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21日平昌县响滩供销合作社将座落在文昌街16号原办公楼住房两间以价款27000元出售给文光平,均未办理土地和房屋权属变更登记。2006年12月2日平昌县国土资源局公告依法收回编号为PC-0632号宗地土地使用权,依法公开拍卖,由平昌万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竞得该宗土地使用权。2008年1月8日万铭公司取得平国用(2008)10100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同年9月9日平昌县发展改革委员会以川投资备[5119230810163]2939号《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立项备案,2009年3月10日平昌县规划和建设局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为响滩镇农贸市场。万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规划和建设局书面报告响滩镇禹王街开发项目房屋拆迁计划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2009年4月2日平昌县规划和建设局作出“关于平昌县响滩禹王街开发第一期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2009年3月16日万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县农行办理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拆迁安置资金证明。3月20日县规划和建设局给万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了《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了拆迁公告,在响滩镇人民政府召开了房屋拆迁动员大会,并召开了拆迁听证会,协商拆迁补偿方案,已有部分住户与开发公司达成搬迁协议并拆迁。在房屋拆迁动员大会上抽签确定了四川省信和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为评估单位,2009年6月8日该公司出具了四川信和房评(平昌2009)字第009号《评估报告》和平昌县精烩房屋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面积测绘报告,并送达给文光平,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随后,开发公司就此房屋拆迁多次与文光平夫妇进行协商,因文光平夫妇坚持自己的补偿标准,不能达成协议。 2009年11月9日,万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县规化和建设局依法裁决。12月9日,县规化和建设局作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行政裁决书送达后,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也不申请复议。2010年1月16日县规划和建设局申请平昌法院强制执行。1月21日,该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于2010年1月25日依法作出裁定准予执行,并送达了行政裁决书、执行通知书、公告,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拒不履行法律义务。 为实现案结事了,确保社会稳定,为不影响响滩城镇规划的实施和保证项目工程顺利进行,该院在裁决书生效后多次组织县规划和建设局、开发公司和文光平夫妇进行协调,但文光平夫妇始终坚持自己的补偿标准,致使调解协议始终不能达成。2010年4月6日,县委政法委召集法院、规划和建设局、拆迁办、开发公司、响滩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在响滩镇再次进行协调,仍未达成协议。当地党委政府和居委会也不断做其思想工作,讲解法律、政策和阐述项目规划及响滩发展大局,但被执行人文光平固执己见,致使协调工作无法继续进行。2010年3月12日,平昌法院依法发出拆迁公告。同时,积极向县委政法委汇报。4月19日下午,在县委政法委的召集下,县人大、县政协、公证处、响滩镇党委政府、派出所、司法所、镇安办、居委会、卫生院等相关部门领导参与召开了执行前协调会。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人民法院决定依法强制执行。2010年4月20日上午9点,在县委政法委、县人大、县政协、响滩镇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平昌县公证处全程监督下,执行工作正式进行,县电视台记者全程拍摄执行过程。在执行人员刚进入执行现场时,早已守候在房顶的文光平竟然不顾在场执行人员和围观群众的安危,在房顶揭起瓦片砸向执行人员,一块瓦片砸中了一名干警的头部,致其头部左侧太阳穴处肌肉开裂,并伤及骨膜(已被送至医院救治)。尽管如此,执行人员又通过其亲友劝其下房协商,但文光平仍坚持守在屋顶相威胁,拒不配合。 慎重告知各位网民朋友:城市拆迁工作既关系公民个人利益,又关涉一个地方的经济社会整体发展。一个地方城市化发展的程度,直接展示该地方文明进步的程度和发展前景。所以,城市化进程中,我们都是受益人,我们都是局内人,我们都应该为我们的长远利益而自觉维护大局工作,切不能因为一己之利不能实现最大化而阻碍大局,更不能混淆视听,愚弄广大正直、有良心、有正义感的网民朋友。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下,既要全力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利益,又要全力维护党委政府为当地人民谋长远利益的正确抉择。建设响滩镇农贸市场,直接、长期受益的是广大响滩人民群众,我们没有任何理由不依法执行! 敬请关心文光平的朋友们,理性看待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理解和支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附:相关法律依据和响滩镇规划图 1、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2、《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一款:被拆迁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决定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五、改进和加强非诉行政案件审查执行,确保各项应对措施落到实处。高度重视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密切相关的行政行为的非诉执行工作,对于行政机关和权利人提出的非诉执行申请,人民法院要尽可能缩短审查期间,及时审查,及时执行。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可以依法先予执行。在掌握非诉执行的审查标准时,要充分考虑对金融危机和服务“三保”的特殊需要,不过多纠缠细枝末节,切实保证行政效率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及时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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