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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法院对平昌县建设局申请强制拆迁文光平房屋一案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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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3年12月21日平昌县响滩供销合作社将座落在文昌街16号原办公楼住房两间以价款27000元出售给文光平,均未办理土地和房屋权属变更登记。2006年12月2日平昌县国土资源局公告依法收回编号为PC-0632号宗地土地使用权,依法公开拍卖,由平昌万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竞得该宗土地使用权。2008年1月8日万铭公司取得平国用(2008)10100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同年9月9日平昌县发展改革委员会以川投资备[5119230810163]2939号《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立项备案,2009年3月10日平昌县规划和建设局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为响滩镇农贸市场。万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规划和建设局书面报告响滩镇禹王街开发项目房屋拆迁计划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2009年4月2日平昌县规划和建设局作出“关于平昌县响滩禹王街开发第一期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2009年3月16日万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县农行办理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拆迁安置资金证明。3月20日县规划和建设局给万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了《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了拆迁公告,在响滩镇人民政府召开了房屋拆迁动员大会,并召开了拆迁听证会,协商拆迁补偿方案,已有部分住户与开发公司达成搬迁协议并拆迁。在房屋拆迁动员大会上抽签确定了四川省信和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为评估单位,2009年6月8日该公司出具了四川信和房评(平昌2009)字第009号《评估报告》和平昌县精烩房屋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面积测绘报告,并送达给文光平,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随后,开发公司就此房屋拆迁多次与文光平夫妇进行协商,因文光平夫妇坚持自己的补偿标准,不能达成协议。

2009年11月9日,万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县规化和建设局依法裁决。12月9日,县规化和建设局作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行政裁决书送达后,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也不申请复议。2010年1月16日县规划和建设局申请平昌法院强制执行。1月21日,该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于2010年1月25日依法作出裁定准予执行,并送达了行政裁决书、执行通知书、公告,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拒不履行法律义务。

为实现案结事了,确保社会稳定,为不影响响滩城镇规划的实施和保证项目工程顺利进行,该院在裁决书生效后多次组织县规划和建设局、开发公司和文光平夫妇进行协调,但文光平夫妇始终坚持自己的补偿标准,致使调解协议始终不能达成。2010年4月6日,县委政法委召集法院、规划和建设局、拆迁办、开发公司、响滩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在响滩镇再次进行协调,仍未达成协议。当地党委政府和居委会也不断做其思想工作,讲解法律、政策和阐述项目规划及响滩发展大局,但被执行人文光平固执己见,致使协调工作无法继续进行。2010年3月12日,平昌法院依法发出拆迁公告。同时,积极向县委政法委汇报。4月19日下午,在县委政法委的召集下,县人大、县政协、公证处、响滩镇党委政府、派出所、司法所、镇安办、居委会、卫生院等相关部门领导参与召开了执行前协调会。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人民法院决定依法强制执行。2010年4月20日上午9点,在县委政法委、县人大、县政协、响滩镇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平昌县公证处全程监督下,执行工作正式进行,县电视台记者全程拍摄执行过程。在执行人员刚进入执行现场时,早已守候在房顶的文光平竟然不顾在场执行人员和围观群众的安危,在房顶揭起瓦片砸向执行人员,一块瓦片砸中了一名干警的头部,致其头部左侧太阳穴处肌肉开裂,并伤及骨膜(已被送至医院救治)。尽管如此,执行人员又通过其亲友劝其下房协商,但文光平仍坚持守在屋顶相威胁,拒不配合。

慎重告知各位网民朋友:城市拆迁工作既关系公民个人利益,又关涉一个地方的经济社会整体发展。一个地方城市化发展的程度,直接展示该地方文明进步的程度和发展前景。所以,城市化进程中,我们都是受益人,我们都是局内人,我们都应该为我们的长远利益而自觉维护大局工作,切不能因为一己之利不能实现最大化而阻碍大局,更不能混淆视听,愚弄广大正直、有良心、有正义感的网民朋友。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下,既要全力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利益,又要全力维护党委政府为当地人民谋长远利益的正确抉择。建设响滩镇农贸市场,直接、长期受益的是广大响滩人民群众,我们没有任何理由不依法执行!

