员、书记员;参加出庭人员原、被告双方,被告一,省司法厅两人一名负责人(付厅),一名代理律师;被告二五人,一名负责人(付局)一名代理律师,一名(原告投诉律师白中祺)第三代理人等人员出庭。原告二人,当事人一人(非法律人)及儿子陪庭出庭。庭审持续二小时。根据庭审规则在审判长的督控下双方原、被告代言人各自轮翻相驳对方言辞观点。在庭审中,始终以高压的态式回击双方当事人各方。从本案庭审原、被告的现场表面看,原告与对方(被告)是人单力薄,我方(原告)二人,对方(被告)七人;论层次被告方是地师级以上的权威领导代队,我方(原告)素名百姓;论法历,对方(被告)是法律专家,当事人(原告)是法盲。法场如战场是“舌枪唇剑”之势驳击对方。双方在审判长的一声庭审结束的话音中收幕。从开庭到结束被告一、二及第三代理人都展开了轮翻式的对原案件事项的回复,进行了陈述及他们的信件频率往来的程序过程都呈现出了他们自己认为事实、依据都具有合法性,不违法违规等。第三代理人对自己的投诉进行了长达几百页的推论完全否定了投诉的事实不成立,并全方位认为对原告的代理都进心进职,没违法没违规的陈述并倒头说原告出尔反尔是原告今天过错行为所致等。虽被告方三位所谓大律师或是律师界的精英,各自都是代理各自的责任,如何彰显自己的浓默法律功底来获得今天代理的法律行为,得到法官审判长充分任可和采信。可他们的辩论言辞却放纵了自已今天的代理行为,把自已无视在《行政诉讼法》之上,所有的陈述都枉废心机与本案诉求毫无关联性。这就是原来大家仰慕的权威专家律师原来也不过是如此,这也更一步证明为什么我们的投诉会落到今天的地步,原来这些代理都是利用手中独特的优势在坑、拐、骗吧了!
原告本人虽没有象被告那样向法院传递去了一本本,一卷卷的长篇辩论材料,可他们这些对本案来说就是废纸一堆,无任何意义。本人原告,今天在原有的诉讼状外,就当场向法官的书记员呈现了一份原诉讼状中一部分的违法事实证据目录共九条证据,核心有四条。在举证环节宣读了证据目录证明的目的,按法官指意传递被告方确认目录异议否!被告方都不采信目录证据的事实,这是被告的权力与原告认其观点一样,最终是法官依法定论判决为准。但被告方明知“行政诉讼”案的“举证”责任是被告,今天被告方未对投诉律师的十大问题特别是诉状案几件事实依据是铁证如山,他们为什么该举证又不举证就是被告方拿不出今天我们证据目录中的证据目的本是被告方擅自背着原委托人本案原告私自作出的解封申请书,并私自解封保全财产是今天原告在目录中申请人签的名的实物证据或者提供解封行为是原告意思的证据。既然被告方今天回避了举证责任,也就是放弃,根据行政诉讼法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的原则,被诉行政行为应视为缺乏相应的证据。
因此,在省城青羊区人民法院根据今天诉讼行政案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一、二及第三方代理人完全放弃举证责任不是有意放弃而是无耐,他们拿不出任何证据事实,故意装眼瞎耳聋,故意陈述与本案无关联性的事实甚至是编制,虚构,自怨其说扰乱法庭正角,达到他们狠子野心的目的。
最后,原告辩论环节向法庭宣读了“南充市司法局不依法履责案的辩论词”和“甩锅式回复、推诿法定职责”的部分内容。然向法院最后递交了“南充市司法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案的辩论意见”;“投诉与回复问题按回复顺序对应截图及质证”;“甩锅式回复、推诿法定职责”;“回复陈述事项与投诉问题无关联性”的意见!附件后转载

 楼主| 发表于 2025-4-15 21:5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省司法厅及南充司法局不履行
   法定职责案辩论意见
                    
审判长:
       被告的回复及第三次行政复议决定,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缺乏、无法律依据问题。
       一、被告违背“以事实为依据”、“诚实守信“的行政法基本原则
       被投诉律师白中祺2019年8月27日提供的《解封申请书》、2019年6月26日提供给法院的《申请书》,都不是作为委托人的本案原告的本意,且都没有让作为“申请人”的原告本人签名捺印。这两份证据属于书证,比被告自行搞出的白中祺《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力更强,显然能证明白中祺私自提交了虚假申请材料。
        然而,南充市司法局,竟然5次回复,均选择性失忆,完全无视以上白纸黑字的客观实物证据!申请书既然是白中祺背着原告自行在“申请人”处违法签名提交,并私自解封保全财产,又怎么不能推定出“白中祺存在擅自解封的行为”?何况,要证明“解封行为是原告作出”、要证明“申请书是原告签的名而非白中祺签的名”,应该由被告而不是原告来承担这个举证责任。被告南充市司法局没提供案涉解封申请书是原告签名的证据,也没提供解封行为是原告意思的证据,那么根据行政诉讼法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的原则,被诉行政行为应视为缺乏相应的证据。
          二、被告的答辩无凭无据,自相矛盾,逻辑不能自洽
       被告省司法厅三次行政复议决定,就同一法律事实,前两次都撤销南充市司法局的回复,并指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不合法”,为何第三次对南充司法局袒护被投诉律师白中祺、与前两次回复并无本质区别的回复,却来了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行政复议决定。被告对黑与白的区分有这么难吗?   
        被告把签阴阳合同之事与律所内部的印章管理混为一谈。被告省司法厅在答辩状第6页明确承认,“白中祺私自收费”,开的是白条收据,但又自相矛盾断定“不属私自收费”。白中祺私人收费是否具有特殊性,是否3天内打进了律所账户,为何过两年多才开发票,被告的认定不合基本常识!
         三、被告对白中祺的投诉拒不查处,违背法定职责
        被告声称“…你的问题,应由人民法院来处理”的甩锅式回复,违背了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可以并处的规定。《律师法》第五十二条: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处罚建议。
       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是两种不同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民事责任不能代替司法局对被投诉人白中祺的行政处罚。
       被告属司法行政机关,理所当然,依法应履行对律师白中祺执业活动的查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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