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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关于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注意:我国的国有土地出让制度采取的是一定年限内的有偿使用制度,而不是一次性取得土地的所有权,所以每个国有土地使用者只拥有规定年限的使用权,而不具有所有权。根据《房地产管理法》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者使用年期届满,并不意味就丧失了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而是在缴纳一定年限的土地出让金后,继续拥有该土地使用权。
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注意:法规没有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使用年限。
二、巴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年限的基本情况
巴中撤区建市时,为加快巴城城市建设步伐,按当时的政策规定,一般都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土地使用者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时,大多选择出让年限在二十年左右甚至更低年限,这种情况在02年7月以前的供地中的确普遍存在。随着02年7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颁布实施,我市逐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基本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至08年这期间的出让年限按规定基本在40年以上。08年后,全市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一律以拍卖方式供地,其中住宅用地使用权为70年,商服用地使用权40年,综合用地使用权为50年。(属于既有商服又含住宅的用地最低出让年限为40年)。
注意:缴纳出让金的标准是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不同地段基准地价决定,出让金的交款方式是统一在市政务中心缴入市财政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专户。出让金的缴纳情况年年都被列入政府审计和商业贿赂治理的重点,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均采取公开拍卖方式进行,每次拍卖都受纪检、监察等部门现场监督并由公证处出具公证报告,竞价高者获得土地使用权。
三、解 释
根据楼主提供的资料,可能存在这两种情况,即:一、楼主所购住房为二手房,实际使用年限在办理转让手续时已扣除初次供地已经使用的年限,故剩余使用权年限较短。二、楼主所购住房原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年限较短,导致二次交易时剩余年限所剩无几。
四、提 醒
1.购房户如属购买二手住房,应特别留意原出让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如剩余年限较短,应及时对办理延续年限必然产生的土地出让金等费用与卖房户协商一致,以免事后造成自己的经济损失。
2.购买近年来新开发的住宅,签订购房协议前,务必认清对方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是否已经取得房地产预售资格,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年限是否为住宅70年,商业服务业40年,综合50年的标准。否则,该卖房活动就涉嫌经济诈骗。
感谢各位网友对巴城国土管理和土地市场健康发展的关注!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中存在疑问的可以直接到市政务中心国土窗口进行咨询,对发现市国土资源局及巴州分局工作人员在办理手续中收受好处、吃拿卡要或违规办理等行为的,可以及时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举报热线12336进行举报(上班期间人工接听,下班期间自动传真接收)。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
2010.1.29
国土局的乱回答,《物权法》在颁布的时候刻意回避土地出让金的问题就是考虑到事关重大所以没有确定下来,国家都还没有确定的事情你们都定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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