敬请关心文光平的朋友们,理性看待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理解和支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附:相关法律依据和响滩镇规划图

1、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2、《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一款:被拆迁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决定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五、改进和加强非诉行政案件审查执行,确保各项应对措施落到实处。高度重视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密切相关的行政行为的非诉执行工作,对于行政机关和权利人提出的非诉执行申请,人民法院要尽可能缩短审查期间,及时审查,及时执行。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可以依法先予执行。在掌握非诉执行的审查标准时,要充分考虑对金融危机和服务“三保”的特殊需要,不过多纠缠细枝末节,切实保证行政效率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及时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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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图x.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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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占位编辑                          :)

 楼主| 发表于 2010-4-28 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所谓的最牛拆迁帖不过是别有用心之人蛊惑人心的爵头,想制造轰动以搏得更大的利益。现在,文已经主动到法院认错。他说他周围只有那几个电脑,网上发帖的人是他周围也想要获得更大利益的人。
发表于 2010-4-28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文光平家买的房产不是平昌县国土的,而是原供销社的!原供销社的房产应该是“合法的不是非法”的吧!原供销社的房产是“合法的不是非法”的,难道文光平家将原供销社“合法的不是非法”的房产买到手中就变成了“不是合法的而是非法”的了吗?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受宪法、民法、刑法的保护!平昌县国土局有什么权利将文光平家从供销社手中买的合法房产非法拍卖给开发商进行商业开发?!平昌县规划和建设局有什么权利裁决开发商拆迁文光平家的合法房产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有哪一部法律(注:任何法规无权涉足)赋予法院非法受理并实施捣毁的权利?!
发表于 2010-4-28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75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一)因重大失误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3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0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70年。” 房产论坛,装修论坛,业主论坛$ b+ \4 m7 p3 ~- S  q
根据刑法典第228条、第231条之规定,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根据刑法典第245条之规定,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典第226条、第231条之规定,犯强迫交易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典第274条之规定,犯敲诈勒索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275条之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276条之规定,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118条和119条第1款之规定,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已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刑法典第124条第1款之规定,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电信设施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263条之规定,犯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根据刑法典第267条之规定,犯抢夺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刑法典第268条之规定,犯聚众哄抢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典第234条之规定,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废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刑法典第232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397条第1款之规定,犯滥用职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典第397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399条第2款之规定,犯枉法裁判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0 A6 l2 M" t: T
我国的宪法、民法、刑法都是严格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的,强拆民房找不到法律依据,没有法律可依! 新浪乐居论坛5 |, T6 u9 {
财产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最基本的核心权利,只有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才有处分权!
新浪乐居论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经他人同意,都没有处分他人财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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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赔偿是财产的一种自由交易。房屋产权人有捐、赠、漫天要价、拒绝交易的权利!房屋非产权人政府和开发商有就地还钱、欣然接受、放弃交易的权利!绝无强迫交易、霸占抢劫的权利!

发表于 2010-4-28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这件强拆风波始末是这样子的。真相大白。
祝愿响滩镇规划图早日变成现实!
发表于 2010-4-28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财产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最基本的核心权利,只有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才有处分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经他人同意,都没有处分他人财产的权利!
拆迁赔偿是财产的一种自由交易。房屋产权人有捐、赠、漫天要价、拒绝交易的权利!房屋非产权人政府和开发商只有就地还钱、欣然接受、放弃交易的权利!绝无强迫交易、霸占烧杀抢掠的权利!
发表于 2010-4-28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一个民主法治国家,涉及对公民财产权的征收,一般都有两条原则:一是公共利益原则,二是合理或者全面补偿原则。但纵观我国各地的拆迁,行政部门以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为由强行介入房产交易;行政部门只裁决怎么补偿、安置,于房屋产权人的产权权利不顾,从本质上讲,是保证房屋非产权人对房屋产权人的房屋进行强行收买的行为,是支持房屋非产权人打击房屋产权人的做法,是没有正义的一种制度。
一位法学家说,如果不从以往的拆迁问题中吸取教训,修改制度并迅速纠正违法做法,谁敢保证由拆迁引发的惨剧不会再发生?当务之急,行政权力尽快退出拆迁领域,立即废除和禁止行政拆迁的规定和行为,才是治本之举 。
发表于 2010-4-28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发表于 2010-4-28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宪法和宪法修正案学习问答》第202页指出,实行征收和征用应当遵循三条原则:
      一是公共利益原则。实行征收、征用,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是征收、征用的前题条件。公共利益通常是指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公共利益在本质上是非人格化的利益,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在实践中判断是否属于社会公共利益,一要同商业利益相区别。商业利益是个人和企业获取利润的利益,商业利益直接服务于个人或者企业,不能为了商业利益的需要而强行征收征用公民的财产权。二是要同部门、单位和小集体的利益相区别。部门、单位和小集体的利益,其受益人是特定的少数人,与公共利益有本质的区别。在实践中,有的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行谋取部门、单位和小集体的利益之实,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为了谋求商业利益或者单位的利益而需要公民转让其私有财产权时,应当通过平等协商、公平买卖的办法解决,而不是借助国家强制力来实现。
      二是依照法定程序的原则。征收、征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为了防止这种手段的滥用,平衡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征收征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是依法给予补偿的原则。尽管征收和征用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但都不能采取无偿剥夺的方式,必须依法给予补偿。


