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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工商局扣押啤酒程序违法(安岳县工商局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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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5 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s://bbs.mala.cn/forum.php?mod=attachment&aid=MTczMTY0M3xiNTc1NDY5MzRiYWQ4YjAzY2I1ZGYzMTIxYzAxYmZiOHwxNzUxODAxNjk0&request=yes&_f=.jpgattach://1731644.jpg

安岳:工商局扣押啤酒程序违法

在外地打工回乡正在申办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周广地在安岳县城解放街新开了一个啤酒经销店,刚进回啤酒就被工商局以其啤酒商标侵权为由于2010年以罚代处扣押啤酒2337件(见证据)。

工商局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5条第(四)项、第二条、第五十三条和行政处罚法第30条等规定。当事人请求依法处理,赔偿损失。

投诉人周广地

201055

附件:

1、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扣留财物通知书资工商安扣字【2010】第003号;

2、
暂扣财物票据。

以罚代处程序违法

以罚代处程序违法

安岳县工商局以罚代处程序违法

安岳县工商局以罚代处程序违法






--------------------------------------------------------------
版主注:2010.5.14

收到安岳县工商局关于此事的回复,如下:


nEO_IMG_工商扣压啤酒.jpg


nEO_IMG_工商扣压啤酒-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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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5 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以罚代处扣押啤酒2337件(见证据)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5条第(四)项、第二条、第五十三条和行政处罚法第30条等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10-5-5 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商标法》第2条规定,被投诉人所买啤酒是否侵权,由国家商标局管理和确认。而目前工商局仅仅凭一份投诉扣押啤酒,这份投诉不能作为是否侵权的证据,也就是说,在事实不清,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工商局扣押投诉人的啤酒,属于以罚代处,属于程序违法。

 楼主| 发表于 2010-5-5 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注意,商标侵权和扣押啤酒,在程序上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不同的法律事实;商标是否侵权,应当经商标局依法确认;确认后按照商标法第53条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10-5-5 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一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三条 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四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六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第五十九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

发表于 2010-5-5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岳啊安岳

 楼主| 发表于 2010-5-5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5条第(四)项规定,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请问工商局,根据这条规定,侵权的法律事实证据在哪里?经何部门确认?

发表于 2010-5-5 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十三条 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

发表于 2010-5-5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商标法第2条规定,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是行政管理主体,安岳县工商局没有资格、也没有证据,确认投诉人是否侵权,属于违法行政,滥用职权;
发表于 2010-5-5 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dizzy:

发表于 2010-5-5 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工商局,侵权行为的法律事实证据在哪里?经何部门确认?通知书上的“涉嫌”二字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吗?能够扣押啤酒吗?真是想钱想疯了!比如,我揭发你们违规收取会员会,如果我没有拿出你们收费的票据,仅凭一封举报信,纪委能够采信吗?能够处理你吗?这个道理为什么你们就不懂呢?不可能吧!肯定是执法犯法,知法犯法。

发表于 2010-5-5 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商标法第2条规定,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是行政管理主体,安岳县工商局没有资格、也没有证据,确认投诉人是否侵权,属于违法行政,滥用职权;

发表于 2010-5-5 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注意,同样使用的是商标法第55条第四项,为什么一个合法一个说违法呢?根据该法规定,“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请问工商局,根据这条规定,侵权的法律事实证据在哪里?经何部门确认?

发表于 2010-5-5 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对有证据证明

发表于 2010-5-5 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岳:工商局扣押啤酒程序违法

发表于 2010-5-5 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扣押啤酒13天了,还没有见到处罚决定书,属于先罚后处,先斩后奏、先杀人后报批。违反行政处罚法第30条的规定。
/quote],属于违法行政,滥用职权。

发表于 2010-5-5 18:22 | 显示全部楼层
属于违法行政,滥用职权;

发表于 2010-5-5 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3_41:}

发表于 2010-5-6 05:26 | 显示全部楼层
扣押啤酒13天了,还没有见到处罚决定书,属于先罚后处,先斩后奏、先杀人后报批。违反行政处罚法第30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行政,滥用职权。

发表于 2010-5-6 07:55 | 显示全部楼层
属于违法行政,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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