[发帖际遇]: 烈火中永生爬小长城被村民收取进山费小米椒37个.  
发表于 2010-4-28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2004年6月5日人民日报《决不能用损害群众利益的方式搞建设》评论员文章强调:“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和土地征用中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做到决不能因为地方财力有限,就降低拆迁和土地征用补偿安置标准;决不能为了招商引资,满足开发商的要求,而牺牲人民群众的利益;决不能为了要政绩、谋形象,用损害群众利益的方式搞建设。”“城镇房屋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决不能以政府行为替代市场行为,决不能以行政命令替代法定程序,决不能片面强调为政府的‘重点工程’让路而破坏拆迁和土地征用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决查处城镇房屋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中违法违规损害群众利益的事件,坚决维护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确保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发表于 2010-4-28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2004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上强调:法院不得以任何借口参与拆迁。
发表于 2010-4-28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2005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并正式作出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安置补偿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发表于 2010-4-28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贪官污吏们未让老百姓知晓,就将老百姓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卖给了开发商,可土地使用权是经政府审批许可,而且老百姓给政府拿了钱有偿取得的,从1990年5月19日起使用期70年。
“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的房屋所有权,是老百姓用一生甚至几代人的血汗乃至生命换来的安身立命的栖身之所、最重要的财产权。
拆迁首先不关乎补偿,而关乎对私人产权的剥夺,通过强制褫夺了老百姓的土地使用权。
多年来,不断出现的拆迁矛盾和纠纷,表面上看是一个城建纠纷问题,实际上它已牵涉到法律、政府职能、公众权利等多方面的问题。
房屋拆迁的本质,是卖方处分自己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私人行为,或买方基于契约而产生的合同权利,两方面都和政府无关。强制力的在场,使一切商业性用地的缔约和谈判过程被扭曲,事实上侵犯和剥夺了老百姓的契约自由。无论各地政府对于补偿问题和估价问题进行怎样的立法,有的城市合理些,有的城市不尽合理,但都无法改变一个事实,即老百姓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是在推土机之下缔结的“城下之盟”。
在许多地方拆迁房产的评估是由开发商委托的,甚至是由政府委托的。政府对价格的评估有明显的行政色彩和垄断色彩,更为根本的是,当拆迁双方对补偿不能达成协议时,也是由政府部门裁决,这样政府不仅能“指导”交易价格,甚至能“依法”强制房产交易。谁赋予政府对房屋交易价格确定权?


[发帖际遇]: 烈火中永生发帖积极努力, 获得本论坛奖金小米椒109个.
发表于 2010-4-28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信访局有关专家分析说,拆迁之痛,是伴随快速城市化和个人住房产权改革出现的阶段性矛盾。引发信访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强制拆迁,粗暴对待被拆迁户;二是安置补偿不合理,政策不到位;三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建设规划出尔反尔,造成居民不能回迁;四是一些地方政府制订的拆迁安置政策失之简单化,没有视居民情况分类处理,造成部分被拆迁户因拆致贫,失去生存基础。
国家信访局研究室朱颖曾透露,在城市拆迁过程中,有的地方政府和部门不能依法行政,态度粗暴,有的还动用黑社会势力,采取恐吓手段,停水、停电强迫居民进行搬迁,引发了群众的不满。
全国政协委员袁祖亮认为,房屋拆迁矛盾激化的根源在于政府对市场干预过多,计划经济色彩浓厚。一些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或政府利用手中的权力,强行与被拆迁人签订不平等协议,达不成协议就进行行政裁决,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在很大程度上政府沦为开发商的打手,引发了拆迁领域的官商勾结和权钱交易,并最终侵犯被拆迁人的利益。”他同时指出,群众反应强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结果不公正,补偿过低问题也与此有关。
新闻机构报道了许多因拆迁引起的惨案,说明了在整个拆迁的博弈中,无论与政府,与开发商,与拆迁公司,被拆迁人都是绝对的弱势。他们无处博弈,接受是他们的唯一选择。
一家媒体报道,旧城正被房地产开发商一块块铲平,政府正在为开发商建造的高层公寓、办公楼和购物中心修建道路,而旧城内的“老居民”将由此失去原有的生存环境。

发表于 2010-4-28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响滩场镇上目前居住着2.2万余人,一直没有比较规范的农贸市场。老百姓卖个菜都只能沿街叫卖,该处于2007年就开始启动建农贸市场,以为这几户房主要价离谱,3年了,一直无法开工建设。老百姓对这几户拆迁户也义愤填膺。呼吁政府早该建设农贸市场了。
发表于 2010-4-28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华东政法大学行政法教研室主任朱芒说,在商业拆迁中,政府拆、政府判难以保证被拆迁户的权利,政府代理开发公司的拆迁实质上是不恰当地介入市场的行为。而一旦介入,政府难免倾向地区投资商而侵犯原住居民的权利。
专家高富平曾参与物权法制定工作,他说,公民财产非依法律规定的情形和程序不得剥夺和限制,这已是世界通律。非基于“公益目的”就不能动用政府力量强取公民财产,商业操作的拆迁应以民法为基础,按等价补偿原则处置,否则就是对公民财产权的非法剥夺。
记者调查发现,假借“公共利益”进行“商业拆迁”,是引发拆迁矛盾的关键。假借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两种:一是借绿地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之名,二是借“旧城(村)改造”之名。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有的地方的拆迁办公室,看上去是一个行使政府权力的机构,摇身一变马上又变成直接的拆迁人。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这种定位上的不清楚,再加上在拆迁运作中,有的拆迁行为笼罩上一层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壳,瞬时变得很冠冕堂皇。这种做法不但侵犯了老百姓的利益,也使得拆迁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发表于 2010-4-28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学家江平教授说,拆迁表现出来的冲突是私权和公权的矛盾。房子的拥有人是私权的主人。但拆迁是一种公权力,是政府的行为。公权力和私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我认为要遵循两条原则,第一要界定是不是真正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果的确是为公共利益,私权应当选择服从公权。第二条原则是政府必须给予公民充分的补偿。不能借公权力来侵犯个人的财产权。
我们现在的情况是什么都叫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这是很大很大的问题。商业目的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截然分开。现在最普遍的情况是,部分地方政府将原来就有居民的土地出让给开发商,开发商在这块地上开发出高级住宅出售。我在这里住得好好的,你给我一个很低的补偿让我搬走,去住一个破地方。这不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是开发商利益的需要。在“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名义下,私权被剥夺了,增加的却只是开发商的利润。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不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时候,个人有权利作出搬与不搬的决定。如果不愿意搬,你也没办法。开发商和住户只能协商,讨价还价,没有人能够强迫你。
我觉得现在确实有不少补偿办法侵犯了被拆迁者的利益,不是合理公平的补偿,使被拆迁者不可能在原地买到同样的住房,只能选择在比较远的地方安家。这种状况需要建立法律制度来解决,才能从根本上保护好群众利益。

发表于 2010-4-28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再争了,法院有关人士应该比普通人更懂法的,凡事要以大局为重,适当补偿就可以了。法律上还说集体利益大于个人利益。国家利益大于个体利益。
发表于 2010-4-28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借所谓的“国家、社会利益”之名,侵犯被拆迁户的利益。这种动辄以国家、社会的名义而无视或牺牲他人利益的行为,造成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或其他法人的合法权利。
张志凯委员对上述这种现象表示极为不满,“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不能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是现代国家政府运行的基本准则。侵权要赔偿,既是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的需要,也是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利益的需要。”


[发帖际遇]: 烈火中永生在开心农场里偷了李总家的鸡蛋,卖了小米椒4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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